#重庆某楼盘误导宣传被罚# 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广州某房产公司虚构地铁站名被罚款11万# 】各色各样夸下海口的楼盘宣传,与事实不符,忽悠购房者的行为在当前楼市屡见不鲜。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首批违法广告案例,房产销售虚构地铁站名上榜!
广州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via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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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via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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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via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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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via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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