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众号的读者都是封闭在一个圈子里的,所以很多熟悉我的读者都不理解,我为什么老是写崔老师的文章,而且越来越多。我想告诉他们,写崔老师的文章是因为被崔老师的人格所感动,越写越多是因为被崔老师的粉丝们所感动。元月份,崔老师揭最高法的事儿开始,我就再也坐不住了,想写一点东西,一来为自己憋闷的心情打开一个窗户,二来也是为崔老师呐喊几声。但是我的微博疏于经营,粉丝很少,写的文章只有几个人看,一直找不到出口... https://t.cn/EIKGNnC
inadequate warning:不充分警告 n.
adequate warning:充分警告 n.
警示缺陷概述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第402条A款(注:“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对调整不确定的和混乱不堪的美国法所作 的回答。它是非官方编纂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根据法律授权编纂的,无法律约束力。只 有当法官和律师适用它们时,才会产生影响。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次《侵权行为法重 述》,其中的402条A款涉及到产品责任法的有关问题。)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 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34条对缺陷作了 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条规定吸收了 美国《侵权法重述》中缺陷的主要内容,又保留了《民法通则》第122条“质量不合格 ”判断标准的部分内容。
产品缺陷的分类至今尚无定论。但大体上分为三个类型: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设计缺 陷;产品警示缺陷。“产品责任索赔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可能因下列三个原因中 的一个而产生,而这又同提起诉讼的方法有很大关系。这三个原因(或者说缺陷的三个 种类)是:(1)产品没按设计生产——制造上的缺陷;(2)虽然按设计生产,但产品仍不 合理地具有使用危险——设计上的缺陷;(3)制造商没有提供关于特定产品的适当的危 险警示或安全使用方面的必要指导——没有警示(指示上的缺陷)。”[1](P75)把产品缺 陷分为三大类型并分别规定其责任,始自美国产品责任法理论,至今,这种学理上的类 型划分已为各国产品责任法理论所接纳。[2](P127)
产品警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必要的(适当的、明确的、易理 解而且详细的)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从而对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 。警示缺陷的称谓很多,如指示缺陷、警示缺陷、说明缺陷、警告缺陷、未预先通知缺 陷、疏于告知义务的瑕疵、产品标识和通告方面的缺陷以及经营缺陷等等。[3](P88)但 实际上,警示缺陷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和指示(inadequate instructions and warnings)。警告和指示,二者包含了不同的内容,应加以区别。如《美国统一产品责 任示范法》在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时所说的“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安全性”(C款)即是用“警告和指示”。[4](P9)1993年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产品责任法律重述》中指出,“当因产品可预见的危险造成的损害 ,销售者或是商业供输环节上的行为人,若未为合理或类似的指示或警告来减低损害, 而且因行为人未使用指示或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称为不适当指示或警告 造成之瑕疵”。[5](P720)指示主要是用来保证对产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对产品性能的充 分发挥,警告则是为了纯粹的安全使用以避免对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危险损害。如在 潘瑟石油脂油联合公司诉西格斯雏姆(1955年)案中,警告与指示的不同一目了然。
原告潘瑟石油脂油联合公司遭受了火灾的损失,火灾是由于一些技术不良的工人加热 初给器的顶部的罐子造成的。小册子的指示是这样叙述的:“勿加热或压缩……当加热 或压缩时,防水性就被破坏了。”在反驳被告的争论,即原告因为忽视了指示而负共同 过失责任时,法庭认为:“不是像‘说明’的那样,没有任何警告或建议来说明加热可 能或将产生一种危险或一种结果。”[6](P208)也就是说,被告小册子所提供的“说明 ”仅仅是一个指示,以此来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违反指示可能会导致产品性能的发挥 或损坏,但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危险。因此,被告有责任提供加热会导致火灾的警告。
可见,警告和指示是有区别的,但二者又是不能全然分开的,必须详细告知使用者如 何安全使用产品,否则,对产品危险的警示就是不充分的。因此,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 ,虽然一般是以警告不充分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但是作为产品缺陷的一种类型,警示 缺陷比警告缺陷更全面。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16条也是用“警示”一词的,“剧毒 、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
https://t.cn/ELCzwLp
《产品警示缺陷若干问题研究——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背景》
https://t.cn/ELCzwLa
adequate warning:充分警告 n.
警示缺陷概述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二版 )第402条A款(注:“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对调整不确定的和混乱不堪的美国法所作 的回答。它是非官方编纂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根据法律授权编纂的,无法律约束力。只 有当法官和律师适用它们时,才会产生影响。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三次《侵权行为法重 述》,其中的402条A款涉及到产品责任法的有关问题。)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 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34条对缺陷作了 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条规定吸收了 美国《侵权法重述》中缺陷的主要内容,又保留了《民法通则》第122条“质量不合格 ”判断标准的部分内容。
产品缺陷的分类至今尚无定论。但大体上分为三个类型: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设计缺 陷;产品警示缺陷。“产品责任索赔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可能因下列三个原因中 的一个而产生,而这又同提起诉讼的方法有很大关系。这三个原因(或者说缺陷的三个 种类)是:(1)产品没按设计生产——制造上的缺陷;(2)虽然按设计生产,但产品仍不 合理地具有使用危险——设计上的缺陷;(3)制造商没有提供关于特定产品的适当的危 险警示或安全使用方面的必要指导——没有警示(指示上的缺陷)。”[1](P75)把产品缺 陷分为三大类型并分别规定其责任,始自美国产品责任法理论,至今,这种学理上的类 型划分已为各国产品责任法理论所接纳。[2](P127)
产品警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必要的(适当的、明确的、易理 解而且详细的)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从而对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 。警示缺陷的称谓很多,如指示缺陷、警示缺陷、说明缺陷、警告缺陷、未预先通知缺 陷、疏于告知义务的瑕疵、产品标识和通告方面的缺陷以及经营缺陷等等。[3](P88)但 实际上,警示缺陷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和指示(inadequate instructions and warnings)。警告和指示,二者包含了不同的内容,应加以区别。如《美国统一产品责 任示范法》在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时所说的“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安全性”(C款)即是用“警告和指示”。[4](P9)1993年美国法律协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产品责任法律重述》中指出,“当因产品可预见的危险造成的损害 ,销售者或是商业供输环节上的行为人,若未为合理或类似的指示或警告来减低损害, 而且因行为人未使用指示或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称为不适当指示或警告 造成之瑕疵”。[5](P720)指示主要是用来保证对产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对产品性能的充 分发挥,警告则是为了纯粹的安全使用以避免对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危险损害。如在 潘瑟石油脂油联合公司诉西格斯雏姆(1955年)案中,警告与指示的不同一目了然。
原告潘瑟石油脂油联合公司遭受了火灾的损失,火灾是由于一些技术不良的工人加热 初给器的顶部的罐子造成的。小册子的指示是这样叙述的:“勿加热或压缩……当加热 或压缩时,防水性就被破坏了。”在反驳被告的争论,即原告因为忽视了指示而负共同 过失责任时,法庭认为:“不是像‘说明’的那样,没有任何警告或建议来说明加热可 能或将产生一种危险或一种结果。”[6](P208)也就是说,被告小册子所提供的“说明 ”仅仅是一个指示,以此来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违反指示可能会导致产品性能的发挥 或损坏,但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危险。因此,被告有责任提供加热会导致火灾的警告。
可见,警告和指示是有区别的,但二者又是不能全然分开的,必须详细告知使用者如 何安全使用产品,否则,对产品危险的警示就是不充分的。因此,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 ,虽然一般是以警告不充分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但是作为产品缺陷的一种类型,警示 缺陷比警告缺陷更全面。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16条也是用“警示”一词的,“剧毒 、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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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心动魄的16个小时 ——府谷“10·21”绑架儿童案侦破纪实】“孩子不怕,我们是警察。”10月22日下午1时30分,当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王宝雄将被绑架近16小时的12岁女孩从歹徒的车辆上抱下来时,掌声、哭声和感激声汇成了一曲动人的警民之歌。10月21日下午6时多,11岁的姚姚(化名)离开兴趣班在回家的途中,不幸被歹徒绑架,绑匪向其家长勒索150万元。时间就是生命,府谷警方迅速与绑匪展开了16个小时的斗智斗勇,成功抓获了2名犯罪嫌疑人,将孩子从绑匪手中解救了出来。“是你们昼夜奔袭奋战解救了我的孩子!”“你们是我们全家的大恩人!”10月29日,姚姚的父母亲把锦旗送到了府谷刑警手中,向他们深深地鞠躬致谢。10月21日下午6时30分,姚姚仍然从学校未归,姚姚的母亲站在窗户前向外张望着。就在此时,一个陌生的电话打给了姚姚的母亲:“想要你的女儿,就给我150万!如果报警,你知道结果会怎么样!如果明天下午2点拿不到钱就转移孩子……”紧接着,电话另一头传来急促的喊叫声:“妈妈,拿钱来找我!”晴天霹雳,孩子真出事了。恐惧和慌乱中,姚姚的父母失去了理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拿定主义想给绑匪赎金换回孩子。晚上8时30分,绑架勒索的消息传到了府谷刑警大队大队长韩广川那里。“案件重大,性质恶劣,孩子在绑匪手上多一分钟,就多一分危险……”在韩广川的动员下,家属迅速向县公安局报了警。经警方初步查证,姚姚的父母没有债务、婚姻、亲戚关系等牵扯,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案,绑匪的目的就是为了钱。只有16个小时的解救和破案时间,一场与时间赛跑、与生命竞速的解救侦破工作开始了!在府谷县,绑架儿童勒索钱财是性质极其恶劣、罕见的刑事犯罪案,案情引起府谷县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局带班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边向省、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汇报,一边启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火速“集结”刑警大队五、六、七中队,随时准备投入战斗。专案组由府谷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杜志龙任总指挥,他向参加侦破工作的民警提出了要求:“确保人质安全,全力解救,迅速破案!”
省、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也对府谷县公安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保证人质绝对安全,全力解救。府谷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启动了合成作战模式,集中110指挥中心,治安、刑侦等部门多警种协同作战、紧密配合,对案件迅速展开侦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今年41岁,绥德县义合镇人,2001年开始在太原某工厂做工人,他踏实肯干,为人处世圆滑,得到了老板的赏识,做了管理员。2007年,李某某买了工程机械,赚了大钱,在太原买了房子,安了家,两个儿子也在太原上了学。李某某不断扩大经营,2012年在山西平遥开办了洗煤厂,2015年在山西省保德县投资入股煤矿,做起了煤炭生意。好景不长,几年前,李某某开始吸毒,毒品消费开支每天由几百元增加到了 2000 多元,意志被慢慢摧毁,疏于管理经营,生意一落千丈,欠下了巨款,没有毒资,便产生了绑架勒索的念头。“毒品毁了我和我的家庭,我对不起老婆、孩子,对不起受害人。”李某某对自己的恶劣行为追悔莫及。https://t.cn/EAO75fh
省、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也对府谷县公安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保证人质绝对安全,全力解救。府谷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启动了合成作战模式,集中110指挥中心,治安、刑侦等部门多警种协同作战、紧密配合,对案件迅速展开侦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今年41岁,绥德县义合镇人,2001年开始在太原某工厂做工人,他踏实肯干,为人处世圆滑,得到了老板的赏识,做了管理员。2007年,李某某买了工程机械,赚了大钱,在太原买了房子,安了家,两个儿子也在太原上了学。李某某不断扩大经营,2012年在山西平遥开办了洗煤厂,2015年在山西省保德县投资入股煤矿,做起了煤炭生意。好景不长,几年前,李某某开始吸毒,毒品消费开支每天由几百元增加到了 2000 多元,意志被慢慢摧毁,疏于管理经营,生意一落千丈,欠下了巨款,没有毒资,便产生了绑架勒索的念头。“毒品毁了我和我的家庭,我对不起老婆、孩子,对不起受害人。”李某某对自己的恶劣行为追悔莫及。https://t.cn/EAO75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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