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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3月1-3日,本局根据《关于印发“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当事人2020年春季至2021年秋季的收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春季的收费中有提高标准多收住宿费的情况,2022年3月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委托其财务部长陈某1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3月16日、21日,执法人员对陈某1进行了询问调查,3月16日、3月17日、21日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4月14日,陈某1提交了退还多收价款的相关资料,同日,执法人员根据资料进行了退款情况抽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达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开设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寄宿制,2019年9月正式开学,现有师生二千余人。根据《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天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9﹞503号)的规定,住宿费为600元/生 / 学期,该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当事人在2020年1月2日到2020年7月15日期间以1400元/生 / 学年(即700元/生 / 学期 x2学期)的标准向本校住校的曹某、陈某2等813名学生收取住宿费,超过最高限价标准200元/生 / 学年(即100元/生 /学期 x2学期),共计多收价款162600元。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62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黄永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受当事人委托的授权;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天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达市发改价格﹝2019﹞503号)文件1份,当事人收费公示牌照片打印件1张,《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登记表》1份,2022年3月16日、21日对陈某1的询问笔录2份,3月16日提取的当事人记账凭证及附件4份、科目余额表1份、明细分类账1份、陈某1提供的《2019-2020年住宿费明细》1份,3月17日达州市天立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3月21日提取的记账凭证及附件3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15日之间,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的事实。
2022年4月14日,陈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及回单、退费情况表等相关资料,《2022年4月14日天立学校退款情况电话抽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拟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金额,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要求。2022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62600元。当事人在期限内采用了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退还了813名学生的多收价款162600元。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要求积极退还多收价款,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的行为开始于2020年1月2日,结束于2020年7月15日,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行为属于追溯期限。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2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青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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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未经我同意,冒用我名字私立了个银行账户,还假冒我签名”…】
#中国知网向赵德馨教授夫妇登门道歉#
中国科学报: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称,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随后知网发布公告回应被调查,表示将全力配合、深刻自省、彻底整改。

提起知网的纷纷扰扰,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想起那位“撬动”知网的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

5月13日,《中国科学报》从赵德馨教授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赵德馨告诉《中国科学报》,在他们夫妻起诉知网侵权后,后者不仅下架了他们的涉案作品,连同没有涉及诉讼的作品也都悉数下架。

他曾主动向知网提出希望恢复这些作品,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妻子胜诉后,近几天才得到他们的回应。

“他们希望我们这边先出具作品上架的授权书。但根据律师建议,我们将经过慎重思考,在双方都有足够诚意的前提下,再签订相关协议。”赵德馨表示。

约一周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即知网主办单位)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知网对周秀鸾所著4篇学术论文构成侵权,向周秀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驳回了知网的全部上诉。

一口气赢下10桩诉讼案的周秀鸾,正是去年凭一己之力将知网推进舆论漩涡的“硬核老人”——赵德馨的妻子。据悉,这对学术伉俪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今年90岁,周秀鸾93岁。

2021年末,赵德馨起诉知网侵权事件引发轩然大波。他控诉知网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其100余篇论文,且从未支付任何稿费,甚至作者下载自己的论文还需要付费。最终,法院判定赵德馨胜诉,依法获赔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但在两位老人胜诉后,知网却分别下架了他们的全部署名论文。

近日,知网态度似乎有所变化,派工作人员登门致歉,并声称希望尽快得到二老的合法授权书,以便将他们的署名论文重新上架。

因周秀鸾教授听力下降,所以由赵德馨教授代表夫妇二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科学报》的采访。

《中国科学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日公布的判决书中,一批涉案论文是赵德馨和周秀鸾两位教授合作完成的。为何在这次诉讼中,您选择放弃主张作品的一系列实体权利,以周老师的名义来起诉呢?

赵德馨:

我和周秀鸾教授是一对夫妻,同一个专业,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所以很多学术成果是我们合作完成的。

我们决定以她的名义来起诉,一方面是体现我对她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技术”上的考虑。互联网法院规定每一次起诉不能超过4篇文章,我的文章比较多一点,她的文章比较少一点。为了把诉讼的流程缩短,就把我们两人合作的文章放在她那边去起诉了。

一开始周老师不是特别理解。劝我,说我们年龄都大了,也不缺钱,也担心我的身体。我跟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权”的问题,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她懂了,后来就很支持我。

图2、3:周秀鸾教授在给《长江日报》记者的手写信中,阐述了自己维权的初衷

《中国科学报》:这种一旦涉及诉讼纠纷,就下架作者作品的行为,是否会阻碍很多人的维权脚步?

赵德馨:

是的。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我的很多文章是合作署名的,当时就有合作者表示不愿授权给我打官司,理由可以总结为“三怕”:第一,怕中国知网把他的文章下架了;第二,怕新发表的文章不被知网收录;第三,怕连期刊都不再收录他的文章。因为很多期刊和知网也有合作,我就接到过期刊总编的电话,他们希望我撤诉,不要告知网。

我们几个人都已经退休了,而且很多论文已经传播了数十年之久,同行知道去哪里获取这些作品。但对年轻的研究者来说,上述几个问题确实是不可忽视的。

《中国科学报》:目前两位老师在与知网的诉讼中,基本全部胜诉。你们还有其他诉讼在开展吗?

赵德馨:

我们跟知网的官司还没打完。而且除了论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案子。

早在2006年,知网就跟我签订合同,把《中国经济史辞典》做成电子版,合同约定:如果有用户付费下载《词典》或其中的条目,就分一部分钱给我,每条大概是一块3毛钱左右。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明了一个收款账户,但在这个账户上,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近期我们确认过,这个账户还是正常起作用的。

所以钱去哪里了呢?我专门去咨询这个问题,才得知,知网未经我的同意,冒用我的名字私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还假冒了我的签名。

这个事情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已经委托律师去打官司了。

《中国科学报》:目前你们夫妻二人胜诉知网获赔的金额有多少呢?

赵德馨:

我这边是70余万,周老师这边大概是不到10万。

《中国科学报》:你们是主要针对知网维权吗?还是其他学术网站和其他平台也有涉及?

赵德馨:

没有针对知网,我还起诉过北京万方等。大家都盯着知网的案子,也是因为知网影响力最大。

可以看出在国内,这种学术作品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针对知网开展的这一系列维权工作,两位老师期待的最理想结果是什么?

赵德馨:

我们的愿望肯定不是让知网垮台,我是不希望出现这种学术期刊网站一家独大的局面,希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建设和管理知识平台。你利用了作者的文章,就该支付一定稿酬。相应的,有用户从你的网站下载文章,也应该支付一定费用。但平台获取的利润应当合乎国家政策,不应该出现当前的暴利、两头吃,还不断涨价的现象。

《中国科学报》:知网目前已经和两位老师重新商议了作品上架的事情,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赵德馨:

知网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换了新的领导,我的感觉是新人新态度。但对方的诚意是否足够,我们还会谨慎观察。

知网败诉后下架论文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是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此,《中国科学报》采访到了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请他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

《中国科学报》:判决书中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哪些行为?知网下架原告作品算不算进一步侵权?

李伟民:

知网与相关杂志社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杂志社自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知网通过杂志社取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也就是说,知网可能取得了杂志社的授权,但是未取得期刊中单篇文章作者的授权。

因此,知网在没有取得作者许可的背景下,在其经营的知网各个端口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一般网站一旦侵权行为成立,停止侵权下架是应有之义。但是知网具有特殊性。据其官网介绍,知网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家机构用户,年下载文献总量达到20亿篇次,用户涵盖高校科研、党政企及其智库、公检法军、医药卫生、中小学与农村,其中高校用户覆盖76%的世界前500强大学。已经形成了绝对的学术资源垄断地位。因此,从反垄断法角度出发,知网直接拒绝发生商业上的往来,败诉后下架作品,侵害了作者的权利。

搜狐娱乐专稿(林真心/文)“限酬令”升级!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针对演员片酬的几种情形提出了明确规范,其中就包括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签订、片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亲属名义签约等等。从演员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40%,到越来越细的劳务合同拟定方式,规范强度越来越大,此次新规又将带来怎样的“震荡”?搜狐娱乐对话了制片人谢晓虎,制片人小文(化名),及中腰部演员小郝(化名)后了解到,本次新规不仅仅针对头部演员,更严格限制了中小演员的片酬,也将对艺人经纪公司造成影响。“这一次,把问题摆到明面上”针对“天价片酬”出台相关政策,其实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1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那这一次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为什么值得关注?因为除了再次强调片酬比例之外,演员纳税和片酬支付方式也第一次被摆到了台面上。一方面,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另一方面,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这几条规定,直接点出了演艺圈内部的乱象。制片人谢晓虎告诉搜狐娱乐,长期以来,有些演员方签署劳务合同可谓“想尽了各种招式”。第一种,也是最直接的一种,就是要求现金支付。“现金查不到账,所以演员要收100万的话,就会提出‘90万打给我,10万块钱签合同’。”第二种是挂名监制、制片等岗位,简称“策划合同”,意思是在规定的片酬之外再用其他身份变相获得“酬劳”。第三种则是由亲属签约。这个很好理解,“因为非演员需缴纳的所得税比例会相对更低一些。”除此之外,还有近些年越来越常见的方式是利用工作室“避税”。“即使上头三令五申,都无法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他们还是有办法。”谢晓虎说道。但新规出台后,这些过去能钻的漏洞都被“堵”上了。针对的也不仅仅是头部演员、天价片酬,直接覆盖了所有梯队的演员。中腰部演员小郝告诉搜狐娱乐,她此前与片方签约都是通过经纪公司,属于丙方。“公司帮我签约,我拿到手的就是一份税后合同。我有朋友是没有经纪公司的,会直接和甲方签,需要自己交个税,很麻烦。所以一般都是签税后,税是甲方交。虽然因人而异,但是大部分是签税后。”(《我就是演员》剧照 图文无关)制片人谢晓虎也透露,小演员会主动提出“税后片酬xx万”这样的要求。“有很多小演员是这样的,如果有40场戏,他会直接说要税后50万。也有一些来客串两天的,之前都是包个红包。”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现在明确不能用现金结算,所有演员必须签订合同,“规范了不少”。“一开始是限制片酬,后来在政策推进过程中冒出来了代签、虚假合同、支付漏洞这样的问题,所以这次合同模板里就把这些都梳理清楚了,在原来大方向的基础上,提供了具体的意见。”制片人小文总结道。压力也给到经纪公司和剧方虽然更规范更明确了,但业内人士还是很担心“实操”问题。小文觉得,对于影视行业这样一个“变动系数特别大”的行业来说,把合同规定得这么“死”,可能会造成诸多不便。尤其是现在,疫情加剧了“不稳定性”,剧组不得不更加小心翼翼:拍摄期要保证进度,后期还要安排配音、宣传等一系列工作。“一个项目也许计划是60天拍完,但中间碰到天气不好或者疫情,很多天都不能拍,这种情况需要从原来的预算里挪用一些其他地方的资金,来保证拍摄能够完成。那如果现在的合同都是规定得这么死,等于把所有人都框在那个地方了。”(《爱情而已》开机剧组照 图文无关)一旦遇上不可抗力,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演员工作期限或许也不得不延长。而能不能延长,得具体看艺人的工作安排会不会有冲突。这无疑又是考验“艺德”的时刻。不过,新规发布后不少人关注的演员“配音”、“原声”问题,在业内人士看来倒不会有多大的影响。虽然合同明确了“演员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该剧的后期配音及相关后期制作工作,如演员方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未能按时配音或配音质量欠佳等)完成配音工作的,演员方同意甲方有权为演员方出演角色选择专业配音演员进行配音,相应成本(如配音酬金、差旅、食宿等)由演员方承担,或在支付给演员方的片酬中予以扣除”,但不代表大家期待的“原声时代”即将到来。(《声临其境》剧照 图文无关)“通常配音都是提前商量好了的,因为现在的剧为了赶拍摄周期都是现场不收音的,很多找配音,或者后期演员自己进录音棚。我从来没遇到过哪个演员不愿意配音的,不会出现什么要演员出钱的情况。”小文透露。真正遇到“大变动”的,是经纪公司。《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不仅对演员、剧组有更明确的规范条例,也把压力给到了影视经纪公司。(图文无关)据小郝介绍,由于剧方(即甲方)一般都是与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签约,许多大型经纪公司就充当了乙方,签完合同再私下和艺人(即丙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所以艺人具体所得,其实是对甲方保密的。”而新规中明确了 :“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如果甲乙丙三方中甲方给了多少钱、乙方收走多少钱、丙方收走多少钱都必须写明,这就意味着,以后影视剧签订艺人后,经纪公司要怎么和艺人分成、公司具体会给某个艺人多少片酬都是公开的了。“可能比起演员,更难接受的是经纪公司。”小文透露:“经过这几年来几轮大的查税,头部演员翻车,所有演员都会在税务上很谨慎,因为他们很怕。交税和他的事业相比,一定是事业更重要。所以近几年爆出来有问题的合同,都是几年前的项目,不管是之前的某某还是某某某,都是几年前的事了。”演员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但对于经纪公司来说,要明确公开公司和艺人分成比例这样的“机密”,这还是头一次。如果真能按照新规推进,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大家又会为艺人和经纪公司的真实收入震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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