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污水排海,中国该怎么办?#日本核污水排海对我国的影响#
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秦天宝出席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报告会并发表演讲。他认为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在面对它时,可以考虑跳出过去寻求损害救济的思维方式,尝试一种新思路,即利用现有国际法相关机制规制日本未来行为。
除美国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对日本排污入海的决定表示支持甚至是“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社会和在核能利用方面的权威机构,对日本核污水入海也予支持的立场,是不是在某种意义上能够说明日本核污水的污染程度和危害程度是该机构相关标准所可以接受的?当然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科学事实。如果我们要解决这种争端,特别是可能采用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正反两方面的各种声音都要去听一听。
日本出现核事故后,把核污水处理后再排放,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面对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寻求损害救济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思维方式,我们有很多先期研究和经验可以借鉴利用。我们或许还需要一种面向未来的新思路,即不要过度纠结行为的合法性和损害救济。既然有些国家和机构对日本排污行为表示赞同或默许,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表示欢迎,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此种排污行为至少目前合法性的争议不大。
但是这样一种核废水排放行为并不代表其起点合法了,整个过程都必然是合法的。未来在排放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机制,去参与国际社会针对日本排污行为的评估和监督。
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参与,首先,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关于排放核污染水安全性的充分的科学证据;其次,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与其就排污活动开展充分的事前协商;第三,利益攸关国家有权(派专家)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排污行为的技术和安全评估、监测和监督等过程。
即使从国际法规范角度来看,假定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也不意味着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正当性。
之前有很多事例说明,日本本国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利用甚至是牺牲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资源来实现的。比如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居世界前三,但日本作为一个崇尚木质文化的国家,很少砍伐自己的树木,其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几乎全部是从中国和东南亚等国家进口。还有日本通过“科研”例外长期从事商业捕鲸的行为,以及本次排污行为,都凸显了日本用规范上的合法性来掩盖其道义上的不正当性的一贯做法,也让国际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其“环境大国”形象背后的真实做派。
除此之外,鉴于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国际法上的新兴问题,应当考虑与利益攸关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学术机构以及国际法智库等国际组织一道,长期地、持续地共同讨论日本排污行为所涉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成果可以通过系列论著的方式在国际法权威出版社和学术期刊上发表。
简言之,围绕日本排污入海问题,我们可以有多种思维方式。利用现有国际法上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具有其可行性;但除了提起诉讼之外,也可以考虑采用相对柔和的方式,充分利用国际法上现行的诸多机制和途径,对日本未来的排放行为进行相应的国际法规制。https://t.cn/A6c09nBz
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秦天宝出席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报告会并发表演讲。他认为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在面对它时,可以考虑跳出过去寻求损害救济的思维方式,尝试一种新思路,即利用现有国际法相关机制规制日本未来行为。
除美国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对日本排污入海的决定表示支持甚至是“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社会和在核能利用方面的权威机构,对日本核污水入海也予支持的立场,是不是在某种意义上能够说明日本核污水的污染程度和危害程度是该机构相关标准所可以接受的?当然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科学事实。如果我们要解决这种争端,特别是可能采用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正反两方面的各种声音都要去听一听。
日本出现核事故后,把核污水处理后再排放,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面对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寻求损害救济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思维方式,我们有很多先期研究和经验可以借鉴利用。我们或许还需要一种面向未来的新思路,即不要过度纠结行为的合法性和损害救济。既然有些国家和机构对日本排污行为表示赞同或默许,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表示欢迎,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此种排污行为至少目前合法性的争议不大。
但是这样一种核废水排放行为并不代表其起点合法了,整个过程都必然是合法的。未来在排放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机制,去参与国际社会针对日本排污行为的评估和监督。
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参与,首先,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关于排放核污染水安全性的充分的科学证据;其次,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与其就排污活动开展充分的事前协商;第三,利益攸关国家有权(派专家)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排污行为的技术和安全评估、监测和监督等过程。
即使从国际法规范角度来看,假定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也不意味着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正当性。
之前有很多事例说明,日本本国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利用甚至是牺牲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资源来实现的。比如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居世界前三,但日本作为一个崇尚木质文化的国家,很少砍伐自己的树木,其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几乎全部是从中国和东南亚等国家进口。还有日本通过“科研”例外长期从事商业捕鲸的行为,以及本次排污行为,都凸显了日本用规范上的合法性来掩盖其道义上的不正当性的一贯做法,也让国际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其“环境大国”形象背后的真实做派。
除此之外,鉴于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国际法上的新兴问题,应当考虑与利益攸关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学术机构以及国际法智库等国际组织一道,长期地、持续地共同讨论日本排污行为所涉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成果可以通过系列论著的方式在国际法权威出版社和学术期刊上发表。
简言之,围绕日本排污入海问题,我们可以有多种思维方式。利用现有国际法上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具有其可行性;但除了提起诉讼之外,也可以考虑采用相对柔和的方式,充分利用国际法上现行的诸多机制和途径,对日本未来的排放行为进行相应的国际法规制。https://t.cn/A6c09nBz
张伟博士简介:
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执行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锋云资本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北清智库首席金融学家。
历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方部副总、中原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实战经验。曾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资金监控中心总监、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届融资融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十年中国证监会系统的工作经历。
研究方向:
资本市场、企业投融资与并购、资本运营、证券化、证券市场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及风险处置.
学术成就:
出版过《投资银行概论》、《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等多部著作。
培训经验:
自2001年以来,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私募股权投资班、北京大学财务总监培训班、北京大学金融投资家高级研修班、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高级培训班、北清智库商学院私募股权班和金融EMBA班、商帅商学院后EMBA班的、格局商学“格局新资本”班的授课老师,曾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南方报业集团、吉林省股权投资公司、西安投资控股公司、鲁商集团等讲授投融资、资本运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银行业务、企业融资与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房地产金融、私募股权投资等培训课程。
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执行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锋云资本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北清智库首席金融学家。
历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方部副总、中原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实战经验。曾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资金监控中心总监、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届融资融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十年中国证监会系统的工作经历。
研究方向:
资本市场、企业投融资与并购、资本运营、证券化、证券市场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及风险处置.
学术成就:
出版过《投资银行概论》、《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等多部著作。
培训经验:
自2001年以来,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私募股权投资班、北京大学财务总监培训班、北京大学金融投资家高级研修班、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高级培训班、北清智库商学院私募股权班和金融EMBA班、商帅商学院后EMBA班的、格局商学“格局新资本”班的授课老师,曾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南方报业集团、吉林省股权投资公司、西安投资控股公司、鲁商集团等讲授投融资、资本运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银行业务、企业融资与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房地产金融、私募股权投资等培训课程。
【首席核科学家遇刺,伊朗核问题进入关键时期】北京时间11月27日晚,伊朗国防部研究和创新机构负责人、首席核科学家穆赫森·法赫里扎德,在伊朗首都德黑兰附近遭遇武装人员的袭击,随后在医院不治身亡。法赫里扎德之死震惊了伊朗和国际舆论,首席核科学家光天化日之下在伊朗街头被暗杀,袭击者行动专业装备精良,显示出伊朗国内面临严峻的安全形势。…详细链接:https://t.cn/A6GeZ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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