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有讨论司法在一国中地位的,看评论发现一个现象,凡是认为加拿大、美国司法必定独立的,皆从法律学、法理学层面切入,似乎并不知道法律学、法理学的内涵和法哲学有着根本不同,而司法恰属法哲学范畴。且两者存在层次差距,常人恰难以逾越。具体地说,两者的不同在于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普遍性与特殊性,抽象性与具体性,客观性与主观性,价值观与方法论等诸多视角的不同。
今晚读甲骨文的书《隐形军队:游击战的历史》,P141中提到了战争法则中最著名的《利伯法典》及其作者--德裔美国法律学家利伯。忽然觉得这个名字很熟悉,容我想想。嗯,登登登爬上二楼,从书架上找到一本书,同样是甲骨文出的《滑铁卢:四天、三支大军和三场战役的历史》,果然找到了这位利伯先生。一位年轻的普鲁士士兵,参加过滑铁卢战役,后来移居美国。 https://t.cn/Rp7eRCg
【老照片】【伍廷芳】
1874年留学英国伦敦林肯学院,成为第一位取得英国法律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1882年担任李鸿章幕僚,1896年被清政府命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
1902年应召回国,主持修订法律,拟订了民刑律,提出了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主张,产生了深远影响
(转)
1874年留学英国伦敦林肯学院,成为第一位取得英国法律学博士学位的中国人,1882年担任李鸿章幕僚,1896年被清政府命为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
1902年应召回国,主持修订法律,拟订了民刑律,提出了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主张,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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