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要闻#【总体合格率96.49%!汉中市发布2021年度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
2021年度,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全年共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513批次,抽查产品涉及口罩(日用防护用品)、农资、肥料、钢筋、水泥以及水泥包装袋、食品相关产品、特种防护产品及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新型墙体材料、儿童玩具、儿童用品、保健用品、成品油等重点工业产品。现将监督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21年共抽取样品17个大类513 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95批次,不合格18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6.49%。
(二)按照抽查类别划分,17大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2
2021年共抽取样品17个大类513 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95批次,不合格18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6.49%。其中抽查肥料3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85%;钢筋16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12%;建筑防水卷材4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7.80%;水泥(水泥熟料、水泥包装袋)3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6.82%;食品相关产品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农机脱粒机6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17%;输水管1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2.92%;安全玻璃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家电产品28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46%;汽车安全产品(防冻液10批次、汽车制动片5批次、制动软管5批次)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18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51%;电线电缆、空开插座1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2.92%;消防器材产品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建筑材料(新型墙体环保涂料、乳胶漆材料、木地板)4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8.77%;婴幼儿及老年用品(安抚奶嘴15批次、坐便椅10批次、儿童服装15批次)4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7.80%;学生、儿童用品(儿童玩具15批次、眼镜架、近视镜片15批次、学生用品30批次)6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1.70%;成品油及液化气8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6.57%。
二、抽查结果分析
17大类产品抽查情况统计见下图3
按照抽查比例类别比较,17大类产品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见下图4
(一)肥料
2021年共抽取肥料3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9批次,合格率为97%;1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
(二)钢筋
2021年共抽取钢筋16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6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三)建筑防水卷材
2021年共抽取建筑防水卷材4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四)水泥
2021年水泥类共抽2种产品,分别为水泥熟料和水泥包装袋。2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3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五)食品相关产品
2021共抽取食品相关产品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六)农机脱粒机
2021年共抽取农机脱粒机6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七)输水管
2021年共抽取输水管1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八)安全玻璃
2021年共抽取安全玻璃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九)家电产品
2021年共抽取家电产品28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8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汽车安全产品
2021年汽车安全产品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防冻液、汽车制动片和制动软管。3种产品共抽取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一)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
2021年共抽取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18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5批次,合格率为83%;3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机械强度项目不合格。
(十二)电线电缆、空开插座
2021年共抽取电线电缆、空开插座1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4批次,合格率为93%;1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导体电阻(20℃)项目不合格。
(十三)消防器材产品
2021年共抽取消防器材产品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8批次,合格率为90%;2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下颌带强度、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项目不合格。
(十四)建筑材料
2021年建筑材料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新型墙体环保涂料、乳胶漆材料、木地板。3种产品共抽取4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五)婴幼儿及老年用品
2021年婴幼儿及老年用品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安抚奶嘴、坐便椅、儿童服装。3种产品共抽取4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38批次,合格率为95%;2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均为儿童服装,涉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
(十六)学生、儿童用品
2021年共抽取学生、儿童用品类4种产品,分别为儿童玩具、眼镜架、近视镜片、学生用品。4种产品共抽取6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55批次,合格率为92%;5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均为学生用品,涉及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
(十七)成品油及液化气
2021年共抽取成品油及液化气8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81批次,合格率为95%;4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C₃+C₄)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₅及C₅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残留物(蒸发残留物)、蒸气压(37.8℃) 项目不合格。
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见图5)
2021年度,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全年共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513批次,抽查产品涉及口罩(日用防护用品)、农资、肥料、钢筋、水泥以及水泥包装袋、食品相关产品、特种防护产品及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新型墙体材料、儿童玩具、儿童用品、保健用品、成品油等重点工业产品。现将监督抽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21年共抽取样品17个大类513 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95批次,不合格18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6.49%。
(二)按照抽查类别划分,17大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2
2021年共抽取样品17个大类513 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95批次,不合格18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6.49%。其中抽查肥料3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85%;钢筋16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12%;建筑防水卷材4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7.80%;水泥(水泥熟料、水泥包装袋)3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6.82%;食品相关产品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农机脱粒机6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17%;输水管1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2.92%;安全玻璃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家电产品28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46%;汽车安全产品(防冻液10批次、汽车制动片5批次、制动软管5批次)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18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51%;电线电缆、空开插座1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2.92%;消防器材产品2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3.90%;建筑材料(新型墙体环保涂料、乳胶漆材料、木地板)4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8.77%;婴幼儿及老年用品(安抚奶嘴15批次、坐便椅10批次、儿童服装15批次)4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7.80%;学生、儿童用品(儿童玩具15批次、眼镜架、近视镜片15批次、学生用品30批次)60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1.70%;成品油及液化气85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16.57%。
二、抽查结果分析
17大类产品抽查情况统计见下图3
按照抽查比例类别比较,17大类产品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见下图4
(一)肥料
2021年共抽取肥料3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9批次,合格率为97%;1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
(二)钢筋
2021年共抽取钢筋16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6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三)建筑防水卷材
2021年共抽取建筑防水卷材4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四)水泥
2021年水泥类共抽2种产品,分别为水泥熟料和水泥包装袋。2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3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五)食品相关产品
2021共抽取食品相关产品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六)农机脱粒机
2021年共抽取农机脱粒机6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七)输水管
2021年共抽取输水管1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八)安全玻璃
2021年共抽取安全玻璃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九)家电产品
2021年共抽取家电产品28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8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汽车安全产品
2021年汽车安全产品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防冻液、汽车制动片和制动软管。3种产品共抽取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20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一)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
2021年共抽取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18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5批次,合格率为83%;3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机械强度项目不合格。
(十二)电线电缆、空开插座
2021年共抽取电线电缆、空开插座1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4批次,合格率为93%;1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导体电阻(20℃)项目不合格。
(十三)消防器材产品
2021年共抽取消防器材产品2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18批次,合格率为90%;2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下颌带强度、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项目不合格。
(十四)建筑材料
2021年建筑材料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新型墙体环保涂料、乳胶漆材料、木地板。3种产品共抽取4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45批次,样品合格率100%。
(十五)婴幼儿及老年用品
2021年婴幼儿及老年用品类共抽3种产品,分别为安抚奶嘴、坐便椅、儿童服装。3种产品共抽取4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38批次,合格率为95%;2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均为儿童服装,涉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
(十六)学生、儿童用品
2021年共抽取学生、儿童用品类4种产品,分别为儿童玩具、眼镜架、近视镜片、学生用品。4种产品共抽取60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55批次,合格率为92%;5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均为学生用品,涉及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
(十七)成品油及液化气
2021年共抽取成品油及液化气85批次,经检验,合格样品81批次,合格率为95%;4批次样品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标准要求,涉及(C₃+C₄)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₅及C₅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残留物(蒸发残留物)、蒸气压(37.8℃) 项目不合格。
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见图5)
【刚刚!安徽多地连发预警!】安徽气象台预报显示,今天全省阴天,沿淮淮河以南大部分地区有小雨,其中江南南部中雨。
此外,合肥今天阴天有小雨,最高气温12℃,最低气温7℃。3月31日-4月1日,风力较大,气温下降,需注意添加衣物,防风防寒,市民外出请带好雨具。
今晨,安徽多地发布预警。东至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6时06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冬至县沿江及升金湖地区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请注意防范!
池州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6时09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受冷空气南下影响,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东至县尧渡镇、青阳县蓉城镇等部分乡镇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阵风7~8级,高山地区阵风9-10级。请注意防范!
合肥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10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合肥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平均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歙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17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三阳镇、街口镇等乡镇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请注意防范!
巢湖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24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巢湖市大部分镇、街道东北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肥东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52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肥东县大部分乡镇平均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专家提醒,春季天气变化较大,常常出现大风天气。市民在外出时注意尽量不要走小巷里,建筑物的阻挡会形成“狭管风”,这种风刮起来大,风速高,容易引发高楼物体坠落。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不要在广告架、临时搭建物下多逗留。(来源:江淮晨报)
此外,合肥今天阴天有小雨,最高气温12℃,最低气温7℃。3月31日-4月1日,风力较大,气温下降,需注意添加衣物,防风防寒,市民外出请带好雨具。
今晨,安徽多地发布预警。东至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6时06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冬至县沿江及升金湖地区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请注意防范!
池州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6时09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受冷空气南下影响,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东至县尧渡镇、青阳县蓉城镇等部分乡镇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阵风7~8级,高山地区阵风9-10级。请注意防范!
合肥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10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合肥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平均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歙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17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三阳镇、街口镇等乡镇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请注意防范!
巢湖市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24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巢湖市大部分镇、街道东北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肥东县气象台2022年03月31日07时52分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今天肥东县大部分乡镇平均风力可达3~4级,阵风7级,请注意防范!
专家提醒,春季天气变化较大,常常出现大风天气。市民在外出时注意尽量不要走小巷里,建筑物的阻挡会形成“狭管风”,这种风刮起来大,风速高,容易引发高楼物体坠落。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不要在广告架、临时搭建物下多逗留。(来源:江淮晨报)
【严防!事关疫情防控,三门峡发布通告!】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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