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涉企收费“护航”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线索范围重点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领域乱收费行为。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乱收费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45、12315;电子邮箱:shengjiajingju@163.com。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涉企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记者 张茜翼)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部分施教区调整决策事项稳评公示#
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南校区(暂用名)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鼓楼南路以东、凤凰河以西、洪泽湖路以南、太湖路以北,将于2022年秋学期投入使用,现就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部分施教区调整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引凤路校区(暂用名,以下简称引凤路校区)
设计标准:8轨、48个班,2016年秋学期投入使用。
现施教区范围:南官河以东、兴泰南路以西、凤凰东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以及兴泰南路以东、翻身河以南、前进河以西、永定路以北区域。
(二)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南校区(以下简称南校区)
设计标准:12轨、72个班。
二、施教区调整原因
引凤路校区现有90个班级,大规模、大班额办学问题较严重,且一年级18个班在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学校已无法容纳现有学生,须分流出部分学生到南校区。南校区主要用于分流引凤路校区部分学生,解决容纳能力不足问题。
三、施教区调整初步建议方案
建议方案A
主要设想:该方案主要考虑将凤凰小学教育集团施教区分成两个部分,供南校区和引凤路校区各自招生,同时按照切分的施教区,分流引凤路校区的学生,从根本上解决引凤路校区的容纳力问题。南校区和引凤路校区都是六个年级完整建制,实行紧密型集团化办学,师资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共享,教育质量同进。具体内容:
1.以鼓楼南路为界,将原施教区范围分为东西两部分。其中:
引凤路校区施教区:凤凰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鼓楼南路以东、兴泰南路以西以及兴泰南路以东、翻身河以南、前进河以西、永定路以北区域。
南校区施教区:凤凰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鼓楼南路以西、南官河以东区域。该区域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统一到南校区报到入学;已在引凤路校区就读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做好分流工作,到南校区就读(从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返回引凤路校区就读的2020级和2021级学生可进行双向选择)。
2.考虑到南校区校址在原施教区范围之外,且该区域范围内的太湖路小学生源饱和,本着“分流引凤路校区生源为主、兼顾周边生源就近入学需求”的原则,对南校区与泰州市塘湾小学、泰州市太湖路小学施教区部分区域实行“复合施教区”办法。具体为:
复合施教区范围: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南、周山河以北、海陵南路以东、东风南路以西区域。
复合施教区实施办法:该区域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在原属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也可到南校区报名入学。南校区每年拿出180个学位用于该区域内起始年级新生入学,如报名儿童数超过学位限额,则采用摇号办法确定。已在泰州市塘湾小学和泰州市太湖路小学就读的非起始年级学生,如需转学到南校区就读,可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申请登记转学,转学学位限额参照起始年级标准执行。
建议方案B
主要设想:该方案主要考虑维持凤凰小学教育集团施教区整体稳定性保持不变,实行统一招生,按学段、分校区进行办学,逐步解决引凤路校区容纳能力不足问题。具体内容:
1.2022年秋学期,南校区投入使用后,与引凤路校区实行“分学段安排、一体化办学”。引凤路校区原施教区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统一到南校区报到入学,一直就读至三年级。四年级起,回引凤路校区就读至毕业,也可按学生家长志愿,选择留在南校区就读至毕业。复合施教区内摇号的180名学生,本着就近原则,一直在南校区就读至毕业。
2.现已在引凤路校区就读的学生仍在该校区就读,直至毕业;现在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的学生,二年级起回引凤路校区就读。引凤路校区自2022年秋学期起,暂不接收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3.南校区与引凤路校区的师资配备,由学校根据不同年级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4.复合施教区范围与A方案相同。已在泰州市塘湾小学和泰州市太湖路小学就读的非起始年级学生,如需转学到南校区就读的,需根据南校区的年级设置情况而定。
四、稳评工作
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部分施教区调整决策事项由泰州市教育局委托江苏意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稳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现进行公示征求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
本项目公示期共七个工作日,为2022年5月16日— 5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陈先生(稳评责任主体联系人)联系,联系电话86999883;或者潘女士(稳评机构联系人)联系,联系电话18662393000。
泰州市教育局 江苏意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6日 https://t.cn/R2Wx0Oa
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南校区(暂用名)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鼓楼南路以东、凤凰河以西、洪泽湖路以南、太湖路以北,将于2022年秋学期投入使用,现就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部分施教区调整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引凤路校区(暂用名,以下简称引凤路校区)
设计标准:8轨、48个班,2016年秋学期投入使用。
现施教区范围:南官河以东、兴泰南路以西、凤凰东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以及兴泰南路以东、翻身河以南、前进河以西、永定路以北区域。
(二)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南校区(以下简称南校区)
设计标准:12轨、72个班。
二、施教区调整原因
引凤路校区现有90个班级,大规模、大班额办学问题较严重,且一年级18个班在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学校已无法容纳现有学生,须分流出部分学生到南校区。南校区主要用于分流引凤路校区部分学生,解决容纳能力不足问题。
三、施教区调整初步建议方案
建议方案A
主要设想:该方案主要考虑将凤凰小学教育集团施教区分成两个部分,供南校区和引凤路校区各自招生,同时按照切分的施教区,分流引凤路校区的学生,从根本上解决引凤路校区的容纳力问题。南校区和引凤路校区都是六个年级完整建制,实行紧密型集团化办学,师资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共享,教育质量同进。具体内容:
1.以鼓楼南路为界,将原施教区范围分为东西两部分。其中:
引凤路校区施教区:凤凰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鼓楼南路以东、兴泰南路以西以及兴泰南路以东、翻身河以南、前进河以西、永定路以北区域。
南校区施教区:凤凰路以南、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北、鼓楼南路以西、南官河以东区域。该区域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统一到南校区报到入学;已在引凤路校区就读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做好分流工作,到南校区就读(从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返回引凤路校区就读的2020级和2021级学生可进行双向选择)。
2.考虑到南校区校址在原施教区范围之外,且该区域范围内的太湖路小学生源饱和,本着“分流引凤路校区生源为主、兼顾周边生源就近入学需求”的原则,对南校区与泰州市塘湾小学、泰州市太湖路小学施教区部分区域实行“复合施教区”办法。具体为:
复合施教区范围:永定东路(328国道)以南、周山河以北、海陵南路以东、东风南路以西区域。
复合施教区实施办法:该区域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在原属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也可到南校区报名入学。南校区每年拿出180个学位用于该区域内起始年级新生入学,如报名儿童数超过学位限额,则采用摇号办法确定。已在泰州市塘湾小学和泰州市太湖路小学就读的非起始年级学生,如需转学到南校区就读,可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申请登记转学,转学学位限额参照起始年级标准执行。
建议方案B
主要设想:该方案主要考虑维持凤凰小学教育集团施教区整体稳定性保持不变,实行统一招生,按学段、分校区进行办学,逐步解决引凤路校区容纳能力不足问题。具体内容:
1.2022年秋学期,南校区投入使用后,与引凤路校区实行“分学段安排、一体化办学”。引凤路校区原施教区范围内符合起始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统一到南校区报到入学,一直就读至三年级。四年级起,回引凤路校区就读至毕业,也可按学生家长志愿,选择留在南校区就读至毕业。复合施教区内摇号的180名学生,本着就近原则,一直在南校区就读至毕业。
2.现已在引凤路校区就读的学生仍在该校区就读,直至毕业;现在省泰州中学附属初中借址办学的学生,二年级起回引凤路校区就读。引凤路校区自2022年秋学期起,暂不接收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3.南校区与引凤路校区的师资配备,由学校根据不同年级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4.复合施教区范围与A方案相同。已在泰州市塘湾小学和泰州市太湖路小学就读的非起始年级学生,如需转学到南校区就读的,需根据南校区的年级设置情况而定。
四、稳评工作
泰州市凤凰小学教育集团部分施教区调整决策事项由泰州市教育局委托江苏意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稳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现进行公示征求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
本项目公示期共七个工作日,为2022年5月16日— 5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陈先生(稳评责任主体联系人)联系,联系电话86999883;或者潘女士(稳评机构联系人)联系,联系电话18662393000。
泰州市教育局 江苏意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6日 https://t.cn/R2Wx0Oa
今天起,济源撤除国、省干道疫情防控检查站
济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25号)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为有效防止疫情输入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交通畅通
从5月16日0时起,撤除国、省干道疫情防控检查站,高速下口检查站、省界入豫检查站、火车站检查站继续保留。
二、摸排在外人员
1.各村居(社区)要建立辖区在外人员登记表册,经常性摸排在外人员情况,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各开发区、镇、街道。
2.各级各类单位同时开展此项工作,登记本单位职工家属在外人员情况,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各主管部门。
3.货车司乘人员所在单位、公司要建立在外司乘人员登记表册,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主管部门。
4.分包责任人要通过电话、微信、面见等形式,与在外人员或在济家属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宣传推送济源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动态了解在外人员的返(来)济意向,告知返(来)济报备的途径办法,以及防控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报备核查
1.所有返(来)济人员须提前3天通过“豫事办APP”或“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进入“来(返)豫人员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通过“济源返乡登记报备”系统报备,同时通过电话向村居(社区)、单位进行线下报备,实施线上线下双报备制度。
2.货车司乘人员提前3天通过“支付宝-豫事办-来(返)豫弹窗-来(返)豫货车司乘人员报备”进行报备,同时通过电话向单位(企业)、居住地村居(社区)进行线下报备,实施线上线下双报备制度。
3.接受报备的工作人员根据报备人提供的信息,报辖区镇(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协同研判出发地的疫情风险状况,出具同意或暂缓返(来)济等审核意见,并告知入济后的管控措施。
4.分包责任人要及时掌握返(来)济人员动态,做到报备知、动身知、行程知、落地知,并指导其全程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和闭环管理措施。
四、实行分类管理
1.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含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静态管理地区,14天内有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暂缓返(来)济。确需返(来)济的,实行红码管理,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集中隔离,第1、3、5、7、10、14天分别开展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双采双检”。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返(来)济人员,实行黄码管理,查验“两码一证”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5、7天开展核酸检测。
3.低风险地区返(来)济人员,查验“两码一证”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4.出市当天返回人员(目的地限安全地区),由村居、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出市证明并加强监管,查验“两码一证”,返济第2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5.周边无疫情县(市、区)通勤人员,查验“两码一证”和单位开具的跨县(市、区)通勤证明,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6.特殊人群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既要确保严格防控,也要给予温暖关怀。
五、扎紧防控防线
1.独立院落的住宅小区在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对市域内出入人员查验“两码”,对返(来)济人员查验“两码一证”。
2.不宜实行闭环管理的村(居),要夯实网格责任,将居民组长、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或包户党员干部作为分包责任人,通过居民主动报告和分包责任人动态排查,掌握返(来)济人员情况,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3.酒店、宾馆、民宿以及有留宿功能的洗浴中心,要严格查验登记入住返(来)济人员情况。无村居(社区)、单位接待的人员入住酒店,酒店为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
4.企事业单位组织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企业接待外来人员(含司机),要明确专人查验返(来)济人员情况。
六、有序开放公共场所
1.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线下活动。
2.健身房、瑜伽馆、武术馆、游泳馆、台球厅、体育馆等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3.文化演出活动,KTV、迪厅、酒吧、网吧、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室内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
5.具备开放条件的长途班线、旅游包车、水上客运。
6.宗教活动场所。
7.大型商超等密闭场所中的儿童娱乐场所。
8.旅游景区。
行业部门应对以上场所最大承载量进行核定,室外场所同一时段接待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室内场所同一时段接待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各类场所均要严格落实验两码、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
七、加强重点场所管控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广场、游园、公园、景区等各类公共场所要在门口设立防疫岗,人员流量大的场所还要在内部安排流动劝导员,严格落实验两码、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餐饮机构应控制就餐人数,保持人员就餐距离,鼓励预约就餐、打包外卖,提倡公筷公勺和分餐制。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
八、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严格按照“不办、少办、小办”的原则,减少各种形式的会议、聚会、演出、会展、集会、庙会等活动,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50人以上活动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批,100人以上活动报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举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九、强化佩戴口罩管理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防护意识,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出入公共场所要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出入人员佩戴口罩的提醒和管理。各开发区、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责任,对不认真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的单位和经营主体加大督导、曝光、处罚、问责力度。
十、加强监督举报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依法防控意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报告行程,配合落实流调溯源、隔离观察等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责任。欢迎对谎报瞒报、失管漏管现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见附件。
附件:济源疫情防控监督举报电话
济源示范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5日
济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25号)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为有效防止疫情输入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交通畅通
从5月16日0时起,撤除国、省干道疫情防控检查站,高速下口检查站、省界入豫检查站、火车站检查站继续保留。
二、摸排在外人员
1.各村居(社区)要建立辖区在外人员登记表册,经常性摸排在外人员情况,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各开发区、镇、街道。
2.各级各类单位同时开展此项工作,登记本单位职工家属在外人员情况,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各主管部门。
3.货车司乘人员所在单位、公司要建立在外司乘人员登记表册,明确分包责任人,登记表册上报主管部门。
4.分包责任人要通过电话、微信、面见等形式,与在外人员或在济家属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宣传推送济源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动态了解在外人员的返(来)济意向,告知返(来)济报备的途径办法,以及防控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报备核查
1.所有返(来)济人员须提前3天通过“豫事办APP”或“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进入“来(返)豫人员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通过“济源返乡登记报备”系统报备,同时通过电话向村居(社区)、单位进行线下报备,实施线上线下双报备制度。
2.货车司乘人员提前3天通过“支付宝-豫事办-来(返)豫弹窗-来(返)豫货车司乘人员报备”进行报备,同时通过电话向单位(企业)、居住地村居(社区)进行线下报备,实施线上线下双报备制度。
3.接受报备的工作人员根据报备人提供的信息,报辖区镇(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协同研判出发地的疫情风险状况,出具同意或暂缓返(来)济等审核意见,并告知入济后的管控措施。
4.分包责任人要及时掌握返(来)济人员动态,做到报备知、动身知、行程知、落地知,并指导其全程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和闭环管理措施。
四、实行分类管理
1.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含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静态管理地区,14天内有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暂缓返(来)济。确需返(来)济的,实行红码管理,查验“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集中隔离,第1、3、5、7、10、14天分别开展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双采双检”。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返(来)济人员,实行黄码管理,查验“两码一证”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5、7天开展核酸检测。
3.低风险地区返(来)济人员,查验“两码一证”及报备信息,抵济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再次进行核酸检测。
4.出市当天返回人员(目的地限安全地区),由村居、社区或工作单位开具出市证明并加强监管,查验“两码一证”,返济第2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5.周边无疫情县(市、区)通勤人员,查验“两码一证”和单位开具的跨县(市、区)通勤证明,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6.特殊人群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既要确保严格防控,也要给予温暖关怀。
五、扎紧防控防线
1.独立院落的住宅小区在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对市域内出入人员查验“两码”,对返(来)济人员查验“两码一证”。
2.不宜实行闭环管理的村(居),要夯实网格责任,将居民组长、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或包户党员干部作为分包责任人,通过居民主动报告和分包责任人动态排查,掌握返(来)济人员情况,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3.酒店、宾馆、民宿以及有留宿功能的洗浴中心,要严格查验登记入住返(来)济人员情况。无村居(社区)、单位接待的人员入住酒店,酒店为疫情防控管理责任人。
4.企事业单位组织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企业接待外来人员(含司机),要明确专人查验返(来)济人员情况。
六、有序开放公共场所
1.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线下活动。
2.健身房、瑜伽馆、武术馆、游泳馆、台球厅、体育馆等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3.文化演出活动,KTV、迪厅、酒吧、网吧、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室内场所。
4.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
5.具备开放条件的长途班线、旅游包车、水上客运。
6.宗教活动场所。
7.大型商超等密闭场所中的儿童娱乐场所。
8.旅游景区。
行业部门应对以上场所最大承载量进行核定,室外场所同一时段接待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室内场所同一时段接待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各类场所均要严格落实验两码、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
七、加强重点场所管控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广场、游园、公园、景区等各类公共场所要在门口设立防疫岗,人员流量大的场所还要在内部安排流动劝导员,严格落实验两码、戴口罩、测体温、一米线、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餐饮机构应控制就餐人数,保持人员就餐距离,鼓励预约就餐、打包外卖,提倡公筷公勺和分餐制。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
八、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
严格按照“不办、少办、小办”的原则,减少各种形式的会议、聚会、演出、会展、集会、庙会等活动,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50人以上活动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批,100人以上活动报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举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九、强化佩戴口罩管理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防护意识,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出入公共场所要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出入人员佩戴口罩的提醒和管理。各开发区、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责任,对不认真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的单位和经营主体加大督导、曝光、处罚、问责力度。
十、加强监督举报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依法防控意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报告行程,配合落实流调溯源、隔离观察等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责任。欢迎对谎报瞒报、失管漏管现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见附件。
附件:济源疫情防控监督举报电话
济源示范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5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