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挑纤瘦的安娜十分吸晴,即便穿着厚重的冬衣也难掩她的好身材,儿子诺一站在一旁,正一脸呆萌地看着妈妈。
更值得一说的是,诺一此前一度被嘲“长残”。
去年安娜曾在个人社交平台上晒出过兄妹俩的一则视频,视频中诺一的皮肤明显黑了一大圈,脸上的肉也饱满了许多,显得眼睛都小了不少。
最引人注意的,还要数诺一那一头凌乱的发型:狗啃般的刘海搭配长到及耳的头发,颇有当年“犀利哥”的感觉。
不过,从此次的照片来看,诺一的五官依旧清秀,好好收拾一番后,他还是大家印象中的帅小伙~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如今的诺一越来越像何老师了。
由于诺一的样子太过呆萌的样子,还有人打趣道:“何老师你怎么了?”引得一阵爆笑。
妹妹霓娜则背对着镜头,虽然看不清脸,但一双大长腿也相当瞩目,刚满9岁的她只比哥哥诺一矮半个头,看来她不仅外貌上像妈妈,身材方面也遗传到了妈妈安娜的好基因。
据悉,霓娜从小就很像妈妈安娜,拥有着天生的欧式双眼皮和黑色卷发,混血味十足。
从安娜晒出的照片来看,霓娜的眼睛尤为漂亮,大双眼皮行至眼尾略带上挑,十分迷人,眼神里也充满着纯粹的灵气。
不过霓娜小小年纪也并不简单,不仅性格落落大方,仿佛一名“女汉子”,还多才多艺,兴趣广泛。
会陶艺能画画,创作的作品都有模有样;
不满8岁的时候,霓娜就能独自骑马,妈妈安娜更是表示:女儿是她的骄傲,还教她做更好的妈妈。
如此看来,霓娜无论长相如何变化,在父母心中都是宝贝~
而且,俗话说“女大十八变”,小姑娘毕竟才9岁,说不定哪天就和哥哥一样又“好看回来了”!
无论如何,希望两位小朋友在爸爸妈妈的宠爱里无忧无虑地长大~
刘烨儿女诺一霓娜近照曝光、星二代、颜值
更值得一说的是,诺一此前一度被嘲“长残”。
去年安娜曾在个人社交平台上晒出过兄妹俩的一则视频,视频中诺一的皮肤明显黑了一大圈,脸上的肉也饱满了许多,显得眼睛都小了不少。
最引人注意的,还要数诺一那一头凌乱的发型:狗啃般的刘海搭配长到及耳的头发,颇有当年“犀利哥”的感觉。
不过,从此次的照片来看,诺一的五官依旧清秀,好好收拾一番后,他还是大家印象中的帅小伙~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如今的诺一越来越像何老师了。
由于诺一的样子太过呆萌的样子,还有人打趣道:“何老师你怎么了?”引得一阵爆笑。
妹妹霓娜则背对着镜头,虽然看不清脸,但一双大长腿也相当瞩目,刚满9岁的她只比哥哥诺一矮半个头,看来她不仅外貌上像妈妈,身材方面也遗传到了妈妈安娜的好基因。
据悉,霓娜从小就很像妈妈安娜,拥有着天生的欧式双眼皮和黑色卷发,混血味十足。
从安娜晒出的照片来看,霓娜的眼睛尤为漂亮,大双眼皮行至眼尾略带上挑,十分迷人,眼神里也充满着纯粹的灵气。
不过霓娜小小年纪也并不简单,不仅性格落落大方,仿佛一名“女汉子”,还多才多艺,兴趣广泛。
会陶艺能画画,创作的作品都有模有样;
不满8岁的时候,霓娜就能独自骑马,妈妈安娜更是表示:女儿是她的骄傲,还教她做更好的妈妈。
如此看来,霓娜无论长相如何变化,在父母心中都是宝贝~
而且,俗话说“女大十八变”,小姑娘毕竟才9岁,说不定哪天就和哥哥一样又“好看回来了”!
无论如何,希望两位小朋友在爸爸妈妈的宠爱里无忧无虑地长大~
刘烨儿女诺一霓娜近照曝光、星二代、颜值
#糖皮说#
兄妹俩什么都要争[单身狗]
上车篇:
迎着春风他们的姨呲着一口大白牙走来了,左右车门大开分别探出两个小脑袋
左边:姨姨快上来!
右边:姨姨走这边!
坐我这边姨姨!
这边!
等安顿好东西合上后备箱,糖妞已生气关了门,我只好走了皮皮那边,然后就,一半路程都在哄人[可爱]
拍照篇:
俩人抢着当摄影师➕指挥动作,我自然是待拍的羔羊
咱就是说,拍的是什么登西[裂开]
(1-5皮皮,6糖妞)就这糖妞嫌拍的少被哥哥抢了委屈的不行,又哄了老半天[可爱]
必杀技:
糖妞:我和哥哥掉水里你先救谁?
兄妹俩什么都要争[单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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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姨姨快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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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篇:
俩人抢着当摄影师➕指挥动作,我自然是待拍的羔羊
咱就是说,拍的是什么登西[裂开]
(1-5皮皮,6糖妞)就这糖妞嫌拍的少被哥哥抢了委屈的不行,又哄了老半天[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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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妞:我和哥哥掉水里你先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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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裁判又是参与者露骨的违法判决
原告兄妹四人为了继承老人遗留的房屋签订了继承协议。被告办好房产证、看到房价由继承协议签订时的50万元上涨为120万元后,为谋取私利拒不承认和履行继承协议,使原告未能按照协议继承到房屋,失去了如履行继承协议后可以获得的70万元利益。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120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程序违法,伪造事实,公开欺骗,是露骨的枉法判决。
一、程序违法
1、案件审理历时近七个月,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明确表明依法适用了普通程序,但是在整个案件审理的两次开庭中,却都只有审判员周敏一人独自审理,从判决书落款看,即可证明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是一审却没有陪审员参加审理和判决,程序违法。
2、不给原告辩论的机会。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通过辩明事实真相促进依法判决的权利。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六行)表述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此原告当庭提交了书面的反驳意见。由此清晰看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全部都是审判员事后伪造的,不是原告、被告提出及进行辩论的。
原告当庭还特意向审判员提出,判决应该在法庭辩论内容的范围内,但是她说要依法进行判决。如果审判员可以肆意所谓的“依法判决”,法律为什么要赋予当事人辩论权?规定开庭审理,要组成合议庭。
审判员周敏用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实际成了原告是在与审判员周敏打官司,等于裁判员亲自出场帮助违法者。即使这样,也应该依法进行辩论。不给原告辩论机会的判决,就是心虚,一判了之,逃之夭夭。如此枉法判决是知法犯法,打再多次的官司也无意义。
案件被审判员周敏枉法操控,剥夺了原告的辩论权,等于没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二、驳回诉讼请求赔偿70万元经济损失费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1、判决书在引用(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民事判决后,作出(第十一页倒数第一行)“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书的第3条要求被告赔偿因拒不承认和履行继承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费70万元,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庭审时被告在对该项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中,没有提出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的问题,而是以(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案件已判决违约金并已支付为由,要求“一事不再理”。审判员事后伪造超出庭审辩论范围的理由判决,使开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失去意义,等于没有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程序违法。
判决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的证据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违法判决。
2、被告答辩“一事不再理”和判决的理由都无事实证据。(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民事案与本案无关,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判决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在履行义务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0万元房屋差价是原告的既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
形同对抢劫犯依法进行刑事判决后,还要依法判令其返还抢劫的财物或者赔偿损失。
3、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该违约金,由此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证明被告对违约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必须依法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如履行继承协议可获得的70万元经济利益。
三、驳回诉讼请求赔偿原告房屋租赁费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七行)作出“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7日之间涉案房屋是否收取租金由谁收取租金,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之间的房屋租金2228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原告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发现是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的,之前被告与审判员均没提出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此判决程序违法。
被告的答辩是“老人蓝秀芳去世后,房屋由小儿子王维臣继承”“认为房屋在王维臣名下,房屋出租后王维臣享有房屋租赁费”。被告提出的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涉案房屋和房屋租赁费被他所霸占,这就是确凿证据。
原告兄妹四人签订的继承协议,是对所继承的房屋依法作出的处分,第一条约定被告所得的所有权是暂时的,没有处分权,第三条约定是兄妹四人处分权的行使把被告暂时的所有权消灭,将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转移给原告。
按照继承协议,被告独自只有七天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处分权,将房屋租赁费归他独自所有是强行霸占。因为在被告办好房产证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归兄妹四人共同所有,即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房租费归兄妹四人所有,判决给被告是违法行为。
原告当庭提交了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照片,明确说明该房屋租赁合同照片是被告发给房屋承租人的。
被告的代理人当庭承认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由被告签订的,他不知情;只提出该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没有否认照片的真实性。
说到底,即便不承认该租赁合同,也免除不了赔偿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处分权归兄妹四人共同所有,被告无权霸占房屋和房屋的租赁费,至少应该按照房屋租赁费的市场价,赔偿原告的房租损失费。
四、驳回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律师费的判决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
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四行)作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8)鲁0203民初8743号案件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本案系继承纠纷,该费用并非因本案产生,原告的该项请求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
原告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发现是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的,之前被告与审判员均没提出该请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此判决程序违法。
庭审时被告的答辩是谎称他是该案的胜诉方,不应赔偿败诉方的律师费。原告当庭揭穿了他的这一谎言,依法证明了被告就是该案的败诉方。
从被告答辩中提出“在我俩打的多次官司中,只有市北法院审理的(2018)鲁 0203 民初 8743 号这一次审判中,他委托了律师”的事实即可证明,该律师费的产生就是因被告违约引起的诉讼案。
本案原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目的是对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的,请求依法赔偿损失,这项请求为什么就与本案无关?
五、驳回诉讼请求继承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程序违法,是公开造假欺骗
判决书(第十一页第六行)作出“该协议书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请求,本案中予以驳回”的判决程序违法,明目张胆的欺骗。
庭审时被告的答辩是“关于诉讼状的 1,2 条,协议和经济损失费的问题,已经审理过了”,要求“一事不再理”,他和审判员都未提出重复请求的问题,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等于没有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原告在本案之前没有在其他任何案件中提出过这项诉讼请求,判决书为什么造假谎称是重复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就是欺骗。
本案是独立的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无关,一审对案件的诉讼依据不予审理确认,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判决书提到的其他民事判决书都确认继承协议书合法有效,那是案件的审理原则,判决需要,不是本案违法判决的依据。
六、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一审竟然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判决书认定事实公开造假
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把原告提交的兄妹四人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继承协议书,伪造成“2016年7月8日,王军与王维臣签订协议书一份”,判决是依据什么能将有四个人签名的协议书认定为两个人签订的?如此认定是公开造假,违法判决。
把兄妹四人在继承协议书上的签名,伪造成“该协议落款处除王军、王维臣签名外,还签有‘王维萍、王维玉’字样”。判决是依据什么将四个人的签名认定为两人是签名,另外两人则是签有字样?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拿不出证据证明就是公开造假,违法判决。
既是裁判又是参与者露骨的违法判决
原告兄妹四人为了继承老人遗留的房屋签订了继承协议。被告办好房产证、看到房价由继承协议签订时的50万元上涨为120万元后,为谋取私利拒不承认和履行继承协议,使原告未能按照协议继承到房屋,失去了如履行继承协议后可以获得的70万元利益。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120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程序违法,伪造事实,公开欺骗,是露骨的枉法判决。
一、程序违法
1、案件审理历时近七个月,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明确表明依法适用了普通程序,但是在整个案件审理的两次开庭中,却都只有审判员周敏一人独自审理,从判决书落款看,即可证明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是一审却没有陪审员参加审理和判决,程序违法。
2、不给原告辩论的机会。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通过辩明事实真相促进依法判决的权利。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六行)表述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此原告当庭提交了书面的反驳意见。由此清晰看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全部都是审判员事后伪造的,不是原告、被告提出及进行辩论的。
原告当庭还特意向审判员提出,判决应该在法庭辩论内容的范围内,但是她说要依法进行判决。如果审判员可以肆意所谓的“依法判决”,法律为什么要赋予当事人辩论权?规定开庭审理,要组成合议庭。
审判员周敏用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实际成了原告是在与审判员周敏打官司,等于裁判员亲自出场帮助违法者。即使这样,也应该依法进行辩论。不给原告辩论机会的判决,就是心虚,一判了之,逃之夭夭。如此枉法判决是知法犯法,打再多次的官司也无意义。
案件被审判员周敏枉法操控,剥夺了原告的辩论权,等于没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二、驳回诉讼请求赔偿70万元经济损失费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1、判决书在引用(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民事判决后,作出(第十一页倒数第一行)“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书的第3条要求被告赔偿因拒不承认和履行继承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费70万元,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判决,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
庭审时被告在对该项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中,没有提出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的问题,而是以(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案件已判决违约金并已支付为由,要求“一事不再理”。审判员事后伪造超出庭审辩论范围的理由判决,使开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失去意义,等于没有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程序违法。
判决与该协议书的约定不符的证据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违法判决。
2、被告答辩“一事不再理”和判决的理由都无事实证据。(2020)鲁0203民初8487号民事案与本案无关,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判决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在履行义务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70万元房屋差价是原告的既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
形同对抢劫犯依法进行刑事判决后,还要依法判令其返还抢劫的财物或者赔偿损失。
3、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该违约金,由此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证明被告对违约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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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发现是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的,之前被告与审判员均没提出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此判决程序违法。
被告的答辩是“老人蓝秀芳去世后,房屋由小儿子王维臣继承”“认为房屋在王维臣名下,房屋出租后王维臣享有房屋租赁费”。被告提出的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涉案房屋和房屋租赁费被他所霸占,这就是确凿证据。
原告兄妹四人签订的继承协议,是对所继承的房屋依法作出的处分,第一条约定被告所得的所有权是暂时的,没有处分权,第三条约定是兄妹四人处分权的行使把被告暂时的所有权消灭,将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转移给原告。
按照继承协议,被告独自只有七天的房屋所有权,没有处分权,将房屋租赁费归他独自所有是强行霸占。因为在被告办好房产证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处分权归兄妹四人共同所有,即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房租费归兄妹四人所有,判决给被告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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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律师费的判决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
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四行)作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8)鲁0203民初8743号案件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本案系继承纠纷,该费用并非因本案产生,原告的该项请求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
原告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发现是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的,之前被告与审判员均没提出该请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如此判决程序违法。
庭审时被告的答辩是谎称他是该案的胜诉方,不应赔偿败诉方的律师费。原告当庭揭穿了他的这一谎言,依法证明了被告就是该案的败诉方。
从被告答辩中提出“在我俩打的多次官司中,只有市北法院审理的(2018)鲁 0203 民初 8743 号这一次审判中,他委托了律师”的事实即可证明,该律师费的产生就是因被告违约引起的诉讼案。
本案原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目的是对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的,请求依法赔偿损失,这项请求为什么就与本案无关?
五、驳回诉讼请求继承协议合法有效的判决程序违法,是公开造假欺骗
判决书(第十一页第六行)作出“该协议书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请求,本案中予以驳回”的判决程序违法,明目张胆的欺骗。
庭审时被告的答辩是“关于诉讼状的 1,2 条,协议和经济损失费的问题,已经审理过了”,要求“一事不再理”,他和审判员都未提出重复请求的问题,以审判员事后伪造的理由判决等于没有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原告在本案之前没有在其他任何案件中提出过这项诉讼请求,判决书为什么造假谎称是重复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就是欺骗。
本案是独立的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无关,一审对案件的诉讼依据不予审理确认,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判决书提到的其他民事判决书都确认继承协议书合法有效,那是案件的审理原则,判决需要,不是本案违法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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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一审竟然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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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把原告提交的兄妹四人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继承协议书,伪造成“2016年7月8日,王军与王维臣签订协议书一份”,判决是依据什么能将有四个人签名的协议书认定为两个人签订的?如此认定是公开造假,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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