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第一财经)
【#不得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7月11日下午,上海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康复阳性感染者遭遇求职歧视现象,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表示,上海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尹欣表示,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就明确指出,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对传染病方面的就业歧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即使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
如果用人单位以求职者为康复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丁珈)
尹欣表示,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就明确指出,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对传染病方面的就业歧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即使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
如果用人单位以求职者为康复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丁珈)
#银保监会: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7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通知提出,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完善抗疫救灾金融服务,强化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金融保障,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服务,支持汽车、家电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制造业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制定差异化利率定价权限等措施,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通知提出,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完善抗疫救灾金融服务,强化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金融保障,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服务,支持汽车、家电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制造业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制定差异化利率定价权限等措施,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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