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大合力 实现全覆盖 — 井陉县对法治乡村创建工作再安排、再部署】
4月13日,井陉县组织召开全县第一、二批法治乡村创建“回头看”暨第三批法治乡村创建工作部署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轶出席会议并讲话,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赵洪亮主持了会议。
会议指出,井陉县作为河北省两个省级“法治乡村”建设试点县之一,既是上级对井陉的信任和厚爱,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县、乡、村共同努力下,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法治阵地建设不断完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法治乡村创建已具雏形。但工作中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需持续加强。
会议强调,一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把法治乡村作为全面依法治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问题导向,以此带动整体工作稳步推进;二要压实责任,强化执行力度。围绕“一三八八”工作思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创,相互协调配合,提炼典型经验,形成一批法治建设的亮点和品牌。三要加强督导,抓好工作落实。县依法治县办抽调专人跟踪督办,确定时间表、制定路线图,以协同作战的合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意识、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高效的执行能力,变部署为行动,变使命为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全县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为建设“休养胜地、经济强县、魅力井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霞宣读了县委依法治县委《关于开展法治乡村创建“回头看”暨第三批创建工作的通知》。33个县直相关部门主管副职在主会场参会,17个乡镇主管副职和司法所长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4月13日,井陉县组织召开全县第一、二批法治乡村创建“回头看”暨第三批法治乡村创建工作部署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轶出席会议并讲话,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赵洪亮主持了会议。
会议指出,井陉县作为河北省两个省级“法治乡村”建设试点县之一,既是上级对井陉的信任和厚爱,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县、乡、村共同努力下,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法治阵地建设不断完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法治乡村创建已具雏形。但工作中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需持续加强。
会议强调,一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把法治乡村作为全面依法治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问题导向,以此带动整体工作稳步推进;二要压实责任,强化执行力度。围绕“一三八八”工作思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创,相互协调配合,提炼典型经验,形成一批法治建设的亮点和品牌。三要加强督导,抓好工作落实。县依法治县办抽调专人跟踪督办,确定时间表、制定路线图,以协同作战的合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会议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意识、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高效的执行能力,变部署为行动,变使命为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全县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为建设“休养胜地、经济强县、魅力井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霞宣读了县委依法治县委《关于开展法治乡村创建“回头看”暨第三批创建工作的通知》。33个县直相关部门主管副职在主会场参会,17个乡镇主管副职和司法所长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帮助彭某免于定罪判刑
彭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含“逃逸”情节)---弘一合肥胡建建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蜀山区西一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墩立交桥北入口处时,追尾碰撞本案嫌疑人彭某驾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离开。经鉴定,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头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是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我们重点关注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的观点是,虽然受害人系主动追尾肇事者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被追尾一方无责任,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即肇事者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的行为。同时我们关注到,在当事人决定委托我们的当天,已经是复核申请时效到期的倒数第二天。在向委托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和事故详细过程后,我们立即组织团队研讨,最终形成一致观点,并及时完成了事故复核申请书的提交。经过与合肥市交警支队的反复多次沟通,最终复核结论改变了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复核结果认定彭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后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该案件于2021年7月3日立案侦查,经过争取,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执行了取保候审。同时在侦查阶段,我们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并最终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之后取得了刑事谅解。
案件侦查至2021年12月20日,最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当面沟通同时递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律师阅卷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法理、社会情理等角度,提交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彭某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通过与亲朋好友举债的方式筹集款项54万元一次性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2、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同时明确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过错。本事故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但嫌疑人是被追尾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追尾事故中,后车一般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嫌疑人仅因为主观上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2.1、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阐述了“受害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燃油三轮车驶入上跨式立交桥追尾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嫌疑人是次要原因”,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仅仅是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那么我们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分析,此种通过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即判定当事人就是逃逸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称之为“客观归罪”,是万万不可取的。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我们知道,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认定嫌疑人因为逃逸而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此种认定的问题和矛盾在于其客观地通过现场视频的证据,也就是嫌疑人驶离现场的视频录像给他欲加了“事故逃逸”的情节,从而忽略了他在事故发生当时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嫌疑人再三阐述其对碰撞的情况确实不知情,才会驶离现场,如果当时知道有人受伤,作为普通老百姓,事故又是发生在五里墩立交桥这种市中心核心地段,一般人是不可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而逃逸的。作为一个有意识有辨认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其一定会知道逃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应该知道当时出事的地点肯定安装有摄监控摄像头,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可能知道有人受伤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其对有人受伤的事实甚至是发生碰撞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事故逃逸,不仅应当结合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可能的主观心态,不可做“有罪推定”,而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2、此次事故中 ,受害人行车追尾前车,在正常情况下显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中已经明确了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最终还是因为嫌疑人的所谓“离开现场行为”而判定了主要责任,虽然这种判定具有安抚受害人家属和告慰死者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此种判定加重了嫌疑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刑法意义上也加重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罪责,明显不能称之为合理合法。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对嫌疑人的所谓逃逸的认定,显然是证据不足。虽然仅是事故认定阶段,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但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往往决定了肇事人的命运,尤其是本案中对逃逸的认定。
3、嫌疑人驾驶号牌为皖01/A2340的变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中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区别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首先,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50分,且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身较大,且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和颠簸程度也非常大,正常启动行驶的过程中对发生碰撞感觉不到是很正常的,且载货车身挡住驾驶员的视线也是其未及时发现后车追尾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嫌疑人多次自述,其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后车追尾,其自身对发生碰撞和造成后车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情况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甚至在第二天交警队通知其归案前还在驾驶案涉车辆载货,作为一名朴实善良的老百姓其不可能在知道自己发生如此严重交通事故情况下还能保持如此强大的心理素质,继续工作生活。从这个角度分析,嫌疑人不存在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主观故意,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完全是因为其的确未发现事故受损车辆和受伤人员。事故认定中阐述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和责任划分的依据,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而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
4、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嫌疑人积极筹钱赔偿,已一次性支付对方54万元,取得对方刑事谅解。目前,嫌疑人上有身患绝症父亲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家庭条件极差,为筹措赔偿金已经负债累累。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和实际赔偿到位的客观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的责任认定是嫌疑人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具有逃逸的严重情节。可以说一开始接受委托的时候我是结果的预期是不太乐观的,毕竟委托人具备了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诸多加重情形,甚至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最初我们给当事人传递的信息也是比较悲观的,但真正触动我的是当事人和其妻子发自内心的淳朴和善良,令我不相信这样一个人会真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是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事故复核申请的事宜。并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将认定结果由全责扭转为主责,取得了初步成效。
侦查阶段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过程可以说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嫌疑人家庭状况确实困难,为筹集赔偿金也是负债累累,嫌疑人本人曾多次表示无力承担想放弃,但我们也多次晓以利害,向其强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最终嫌疑人没有放弃,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刑事谅解。
伴随着刑事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有针对性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情节,有理有据地向检察官展现我们团队的辩护观点,并递交书面的《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经过内部多次上会讨论后,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对我们办理案件的态度和专业性也给予了充分肯定,案件获得圆满结果,最终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留存刑事案底,对当事人的影响减小到了最低。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深感欣慰,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
律师联系方式:15256909930,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胡建建。
彭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含“逃逸”情节)---弘一合肥胡建建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王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蜀山区西一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里墩立交桥北入口处时,追尾碰撞本案嫌疑人彭某驾驶的一辆变型拖拉机,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离开。经鉴定,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头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是彭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时间,我们重点关注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的观点是,虽然受害人系主动追尾肇事者的一方,一般情况下被追尾一方无责任,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即肇事者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的行为。同时我们关注到,在当事人决定委托我们的当天,已经是复核申请时效到期的倒数第二天。在向委托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和事故详细过程后,我们立即组织团队研讨,最终形成一致观点,并及时完成了事故复核申请书的提交。经过与合肥市交警支队的反复多次沟通,最终复核结论改变了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复核结果认定彭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后续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该案件于2021年7月3日立案侦查,经过争取,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执行了取保候审。同时在侦查阶段,我们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并最终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之后取得了刑事谅解。
案件侦查至2021年12月20日,最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经过多次当面沟通同时递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律师阅卷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从法理、社会情理等角度,提交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彭某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已与受害者近亲属达成赔偿,通过与亲朋好友举债的方式筹集款项54万元一次性赔偿到位,并取得受害者近亲属的谅解,已平息了因该事件造成的社会矛盾。
2、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同时明确了: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过错。本事故虽然客观上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但嫌疑人是被追尾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追尾事故中,后车一般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嫌疑人仅因为主观上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2.1、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阐述了“受害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燃油三轮车驶入上跨式立交桥追尾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嫌疑人是次要原因”,但促使最终责任归属改变的仅仅是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的行为,那么我们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分析,此种通过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即判定当事人就是逃逸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称之为“客观归罪”,是万万不可取的。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我们知道,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认定嫌疑人因为逃逸而承担了事故主要责任。然而此种认定的问题和矛盾在于其客观地通过现场视频的证据,也就是嫌疑人驶离现场的视频录像给他欲加了“事故逃逸”的情节,从而忽略了他在事故发生当时的主观方面,本案中,嫌疑人再三阐述其对碰撞的情况确实不知情,才会驶离现场,如果当时知道有人受伤,作为普通老百姓,事故又是发生在五里墩立交桥这种市中心核心地段,一般人是不可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而逃逸的。作为一个有意识有辨认能力的正常成年人,其一定会知道逃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应该知道当时出事的地点肯定安装有摄监控摄像头,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可能知道有人受伤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其对有人受伤的事实甚至是发生碰撞的事实完全不知情。因此,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事故逃逸,不仅应当结合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当事人可能的主观心态,不可做“有罪推定”,而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2、此次事故中 ,受害人行车追尾前车,在正常情况下显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甚至是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中已经明确了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但最终还是因为嫌疑人的所谓“离开现场行为”而判定了主要责任,虽然这种判定具有安抚受害人家属和告慰死者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此种判定加重了嫌疑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刑法意义上也加重了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罪责,明显不能称之为合理合法。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对嫌疑人的所谓逃逸的认定,显然是证据不足。虽然仅是事故认定阶段,不是刑事审判的最终结果。但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往往决定了肇事人的命运,尤其是本案中对逃逸的认定。
3、嫌疑人驾驶号牌为皖01/A2340的变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中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区别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首先,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50分,且嫌疑人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身较大,且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和颠簸程度也非常大,正常启动行驶的过程中对发生碰撞感觉不到是很正常的,且载货车身挡住驾驶员的视线也是其未及时发现后车追尾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嫌疑人多次自述,其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后车追尾,其自身对发生碰撞和造成后车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情况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甚至在第二天交警队通知其归案前还在驾驶案涉车辆载货,作为一名朴实善良的老百姓其不可能在知道自己发生如此严重交通事故情况下还能保持如此强大的心理素质,继续工作生活。从这个角度分析,嫌疑人不存在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主观故意,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完全是因为其的确未发现事故受损车辆和受伤人员。事故认定中阐述的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和责任划分的依据,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逃逸,而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明显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行为。
4、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嫌疑人积极筹钱赔偿,已一次性支付对方54万元,取得对方刑事谅解。目前,嫌疑人上有身患绝症父亲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家庭条件极差,为筹措赔偿金已经负债累累。但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和实际赔偿到位的客观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最初的责任认定是嫌疑人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具有逃逸的严重情节。可以说一开始接受委托的时候我是结果的预期是不太乐观的,毕竟委托人具备了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诸多加重情形,甚至可能涉及更为严重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最初我们给当事人传递的信息也是比较悲观的,但真正触动我的是当事人和其妻子发自内心的淳朴和善良,令我不相信这样一个人会真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是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事故复核申请的事宜。并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将认定结果由全责扭转为主责,取得了初步成效。
侦查阶段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过程可以说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嫌疑人家庭状况确实困难,为筹集赔偿金也是负债累累,嫌疑人本人曾多次表示无力承担想放弃,但我们也多次晓以利害,向其强调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最终嫌疑人没有放弃,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取得刑事谅解。
伴随着刑事谅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有针对性地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存在的争议情节,有理有据地向检察官展现我们团队的辩护观点,并递交书面的《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经过内部多次上会讨论后,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对我们办理案件的态度和专业性也给予了充分肯定,案件获得圆满结果,最终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留存刑事案底,对当事人的影响减小到了最低。对于这样的结果,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深感欣慰,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肯定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
律师联系方式:15256909930,湖南弘一(合肥)律师事务所,胡建建。
#城市追击-香港# 【#智经研究中心提24项建议提升香港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能力# 】第五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已3个月,近日单日确诊数字逐步回落,连续5日单日新增确诊低于1万宗。智经研究中心今年3月完成《超前部署社区抗逆共塑韧性城市:提升香港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能力》研究报告。是次研究是以紧急事故管理的视角,结合香港新冠疫情的实际情况,从政府、社区、个人至更为宏观的社会4方面,及政府管治、医疗制度、社会资本、教育培训、遥距科技和城市规划6个层面,提出全面提升香港应对公共健康危机能力的6大策略方向、共24项具体建议。
公立医院服务备受考验基层医疗可助减压力
今次疫情使公立医院服务备受考验,尤其是第五波疫情期间,感染及死亡人数节节上升,大幅超越公立医院连同社区治疗及隔离设施的容量。为集中资源应对疫情,公院非紧急和非必要服务也被迫削减,令部分病人未能及早就诊、按时覆诊及取药,尤其影响慢性病患者的持续护理。智经研究指,以地区为本的基层医疗健康服务,可发挥治未病、协助复康以至防疫抗疫等多重功能,减轻公立医院服务压力。
装备家庭医生能力鼓励参与社区防灾
研究指,家庭医生在社区中备受信任,且具备专业知识。任何社区防灾计划,若加入与家庭医生团队协作的元素,将可更全面保障居民健康。在宏观的紧急事故管理角度方面,完善香港基层医疗健康体系,在社区推展更全面的健康覆盖,是建设安全健康城市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抵御下一次类似危机,当局可推出「家庭医生社区防灾计划」。
订立隔离检疫指引减疑虑促使医院与社区协作更连贯
研究报告指出,除巩固社区基层医疗外,如何加强其与医院服务的衔接是另一重要议题。第五波疫情期间,不少市民对于染疫后应入院或居家隔离无所适从。就此,当局应从公共卫生角度制订清晰的隔离及检疫指引,就不同类型染疫人士采取分层和分流隔离安排。有关讯息应清晰并有效传达至相关卫生人员及公众,以助市民安心,避免因染疫人士抗拒隔离而增加社区传播风险。
若能再进一步完善医院与社区协调工作指引,可使医疗健康服务资源更加得以善用。
社会资本抗逆见雏形欠缺统筹难扩展
社区的防灾力量并非一天建成,亦不应在灾难发生时才开始筹建。根据智经研究,防灾力量的基石是社会资本,具体而言是社区内的互信和团结程度,以至对社区的了解和归属感。在疫情期间,本港有地区组织在社区层面协助推行防疫政策,成效显著。社会行动将分散的资源整合成社会资本,在社区动员、物资调配、地区沟通、组织协调上,有助应对危机。
建立平台整合八方资源制订应急方案测试社区压力
然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沟通,因为欠缺统筹及资讯交流平台而受阻,有时会导致资源错配。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优势,当局应主动统筹设立八方协作平台,汇聚官、民、商、学、医、福、社及个人等多方力量,形成「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疫情防控模式,促进跨界别、跨机构技能和资源互补及经验交流,以备危机来时能及时处理。当中包括整合资源,建立防灾物资仓库网络,作为供给地区应急工作人员及居民防护装备和医疗物资等的一站式平台;公务员学院下亦可设立紧急应变培训及资源中心,提供防灾抗逆资讯平台和稳定的财政资源,协助各公私营单位制订危机管理的相关计划,分享良好做法及经验。
社交限制孤立无援邻里支援更显重要
疫情持续两年有多,在长时间的社交距离限制及隔离安排下,个人容易感到孤立无援。在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服务、整合跨机构和跨界别资源外,更直接的政策方向是在社区中推动居民建立互助小组,在邻里间鼓励守望相助的风气地区组织的社区关系网,在协助弱势社群处理社会、经济及心理健康等议题时,通常能触及政策忽略之处。政府应投放资源鼓励地区组织建立「10分钟邻里防灾互助圈」,提升居民对距离其住所步行10分钟范围内的关注。
研究报告指出,疫后重建的重要策略之一,是重构社会资本,增强社会的凝聚力,长远有助恢复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心理健康及生活质素。。在恢复正常的平稳时期,社区可以逐步建立韧性。当面对重大公共健康危机,需倚靠整个社会的集体领导,透过政府互动、社区互助、资源互享、个人自救的良性循环,才可达致社会互信互谅,形成防灾抗逆的安全健康社区。
24项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1:政务司下设「紧急事故应变署」,加强公共健康及风险管治
建议2:树立「催化型领导」风格,提升跨部门协作执行力
建议3:完善三级应变机制,达成防灾框架与目标
建议4:加强灾前灾后财政扶持,确保预算规划配合到位
建议5:全面升格地区康健中心,扩充职能配合社区防疫抗疫
建议6:推「家庭医生社区防灾计划」,实践抗疫「先进后出」角色
建议7:整合社区健康服务资源,促成防灾康健网络
建议8:订立医院社区协调及隔离指引,确保分层服务顺畅衔接
建议9:制订「区区有预备」应急方案,政府统筹、社会参与模式抗逆
建议10:推出《社区防疫执行指引》,确立各方定位及工作规划
建议11:引入八方协作平台,凝聚社会力量互享资源
建议12:建立「10分钟邻里防灾互助圈」,增进弱势社群
建议13:公务员学院下设「紧急应变培训及资源中心」及「防灾培训基金」
建议14:推行「社区防灾应变预演计划」,糅合坊间力量 提升地区受压能力
建议15:支援企业制订应变计划,确保核心业务持续运作
建议16:制订「指定高危行业培训方案」,增强前线员工
建议17:设立「1013全民防灾日」,唤起各界关注灾害风险
建议18:订定遥距健康发展蓝图及策略,循序渐进规范
建议19:推监管沙盒创新试验,建认证制度确保质素
建议20:扩阔医疗券至遥距健康服务,增加财政诱因提升
建议21:促进大湾区药品病历「双通」,保障跨境港人健康
建议22:规划预留空间备用,提升社区应变能力
建议23:拓展多功能公共空间,灵活变阵应对紧急需求
建议24:推动健康街道空间设计,促进公众身心健康
公立医院服务备受考验基层医疗可助减压力
今次疫情使公立医院服务备受考验,尤其是第五波疫情期间,感染及死亡人数节节上升,大幅超越公立医院连同社区治疗及隔离设施的容量。为集中资源应对疫情,公院非紧急和非必要服务也被迫削减,令部分病人未能及早就诊、按时覆诊及取药,尤其影响慢性病患者的持续护理。智经研究指,以地区为本的基层医疗健康服务,可发挥治未病、协助复康以至防疫抗疫等多重功能,减轻公立医院服务压力。
装备家庭医生能力鼓励参与社区防灾
研究指,家庭医生在社区中备受信任,且具备专业知识。任何社区防灾计划,若加入与家庭医生团队协作的元素,将可更全面保障居民健康。在宏观的紧急事故管理角度方面,完善香港基层医疗健康体系,在社区推展更全面的健康覆盖,是建设安全健康城市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抵御下一次类似危机,当局可推出「家庭医生社区防灾计划」。
订立隔离检疫指引减疑虑促使医院与社区协作更连贯
研究报告指出,除巩固社区基层医疗外,如何加强其与医院服务的衔接是另一重要议题。第五波疫情期间,不少市民对于染疫后应入院或居家隔离无所适从。就此,当局应从公共卫生角度制订清晰的隔离及检疫指引,就不同类型染疫人士采取分层和分流隔离安排。有关讯息应清晰并有效传达至相关卫生人员及公众,以助市民安心,避免因染疫人士抗拒隔离而增加社区传播风险。
若能再进一步完善医院与社区协调工作指引,可使医疗健康服务资源更加得以善用。
社会资本抗逆见雏形欠缺统筹难扩展
社区的防灾力量并非一天建成,亦不应在灾难发生时才开始筹建。根据智经研究,防灾力量的基石是社会资本,具体而言是社区内的互信和团结程度,以至对社区的了解和归属感。在疫情期间,本港有地区组织在社区层面协助推行防疫政策,成效显著。社会行动将分散的资源整合成社会资本,在社区动员、物资调配、地区沟通、组织协调上,有助应对危机。
建立平台整合八方资源制订应急方案测试社区压力
然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沟通,因为欠缺统筹及资讯交流平台而受阻,有时会导致资源错配。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优势,当局应主动统筹设立八方协作平台,汇聚官、民、商、学、医、福、社及个人等多方力量,形成「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疫情防控模式,促进跨界别、跨机构技能和资源互补及经验交流,以备危机来时能及时处理。当中包括整合资源,建立防灾物资仓库网络,作为供给地区应急工作人员及居民防护装备和医疗物资等的一站式平台;公务员学院下亦可设立紧急应变培训及资源中心,提供防灾抗逆资讯平台和稳定的财政资源,协助各公私营单位制订危机管理的相关计划,分享良好做法及经验。
社交限制孤立无援邻里支援更显重要
疫情持续两年有多,在长时间的社交距离限制及隔离安排下,个人容易感到孤立无援。在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服务、整合跨机构和跨界别资源外,更直接的政策方向是在社区中推动居民建立互助小组,在邻里间鼓励守望相助的风气地区组织的社区关系网,在协助弱势社群处理社会、经济及心理健康等议题时,通常能触及政策忽略之处。政府应投放资源鼓励地区组织建立「10分钟邻里防灾互助圈」,提升居民对距离其住所步行10分钟范围内的关注。
研究报告指出,疫后重建的重要策略之一,是重构社会资本,增强社会的凝聚力,长远有助恢复社会秩序、提升居民心理健康及生活质素。。在恢复正常的平稳时期,社区可以逐步建立韧性。当面对重大公共健康危机,需倚靠整个社会的集体领导,透过政府互动、社区互助、资源互享、个人自救的良性循环,才可达致社会互信互谅,形成防灾抗逆的安全健康社区。
24项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1:政务司下设「紧急事故应变署」,加强公共健康及风险管治
建议2:树立「催化型领导」风格,提升跨部门协作执行力
建议3:完善三级应变机制,达成防灾框架与目标
建议4:加强灾前灾后财政扶持,确保预算规划配合到位
建议5:全面升格地区康健中心,扩充职能配合社区防疫抗疫
建议6:推「家庭医生社区防灾计划」,实践抗疫「先进后出」角色
建议7:整合社区健康服务资源,促成防灾康健网络
建议8:订立医院社区协调及隔离指引,确保分层服务顺畅衔接
建议9:制订「区区有预备」应急方案,政府统筹、社会参与模式抗逆
建议10:推出《社区防疫执行指引》,确立各方定位及工作规划
建议11:引入八方协作平台,凝聚社会力量互享资源
建议12:建立「10分钟邻里防灾互助圈」,增进弱势社群
建议13:公务员学院下设「紧急应变培训及资源中心」及「防灾培训基金」
建议14:推行「社区防灾应变预演计划」,糅合坊间力量 提升地区受压能力
建议15:支援企业制订应变计划,确保核心业务持续运作
建议16:制订「指定高危行业培训方案」,增强前线员工
建议17:设立「1013全民防灾日」,唤起各界关注灾害风险
建议18:订定遥距健康发展蓝图及策略,循序渐进规范
建议19:推监管沙盒创新试验,建认证制度确保质素
建议20:扩阔医疗券至遥距健康服务,增加财政诱因提升
建议21:促进大湾区药品病历「双通」,保障跨境港人健康
建议22:规划预留空间备用,提升社区应变能力
建议23:拓展多功能公共空间,灵活变阵应对紧急需求
建议24:推动健康街道空间设计,促进公众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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