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定边县举行“慈善幸福家园”工程推进观摩会】
7月12-13日,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专员、省慈善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张凤英,榆林市慈善协会副会长庞瑶、项目部部长冯树云一行,到定边县检查指导“慈善幸福家园”建设和“慈善老年大学”创建工作。
县慈善协会会长马保珍等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全程陪同。
https://t.cn/A6aTaGmt
7月12-13日,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专员、省慈善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张凤英,榆林市慈善协会副会长庞瑶、项目部部长冯树云一行,到定边县检查指导“慈善幸福家园”建设和“慈善老年大学”创建工作。
县慈善协会会长马保珍等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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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活动摔倒,为何不赔?”辽宁沈阳,74岁老人排队做核酸,排队过程中,在台阶上摔倒。家属将居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沈阳和平区法院)
事发期间,正值沈阳疫情期间,街道办通知所辖居民应检尽检。
晚上19:30左右,老人与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居委会通知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排队过程中,老人在居委会志愿者指挥下排队时,不慎摔倒。
经紧急拨打120急救中心并拍片后,诊断为股骨头骨折。紧急转院后,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家属认为,事件过程中,居委会选择的检测地址为居民小区内,检测点路面有台阶;检测居民站立之间,未按照防疫标准保留合适间隔,居委会未设置有效的指示标志,致使现场拥挤不堪。居委会也未给老年人提供相关便利。
因此,由于居委会核酸检测点设置不当,并且缺乏有效的管理,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一定程度上导致老人股骨头骨折。
家属说,目前相关损失己计约7万元。事件发生后,居委会仅进行过一次探望,经济损失未予赔付。
对此,居委会辩称,本次核算检测是沈阳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开展的,全民免费核酸检测工作。居委会仅是负责通知社区居民,不是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本次全员免费核酸检测工作系自愿参加,并非强制性参加,检测时间也是全天检测。老人自愿参加,并选择晚上视线不好的时间段参加,居委会并未给老人增加受伤风险。
居委会说,核酸检测过程中,全程有志愿者负责维持秩序,现场有安全警戒线,现场也未出现秩序混乱的情况。居委会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老人的儿子就在其身边,应当承担照看老人的义务,老人摔倒的责任应该有由自身承担。
老人的损害是由自己踩空摔倒而产生,居委会既不是侵权人,也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居委会为其社区居民“核酸检测”活动的组织者,但因“核酸检测”活动属关系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且居委会并非进行经营活动,安排的检测场所亦非经营场所,系根据社区居民分布,而对检测地点所做的合理安排。
同时检测地点亦为市政公共道路,路面状况此前已经固定,居委会未做任何改变。
据此,居委会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应有别于经营主体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即居委会对检测场所的选择,只要符合一般理性人所认知的安全条件即可。只要居委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检测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老人是在排队检测过程中,被台阶绊到而摔倒,系属老人未能在走路时注意路面状况所致。而行走时,注意市政公共道路路面状况,系正常行人自身的注意义务,只要路面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行人就应对其在行走时未注意路面状况,而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市政公共道路路面上的台阶、小坑洼、边石等明显不属于上述的重大安全隐患。据此,居委会对老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来源:沈阳和平区法院)
事发期间,正值沈阳疫情期间,街道办通知所辖居民应检尽检。
晚上19:30左右,老人与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居委会通知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排队过程中,老人在居委会志愿者指挥下排队时,不慎摔倒。
经紧急拨打120急救中心并拍片后,诊断为股骨头骨折。紧急转院后,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家属认为,事件过程中,居委会选择的检测地址为居民小区内,检测点路面有台阶;检测居民站立之间,未按照防疫标准保留合适间隔,居委会未设置有效的指示标志,致使现场拥挤不堪。居委会也未给老年人提供相关便利。
因此,由于居委会核酸检测点设置不当,并且缺乏有效的管理,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一定程度上导致老人股骨头骨折。
家属说,目前相关损失己计约7万元。事件发生后,居委会仅进行过一次探望,经济损失未予赔付。
对此,居委会辩称,本次核算检测是沈阳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开展的,全民免费核酸检测工作。居委会仅是负责通知社区居民,不是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本次全员免费核酸检测工作系自愿参加,并非强制性参加,检测时间也是全天检测。老人自愿参加,并选择晚上视线不好的时间段参加,居委会并未给老人增加受伤风险。
居委会说,核酸检测过程中,全程有志愿者负责维持秩序,现场有安全警戒线,现场也未出现秩序混乱的情况。居委会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老人的儿子就在其身边,应当承担照看老人的义务,老人摔倒的责任应该有由自身承担。
老人的损害是由自己踩空摔倒而产生,居委会既不是侵权人,也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居委会为其社区居民“核酸检测”活动的组织者,但因“核酸检测”活动属关系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且居委会并非进行经营活动,安排的检测场所亦非经营场所,系根据社区居民分布,而对检测地点所做的合理安排。
同时检测地点亦为市政公共道路,路面状况此前已经固定,居委会未做任何改变。
据此,居委会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应有别于经营主体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即居委会对检测场所的选择,只要符合一般理性人所认知的安全条件即可。只要居委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检测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老人是在排队检测过程中,被台阶绊到而摔倒,系属老人未能在走路时注意路面状况所致。而行走时,注意市政公共道路路面状况,系正常行人自身的注意义务,只要路面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行人就应对其在行走时未注意路面状况,而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市政公共道路路面上的台阶、小坑洼、边石等明显不属于上述的重大安全隐患。据此,居委会对老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上海市民宗局副局长王凡一行到嘉定城隍庙走访调研】
7月14日下午,上海市民宗局副局长王凡一行到嘉定城隍庙走访调研,检查指导场所恢复开放及各项防疫工作落实情况,亲切慰问教职员工,并赠送了防疫物资等。
王凡一行在嘉定城隍庙负责人周东进道长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体温测量、场所码扫描以及“数字哨兵”健康核验一体机的使用情况,详细了解防疫物资准备、教职员工健康管理、日常预防性消杀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了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王凡对场所在防疫及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予以肯定。他强调,要筑牢安全屏障,坚决落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广大信众、游客以及场所教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上海市民宗局佛道教处处长潘元庆,嘉定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办主任朱建忠,区民宗办副主任刘伟,上海市道教协会会长姚树良道长、副会长刘巧林道长、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纪道长,上海市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国铭等参加走访调研。
(来源:嘉定城隍庙)
7月14日下午,上海市民宗局副局长王凡一行到嘉定城隍庙走访调研,检查指导场所恢复开放及各项防疫工作落实情况,亲切慰问教职员工,并赠送了防疫物资等。
王凡一行在嘉定城隍庙负责人周东进道长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体温测量、场所码扫描以及“数字哨兵”健康核验一体机的使用情况,详细了解防疫物资准备、教职员工健康管理、日常预防性消杀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了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王凡对场所在防疫及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予以肯定。他强调,要筑牢安全屏障,坚决落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广大信众、游客以及场所教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上海市民宗局佛道教处处长潘元庆,嘉定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办主任朱建忠,区民宗办副主任刘伟,上海市道教协会会长姚树良道长、副会长刘巧林道长、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纪道长,上海市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国铭等参加走访调研。
(来源:嘉定城隍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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