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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还有面试问题都可以帮大家解决哈
祝大家顺利!!心态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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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上网课的日子里面,感觉真的有帮到大忙的就是移动固态硬盘,笔记本电脑明显因为资料变多内存不够用了,平时又爱追剧刷电影,电脑内存这段时间真的是大告急QAQ
翻出来之前用的英睿达X6移动固态硬盘,我买的是1TB大小的,小小的可以装在包包里随身携带,把资料还有下载的电影网课什么放进去电脑内存压力就小多了,至少我开PS的时候不会显示存储空间不足了[笑cry][笑cry] 而且插在iPad Pro上就能直接看视频哦,传输速度也非常快,泡杯咖啡的功夫十几G的文件就传好啦!家里的Mac买的内存不大,一直都是靠这个扩充内存的,年前买的,中间还不小心摔过一次,但是里面的数据完全没有损坏,比起网盘让我觉得使用起来更安全。
个人觉得存储空间有限,预算不够的情况下,还是值得入手的,现在毕业季还有U惠,可以买来当外置固态硬盘,也可以把四年的照片记忆存在里面,作为礼物送给毕业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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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村民吴少荣,什邡市方亭民乐巷36号(盛世华庭B区)1幢6号商铺业主,因B区商铺业主多户对该物业公司收费及合同合法性存在质疑,也曾多次协商,无果后选择集体搁置物业费交取,2022年6月29日我与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向什邡市人民政府,什邡市人民法院反映以下问题: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现请求什邡市人民法院公布今日庭审全过程视频资料,希望全社会的老百姓都来评评理。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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