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医院被扎伤女医生去世#
最近心里总是会想起鲁迅先生的那句“学医救不了中国人!”
还在准备期末考试的我,看着一条又一条恶劣的伤医事件,心逐渐变冷。无论如何,我们也防不住背后的 ,甚至还要在你的同事死后,要忍住愤怒与悲伤,继续为杀人者的家属治疗。
我怕死,我胆小,我自私,我当初坚持学医的信念也正在一点一点被磨灭。

【商闻天下】最高法:今年前11个月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266件,彰显对外开放活力
  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今日在最高法今年最后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最高法当日发布一份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审判领域公正高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罗东川说,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罗东川说,此次制定的司法解释充分贯彻中共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解释,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该司法解释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摘要

中国日报记者:

刚才罗院长介绍了负面清单领域之外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我的理解是批准了登记就不影响了合同效力了,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准确?请进一步解释。

高晓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你提的这个问题特别好,刚才罗东川副院长介绍这部司法解释过程中重点提出了我们这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合同作尽可能有效的解释。这也是这个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今年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大家都感受到这部新法对外商投资领域所起到的重大变化,就是尽可能的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禁止和限制,但这些是放在负面清单里管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社会各界按照这个法律尤其是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反映在司法层面,按照既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主要反映在合同领域,尤其是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就是要重点回应实践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是针对这个问题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如果当事人再以合同没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行政审批机关重点指外商投资领域的审批机关。因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领域的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仍然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是负面清单之内、还是之外的领域,虽然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合同、章程,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投资合同或相关事项规定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生效要件的,仍然要依照其规定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一点需要向大家特别说明。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建议提出,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既然内外资都一致了,为什么还要明确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呢?司法解释在第二条这么显著的位置明确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正是为了贯彻外商投资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自从1979年“外资三法”的第一部法律出台以来,针对外资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如果未经审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明确为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合同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了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司法解释在第二条这么显著的位置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就是要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了,投资合同虽然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应按照从新兼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与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确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是一致的。

经济日报记者:

负面清单中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高晓力: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一个总的原则是保障负面清单的贯彻实施。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禁止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国投资者投资限制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规定的依据是外商投资法。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第二款规定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依照第一款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考虑到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补正合同的效力瑕疵,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的,投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也体现了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司法态度。

央广记者: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对投资合同的效力,会产生什么影响?

高晓力:

负面清单是动态调整的。从发展趋势上看,负面清单的要求应当会越来越宽松。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投资合同时,投资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违反了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但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由于负面清单调整,不再落入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领域,则可以表明合同效力的瑕疵事由已经消灭,此时,合同可以作有效认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的问题是针对于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我想问一下这部司法实施以后还有哪些问题值得研究?

高晓力: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调研。普遍反映随着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是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因为按照原来的外资三法及以及外商投资审批体制的要求,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法全面确立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新的外商投资审批体制之下,投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所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外资审批体制改革之后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同时,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但有的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有的问题处理思路还不成熟,就没有纳入司法解释。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三类合同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废止后,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成的投资合同产生的争议是否仍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就上述规定未作修改之前,人民法院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最近,读者王先生给本刊打来电话,诉说他在装修方面的疑惑。本来找了家小公司装修

,但工程遭遇各种增项以及管理问题,最终忍无可忍的王先生不得不终止合同。此后,

他找了个游击队接活,工程进度却超乎想象的顺利。“难道装修公司还不如装修队?”

“套餐就是坑人!”王先生的疑问非常有代表性,所以本期我们就对他的种种疑问进行

解答,希望对正在装修的您有所帮助。

问题1
装修公司管理松散,还不如装修队呢!我到工地的时间比工长都多。
不是叫“公司”就靠谱
我们一直建议大家找品牌公司装修,最重要的就是这类公司管理严谨,工程质量有保障

,有优质的保修体系。一旦出现纠纷,不会“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庙”。不过这里有一个

问题,不是所有的装饰企业都担得起品牌公司这个名号。它指的是经过多年市场历练,

有良好商誉的公司。
目前,也有不少游击队也在街边租个门脸冒充装修公司,接活时也和消费者签署合同。

但是由于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游击队一没注册、二无资质,所以

与他们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消费者在接触这类小公司时要多分警惕,先查其注册

信息及资质。
至于游击队,抛开工程质量不说,由于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更无办公地点,出了问题无

从维权,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保修对于他们来说更是无从谈起。相比之下,还是

找靠谱的品牌装饰公司更让人放心。

问题2
为了省心我选了套餐,并选了当时报价最低的公司,号称五万元就能做好。谁知后续加

上增项,算下来超过七万,比最初报价最高的公司还多了六千元。所以,当时就不应该

选套餐,猫腻太多!

套餐价要细比对
套餐与自主设计相比,其最大优势就是快捷。主材挑选都在一定范围之内,装修项目也

一目了然。济南金尚金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介绍,套餐内主材都是集采,自然

也要比业主自己去购买实惠得多。记者调查了多家主流公司的套餐体系后发现,具体合

算不合算其实还要您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详细比对。比如,有的公司某些套餐以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为基础,多出面积每平方米收1000多元。橱柜、水电改造全包。而另外的公司

则是按套内面积90平方米计算,多出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多元收取。看似比上一家便宜

,但是橱柜和水电只包规定米数,多出要加收。而且套餐只包基础工程,背景墙、加隔

断、个性化吊顶都要另算。窗子、散热器、防盗门之类也不涵盖在套餐里。所以,要是

业主对设计的要求更高,家中改造也不少,可能套餐就不及自主设计划算。

故意漏项为管理疏漏
为什么开始报价很低,活干了一半工程款却猛增了呢?“一定是报价时有故意漏项。”

副总经理表示,这一般都是公司管理不严造成的。
据介绍,一些设计师为了签单,故意在报价单上漏掉一些必要的项目,造成低价的假象

。但开工后,自然还要加上。经理表示,管理严格的公司,会用制度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比如,在上岗前对设计师进行严格培训。或者建立惩罚机制,基础报价若增长超过一

定幅度,就会对设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处罚等。

客观辨别恶意增项
增项一直都被业主认为是装修的猫腻。业内人士认为,王先生遭遇的情况归根到底还是

选择了不负责的装饰公司。据悉,目前济南的主流品牌家装公司都对恶意增项有严格控

制。金尚装饰打出0增项的口号,在技术交底时详细列出每一个要做的项目,只要业主

需求不变,就承诺没有增项。一些公司规定水电改造部分超过预算10%,超出部分费用

打折。这样一来工队就会赔本,以此限制水电改造增项。“金尚装饰在水电改造方面设

置了‘水电包’,每一个点位都非常清晰,也杜绝了增项。”总经理表示。
不过,正常的增项是不可避免的,大家要提防的是恶意增项部分。总经理介绍,“有很

多业主装修到一半看到邻居家的背景墙好看,自己也要加。或者业主临时起意安装大功

率的即热型热水器,必须单走6平方毫米的电路。这类增项都源自业主需求的变化,一

般装修过程中都会发生。”而恶意增项则是强加上一些业主根本不需要的项目。比如,

能用2.5平方毫米的电路,工长一定要放4平方毫米的。本身家里面积就不大,工长却建

议业主做个背景墙……
不过专家表示,虽说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但遇到工长提的类似建议,只要冷静下来理

性思考,一般都能辨别。家里只有普通的几样家常电器,除了空调,都没有必要设置4

平方毫米的电路。而本身层高就不够、客厅面积又狭小,繁复的吊顶、背景墙自然也就

应该省了。

问题3
我觉得不要用工商局的标准合同来付款,那个合同付给装修公司的钱太多了,不能起到

反制作用。
工程款牵制不治本
总经理认为,用工程款来牵制施工队本身就是不治本的方法。如果业主家选择了游击队

,若工程质量有问题,赔付额已经超出了其利润,游击队很可能不要尾款,“拍拍屁股

走人。”但是在品牌公司中,无论消费者采用怎样的付款方式,“该干的活一定是要干

好的。而且需要返工的必须返工。大家都丢不起人。”因此,工程的质量还是要依靠公

司本身的信誉和管理水平。

问题4
我忍受不了装修公司,提出中止合同,但他们要我赔10%的违约金。家里没装好,还要

赔钱,真窝火。

中途退单成本高
根据最新版版《济南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济南市家装合同

》)中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

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业内人士介绍,无论业主还是施工方提出解除合同,一

般的赔付额都在总工程款的10%左右。既然业主不愿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合同可

以解除,不过付违约金也是在情理之中。
另外,剩下的“半拉子工程”虽然也有品牌公司愿意接单,但是已经完工的工程保修无

人负责。而且考虑到拆除等成本,接手公司会将价格提高不少。专家建议,若业主对工

程质量有异议,可走正常投诉渠道解决,若确实不符合相关标准,损失应由装饰公司承

担。贸然解除合同,损失可能不小。#香溢澜庭# #济南大华紫郡# #济南·泰禾·济南院子[地点]#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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