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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酒。一
执政D,只有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
常怀爱民之心、为民之志、惠民之情,人生奋斗就有了更高思想起点、不竭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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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怀爱民之心、为民之志、惠民之情,人生奋斗就有了更高思想起点、不竭精神动力。
巴中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潜能 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近年来,巴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乡村振兴为统领,积极推进产业大发展,推动特色产业从“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不断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助力乡村振兴。目前,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5件,产品品牌价值130亿元,产业产值约250亿元。“南江核桃”“平昌青花椒”等6种优质农产品搭乘中欧班列出口欧洲,“平昌青花椒”“江口青鳙”2件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南江黄羊”“平昌青花椒”两件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2021年全国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典型案例。
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通江银耳”历史悠久,发轫于盛唐,食用于宋元,入药于明清,是清廷御膳之珍馐。1995年3月,“首批百家中国特产之乡命名暨宣传活动组委会”正式将通江县命名为“中国银耳之乡”。2019年,通江银耳荣登四川“一城一品”金榜,入选中国农产品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一批)价值评估榜单,品牌价值达40.41亿元。通江县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8部委认定为四川省通江县通江银耳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品通江银耳、享绿色天珍”广告在中央电视台14个频道滚动播出,“通江银耳”知名品牌享誉全国。2020年,通江银耳(食用菌)产量产值创历史新高,通江银耳(干品)达75万斤,有效带动8000多户2万余名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南江黄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江黄羊”被誉为“亚洲第一羊”“世界名羊”,系国家“86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为“国内肉用性能最好的山羊新品种”,具有“三高两低一丰富”(蛋氨酸、赖氨酸、谷氨酸含量高,胆固醇、脂肪含量低,硒、钙、铁等微量元素丰富)显著特征。南江黄羊以其生长发育快、产肉性能好、繁殖能力强、板皮品质优、适应范围广、改良效果佳的独特优势而闻名于世,享有“中国第一山羊”之美誉。先后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20项,国家级奖励1项,省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获国家首批无公害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欧盟有机认证,南江黄羊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肉羊核心育种场,“借羊还羊”获全球最佳减贫案例,品牌价值达41.85亿元。
南江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江金银花”种植于川、陕交界的四川盆地北部边缘地区,自然条件独特,区域特征明显,具有现代的特色加工工艺。 南江金银花品质独特,色碧、味甘、清香、富硒、天然。经科学鉴定,其内含的绿原酸含量达6.38%,木犀草苷达0.108%,黄酮氨基酸含量居全国金银花之首。连片发展金银花产业,覆盖15个乡镇,种植面积达到18.6万亩,投产15万亩,产量4500吨;干制初加工厂50个,加工储藏能力达到5000吨,绿原酸提取加工厂1个,年产量1000吨,综合产值达15亿元,品牌价值24.5亿元,金银花产业已成为全县巩固脱贫成效、助力乡村振兴的骨干产业。
江口青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江口青鳙”学名华鲮,为平昌县巴河流域特有鱼种,以体型优美、肉质鲜嫩、营养丰富著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华鲮(江口青鳙学名)列为长江十五种珍贵水生动物之一,2014年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7年11月21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司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策略,投资上亿元,建成我国最大的江口青鳙苗种孵化与成鱼养殖基地,于2019年实现了江口青鳙人工孵化技术零的突破,江口青鳙的资源总量得到改善。目前,该基地拥有优质鱼苗1200万尾,成鱼存塘量已超过100万斤,“十四五”末产值预超3亿元,2022年,“江口青鳙”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
平昌青花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平昌青花椒”颗粒圆大,呈鲜绿或黄绿色,表面油胞大而密,气味芳香,浓郁而持久;富含硒、氨基酸等多种微量元素;干花椒呈绿褐色,气味清香,麻味纯正。2017年11月,“平昌青花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现有标准化花椒示范基地10万亩,生产加工企业5家,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130余家,年产花椒1.35万吨,综合产值2亿元。建成集花椒研发、加工、交易、体验、展销于一体的川东北地区最大的青花椒交易中心。花椒产业形成了椒育苗基地、花椒种植基地、青花椒加工基地和市场营销的立体复合型的产业格局。
罗村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罗村茶”具有色绿、香高、味醇、鲜爽、形美、富含锌硒的品质特点。罗村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系列产品先后获得国际茶业博览会金奖、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中茶杯”一等奖、西博会金奖等100多项国家及省级荣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四川十大茶叶企业。四川省通江县罗村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司+基地+专合社+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先后在铁溪镇、永安镇、烟溪乡等乡镇带动发展茶叶生产,自建茶叶基地2000亩,订单茶叶基地15000亩,其它合作方式茶叶基地3000亩,工厂3个,年产加工500吨,季节性用工800余人,带动农户1700余户致富增收。
巴山土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巴山土鸡”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巴中市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等4个县区行政区域养殖发展。“巴山土鸡”氨基酸含量高、低脂肪、高蛋白,富含硒、维生素D、维生素E,有抗疲劳、提高免疫力、补血补气等功效,是产妇及老少皆宜的天然营养品、风味极佳的纯绿色无公害食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近年来,巴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乡村振兴为统领,积极推进产业大发展,推动特色产业从“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不断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助力乡村振兴。目前,全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5件,产品品牌价值130亿元,产业产值约250亿元。“南江核桃”“平昌青花椒”等6种优质农产品搭乘中欧班列出口欧洲,“平昌青花椒”“江口青鳙”2件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南江黄羊”“平昌青花椒”两件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2021年全国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典型案例。
通江银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通江银耳”历史悠久,发轫于盛唐,食用于宋元,入药于明清,是清廷御膳之珍馐。1995年3月,“首批百家中国特产之乡命名暨宣传活动组委会”正式将通江县命名为“中国银耳之乡”。2019年,通江银耳荣登四川“一城一品”金榜,入选中国农产品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第一批)价值评估榜单,品牌价值达40.41亿元。通江县被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8部委认定为四川省通江县通江银耳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品通江银耳、享绿色天珍”广告在中央电视台14个频道滚动播出,“通江银耳”知名品牌享誉全国。2020年,通江银耳(食用菌)产量产值创历史新高,通江银耳(干品)达75万斤,有效带动8000多户2万余名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南江黄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江黄羊”被誉为“亚洲第一羊”“世界名羊”,系国家“86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为“国内肉用性能最好的山羊新品种”,具有“三高两低一丰富”(蛋氨酸、赖氨酸、谷氨酸含量高,胆固醇、脂肪含量低,硒、钙、铁等微量元素丰富)显著特征。南江黄羊以其生长发育快、产肉性能好、繁殖能力强、板皮品质优、适应范围广、改良效果佳的独特优势而闻名于世,享有“中国第一山羊”之美誉。先后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20项,国家级奖励1项,省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获国家首批无公害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欧盟有机认证,南江黄羊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肉羊核心育种场,“借羊还羊”获全球最佳减贫案例,品牌价值达41.85亿元。
南江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江金银花”种植于川、陕交界的四川盆地北部边缘地区,自然条件独特,区域特征明显,具有现代的特色加工工艺。 南江金银花品质独特,色碧、味甘、清香、富硒、天然。经科学鉴定,其内含的绿原酸含量达6.38%,木犀草苷达0.108%,黄酮氨基酸含量居全国金银花之首。连片发展金银花产业,覆盖15个乡镇,种植面积达到18.6万亩,投产15万亩,产量4500吨;干制初加工厂50个,加工储藏能力达到5000吨,绿原酸提取加工厂1个,年产量1000吨,综合产值达15亿元,品牌价值24.5亿元,金银花产业已成为全县巩固脱贫成效、助力乡村振兴的骨干产业。
江口青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江口青鳙”学名华鲮,为平昌县巴河流域特有鱼种,以体型优美、肉质鲜嫩、营养丰富著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华鲮(江口青鳙学名)列为长江十五种珍贵水生动物之一,2014年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7年11月21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公司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策略,投资上亿元,建成我国最大的江口青鳙苗种孵化与成鱼养殖基地,于2019年实现了江口青鳙人工孵化技术零的突破,江口青鳙的资源总量得到改善。目前,该基地拥有优质鱼苗1200万尾,成鱼存塘量已超过100万斤,“十四五”末产值预超3亿元,2022年,“江口青鳙”地理标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
平昌青花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平昌青花椒”颗粒圆大,呈鲜绿或黄绿色,表面油胞大而密,气味芳香,浓郁而持久;富含硒、氨基酸等多种微量元素;干花椒呈绿褐色,气味清香,麻味纯正。2017年11月,“平昌青花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现有标准化花椒示范基地10万亩,生产加工企业5家,花椒种植专业合作社130余家,年产花椒1.35万吨,综合产值2亿元。建成集花椒研发、加工、交易、体验、展销于一体的川东北地区最大的青花椒交易中心。花椒产业形成了椒育苗基地、花椒种植基地、青花椒加工基地和市场营销的立体复合型的产业格局。
罗村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罗村茶”具有色绿、香高、味醇、鲜爽、形美、富含锌硒的品质特点。罗村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系列产品先后获得国际茶业博览会金奖、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中茶杯”一等奖、西博会金奖等100多项国家及省级荣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四川十大茶叶企业。四川省通江县罗村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司+基地+专合社+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先后在铁溪镇、永安镇、烟溪乡等乡镇带动发展茶叶生产,自建茶叶基地2000亩,订单茶叶基地15000亩,其它合作方式茶叶基地3000亩,工厂3个,年产加工500吨,季节性用工800余人,带动农户1700余户致富增收。
巴山土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巴山土鸡”系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巴中市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等4个县区行政区域养殖发展。“巴山土鸡”氨基酸含量高、低脂肪、高蛋白,富含硒、维生素D、维生素E,有抗疲劳、提高免疫力、补血补气等功效,是产妇及老少皆宜的天然营养品、风味极佳的纯绿色无公害食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租户违背协议改造房屋还胡搅蛮缠,律师正本清源维护房东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乙承租甲的房屋并私自改造,产生纠纷后达成调解协议。乙不但未履行,还以房屋含违建部分为由主张赔偿。黄晨婕律师认为,甲房屋违建是历史遗留问题,租赁合同出租面积不含违建部分,乙未按合同及调解书履行属于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乙向甲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法理分析到位,依法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经中介公司介绍,甲将自己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乙作员工宿舍使用。乙实地看房后和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仅作为居住使用。
2、租赁期限为十年,AAAA年A月A日至BBBB年B月B日。乙向甲缴纳押金D万元;以后按照每月CC千元的价格半年一次向甲支付租金。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若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E万元。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给乙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可以做隔间作为宿舍使用。此后,甲、乙双方通过《设备交接清单》对涉案房屋以及房屋内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等进行了交接。
乙接收房屋后,拟在涉案房屋内增设墙体隔断并搭建卫生间,甲认为此举需报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在未获得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前,乙不得如此施工。为此,乙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甲、乙双方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载明:
①甲自动放弃20天房租;
②乙在原合同约定的隔间位置定义在涉案房屋的两个大房间内,乙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但是,乙可以在此二个大房间内各隔出一个独立的空间添置淋浴房,但不得添置便坑(大小便坑);
③乙可以在原涉案房屋已有的厕所位置添加一个卫生间;
④甲不限制乙安排一些临时性的客户、亲戚、朋友居住涉案房屋。
《调解书》生效后一段时间,甲发现:①乙使用涉案房屋开设旅店;②乙并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③乙还将甲移交的原有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燃气表以及装潢拆除。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赔偿。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
①因为自己接受的涉案房屋边上,有甲未经合法手续搭建的MM平方房屋(以下简称:违建),该违建部分也是甲出租给乙的房屋内容之一。因有关部门通知乙,该MM平方米房屋属于违建,所以,乙已经将该违建部分拆除。因此,自己实施前述行为的原因,是为了在该违建被拆除后,有效使用涉案房屋;
②现在的事实说明,甲出租给乙的房屋含违建部分,所以,甲在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乙隐瞒出租房屋含违建的事实。因此,乙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甲向乙实际交付的房屋,确实含违建部分,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合法性很可能存在问题。所以,针对乙要求甲赔偿的问题而言,甲很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针对违约,后续的诉讼走向未必对甲有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从根本上体现执业律师应该充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宗旨。为此,我们增加了黄晨婕律师加入到本案的具体办理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乙的抗辩纯属胡搅蛮缠。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甲出租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显然不含乙所称的违建部分。
2、乙是在实地看房后和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NN平方米房屋以外,存在MM平方米违建,是乙必然发现而应该知道的。
3、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甲为了出租涉案房屋才搭建的。
4、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甲出租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显然不含乙所称的违建部分,同时,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甲为了出租涉案房屋才搭建的,所以,乙在接受甲出租的涉案房屋时(或者以后)使用该违建,不能反过来理解为甲将该违建出租给乙。
同时,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CC千元,亦不高于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正常出租价,所以,关于违建的所有问题,和涉案的租赁纠纷在法律上均是没有任何正当关联的。乙据此认为甲在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乙隐瞒出租房屋含违建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5、因为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是会和甲联系以后才处理该问题的。所以,在有关部门没有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统一处理的情况下,乙声称因有关部门通知乙,该MM平方米房屋属于违建,其真实性是值得查证的。乙自己给自己赋予对违建的认定权和拆除权之行为合法性,更是需要质疑的。
6、《调解书》的根本法律属性,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这些被变更的内容,对甲、乙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没有被《调解书》变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内容,对甲、乙双方而言,依旧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这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律内容。
7、对照《调解书》的内容,乙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②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的行为,显然是乙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一)。
对照《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被《调解书》变更的合同条款。乙“①乙使用涉案房屋开设旅店;③乙还将甲移交的原有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燃气表以及装潢拆除”的行为,显然是乙并没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二)。
综上所述应该可以认定,违约行为一和违约行为二充分证明,本案中真正的违约人,应该是乙而不是甲。这是我们必须向法院正本清源的进行说明的问题。
8、关于乙提出的“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乙自称的所有损失内容,都是由乙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甲没有针对乙自称的这些损失,实施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因此,乙提出的“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9、因为,乙是不能自己给自己赋予对违建的认定权和拆除权的;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是会和甲联系以后才处理违建问题的,但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这样做,甲需要时间去进行核实。所以,虽然关于违建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但是,甲可以保留另案处理这个问题的权利。
纵观本案,因为违约行为一和违约行为二,决定了乙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因此,甲据此要求和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由于黄晨婕律师的前述9点法律分析意见,切中了正确认定涉案事实、是非和正确在本案中适用法律的关键,此9点意见到达法院以后,法院很快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乙对甲进行赔偿。#法律##法律咨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解除合同##赔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乙承租甲的房屋并私自改造,产生纠纷后达成调解协议。乙不但未履行,还以房屋含违建部分为由主张赔偿。黄晨婕律师认为,甲房屋违建是历史遗留问题,租赁合同出租面积不含违建部分,乙未按合同及调解书履行属于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乙向甲赔偿。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法理分析到位,依法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据理力争,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经中介公司介绍,甲将自己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乙作员工宿舍使用。乙实地看房后和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仅作为居住使用。
2、租赁期限为十年,AAAA年A月A日至BBBB年B月B日。乙向甲缴纳押金D万元;以后按照每月CC千元的价格半年一次向甲支付租金。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若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如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E万元。若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押金外,还须支付给乙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可以做隔间作为宿舍使用。此后,甲、乙双方通过《设备交接清单》对涉案房屋以及房屋内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等进行了交接。
乙接收房屋后,拟在涉案房屋内增设墙体隔断并搭建卫生间,甲认为此举需报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在未获得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前,乙不得如此施工。为此,乙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甲、乙双方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载明:
①甲自动放弃20天房租;
②乙在原合同约定的隔间位置定义在涉案房屋的两个大房间内,乙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但是,乙可以在此二个大房间内各隔出一个独立的空间添置淋浴房,但不得添置便坑(大小便坑);
③乙可以在原涉案房屋已有的厕所位置添加一个卫生间;
④甲不限制乙安排一些临时性的客户、亲戚、朋友居住涉案房屋。
《调解书》生效后一段时间,甲发现:①乙使用涉案房屋开设旅店;②乙并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③乙还将甲移交的原有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燃气表以及装潢拆除。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赔偿。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
①因为自己接受的涉案房屋边上,有甲未经合法手续搭建的MM平方房屋(以下简称:违建),该违建部分也是甲出租给乙的房屋内容之一。因有关部门通知乙,该MM平方米房屋属于违建,所以,乙已经将该违建部分拆除。因此,自己实施前述行为的原因,是为了在该违建被拆除后,有效使用涉案房屋;
②现在的事实说明,甲出租给乙的房屋含违建部分,所以,甲在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乙隐瞒出租房屋含违建的事实。因此,乙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甲向乙实际交付的房屋,确实含违建部分,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合法性很可能存在问题。所以,针对乙要求甲赔偿的问题而言,甲很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针对违约,后续的诉讼走向未必对甲有利。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从根本上体现执业律师应该充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宗旨。为此,我们增加了黄晨婕律师加入到本案的具体办理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乙的抗辩纯属胡搅蛮缠。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甲出租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显然不含乙所称的违建部分。
2、乙是在实地看房后和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NN平方米房屋以外,存在MM平方米违建,是乙必然发现而应该知道的。
3、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甲为了出租涉案房屋才搭建的。
4、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甲出租房屋的面积共NN平方米,显然不含乙所称的违建部分,同时,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甲为了出租涉案房屋才搭建的,所以,乙在接受甲出租的涉案房屋时(或者以后)使用该违建,不能反过来理解为甲将该违建出租给乙。
同时,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CC千元,亦不高于同等地段同类房屋的正常出租价,所以,关于违建的所有问题,和涉案的租赁纠纷在法律上均是没有任何正当关联的。乙据此认为甲在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乙隐瞒出租房屋含违建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5、因为该MM平方米违建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普遍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是会和甲联系以后才处理该问题的。所以,在有关部门没有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统一处理的情况下,乙声称因有关部门通知乙,该MM平方米房屋属于违建,其真实性是值得查证的。乙自己给自己赋予对违建的认定权和拆除权之行为合法性,更是需要质疑的。
6、《调解书》的根本法律属性,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这些被变更的内容,对甲、乙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没有被《调解书》变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内容,对甲、乙双方而言,依旧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这是我们具体办理本案不可忽视的重要法律内容。
7、对照《调解书》的内容,乙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②拆除已在这二个房间内增设的墙体隔断和卫生间”的行为,显然是乙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一)。
对照《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被《调解书》变更的合同条款。乙“①乙使用涉案房屋开设旅店;③乙还将甲移交的原有的冰箱、空调、洗衣机、抽油烟机、燃气表以及装潢拆除”的行为,显然是乙并没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二)。
综上所述应该可以认定,违约行为一和违约行为二充分证明,本案中真正的违约人,应该是乙而不是甲。这是我们必须向法院正本清源的进行说明的问题。
8、关于乙提出的“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乙自称的所有损失内容,都是由乙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甲没有针对乙自称的这些损失,实施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因此,乙提出的“甲因此应该对乙进行赔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9、因为,乙是不能自己给自己赋予对违建的认定权和拆除权的;正常情况下,有关部门是会和甲联系以后才处理违建问题的,但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这样做,甲需要时间去进行核实。所以,虽然关于违建的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但是,甲可以保留另案处理这个问题的权利。
纵观本案,因为违约行为一和违约行为二,决定了乙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因此,甲据此要求和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由于黄晨婕律师的前述9点法律分析意见,切中了正确认定涉案事实、是非和正确在本案中适用法律的关键,此9点意见到达法院以后,法院很快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乙对甲进行赔偿。#法律##法律咨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权##解除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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