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这两派都对,也都不对。因为,美固然不能用简单的“知性概念”来加以规定,但也不是纯粹个人主观的爱好或趣味;审美的个人愉快指向全人类普遍性的道德基础,它是个人心灵具有社会普遍性的表征;因此个人的审美感受虽无法通过逻辑来论证和强加于人,却可以用一种超验的“理性概念”(理念)作为标准,这理性概念并不规定什么是美,只是作为一种引导,要求一切人都“应该”不断趋向于共同的审美感受。所以,一个鉴赏判断是否适合于这种“审美理念”,这是可以永远争辩下去的,因为这种审美理念本身被看作一种永远无法实现、可望而不可即的假设;但这个假设对于审美来说又是绝对必要的,它使审美超出一般快感之上,而接触到人的不可知的本体。《黄与蓝的交响》
公平与正义只是社会发展的最低成本的方式,与河水往低处流是一样的道理,没有特别崇高的价值意义。熵值越高能量越小,我们应该明白一个公平与正义无法体现的社会则需要更高的能量去维护它运行,这似乎不符合热力学第二定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熵增定律。公平与正义并不是法律通假字,它可以比法律的约束力高也可以比它低。总之公平与正义是理念与理性超验主义的存在,法律只是客观存在一部分投影而已。各司其职即正义,各为所用即公平。
在康德看来,这种“反思的判断力”既与对一个对象的实际认识无关,那么它就是诸认识能力(感性直观、知性、理性)本身的自由协调活动。由于它是“诸认识能力的活动”,所以它虽不是认识,却也与认识紧密相联(即“好像是一种认识”);又因为它是一种“自由协调的活动”,所以它虽不是道德实践,却也与人的自由本体和道德密切相关(它“象征”着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在审美中是通过鉴赏所带来的愉快(美感)而结合到一起来的:人在审美愉快中既感到了自己超越一切尘世利害关系的(超验的)自由本质,同时又以纯感性的方式象征性地实践着这一本质,这样就构成了从认识到道德、从必然到自由、从现象到本体的某种过渡。《黄与蓝的交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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