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认为违约金系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其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故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最近两天,部分烂尾楼业主宣布停止偿还商品房按揭贷款,引发了声势浩大的“断供声明”。师老师与律师聊了聊,虽然很多购房人都迫于无奈,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如果购房人断供,银行可以起诉购房人要求支付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拒不履行的,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所以如果没有法院判决而断供,对于购房人来说可能会陷入不利的境地。
再说这件事本身,很多购房者都是掏空家庭“六个钱包”买房的普通人,地方政府一定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益。而且如果出现断供潮,对于社会、金融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也会极其糟糕,因此对于已“暴雷”房企的烂尾楼,地方政府尽快确定权责关系,协调有实力企业接手、复工,给予购房者信心,避免这类事件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从监管层面来看,规范开发商贷款政策、规范期房资金和保证金也刻不容缓。#全国15省超50楼盘发布停供声明# #鸿儒计划#
再说这件事本身,很多购房者都是掏空家庭“六个钱包”买房的普通人,地方政府一定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益。而且如果出现断供潮,对于社会、金融等各方面的负面影响也会极其糟糕,因此对于已“暴雷”房企的烂尾楼,地方政府尽快确定权责关系,协调有实力企业接手、复工,给予购房者信心,避免这类事件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从监管层面来看,规范开发商贷款政策、规范期房资金和保证金也刻不容缓。#全国15省超50楼盘发布停供声明# #鸿儒计划#
这篇文章充斥着资本下的冷漠!而且带有威胁的口吻!有些话说到露骨的冷血!这还是天天喊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该有的样子吗?看看下面文章里的话,摆明了就是我不管你遭遇了什么最后让你破产甚至家破人亡你也得把钱给我!
(违约之后,银行可能会向购房人进行催收,冻结购房者名下其他资产、影响个人征信情况,严重甚至会起诉购房者要求强制执行。通常只有在业主的确无力支付房贷后,银行才会考虑处置抵押物。)赤裸裸的冷血与威胁!
那就让银行一个个的起诉购房者吧!
(违约之后,银行可能会向购房人进行催收,冻结购房者名下其他资产、影响个人征信情况,严重甚至会起诉购房者要求强制执行。通常只有在业主的确无力支付房贷后,银行才会考虑处置抵押物。)赤裸裸的冷血与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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