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档案日# 档案见证小康路 聚焦脱贫攻坚决胜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罗阳担任中国第一艘航空母舰舰载机歼-15研制现场总指挥。没有经验,也没有现成的关键技术可以借鉴,航空制造大国对技术的封锁,留给航空人的只有自主创新一条路可走。在航母上,罗阳坚持亲力亲为,与科研人员一起整理试验数据,观看每次起降过程,记录和分析飞机状态,出现身体不适,也没有中途下舰,甚至都没有去找医护人员检查,直至人生最后一刻。
《时空穿越、光速c猜想》
2020年5月5日,记录前些天的思维。
近百年,世界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科研条件越来越好,科研经费越来越多,但作为推动人类发展的物理学却几十年停滞不前,丝毫没有上个世纪初那样的百花齐放。或许马上有人会说:“现在人类物理学已经到达瓶颈,60变成90很容易,但90变成100就很难了。”那么,我不想评价你的想法,我只是觉得,也许牛顿出生之前的那个年代的人们,也有可能会有人觉得他们的物理学已经到达了90分的水平。无知不可怕,无知装有知就很可怕了。
确是人生些许无聊,我对与后世对话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百年之后,揭开我的棺材板,看到我留下的一切,希望能对我的思想、我的人生产生些许兴趣。思维来到这里,便可以打住,主题已经引出,下面进入正题。
几十年前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提出了时空穿梭的理论,之后便被一群物理学家奉为真理,推崇备至,甚至时空穿梭还成了一时兴起的追求,无数人花费无数的金钱和精力去研究时光机。大家都在关注如何把物质提升到光速,却好像从来没人质疑过这个理论是否可靠。为了解释时光穿梭,又有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提出了平行宇宙。更是推崇备至。无数的影视、小说更是把这一理论推的是家喻户晓。那么,如果真理真的是这样的话,我想试着按照我的思维,来推演一下。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我们把我们目前所处于的这个时空定义为原始时空,我们的时间线定义为一条笔直的、没有岔路的直线。我们把我们此刻所处的时间点假设为这条直线上的某一点。那么,如果假设成立的话,我这个时空的未来,此时此刻就已经真实存在了,假设我不去做任何改变,不产生任何平行宇宙,那么在我这个时空的未来的未来的未来,时光机早就已经出现,甚至已经普及,对于可以随意窥探时空窥探历史的未来人类,那一定会有一些看不惯我此时此刻正在写论文抨击时空穿越,然后在下一秒,或者在我发出这篇文章之前,就突然出现在我身后给我一巴掌!我回头看了一下,很显然他没有来找我。当然或许是因为他对我不敢兴趣,那么我很好奇,我不相信他对牛顿、对爱因斯坦、对最先提出时光机的人也不感兴趣。很显然我所在的这个时空,他们没有穿越过来。当然,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早就解释过了,当你穿越时空的时候,你就进入了另一条时间线。那好,我假设这句话是对的,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时光穿越者穿越到我这个时间点之前,我这条时间线是没有岔路的,是一条笔直的时间线,而他穿越过来之后,就有了这条时间线,那么也就是说在他降落到我所处的时间点的瞬间,他创造了一个时空!创造了一个地球!创造了一个宇宙!他一台时光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有能吞吐一个宇宙的能量吗?是一个简单的光速c就能给出的能量?想想一个宇宙大爆炸里能容纳多少倍超越光速的能量。最简单用天文望远镜看看黑洞就知道了。时光穿梭、创造宇宙,怎么可能是你一个光速c就能解决的问题。或许有人这会儿要直接否定能量守恒、量子理论、万有引力了。如果这样都不能否定时光机的话,我们怕是正在演一场《黑客帝国》了!当然我以上理论并非无暇,别忘了我开头的几个假设。那么接下来,我们假设以上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我目前并不处在我所在的时空的时间线的原点和终点之间的位置,那么,我就只有可能处在这条时间线的原点或者此时此刻的终点位置了,很显然,我活了二十多年了,我绝对不处在原点位置,那么我只有可能是处在我这个时空的终点位置了,这是唯一的解释。那么此刻如果我想要进行时空穿梭的话,我依然要拥有创造一个宇宙的能量,一个小小的光速c,连偌大宇宙里一个黑洞都摆脱不了,还想创造时空、创造宇宙,简直不可能。倘若当年你说需要光速的n(n>1)倍,我还真就无话可说了,这宇宙里是光速n倍的物质,还真举不出确切例子。或者你说,当我到达光速的时候,我的身体会返老还童,我还是很信服的。当然或许还有人会说,穿越时空之后,只能你看到他们但是他们看不到你,就像看电视一样。那么请问你这是在穿越时空吗?你只是找到了上帝视角查阅我这个时空的时间线而已。可以理解为你脱离了我这个宇宙,那么你真的认为一个小小的光速c就能让你脱离这个宇宙吗,别忘了光速可是远远逃脱不了黑洞的引力的。所以说,当我们发现前路行进艰难的时候,不妨检查一下,是不是之前的理论早就错了。
记录下自己在某些时间点的思维,希望将来会有感兴趣的人,揭棺材板的人感兴趣也行。其实我曾经是个理科生,很强的那种、想要为国家献身的那种[旺柴],所以写诗神马的,都是一时兴起想在棺材板上多刻几个字而已。
2020年5月5日,记录前些天的思维。
近百年,世界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科研条件越来越好,科研经费越来越多,但作为推动人类发展的物理学却几十年停滞不前,丝毫没有上个世纪初那样的百花齐放。或许马上有人会说:“现在人类物理学已经到达瓶颈,60变成90很容易,但90变成100就很难了。”那么,我不想评价你的想法,我只是觉得,也许牛顿出生之前的那个年代的人们,也有可能会有人觉得他们的物理学已经到达了90分的水平。无知不可怕,无知装有知就很可怕了。
确是人生些许无聊,我对与后世对话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百年之后,揭开我的棺材板,看到我留下的一切,希望能对我的思想、我的人生产生些许兴趣。思维来到这里,便可以打住,主题已经引出,下面进入正题。
几十年前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提出了时空穿梭的理论,之后便被一群物理学家奉为真理,推崇备至,甚至时空穿梭还成了一时兴起的追求,无数人花费无数的金钱和精力去研究时光机。大家都在关注如何把物质提升到光速,却好像从来没人质疑过这个理论是否可靠。为了解释时光穿梭,又有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提出了平行宇宙。更是推崇备至。无数的影视、小说更是把这一理论推的是家喻户晓。那么,如果真理真的是这样的话,我想试着按照我的思维,来推演一下。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我们把我们目前所处于的这个时空定义为原始时空,我们的时间线定义为一条笔直的、没有岔路的直线。我们把我们此刻所处的时间点假设为这条直线上的某一点。那么,如果假设成立的话,我这个时空的未来,此时此刻就已经真实存在了,假设我不去做任何改变,不产生任何平行宇宙,那么在我这个时空的未来的未来的未来,时光机早就已经出现,甚至已经普及,对于可以随意窥探时空窥探历史的未来人类,那一定会有一些看不惯我此时此刻正在写论文抨击时空穿越,然后在下一秒,或者在我发出这篇文章之前,就突然出现在我身后给我一巴掌!我回头看了一下,很显然他没有来找我。当然或许是因为他对我不敢兴趣,那么我很好奇,我不相信他对牛顿、对爱因斯坦、对最先提出时光机的人也不感兴趣。很显然我所在的这个时空,他们没有穿越过来。当然,某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早就解释过了,当你穿越时空的时候,你就进入了另一条时间线。那好,我假设这句话是对的,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时光穿越者穿越到我这个时间点之前,我这条时间线是没有岔路的,是一条笔直的时间线,而他穿越过来之后,就有了这条时间线,那么也就是说在他降落到我所处的时间点的瞬间,他创造了一个时空!创造了一个地球!创造了一个宇宙!他一台时光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有能吞吐一个宇宙的能量吗?是一个简单的光速c就能给出的能量?想想一个宇宙大爆炸里能容纳多少倍超越光速的能量。最简单用天文望远镜看看黑洞就知道了。时光穿梭、创造宇宙,怎么可能是你一个光速c就能解决的问题。或许有人这会儿要直接否定能量守恒、量子理论、万有引力了。如果这样都不能否定时光机的话,我们怕是正在演一场《黑客帝国》了!当然我以上理论并非无暇,别忘了我开头的几个假设。那么接下来,我们假设以上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我目前并不处在我所在的时空的时间线的原点和终点之间的位置,那么,我就只有可能处在这条时间线的原点或者此时此刻的终点位置了,很显然,我活了二十多年了,我绝对不处在原点位置,那么我只有可能是处在我这个时空的终点位置了,这是唯一的解释。那么此刻如果我想要进行时空穿梭的话,我依然要拥有创造一个宇宙的能量,一个小小的光速c,连偌大宇宙里一个黑洞都摆脱不了,还想创造时空、创造宇宙,简直不可能。倘若当年你说需要光速的n(n>1)倍,我还真就无话可说了,这宇宙里是光速n倍的物质,还真举不出确切例子。或者你说,当我到达光速的时候,我的身体会返老还童,我还是很信服的。当然或许还有人会说,穿越时空之后,只能你看到他们但是他们看不到你,就像看电视一样。那么请问你这是在穿越时空吗?你只是找到了上帝视角查阅我这个时空的时间线而已。可以理解为你脱离了我这个宇宙,那么你真的认为一个小小的光速c就能让你脱离这个宇宙吗,别忘了光速可是远远逃脱不了黑洞的引力的。所以说,当我们发现前路行进艰难的时候,不妨检查一下,是不是之前的理论早就错了。
记录下自己在某些时间点的思维,希望将来会有感兴趣的人,揭棺材板的人感兴趣也行。其实我曾经是个理科生,很强的那种、想要为国家献身的那种[旺柴],所以写诗神马的,都是一时兴起想在棺材板上多刻几个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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