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旅讯# 【#雍和宫有序恢复开放# 】据雍和宫游客信众服务官微消息,雍和宫自2022年7月19日起有序恢复开放。夏秋季(4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时间为09:00—17:00(09:00开门,16:30止票,17:00清场);冬春季(11月1日至3月31日)开放时间为09:00—16:30(09:00开门,16:00止票,16:30清场)。雍和官每天限额接待25000人,以中午12点为节点区分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上午时段发售门票10000张,下午时段发售门票15000张。为有效防控疫情,雍和宫暂不提供现场购票服务,实行全部网上实名预约购票。请游客通过“雍和宫游客信众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唯一途径实名预约购票,切勿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门票,以免造成不能入宫、无法退票等问题。
【发布违法广告!锡盟一公司被自治区曝光】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第二季度全区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中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 内蒙古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包含“呼市唯一建筑面积约89㎡三房”和“呼市唯一89㎡功能三居超越想象由此上楼”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中所述“呼市唯一”内容的证明材料和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 赛罕区新建东街意林食品烘焙工坊违法使用国旗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售货区内展示的商品宣传品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产品名称、形象图片、价格、“面包西点,只卖当天!”等内容,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新途径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5天政治3天语文3天英语, 10天强化进阶, 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5天精品政治、3天精品语文、2天精品英语地面课, 10天升本、10天强化进阶、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和“10天讲练结合,科学安排,稳步提升、不过退费/全退,优学上岸,拿证稳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对教育、培训的结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四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单位的广告宣传栏上发布含有“一次手术,彻底治愈”的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五 赤峰市鑫德堂大药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含有“纯进口”允诺的藿香正气水广告,并在发布前未办理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手续,经查该药品产地与广告允诺的“纯进口”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六 锡林郭勒盟日升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带有“世界上最安全的葵花种子”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对其表述“世界上最安全”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七 杭锦旗锡尼康复养生保健服务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康复养生保健主要治疗关节炎、富贵包等、尤其对脑梗、治疗效果好,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治疗效果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八 内蒙古大地源燃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你加油,我优惠。92#汽油、95#汽油直降1.25元,还有惊喜礼品相送,积分兑豪礼充值更优惠”。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中没有对汽油价格准确、清楚、明白表示汽油原价格基数,只标明了降价幅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上海暴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第二季度全区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中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 内蒙古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包含“呼市唯一建筑面积约89㎡三房”和“呼市唯一89㎡功能三居超越想象由此上楼”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中所述“呼市唯一”内容的证明材料和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 赛罕区新建东街意林食品烘焙工坊违法使用国旗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售货区内展示的商品宣传品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产品名称、形象图片、价格、“面包西点,只卖当天!”等内容,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新途径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5天政治3天语文3天英语, 10天强化进阶, 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5天精品政治、3天精品语文、2天精品英语地面课, 10天升本、10天强化进阶、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和“10天讲练结合,科学安排,稳步提升、不过退费/全退,优学上岸,拿证稳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对教育、培训的结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四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单位的广告宣传栏上发布含有“一次手术,彻底治愈”的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五 赤峰市鑫德堂大药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含有“纯进口”允诺的藿香正气水广告,并在发布前未办理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手续,经查该药品产地与广告允诺的“纯进口”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六 锡林郭勒盟日升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带有“世界上最安全的葵花种子”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对其表述“世界上最安全”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七 杭锦旗锡尼康复养生保健服务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康复养生保健主要治疗关节炎、富贵包等、尤其对脑梗、治疗效果好,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治疗效果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八 内蒙古大地源燃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你加油,我优惠。92#汽油、95#汽油直降1.25元,还有惊喜礼品相送,积分兑豪礼充值更优惠”。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中没有对汽油价格准确、清楚、明白表示汽油原价格基数,只标明了降价幅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上海暴雨#
#华大小黑板##我在华大等你#【新生服务指南】
1.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点击“录取进度”了解我校在各省(市、区)各批次、各招生类型的录取进度,考生也可关注“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录取进展情况。
2.考生了解到录取进度后,可进入微信小程序(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首页右下角扫码进入)“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综合查询”—“录取查询”查询是否被我校录取,也可以登录各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官网查询录取结果。我校通知书邮寄后,微信小程序查询页面还会显示邮单号,考生可以跟踪了解通知书情况。
3.考生查询到录取结果后,可以申请加入相应学院QQ群;
4.因各省(市、区)各批次、各招生类型录取进度不一,请考生耐心等待录取结果。
5.特别提醒各位考生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到非官方网站查询录取情况,不要将自己相关信息(如考生号、身份证号)泄露,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2)我校各学院新生QQ群为学校唯一官方新生群,请新生不要加入任何其他QQ群、微信群等,以防上当受骗。
来源于:
https://t.cn/A6aKVt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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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了解到录取进度后,可进入微信小程序(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首页右下角扫码进入)“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综合查询”—“录取查询”查询是否被我校录取,也可以登录各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官网查询录取结果。我校通知书邮寄后,微信小程序查询页面还会显示邮单号,考生可以跟踪了解通知书情况。
3.考生查询到录取结果后,可以申请加入相应学院QQ群;
4.因各省(市、区)各批次、各招生类型录取进度不一,请考生耐心等待录取结果。
5.特别提醒各位考生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到非官方网站查询录取情况,不要将自己相关信息(如考生号、身份证号)泄露,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2)我校各学院新生QQ群为学校唯一官方新生群,请新生不要加入任何其他QQ群、微信群等,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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