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千里追寻查明真相,历时9年的虚假诉讼案完结
日前,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行专程向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送来一面上书“千里追寻真相 监督挽损百万”的锦旗,对该院成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避免1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感谢,并为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追寻真相的精神点赞。
甘肃六建向兰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
缘起:非法挂靠引发纠纷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当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上马,“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在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却欠规范的背景下产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是一家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华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华裕公司)25号楼、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城房公司)安居4号楼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广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另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广厦公司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为了图方便,广厦公司以甘肃六建名义施工并对外接洽,甘肃六建在酒泉、玉门分别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全部交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化名)实际管控。甘肃六建还向广厦公司4名员工王海、张亮、刘平、姜华(均系化名)发放了聘书,以便于他们与建设方直接开展业务,但实际上这4人工资仍由广厦公司发放。殊不知,甘肃六建为了配合广厦公司顺利施工而实施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施工中,广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的约定,而是直接以甘肃六建名义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领取了工程材料及款项共计324万元。而甘肃六建也未对广厦公司及工程实施严格的监管,只在工程后期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偶尔到工地进行巡查。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一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少量工程款约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仍然转付给广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4年,广厦公司以要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道路、花园工程)上加盖公章。3份结算书金额共计399万元,显然,该数额远超310万元的合同价,但甘肃六建仍然在上述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因为结算书需要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进行核定和盖章方能生效,结算书金额越高,甘肃六建的收益越大。孰料,广厦公司之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进行结算的意见,纠纷由此产生。
诉讼:两次重审案情扑朔迷离
2012年,广厦公司持上述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辩称,广厦公司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早已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超额领取了材料及工程款共计324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广厦公司向甘肃六建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广厦公司直接否认其已从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料的事实,并辩解,两建设方支付的对象为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无关。而作为建设方的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本可直接证明事实真相,却因与广厦公司同在酒泉、联系密切,而拒绝出席法庭作证。看似简单的案情,因关键证人拒绝作证,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持有有力证据,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法院一时真伪难辨。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一审上诉后,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该院认为:首先,广厦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本应依甘肃六建给其出具的委托书将结算书提交建设方审定,但广厦公司并未提交,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次,根据两建设方出具的工程付款明细、对账单、付款凭证、证明等证据,两项工程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实际支付330万余元,除去具体施工中新增的花园、道路工程,超付9万余元。
第三,两项工程项目部实际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控制、管理,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甘肃六建并未进行监管,工程中领取工程款、材料等人员,虽名为甘肃六建工作人员,实则为广厦公司赵烨所雇用,受赵烨管控。涉案工程款除甘肃六建实收的8万元外,其余均由广厦公司赵烨收取。
第四,该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广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最后,广厦公司不欠甘肃六建工程管理费及税金。广厦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承包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厦公司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一,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其二,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其三,广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其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鉴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的反诉请求。
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监督:调查核实察微析疑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广厦公司、甘肃六建于2019年5月分别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遂作出对广厦公司的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同时对甘肃六建申请监督一案,开启了艰辛的监督之路。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问题重重。一是该案纠纷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接受非法挂靠、管理混乱等有着直接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均系国有资产,处理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查明真相必然困难重重。三是广厦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四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官专赴酒泉、玉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全面,分析说理充分。而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却将其完全推翻并改判,理由牵强。五是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二款关于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总之,该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疑点和问题,应予以监督。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的全部诉讼卷宗,在对所有证据、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建设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二是若已支付,支付给了谁,是甘肃六建还是广厦公司。若要查明真相,必须到酒泉、玉门实地走访,并向两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出发前,检察官与第三次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基础上,对全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下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检察官们制订了详尽的调查方案,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路径。考虑到这是首次异地调查核实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与酒泉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了异地协调工作机制,并通过电话、微信远程指挥、协调检察官办案。
出击:千里追寻查明真相
甘肃省,以地域狭长而闻名。从兰州到酒泉,713公里;从酒泉到玉门,150公里。5天时间,检察官们马不停蹄,数次往返于酒泉、玉门。他们先要做的,是向酒泉华裕公司调取其与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20年的时间,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子承父业。一开始,他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言明利害责任,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放下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并主动帮助复印相关的账目、凭证。由于涉及资料太多,复印整理工作持续了整整3天时间。而在这3天里,检察官并未按兵不动,而是多点衔接、继续调查。
由于赵烨坚决否认广厦公司直接从建设方领取过资金及材料的事实,倘若能够找到工程款项直接进入广厦公司或赵烨账户的证据,岂不事半功倍?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们来到华裕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华裕公司与甘肃六建的资金往来凭证。因时隔太久,需要调取的资金往来均未录入现有银行业务数据系统,只能在库房人工翻找原始存根。检察官和银行工作人员撸起袖子,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埋头苦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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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在银行档案库房查找案涉转款原始凭证
“找到了!”随着一声惊呼,一张6万元的支票存根映入眼帘。上面显示,华裕公司支付的25号楼工程款直接打入了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的个人账户!随后,检察官又跑遍了酒泉市的人行、建行、工行,但再无收获。接下来,检察官继续奔赴玉门城房公司,在说明来意并释法说理后,该公司原财务经理、现任副总王庆(化名)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当检察官携带着厚厚的证据从玉门返回酒泉时,华裕公司的证据已全部复制完毕。
书证已有,若能再找到人证,证据链条就更加完善。为此,检察官们来到了酒泉市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立即开展筛查,并锁定了9名疑似人员,并最终找到了居住在酒泉的王海、居住在玉门的张亮等人。检察官当天即对王海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二天,再度返回玉门,对张亮开展了调查取证。至此,往返2000公里、紧张高效、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结束。
一回到兰州市检察院,大家便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参会的检察官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并提出了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若干建议。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办理案件,不能因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就有所偏袒,也不能因为广厦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有所忽视。甘肃六建的账目务必查清,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必须当面质询。会后,检察官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的工作人员收集了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管理费。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漂亮的链条,足以证明广厦公司已实际超额收取了建设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及材料,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侵吞甘肃六建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昭然若揭。
2020年3月11日,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提请抗诉报告书》就长达46页2.5万余字。其中,一句“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坚定有力。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于2020年6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鉴于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属审判程序违法,兰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函复:该案程序违法,今后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再审:法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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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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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日前,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行专程向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送来一面上书“千里追寻真相 监督挽损百万”的锦旗,对该院成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避免1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表示感谢,并为办案检察官锲而不舍、追寻真相的精神点赞。
甘肃六建向兰州市检察院赠送锦旗
缘起:非法挂靠引发纠纷
事情要从20年前说起。当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上马,“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在建筑业市场空前繁荣却欠规范的背景下产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是一家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酒泉市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华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华裕公司)25号楼、玉门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城房公司)安居4号楼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广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另外,双方还特别约定,广厦公司不得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为了图方便,广厦公司以甘肃六建名义施工并对外接洽,甘肃六建在酒泉、玉门分别设立了工程项目部、刻制了公章、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全部交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化名)实际管控。甘肃六建还向广厦公司4名员工王海、张亮、刘平、姜华(均系化名)发放了聘书,以便于他们与建设方直接开展业务,但实际上这4人工资仍由广厦公司发放。殊不知,甘肃六建为了配合广厦公司顺利施工而实施的一系列操作,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
施工中,广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接收材料的约定,而是直接以甘肃六建名义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领取了工程材料及款项共计324万元。而甘肃六建也未对广厦公司及工程实施严格的监管,只在工程后期派出一名项目经理偶尔到工地进行巡查。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一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少量工程款约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仍然转付给广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04年,广厦公司以要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实际施工中增加了道路、花园工程)上加盖公章。3份结算书金额共计399万元,显然,该数额远超310万元的合同价,但甘肃六建仍然在上述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因为结算书需要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进行核定和盖章方能生效,结算书金额越高,甘肃六建的收益越大。孰料,广厦公司之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进行结算的意见,纠纷由此产生。
诉讼:两次重审案情扑朔迷离
2012年,广厦公司持上述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辩称,广厦公司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早已从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超额领取了材料及工程款共计324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广厦公司向甘肃六建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广厦公司直接否认其已从建设方领取工程款料的事实,并辩解,两建设方支付的对象为甘肃六建,与广厦公司无关。而作为建设方的酒泉华裕公司、玉门城房公司,本可直接证明事实真相,却因与广厦公司同在酒泉、联系密切,而拒绝出席法庭作证。看似简单的案情,因关键证人拒绝作证,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持有有力证据,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法院一时真伪难辨。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一审上诉后,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该院认为:首先,广厦公司提交的3份工程结算书,本应依甘肃六建给其出具的委托书将结算书提交建设方审定,但广厦公司并未提交,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次,根据两建设方出具的工程付款明细、对账单、付款凭证、证明等证据,两项工程建设方已向广厦公司实际支付330万余元,除去具体施工中新增的花园、道路工程,超付9万余元。
第三,两项工程项目部实际由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控制、管理,工程项目部的账户甘肃六建并未进行监管,工程中领取工程款、材料等人员,虽名为甘肃六建工作人员,实则为广厦公司赵烨所雇用,受赵烨管控。涉案工程款除甘肃六建实收的8万元外,其余均由广厦公司赵烨收取。
第四,该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广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最后,广厦公司不欠甘肃六建工程管理费及税金。广厦公司与甘肃六建签订的承包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厦公司诉讼请求。
广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一,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其二,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其三,广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其四,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鉴于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广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的反诉请求。
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双方的再审申请。
监督:调查核实察微析疑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广厦公司、甘肃六建于2019年5月分别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遂作出对广厦公司的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决定,同时对甘肃六建申请监督一案,开启了艰辛的监督之路。
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问题重重。一是该案纠纷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接受非法挂靠、管理混乱等有着直接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均系国有资产,处理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查明真相必然困难重重。三是广厦公司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四是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第三次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官专赴酒泉、玉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客观全面,分析说理充分。而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却将其完全推翻并改判,理由牵强。五是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第二款关于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总之,该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疑点和问题,应予以监督。
随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的全部诉讼卷宗,在对所有证据、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建设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工程款;二是若已支付,支付给了谁,是甘肃六建还是广厦公司。若要查明真相,必须到酒泉、玉门实地走访,并向两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出发前,检察官与第三次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充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基础上,对全案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为下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厘清了方向。在此基础上,检察官们制订了详尽的调查方案,明确了调查核实的路径。考虑到这是首次异地调查核实民事诉讼监督证据,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与酒泉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启动了异地协调工作机制,并通过电话、微信远程指挥、协调检察官办案。
出击:千里追寻查明真相
甘肃省,以地域狭长而闻名。从兰州到酒泉,713公里;从酒泉到玉门,150公里。5天时间,检察官们马不停蹄,数次往返于酒泉、玉门。他们先要做的,是向酒泉华裕公司调取其与甘肃六建、广厦公司往来账目及相关凭证。20年的时间,华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子承父业。一开始,他们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言明利害责任,华裕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放下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并主动帮助复印相关的账目、凭证。由于涉及资料太多,复印整理工作持续了整整3天时间。而在这3天里,检察官并未按兵不动,而是多点衔接、继续调查。
由于赵烨坚决否认广厦公司直接从建设方领取过资金及材料的事实,倘若能够找到工程款项直接进入广厦公司或赵烨账户的证据,岂不事半功倍?循着这个思路,检察官们来到华裕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华裕公司与甘肃六建的资金往来凭证。因时隔太久,需要调取的资金往来均未录入现有银行业务数据系统,只能在库房人工翻找原始存根。检察官和银行工作人员撸起袖子,在堆积如山的票据中埋头苦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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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在银行档案库房查找案涉转款原始凭证
“找到了!”随着一声惊呼,一张6万元的支票存根映入眼帘。上面显示,华裕公司支付的25号楼工程款直接打入了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的个人账户!随后,检察官又跑遍了酒泉市的人行、建行、工行,但再无收获。接下来,检察官继续奔赴玉门城房公司,在说明来意并释法说理后,该公司原财务经理、现任副总王庆(化名)放下了心理包袱,同意配合调查。当检察官携带着厚厚的证据从玉门返回酒泉时,华裕公司的证据已全部复制完毕。
书证已有,若能再找到人证,证据链条就更加完善。为此,检察官们来到了酒泉市公安局。接待他们的民警,立即开展筛查,并锁定了9名疑似人员,并最终找到了居住在酒泉的王海、居住在玉门的张亮等人。检察官当天即对王海进行了调查询问。第二天,再度返回玉门,对张亮开展了调查取证。至此,往返2000公里、紧张高效、有条不紊、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结束。
一回到兰州市检察院,大家便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参会的检察官们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并提出了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的若干建议。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办理案件,不能因甘肃六建是国有企业就有所偏袒,也不能因为广厦公司是民营企业就有所忽视。甘肃六建的账目务必查清,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必须当面质询。会后,检察官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的工作人员收集了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管理费。至此,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漂亮的链条,足以证明广厦公司已实际超额收取了建设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及材料,该公司通过虚假诉讼侵吞甘肃六建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昭然若揭。
2020年3月11日,兰州市检察院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提请抗诉报告书》就长达46页2.5万余字。其中,一句“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广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坚定有力。甘肃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充分,于2020年6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鉴于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两次发回重审,属审判程序违法,兰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0年11月3日,兰州市中级法院函复:该案程序违法,今后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再审:法院改判避免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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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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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11月25日,该案开庭再审。兰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出席再审法庭并亲自辩护。庭审中,赵烨辩称,广厦公司除了从玉门城房公司领取过7万元款项外,再未从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风雨廊桥》。
同样以唐朝为背景,只不过不再是诗情画意、太平盛世的年代。
乱世里风雨飘摇,盗贼丛生,饿殍遍地。
人不像人。
当年快意江湖的侠客,已变成满头白发的老者,为了果腹小心翼翼地生存。
直到他遇见一个小女孩,老人沉睡的斗志和人性光辉再次被点燃。
拖着残躯,杀盗贼、斩军官,不惜以生命抗衡。
这份气节看得人热血沸腾,却也心生悲怆。
叫我想起那句:“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侠之小者行侠仗义”。
何来的大与小?
不过都是些舍生取义的人罢了。
壹
这部国产动画,从开头就不像一部正经动画。
黑白底色,箭矢遍地,蝇虫乱飞。
几种元素勾勒,隔着屏幕都能闻到那股腐臭味。
女孩头发蓬乱,眼神却专注,从灌木一角望向树下的老者。
更准确的说,是老者怀里掉出的半块饼。
她警惕地查看四周。
走到老者附近,却被一个轻微动作吓得跌倒。
她一定是很饿了,哪怕老者手里握着武器,也还是冲上去,偷走了那块饼。
离开时,她犹豫了一下,将仅有的拨浪鼓留在了老者脚边。
老者是做着噩梦醒来的。
梦里是破旧的廊桥,带着面具的人突然转过头。
骇人不已。
更可怕的是,他唯一的干粮不见了,身边却多出一个拨浪鼓。
岁月不饶人,在侠客的脸上留下刀刻斧凿的痕迹,也给了他一身病痛。
他除了生气,竟然什么都做不了。
画面一转,女孩钻进了一个黑漆漆的地方。
身边是早已没有气息的一具尸体。
蝇虫环绕,肋骨清晰可见,正是她的亲人。
不知今夕何夕,暂时填饱肚子,便算又活过一天。
可是突然,一个流亡的官兵发现了她。
狠狠地咬住了她的手臂,似要活吃了她。
老者听见了异常响动,出手相救。
也看见了石缝中女孩亲人的尸体。
只不过他早已没有力量和官兵正面相抗,不得不带着女孩奔跑躲避。
待雷雨将至时,来到了破桥处。
轰隆的惊雷正是对后来的预示。
他抬头看了一眼天,一切好像冥冥中注定,无从更改。
就在长不过百米的廊桥上,力竭的老人和女孩再次被围困。
前狼后虎,官兵,盗贼,无一不凶悍,眼冒精光。
老人手里的刀却是锈的,谁弱谁强,一眼便可看出。
这是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他们逃得了一时,却逃不出命运。
开战吧!
为了活下去,残酷地,走向末路……
贰
仅四个人物。
无一句台词。
背景简单,一眼就能看清敌对关系。
在设计上,也动用了很多巧思。
桥上散落着“国泰民安”的木牌,被一脚踏过,对应着整个背景民不聊生。
桥上的三人混战,某些场面并没有直接描绘。
而是借木板遮挡和突然而至的大雨,渲染紧张焦灼的氛围。
黑白反差,放大了压抑的情绪,心情沉重无比。
雨水像冰针一样落下来,冲刷着老人后背长长的伤口。
俯瞰视角让这一幕更显惨烈。
当年富力强的盗贼和官兵对打,老者终于能抽身。
他面临着两个抉择,溜掉保命还是豁出性命救小女孩。
这一刻尤其漫长,他松开手指,丢掉了拨浪鼓,转而拾起自己的唐刀。
却不曾想,刀鞘骤然落地,锈蚀的唐刀终于重见天日。
他抬头望天,阖眼,插刀,穿鞋,动作一气呵成。
做好了战斗准备,他决绝冲进对战中,目光不放过任何一方。
直到血染桥面,他再也没有停下……
有人结合历史背景,对几个人物做了详细分析。
老侠客、女孩、盗贼、官兵,都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前三个相对来说都属于普罗大众。
为了生存有的坚持原则,有的放弃了坚持。
适应乱世,变成吃人的野兽。
女孩代表着一无所有的无辜百姓。
力量弱小,没办法保护自己,依附于保护伞般的老者。
官兵的形象和行为,则印证着唐末分裂的黑暗统治。
士兵贪婪残暴,剥削百姓谋求利益最大化。
弱肉强食,生存斗争,四个人也能构成整个社会的缩影。
它是在批判远去的历史和残暴的强权者吗?也许是吧。
打动我的地方是,女孩离开了亲人的尸体,亦步亦趋地跟着老者,几次想牵住他的手。
危难时刻,第一反应是奔向老者身边,扯动他的身体想叫醒他。
这份信任感有些难得,也更显出几分无奈和悲哀。
我的想法可能更像导演所说。
侠这个概念,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
他诞生拍摄的念头是因为觉得:
近些年的武侠片只剩下武打动作,反而丢失了更深层的东西——侠义。
单看短片结局,最后活下来只有小女孩,在老者的庇护下苟且偷生。
她没有接过老者递来的拨浪鼓,而是选择了吃饼。
这一幕看似不算圆满,却是生存所迫。粮食远比其他一切现实得多。
老者也并非无故出手相助,岁月早已磨硬了他的心肠。
女孩孤苦无依的惨状,让他的心暂时柔软了一刻。
而更让他触动的是唐刀出鞘的瞬间,唤醒了他心里的某些东西。
那是对不公的愤怒,对百姓的悲悯和对正义的向往。
他再也无法麻木装睡,只有一条道路可走,舍生取义。
不论女孩最终选择了怎样生存。
哪怕这场雨终究会停,哪怕唐刀倒下,他都已经走上了心中的道路。
坚持了他这一生的侠义。
哪怕未曾照耀进人内心的阴暗角落,也一定会被看见,被记住。
在某一刻,再次萌发闪耀光辉……
同样以唐朝为背景,只不过不再是诗情画意、太平盛世的年代。
乱世里风雨飘摇,盗贼丛生,饿殍遍地。
人不像人。
当年快意江湖的侠客,已变成满头白发的老者,为了果腹小心翼翼地生存。
直到他遇见一个小女孩,老人沉睡的斗志和人性光辉再次被点燃。
拖着残躯,杀盗贼、斩军官,不惜以生命抗衡。
这份气节看得人热血沸腾,却也心生悲怆。
叫我想起那句:“侠之大者为国为民,侠之小者行侠仗义”。
何来的大与小?
不过都是些舍生取义的人罢了。
壹
这部国产动画,从开头就不像一部正经动画。
黑白底色,箭矢遍地,蝇虫乱飞。
几种元素勾勒,隔着屏幕都能闻到那股腐臭味。
女孩头发蓬乱,眼神却专注,从灌木一角望向树下的老者。
更准确的说,是老者怀里掉出的半块饼。
她警惕地查看四周。
走到老者附近,却被一个轻微动作吓得跌倒。
她一定是很饿了,哪怕老者手里握着武器,也还是冲上去,偷走了那块饼。
离开时,她犹豫了一下,将仅有的拨浪鼓留在了老者脚边。
老者是做着噩梦醒来的。
梦里是破旧的廊桥,带着面具的人突然转过头。
骇人不已。
更可怕的是,他唯一的干粮不见了,身边却多出一个拨浪鼓。
岁月不饶人,在侠客的脸上留下刀刻斧凿的痕迹,也给了他一身病痛。
他除了生气,竟然什么都做不了。
画面一转,女孩钻进了一个黑漆漆的地方。
身边是早已没有气息的一具尸体。
蝇虫环绕,肋骨清晰可见,正是她的亲人。
不知今夕何夕,暂时填饱肚子,便算又活过一天。
可是突然,一个流亡的官兵发现了她。
狠狠地咬住了她的手臂,似要活吃了她。
老者听见了异常响动,出手相救。
也看见了石缝中女孩亲人的尸体。
只不过他早已没有力量和官兵正面相抗,不得不带着女孩奔跑躲避。
待雷雨将至时,来到了破桥处。
轰隆的惊雷正是对后来的预示。
他抬头看了一眼天,一切好像冥冥中注定,无从更改。
就在长不过百米的廊桥上,力竭的老人和女孩再次被围困。
前狼后虎,官兵,盗贼,无一不凶悍,眼冒精光。
老人手里的刀却是锈的,谁弱谁强,一眼便可看出。
这是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他们逃得了一时,却逃不出命运。
开战吧!
为了活下去,残酷地,走向末路……
贰
仅四个人物。
无一句台词。
背景简单,一眼就能看清敌对关系。
在设计上,也动用了很多巧思。
桥上散落着“国泰民安”的木牌,被一脚踏过,对应着整个背景民不聊生。
桥上的三人混战,某些场面并没有直接描绘。
而是借木板遮挡和突然而至的大雨,渲染紧张焦灼的氛围。
黑白反差,放大了压抑的情绪,心情沉重无比。
雨水像冰针一样落下来,冲刷着老人后背长长的伤口。
俯瞰视角让这一幕更显惨烈。
当年富力强的盗贼和官兵对打,老者终于能抽身。
他面临着两个抉择,溜掉保命还是豁出性命救小女孩。
这一刻尤其漫长,他松开手指,丢掉了拨浪鼓,转而拾起自己的唐刀。
却不曾想,刀鞘骤然落地,锈蚀的唐刀终于重见天日。
他抬头望天,阖眼,插刀,穿鞋,动作一气呵成。
做好了战斗准备,他决绝冲进对战中,目光不放过任何一方。
直到血染桥面,他再也没有停下……
有人结合历史背景,对几个人物做了详细分析。
老侠客、女孩、盗贼、官兵,都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前三个相对来说都属于普罗大众。
为了生存有的坚持原则,有的放弃了坚持。
适应乱世,变成吃人的野兽。
女孩代表着一无所有的无辜百姓。
力量弱小,没办法保护自己,依附于保护伞般的老者。
官兵的形象和行为,则印证着唐末分裂的黑暗统治。
士兵贪婪残暴,剥削百姓谋求利益最大化。
弱肉强食,生存斗争,四个人也能构成整个社会的缩影。
它是在批判远去的历史和残暴的强权者吗?也许是吧。
打动我的地方是,女孩离开了亲人的尸体,亦步亦趋地跟着老者,几次想牵住他的手。
危难时刻,第一反应是奔向老者身边,扯动他的身体想叫醒他。
这份信任感有些难得,也更显出几分无奈和悲哀。
我的想法可能更像导演所说。
侠这个概念,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
他诞生拍摄的念头是因为觉得:
近些年的武侠片只剩下武打动作,反而丢失了更深层的东西——侠义。
单看短片结局,最后活下来只有小女孩,在老者的庇护下苟且偷生。
她没有接过老者递来的拨浪鼓,而是选择了吃饼。
这一幕看似不算圆满,却是生存所迫。粮食远比其他一切现实得多。
老者也并非无故出手相助,岁月早已磨硬了他的心肠。
女孩孤苦无依的惨状,让他的心暂时柔软了一刻。
而更让他触动的是唐刀出鞘的瞬间,唤醒了他心里的某些东西。
那是对不公的愤怒,对百姓的悲悯和对正义的向往。
他再也无法麻木装睡,只有一条道路可走,舍生取义。
不论女孩最终选择了怎样生存。
哪怕这场雨终究会停,哪怕唐刀倒下,他都已经走上了心中的道路。
坚持了他这一生的侠义。
哪怕未曾照耀进人内心的阴暗角落,也一定会被看见,被记住。
在某一刻,再次萌发闪耀光辉……
【多措并举推进平安建设 真抓实干彰显检察作为】
日前,凤阳县检察院获评2019年度县“平安建设(综治工作)Ⅰ类单位”。
为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凤阳建设,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9年以来,凤阳县检察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氛围,维护全县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彰显检察担当。该院党组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体目标要求,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强化责任担当。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全体干警动员大会,使全院干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上来,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突出重点,紧盯12类打击重点,该捕即捕,够罪即捕,从快批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持从重从快与严格依法相结合,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做好审查批捕和出庭公诉工作,及时发现、监督查处黑恶势力犯罪。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羁押和判决执行的监督,坚决斩断其黑手和黑金渠道。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依法打击、积极防范赌博贩毒、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校园暴力犯罪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公共安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稳妥办理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防控和化解经济风险。针对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领域因民生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依法打击相关犯罪,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信访工作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加强与县政府、政法委、公安机关、信访局等单位联合,就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互通信息,协调处理,对其他机关转来的涉检信访事项提高信访案件流转和办理效率,最大限度帮助信访群众解决问题。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行特殊时期来信、来电和网络等接访工作模式,积极妥善办理人民群众来电反映的诉求,确保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联系畅通、不断档。为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实效性,防止案件受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该院持续加大对贫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主动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权利,并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让贫困户感受到法治温度。
用心用情做好未检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文关怀,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精心、细心”教育、挽救、感化涉案未成年人,开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格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将其与一般刑事案件区别开来,“把脉”案件当事人心理换位思考,拉近感情距离,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未成年犯帮教档案,形成“一人一档”,为其回归社会预留了通道。加强与工、青、妇、教育部门、社区、学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推动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促进了一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走上了“正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深化平安创建宣传工作。全面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建立检察官巡回工作站,利用“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报道式”宣传、“两微一端”“推送式”宣传、播放电子屏幕“滚动式”宣传、摆台设点“集中式”宣传等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
平安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树立打攻坚战的意识,更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下一步,凤阳县检察院将严格按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认领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为建设平安凤阳谱写新篇章。
日前,凤阳县检察院获评2019年度县“平安建设(综治工作)Ⅰ类单位”。
为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凤阳建设,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9年以来,凤阳县检察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氛围,维护全县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彰显检察担当。该院党组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体目标要求,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强化责任担当。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全体干警动员大会,使全院干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上来,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办案优势,突出重点,紧盯12类打击重点,该捕即捕,够罪即捕,从快批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持从重从快与严格依法相结合,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做好审查批捕和出庭公诉工作,及时发现、监督查处黑恶势力犯罪。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羁押和判决执行的监督,坚决斩断其黑手和黑金渠道。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依法打击、积极防范赌博贩毒、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校园暴力犯罪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公共安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稳妥办理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等案件,协助相关部门防控和化解经济风险。针对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领域因民生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依法打击相关犯罪,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信访工作理念,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加强与县政府、政法委、公安机关、信访局等单位联合,就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互通信息,协调处理,对其他机关转来的涉检信访事项提高信访案件流转和办理效率,最大限度帮助信访群众解决问题。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行特殊时期来信、来电和网络等接访工作模式,积极妥善办理人民群众来电反映的诉求,确保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联系畅通、不断档。为提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实效性,防止案件受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该院持续加大对贫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主动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权利,并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予以救助,让贫困户感受到法治温度。
用心用情做好未检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文关怀,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热心、精心、细心”教育、挽救、感化涉案未成年人,开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格局。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将其与一般刑事案件区别开来,“把脉”案件当事人心理换位思考,拉近感情距离,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未成年犯帮教档案,形成“一人一档”,为其回归社会预留了通道。加强与工、青、妇、教育部门、社区、学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推动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促进了一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走上了“正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深化平安创建宣传工作。全面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建立检察官巡回工作站,利用“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报道式”宣传、“两微一端”“推送式”宣传、播放电子屏幕“滚动式”宣传、摆台设点“集中式”宣传等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
平安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树立打攻坚战的意识,更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下一步,凤阳县检察院将严格按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认领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为建设平安凤阳谱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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