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公积金代缴补缴
注意:企业社保减免延长到今年12月,减免后本金562.01/月
1月未减免时,社保本金是1017/月
1.购房
非成都市户籍购房需连续缴纳24个月单位社保,成都新落户不满2年需连续缴纳12个月单位社,#成都生活#
2.看病
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才有住院报销的资格,并且断交3个月以上就要重新计算时间,中断后下一个月就无法享受报销
3.子女入学
申请人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供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城镇职工社保(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落户
人才落户,投靠落户等最新落户政策的前置条件都是要一定时间的社保
5.养老
想在成都领取养老金的前置条件是缴纳15年以上社保才能在退休时享受成都养老政策
6.我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保证本金安全,财务流程;法律流程合规。公司与客户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安全保证,不成功全额退款
7、离职挂靠一换区买房一提供购房资料
8、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可用于落户 https://t.cn/z8GXtY4
注意:企业社保减免延长到今年12月,减免后本金562.01/月
1月未减免时,社保本金是10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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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病
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才有住院报销的资格,并且断交3个月以上就要重新计算时间,中断后下一个月就无法享受报销
3.子女入学
申请人需在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供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城镇职工社保(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4.落户
人才落户,投靠落户等最新落户政策的前置条件都是要一定时间的社保
5.养老
想在成都领取养老金的前置条件是缴纳15年以上社保才能在退休时享受成都养老政策
6.我公司拥有专业的团队,保证本金安全,财务流程;法律流程合规。公司与客户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安全保证,不成功全额退款
7、离职挂靠一换区买房一提供购房资料
8、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可用于落户 https://t.cn/z8GXtY4
【《我的15年法律实战经历告诉你:》之股东100年后出资,公司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出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股东及债权人均应注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才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公司认缴了很高的注册资本,却又约定实缴资本的期限为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如本文引用的案例中,股东认缴出资68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65年)。此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否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引用的案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但本书作者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裁判观点截然不同。本书作者另检索11个案例(根据作者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暂未发现最高院及各省高院有关于此问题的案例,目前只有中院及基层法院的案例),其中8个案例(案例1-案例8)与本文引用案例的裁判观点相同,认为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也有3个案例(案例9-案例11)持相反观点,认为股东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但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徽淳公益项目:再创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才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公司认缴了很高的注册资本,却又约定实缴资本的期限为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如本文引用的案例中,股东认缴出资68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65年)。此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否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引用的案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但本书作者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裁判观点截然不同。本书作者另检索11个案例(根据作者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暂未发现最高院及各省高院有关于此问题的案例,目前只有中院及基层法院的案例),其中8个案例(案例1-案例8)与本文引用案例的裁判观点相同,认为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也有3个案例(案例9-案例11)持相反观点,认为股东的出资期限虽尚未届满,但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徽淳公益项目:再创业)
【《我的15年法律实战经历告诉你:》之公司设立无效,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如何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失败,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然成立,但事后被宣告撤销。具体来说,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是由于设立行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认定公司设立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提起主体和诉讼时效等制度,然而正式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却删除了有关公司设立无效的内容,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是屈指可数。
公司被认定为设立无效后,公司存续期间的法律行为是否也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引用的案例认为,公司设立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公司在被撤销前行为的效力,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在被发现后,在公司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公司和股东不得以公司设立无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实,我们都需要彼此的帮助。。。
来吧!加入徽淳的公益项目“再创业”,这里有你需要的“互助”[给力][给力][给力]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失败,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然成立,但事后被宣告撤销。具体来说,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是由于设立行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认定公司设立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提起主体和诉讼时效等制度,然而正式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却删除了有关公司设立无效的内容,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是屈指可数。
公司被认定为设立无效后,公司存续期间的法律行为是否也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引用的案例认为,公司设立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公司在被撤销前行为的效力,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在被发现后,在公司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公司和股东不得以公司设立无效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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