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刚认识的时候实在是太美好了/以至于 从来不会冷言冷语/也不会有很多内心真正的脾气/会不断的包容 鼓励 夸赞 /以为认识的对方就是那个真实的样子/可是日子久了 自以为感情很坚定了 就开始互相冷落 消逐耐心 渴望新鲜感 又不想经营新的感情重新接触新的人 灵魂也渐渐无趣/射手逐步伤害那些对她好的人 冷暴力 害怕失去 又懒得沟通 却一直希望喜欢她的人不要走 /怎么可能?/总有人会走的/友谊如此 就不要接触爱情了 https://t.cn/R2WxOVh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7.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10.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或移交完毕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经提交,或主管部门能通过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第九条 县(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省、市要求的相关办理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限内,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涉及的各单项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接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过程中,按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申请联合验收的,依据申请内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各地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竣工综合验收效率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竣工验收及设施移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验收结论及接收证明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十七条 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7.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10.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或移交完毕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经提交,或主管部门能通过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第九条 县(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省、市要求的相关办理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限内,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涉及的各单项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接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过程中,按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申请联合验收的,依据申请内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各地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竣工综合验收效率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竣工验收及设施移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验收结论及接收证明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十七条 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真难
好不容易花掉大部分积蓄买了套房
却又碰上相关证件无法办理
逾期交房
物业管理不到位
供不上暖等等问题
实在是让人心生忧愁
近日
一批和潍坊人居住有关的问题
得到了官方回复
现小光将问题整理了一下
看看有你关心的没!
一、昌邑昌进小区
反映:昌邑市昌进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旁边十二庭院小区和祥和居小区的污水管道接入了昌进小区的雨水管道,雨天产生的异味非常严重,且积水易流入昌进小区住户的储藏室内。
回复:昌邑市调查处理结果:经属地都昌街办和市住建局、市规划部门核实,该处自南向北有祥和居、十二庭院、昌进小区三个小区,一条排污管线(都昌韩屯村建设),后昌进小区一段进行了改造,其小区污水向北排入污水处理厂,但位于其南侧的祥和居、十二庭院小区与韩屯村申请后接入。针对此情况,近期将召集都昌街办、住建局、规划部门到现场督办处理。
二、高新区福慧花园小区
反映:高新开发区福慧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8年购买的房子,承诺2019年元旦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高新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经区房管局调查,来电人购买的是12号楼的房屋。开发企业已从10月11日开始通知12号楼业主自10月12日开始分批次交付房屋(12日开始交付1-2单元),来电人已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但对房屋是否验收合格不认可,区房管局已督促开发企业在交付过程中严格按照潍坊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密旺嘉苑小区
反映:高密市民旺嘉苑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近期小区内改造供暖管道,街道工作人员一直解释说在协调中,但小区内至今未供暖。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前期因部分业主(2%左右)拒绝空气能供暖设备的改造,阻止施工造成供暖改造一直未进行,为维护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供暖效果,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现已开始改造。小区共有3组供暖机组,现8号楼前机组(8.9号楼)已改造完毕,已供暖;2号楼前机组(2、3、4、5、11、12号楼)正在施工中,马上收尾;7号楼前机组(1、6、7、10号楼)待2号机组改造完毕,按照2号楼施工方案立即施工。施工后对达到供暖户半数以上的楼座开始供暖。
四、高密市吉祥密都苑小区
反映:高密市吉祥密都苑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整个小区未收取暖气费,不予供暖,要求尽快供暖。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吉祥密都苑小区2012年至2014年开发商使用天燃气锅炉进行供暖,2015年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该小区再未进行供暖。2017年小区业主到高密市政府上访要求供暖,高密市政府安排热力公司到小区进行评估改造供热管网,评估改造费用为每平方110一120元,因小区业主不愿负担改造费用,导致至今无法解决供暖问题。
五、青州市泰和世家小区
反映:青州市泰和世家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0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合同规定2013年5月底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青州市调查处理结果:泰和世家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属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市将成立工作专班,稳妥处理。同时,将选出业主代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以便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六、潍城区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
反映:潍城区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2014年交房,使用临时用电,经常性停电出现断电情况,要求帮助尽快整改接入正式用电。
回复:潍城区调查处理结果:经区住建局调查,该小区开发企业因资金问题暂时无法更改为正式用电。目前已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小区相关配套设施。
七、高密市齐鲁纺织城小区
反映:高密市齐鲁纺织城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里面每隔五天就会有一个大集,居民无法正常出入,生活不便。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齐鲁纺织城是商住一体开放式小区,建成于2006年,共43座楼,1320户,其中经营业户600多户,高密大集也设于此,逢五排十大集是遗留下来的传统,经营摊位达到1000多家。该小区有多个出入口,无法采取全封闭式物业管理方式,造成规划不一、管理混乱,多年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计划将高密大集由齐鲁纺织城搬迁至晏子路与密水大街交叉口(原鸿泰木业院内),目前已平整院内土地,届时问题将全部得到解决。
八、高新区九州方圆国际小区
反映:高新开发区九州方圆国际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由百惠热力公司进行供暖,购房时开发商表示小区已安装计量表,但至今未投入使用,向开发商反映不予处理。
回复:高新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该小区为百惠热力公司接管原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永春路以西供热区域,小区计量表、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均由华潍热电安装建设,经百惠热力公司现场查看,均是只安装了计量表,未安装集抄系统和控制系统,达不到使用条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用户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九、高密市金冠文化大院小区
反映:高密市金冠文化大院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7年10月缴费购买该小区的住房(开发商:冠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2019年3月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金冠文化大院一期项目存在延期交房问题,目前工程进入内部装饰装修阶段,开发企业正加紧各项工程进度,全力推进。因涉及配套工程,预计在2020年4月30日前达到交房条件。开发企业承诺对延期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诸城市瑞福花园小区
反映:诸城市瑞福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9年4月小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已经进行到第二步,诸城市物业办、建国社区、街道办事处不进行第三步(罢免原业委会)的行为不合理,要求按照原定程序继续选举业主委员会。
回复:诸城市调查处理结果:关于来电人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的问题,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已与来电人沟通解释,会根据业主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以及开发商对该小区整改情况和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再做决定。
十一、经济开发区乐源小区
反映:经济开发区乐源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至今未进行供暖改造,要求尽快改造。
回复:经济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该小区供暖是由中环寰慧热力公司负责,根据市政府供热管网“汽改水”改造部署工程及《中心城区供热直供到户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因原蒸汽供热管网已废弃,为保证全区居民温暖过冬,优先对市政蒸汽供暖小区进行改造,由于今年工期紧、任务重,无法按期完成该小区的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目前已将该小区纳入经济区2020年的“汽改水”改造计划。
好不容易花掉大部分积蓄买了套房
却又碰上相关证件无法办理
逾期交房
物业管理不到位
供不上暖等等问题
实在是让人心生忧愁
近日
一批和潍坊人居住有关的问题
得到了官方回复
现小光将问题整理了一下
看看有你关心的没!
一、昌邑昌进小区
反映:昌邑市昌进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旁边十二庭院小区和祥和居小区的污水管道接入了昌进小区的雨水管道,雨天产生的异味非常严重,且积水易流入昌进小区住户的储藏室内。
回复:昌邑市调查处理结果:经属地都昌街办和市住建局、市规划部门核实,该处自南向北有祥和居、十二庭院、昌进小区三个小区,一条排污管线(都昌韩屯村建设),后昌进小区一段进行了改造,其小区污水向北排入污水处理厂,但位于其南侧的祥和居、十二庭院小区与韩屯村申请后接入。针对此情况,近期将召集都昌街办、住建局、规划部门到现场督办处理。
二、高新区福慧花园小区
反映:高新开发区福慧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8年购买的房子,承诺2019年元旦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高新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经区房管局调查,来电人购买的是12号楼的房屋。开发企业已从10月11日开始通知12号楼业主自10月12日开始分批次交付房屋(12日开始交付1-2单元),来电人已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但对房屋是否验收合格不认可,区房管局已督促开发企业在交付过程中严格按照潍坊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密旺嘉苑小区
反映:高密市民旺嘉苑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近期小区内改造供暖管道,街道工作人员一直解释说在协调中,但小区内至今未供暖。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前期因部分业主(2%左右)拒绝空气能供暖设备的改造,阻止施工造成供暖改造一直未进行,为维护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供暖效果,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现已开始改造。小区共有3组供暖机组,现8号楼前机组(8.9号楼)已改造完毕,已供暖;2号楼前机组(2、3、4、5、11、12号楼)正在施工中,马上收尾;7号楼前机组(1、6、7、10号楼)待2号机组改造完毕,按照2号楼施工方案立即施工。施工后对达到供暖户半数以上的楼座开始供暖。
四、高密市吉祥密都苑小区
反映:高密市吉祥密都苑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整个小区未收取暖气费,不予供暖,要求尽快供暖。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吉祥密都苑小区2012年至2014年开发商使用天燃气锅炉进行供暖,2015年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该小区再未进行供暖。2017年小区业主到高密市政府上访要求供暖,高密市政府安排热力公司到小区进行评估改造供热管网,评估改造费用为每平方110一120元,因小区业主不愿负担改造费用,导致至今无法解决供暖问题。
五、青州市泰和世家小区
反映:青州市泰和世家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0年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合同规定2013年5月底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青州市调查处理结果:泰和世家项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属历史遗留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市将成立工作专班,稳妥处理。同时,将选出业主代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以便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六、潍城区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
反映:潍城区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2014年交房,使用临时用电,经常性停电出现断电情况,要求帮助尽快整改接入正式用电。
回复:潍城区调查处理结果:经区住建局调查,该小区开发企业因资金问题暂时无法更改为正式用电。目前已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小区相关配套设施。
七、高密市齐鲁纺织城小区
反映:高密市齐鲁纺织城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里面每隔五天就会有一个大集,居民无法正常出入,生活不便。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齐鲁纺织城是商住一体开放式小区,建成于2006年,共43座楼,1320户,其中经营业户600多户,高密大集也设于此,逢五排十大集是遗留下来的传统,经营摊位达到1000多家。该小区有多个出入口,无法采取全封闭式物业管理方式,造成规划不一、管理混乱,多年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计划将高密大集由齐鲁纺织城搬迁至晏子路与密水大街交叉口(原鸿泰木业院内),目前已平整院内土地,届时问题将全部得到解决。
八、高新区九州方圆国际小区
反映:高新开发区九州方圆国际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由百惠热力公司进行供暖,购房时开发商表示小区已安装计量表,但至今未投入使用,向开发商反映不予处理。
回复:高新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该小区为百惠热力公司接管原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永春路以西供热区域,小区计量表、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均由华潍热电安装建设,经百惠热力公司现场查看,均是只安装了计量表,未安装集抄系统和控制系统,达不到使用条件。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用户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九、高密市金冠文化大院小区
反映:高密市金冠文化大院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7年10月缴费购买该小区的住房(开发商:冠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2019年3月交房,但至今未交房。
回复:高密市调查处理结果:金冠文化大院一期项目存在延期交房问题,目前工程进入内部装饰装修阶段,开发企业正加紧各项工程进度,全力推进。因涉及配套工程,预计在2020年4月30日前达到交房条件。开发企业承诺对延期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诸城市瑞福花园小区
反映:诸城市瑞福花园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2019年4月小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已经进行到第二步,诸城市物业办、建国社区、街道办事处不进行第三步(罢免原业委会)的行为不合理,要求按照原定程序继续选举业主委员会。
回复:诸城市调查处理结果:关于来电人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的问题,街道物业办工作人员已与来电人沟通解释,会根据业主委员会发挥的作用以及开发商对该小区整改情况和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再做决定。
十一、经济开发区乐源小区
反映:经济开发区乐源小区的业主通过热线反映,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至今未进行供暖改造,要求尽快改造。
回复:经济开发区调查处理结果:该小区供暖是由中环寰慧热力公司负责,根据市政府供热管网“汽改水”改造部署工程及《中心城区供热直供到户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因原蒸汽供热管网已废弃,为保证全区居民温暖过冬,优先对市政蒸汽供暖小区进行改造,由于今年工期紧、任务重,无法按期完成该小区的供热管网改造工作,目前已将该小区纳入经济区2020年的“汽改水”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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