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秀华失眠# :难以合眼,我感觉眼睛里就要渗出血】11日,#余秀华# 发文说,最让人绝望的不是任何事情,而是失眠。“从那一天到此刻,没有合眼,我感觉眼睛里就要渗出血,我不会死在酒上,而是没有办法睡眠上。”网友们纷纷心疼地表示:“姐姐不值得啊!不值得!”“看看医生适当的吃点睡眠的药”“试试看冥想!”……
此外,事发后,杨槠策在短视频平台上陆续发布了多条道歉短视频以及此前和余秀华在一起生活的视频。有网友猜测,他们或许已经复合。两小时前,余秀华更新微博,明确表示:我和杨槠策没有复合,自媒体不要带节奏。#余秀华[超话]# (yj05)
此外,事发后,杨槠策在短视频平台上陆续发布了多条道歉短视频以及此前和余秀华在一起生活的视频。有网友猜测,他们或许已经复合。两小时前,余秀华更新微博,明确表示:我和杨槠策没有复合,自媒体不要带节奏。#余秀华[超话]# (yj05)
#上海疫情# #上海疫情求助# @STV新闻坊 @STV新闻透视 @上海发布 @上海徐汇发布 @上海一康康复医院 @上海一康康复医院_633 @12345
《一康康复医院新冠疫情感染事件》
在悲痛的心情下写了这篇文章,除了为自己的外公讨一个说法以外,还希望让大家知道一下“上海一康康复医院”处事推诿的态度。作为家属已经背负着失去亲人的悲痛,院方还推脱无视我们的问题,让家属气愤不已。家属目前非常无奈,投诉无门,只能公布院方的处事态度,希望有关部门看到后,可以为患者做主!
强烈要求“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站出来给家属一个交待!!!
事发经过:
患者(卫某)因脑淤血被华山医院分院建议保守治疗,并推荐转入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在2021年9月14日转入该院并转入重症监护室。经过医生会诊发现情况并不乐观,开出病危通知。但是家属仍然要求尽力抢救,在经过几天抢救后,病情有所好转,度过了危险期。之后在医生的治疗和家属陪伴下,病人在2022年年前病情稳定,各项指标正常被转入普通病床(3楼52床)。
在2022年3月6日,病人因气促,并且当时喉咙有痰,医生建议进重症监护室吸氧观察。进入几天后,情况稳定又转入普通病房。又过了没几天,医生观察气还是有点喘,就建议把重症监护室的吸氧机器转移至病房,但是因为病房护士对于机器不熟悉,最终医生出于安全考虑,还是建议转入重症监护室,由那里的专业护士观察,并告知家属:“进去观察几天再出来。”(当时病人各项指标正常,并非重病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患者家属事后是如怀疑医院有新冠感染者?
首先,在3月中旬某一天,医院要求封闭整个医院,所有病人隔离在自己的病房内,不得出门。外来人员也不得入院。当时告知家属是整个医院需要消毒。
接着,在3月20日左右,医院把重症监护室的一名患者转移至3楼的57床房间,并将该房间封闭。同时,医院的2名重症监护室的护工隔离(其中一名护工是照顾患者卫某的护工)。此时,医院也未告知家属具体的相关情况。
然后,根据护工得知在院内出现疫情感染的情况,院方原本的护士及护工出现罢工状况。院方则在3月21日通过某某家政公司招聘了护工和不知何渠道借的护士。据知情者告知在3月22日当天,陆续有7名护士和16名左右的护工,在不知道医院有新冠感染病人的情况下进入医院。当时由一康康复医院的副院长“夏某”亲自在门口接待。在当日晚上10点多,外聘护工施某通过护士长和家人语音中才得知,院内原本的护士和护工罢工,因为医院有疫情感染。但此时已经为时以晚,外聘护工多人已经在重症监护室工作长达4个多小时。外聘护工们向院方要求离开,院方拒绝,并且当时院内已经封锁无法离开,离开将有可能把病毒传播。
最后,在3月27日下午外聘护工及医院多人被转出医院隔离。患者卫某也由卫健委转移至金山隔离点治疗。此时,家属联系一康康复医院,院方告知“他们也没办法,卫健委安排的。”此时,院方还未告知家属,患者是否有确诊新冠。
备注:患者(卫某)和其爱人(张某)在3月24日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在3月30日和3月31日分别接到金山治疗点的唐医生电话,告知我们家属患者确诊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这一点在之后的疾控中心电话中也得到了证实。当时患者的情况不乐观,已经病危并且各项指标都不好,可能随时会离开,让家人做好心理准备。
从外聘护工施某处得知,外聘护工已经有4名核酸确诊阳性(包含其自身在内)。
得知患者卫某确诊信息后,家属的行为:
4月1日上午,患者女儿(卫某)接到疾控中心流调的电话,得知疾控中心是刚收到患者确诊的信息,并且上海一康康复医院有多人被感染,他们需要调查其传播源头。疾控中心人员并未告知具体人数,但是询问病人当中,是否有10—20人,得到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的回复是“差不多”。并且疾控中心流调告知询问一康康复医院的护工名单以便做调查,该院回复疾控中心人员表示“没有具体的护工名单”。
4月1日上午患者女儿遂即联系了一康康复医院的医务科管控科的人员电话,电话接通后,该医生先询问:“你是如何知道我的电话的”,随后患者女儿询问“为什么重症监护室的病人会感染新冠,我们家属都没有感染新冠,重症的患者是如何感染 ?”该医生表示自己是新来的,会反馈给院长。
4月5日中午,患者女儿再次联系一康康复医院的医务科管控科的医生,医生表示已经反馈给院长,院长会与家属联系。询问具体回复时间,该医生表示也不清楚,自己是新来的,没有院长的联系方式。
4月5日,患者女儿联系金山治疗的唐医生询问父亲的情况,医生表示情况不乐观,现在只能药药物维持,现在就是在拖延时间。
4月12日晚上7点,患者因多个器官感染,血小板过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逝,享年85岁。目前家属悲痛不已,等待金山医务科联系如何安排身后事。并且直到4月13日,家属还未得到一康康复医院的院长回复和任何消息。
4月13日11:33,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管控科,电话被屏蔽无法接通,更换手机号拨打依旧。
4月13日11:55,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医护科赵医生,赵医生提供了该院刘院长的电话。
4月13日12:01,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刘院长询问患者为何会感染新冠病毒,事件发生至今是否给予患者家属一个交代?刘院长表示该事件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给到疾控中心流调调查,院长表示院方一直是按照公共卫生要求处理此次事件,当家属提出疑问的时候,院长表示没有时间回应,并挂断电话,再次回电电话屏蔽,更换电话拨打依旧无人接听。
《一康康复医院新冠疫情感染事件》
在悲痛的心情下写了这篇文章,除了为自己的外公讨一个说法以外,还希望让大家知道一下“上海一康康复医院”处事推诿的态度。作为家属已经背负着失去亲人的悲痛,院方还推脱无视我们的问题,让家属气愤不已。家属目前非常无奈,投诉无门,只能公布院方的处事态度,希望有关部门看到后,可以为患者做主!
强烈要求“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站出来给家属一个交待!!!
事发经过:
患者(卫某)因脑淤血被华山医院分院建议保守治疗,并推荐转入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在2021年9月14日转入该院并转入重症监护室。经过医生会诊发现情况并不乐观,开出病危通知。但是家属仍然要求尽力抢救,在经过几天抢救后,病情有所好转,度过了危险期。之后在医生的治疗和家属陪伴下,病人在2022年年前病情稳定,各项指标正常被转入普通病床(3楼52床)。
在2022年3月6日,病人因气促,并且当时喉咙有痰,医生建议进重症监护室吸氧观察。进入几天后,情况稳定又转入普通病房。又过了没几天,医生观察气还是有点喘,就建议把重症监护室的吸氧机器转移至病房,但是因为病房护士对于机器不熟悉,最终医生出于安全考虑,还是建议转入重症监护室,由那里的专业护士观察,并告知家属:“进去观察几天再出来。”(当时病人各项指标正常,并非重病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患者家属事后是如怀疑医院有新冠感染者?
首先,在3月中旬某一天,医院要求封闭整个医院,所有病人隔离在自己的病房内,不得出门。外来人员也不得入院。当时告知家属是整个医院需要消毒。
接着,在3月20日左右,医院把重症监护室的一名患者转移至3楼的57床房间,并将该房间封闭。同时,医院的2名重症监护室的护工隔离(其中一名护工是照顾患者卫某的护工)。此时,医院也未告知家属具体的相关情况。
然后,根据护工得知在院内出现疫情感染的情况,院方原本的护士及护工出现罢工状况。院方则在3月21日通过某某家政公司招聘了护工和不知何渠道借的护士。据知情者告知在3月22日当天,陆续有7名护士和16名左右的护工,在不知道医院有新冠感染病人的情况下进入医院。当时由一康康复医院的副院长“夏某”亲自在门口接待。在当日晚上10点多,外聘护工施某通过护士长和家人语音中才得知,院内原本的护士和护工罢工,因为医院有疫情感染。但此时已经为时以晚,外聘护工多人已经在重症监护室工作长达4个多小时。外聘护工们向院方要求离开,院方拒绝,并且当时院内已经封锁无法离开,离开将有可能把病毒传播。
最后,在3月27日下午外聘护工及医院多人被转出医院隔离。患者卫某也由卫健委转移至金山隔离点治疗。此时,家属联系一康康复医院,院方告知“他们也没办法,卫健委安排的。”此时,院方还未告知家属,患者是否有确诊新冠。
备注:患者(卫某)和其爱人(张某)在3月24日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在3月30日和3月31日分别接到金山治疗点的唐医生电话,告知我们家属患者确诊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这一点在之后的疾控中心电话中也得到了证实。当时患者的情况不乐观,已经病危并且各项指标都不好,可能随时会离开,让家人做好心理准备。
从外聘护工施某处得知,外聘护工已经有4名核酸确诊阳性(包含其自身在内)。
得知患者卫某确诊信息后,家属的行为:
4月1日上午,患者女儿(卫某)接到疾控中心流调的电话,得知疾控中心是刚收到患者确诊的信息,并且上海一康康复医院有多人被感染,他们需要调查其传播源头。疾控中心人员并未告知具体人数,但是询问病人当中,是否有10—20人,得到疾控中心相关人员的回复是“差不多”。并且疾控中心流调告知询问一康康复医院的护工名单以便做调查,该院回复疾控中心人员表示“没有具体的护工名单”。
4月1日上午患者女儿遂即联系了一康康复医院的医务科管控科的人员电话,电话接通后,该医生先询问:“你是如何知道我的电话的”,随后患者女儿询问“为什么重症监护室的病人会感染新冠,我们家属都没有感染新冠,重症的患者是如何感染 ?”该医生表示自己是新来的,会反馈给院长。
4月5日中午,患者女儿再次联系一康康复医院的医务科管控科的医生,医生表示已经反馈给院长,院长会与家属联系。询问具体回复时间,该医生表示也不清楚,自己是新来的,没有院长的联系方式。
4月5日,患者女儿联系金山治疗的唐医生询问父亲的情况,医生表示情况不乐观,现在只能药药物维持,现在就是在拖延时间。
4月12日晚上7点,患者因多个器官感染,血小板过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逝,享年85岁。目前家属悲痛不已,等待金山医务科联系如何安排身后事。并且直到4月13日,家属还未得到一康康复医院的院长回复和任何消息。
4月13日11:33,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管控科,电话被屏蔽无法接通,更换手机号拨打依旧。
4月13日11:55,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医护科赵医生,赵医生提供了该院刘院长的电话。
4月13日12:01,患者家属联系上海一康康复医院的刘院长询问患者为何会感染新冠病毒,事件发生至今是否给予患者家属一个交代?刘院长表示该事件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给到疾控中心流调调查,院长表示院方一直是按照公共卫生要求处理此次事件,当家属提出疑问的时候,院长表示没有时间回应,并挂断电话,再次回电电话屏蔽,更换电话拨打依旧无人接听。
【医生救人却被人反告,历经4年,终于二审结果来了...】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时长02:19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时长00:45
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时长02:19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时长00:45
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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