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安全责任事故,子长安监局却不予认定,究竟卖的是什么药
子长市瓦窑堡镇一农民被雇佣修建自建房死亡,这应该是名副其实的安全责任事故,令人遗憾的是报案后,子长市安监局却不认为是安全事故,以至于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究竟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呢?第一,这是一个个体的雇佣关系,房主武润平雇佣了张青旺,张青旺在高空作业时坠楼死亡;第二,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而张青旺老人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依然叫老人高处作业,应该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而子长市安监局不予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故呢?为何不告知不予认定的书面报告呢?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雇主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也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在网上有个案例<装修出事故,雇主负刑责>,2021年7月茂华大酒店临时雇佣工人拆除东侧楼顶板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调查后对茂华大酒店 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依法追究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某某以及该酒店经营者陆某某刑事责任.理由是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郭某某、董某某进行作业,郭某某、董某某二人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至楼顶作业。
从以上案例,我们清楚的看到子长市张青旺老人死亡事故与之类似,一,都是雇佣关系;二,都是高空作业;三,都是没有进行过高空作业培训.唯一不同的是茂华大酒店的雇主经营者陆某某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子长市自建房雇主至今逍遥法外,没有承担一丁点安全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认定分类,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子长市发生的武润平雇佣张青旺修建自建房导致张青旺老人死亡,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分类中的死亡事故.
张青旺是63岁的老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已经超过了60岁的法定年龄,一个63岁的老人外出谋生,本来就是社会的悲剧,死亡后最起码的安全事故责任不予认定,致使责任人逍遥法外,不得不说子长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责任.
安全事故的认定关系到受到伤害的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一旦子长相关部门初步认定,那么不得不报延安市人民政府确认.我认为之所以不认定,又不给家属书面的理由,客观上涉嫌”瞒报”.尤其是自建房整动阶段出现了修建自建房,这样的可能性更大.
事件发生后,瓦窑堡镇工作人员把一场本来是安全事故的责任揽到了自己手里,活生生的说成了简单的民事赔偿,经过亡者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最后把一场安全责任说成了民事赔偿的司法程序,法盲啊!干部当法盲坏事!一旦是领导干部当法盲,危害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
在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进行工作生产的时候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说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即使是这样发生工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也是有的, 但是一旦造成了大规模的工伤或者是工亡现象,那么就构成了安全事故,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国家安全监督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就包括了子长自然人武润平雇佣张青旺的雇佣关系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子长市瓦窑堡镇一农民被雇佣修建自建房死亡,这应该是名副其实的安全责任事故,令人遗憾的是报案后,子长市安监局却不认为是安全事故,以至于责任人至今逍遥法外.
究竟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呢?第一,这是一个个体的雇佣关系,房主武润平雇佣了张青旺,张青旺在高空作业时坠楼死亡;第二,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而张青旺老人在不具备高处作业的情况下,依然叫老人高处作业,应该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算不算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而子长市安监局不予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故呢?为何不告知不予认定的书面报告呢?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雇主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也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在网上有个案例<装修出事故,雇主负刑责>,2021年7月茂华大酒店临时雇佣工人拆除东侧楼顶板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地应急管理局调查后对茂华大酒店 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依法追究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张某某以及该酒店经营者陆某某刑事责任.理由是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郭某某、董某某进行作业,郭某某、董某某二人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危险性判断不足,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至楼顶作业。
从以上案例,我们清楚的看到子长市张青旺老人死亡事故与之类似,一,都是雇佣关系;二,都是高空作业;三,都是没有进行过高空作业培训.唯一不同的是茂华大酒店的雇主经营者陆某某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子长市自建房雇主至今逍遥法外,没有承担一丁点安全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事故认定分类,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子长市发生的武润平雇佣张青旺修建自建房导致张青旺老人死亡,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分类中的死亡事故.
张青旺是63岁的老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已经超过了60岁的法定年龄,一个63岁的老人外出谋生,本来就是社会的悲剧,死亡后最起码的安全事故责任不予认定,致使责任人逍遥法外,不得不说子长相关部门有一定的责任.
安全事故的认定关系到受到伤害的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一旦子长相关部门初步认定,那么不得不报延安市人民政府确认.我认为之所以不认定,又不给家属书面的理由,客观上涉嫌”瞒报”.尤其是自建房整动阶段出现了修建自建房,这样的可能性更大.
事件发生后,瓦窑堡镇工作人员把一场本来是安全事故的责任揽到了自己手里,活生生的说成了简单的民事赔偿,经过亡者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最后把一场安全责任说成了民事赔偿的司法程序,法盲啊!干部当法盲坏事!一旦是领导干部当法盲,危害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
在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进行工作生产的时候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说都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即使是这样发生工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也是有的, 但是一旦造成了大规模的工伤或者是工亡现象,那么就构成了安全事故,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国家安全监督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就包括了子长自然人武润平雇佣张青旺的雇佣关系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只筛选不改变,只接纳不强求
房琪在《为歌而赞》里说:“我们终其一生不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人,而是为了找到跟自己同频共振的那一部分人。”
跟同频共振的人在一起,相处不累,心心相印。跟三观契和的人在一起,久处不厌,心情愉悦。
人生就是不断筛选同频共振的人,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过程。在有限的生命里,愿我们都能找到和自己同频的人。一起熬过人生中的苦,也一起享受生活里的甜。
房琪在《为歌而赞》里说:“我们终其一生不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人,而是为了找到跟自己同频共振的那一部分人。”
跟同频共振的人在一起,相处不累,心心相印。跟三观契和的人在一起,久处不厌,心情愉悦。
人生就是不断筛选同频共振的人,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过程。在有限的生命里,愿我们都能找到和自己同频的人。一起熬过人生中的苦,也一起享受生活里的甜。
#胖哥论坛[超话]##hello七月##七月生活碎片##七月你好##日常碎片plog# 世界是纷杂的,世事是难料的,境况是多变的,人心是难测的。同是一个人,有人会赞美你,也有人会诋毁你;同是一件事,有人会这样处理,有人会那样处理;旁观者评价局中人,有人说西,有人说东,有人说雨,有人说风,莫衷一是,让人无所适从。新的一天,新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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