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最离不开什么样的女生
原图在主页置顶❤️❤️
女生要学会爱自己,这样咋家那位才会爱你。
1.男生最爱没有我在时,依然能够闪闪发光的女生。
2.最爱情绪稳定,在一起时黏着我,不在一起冷着我的女生。
3.相处起来轻松自在,没有负担感的女生。
4.不是漂亮的女生,漂亮的女生最容易吸渣。但凡让男生觉得很麻烦很情绪化很爱信息轰炸,在一起时间久了,会让男生感动窒息压抑,长得在漂亮都是白搭。男人依旧会远离你。
5.说白了男人就是爱自己比爱他更多的女生。温柔中又带点自我的女生对男人来讲是最充满魅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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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冷藏保存的火腿,你却放在常温货架上销售。”广西防城港,叶某在超市购买火腿,发觉有异味,然后以超市没有合理存储销售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10倍价格赔偿。
(来源:防城港某区法院)
叶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根260g的双汇肘花火腿,单价15.5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8日,保质期90天。
其后叶某在家用该火腿烧菜品尝时,感觉味道异常,觉得质量有问题。
叶某仔细察验包装,发现火腿味道异常的根源所在。原来火腿标签上载明的贮藏条件必须是0—4℃冷藏,因此该火腿系对原材料及加工工艺和存储方式要求极为严格的低温肉制品。而超市仅放于常温贮藏货架上销售该火腿,并未处于冷藏保存状态。
其后,叶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物货款15.5元,并赔偿1000元。
叶某认为,超市违反了该食品必须的安全贮藏要求,未按照标注的贮存必须标准进行销售,影响了火腿的质量安全,是造成涉案火腿味道异常的根本原因。
而超市对此则不认可,超市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或者购买及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叶某向自己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从中可以看出,叶某在短期内从自己经营的多个门店内分批多次购买商品,并以食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为生活消费的目的,而是想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叶某的行为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为法律所禁止,故案涉的购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叶某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情况下,仍然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均需要各自承担过错。因此,超市将合同所收取的款项退还给叶某,叶某同时应当向超市返还商品。
另外,叶某在诉状中强调涉案商品在食用时有异味,说明叶某在发现商品有问题的时候,没有及时向商家反馈,涉案商品当时是否存在食用安全问题是不得而知的。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6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满足: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超市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应检查食品的贮存条件,按照食品包装、标签、说明的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
本案涉及纠纷的商品“双汇肘花火腿”外包装载明“需冷藏”“贮存条件:0℃-4℃”。但超市未按照包装要求进行冷藏,而是将涉案火腿放置普通货架上销售,违反保证该食品安全必须的贮存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现案涉食品“双汇肘花火腿”已不适宜食用,叶某购买商品的目的并未达到,本身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叶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5.5元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存在可能被不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并食用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危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不以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这是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和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的重要举措。
因此,叶某请求超市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超市提出的“因涉火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法律所禁止,故案涉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将合同所收取的款项退还给原告,原告同时应当向被告返还商品”,因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从产品责任方面主张权利,并不是从买卖合同角度主张权利,故叶某与超市的民事纠纷不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经营者应对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叶某购物货款15.5元,并赔偿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超市负担。
(来源:防城港某区法院)
叶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根260g的双汇肘花火腿,单价15.5元,生产日期2021年11月8日,保质期90天。
其后叶某在家用该火腿烧菜品尝时,感觉味道异常,觉得质量有问题。
叶某仔细察验包装,发现火腿味道异常的根源所在。原来火腿标签上载明的贮藏条件必须是0—4℃冷藏,因此该火腿系对原材料及加工工艺和存储方式要求极为严格的低温肉制品。而超市仅放于常温贮藏货架上销售该火腿,并未处于冷藏保存状态。
其后,叶某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物货款15.5元,并赔偿1000元。
叶某认为,超市违反了该食品必须的安全贮藏要求,未按照标注的贮存必须标准进行销售,影响了火腿的质量安全,是造成涉案火腿味道异常的根本原因。
而超市对此则不认可,超市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或者购买及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叶某向自己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从中可以看出,叶某在短期内从自己经营的多个门店内分批多次购买商品,并以食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为生活消费的目的,而是想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叶某的行为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为法律所禁止,故案涉的购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叶某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情况下,仍然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均需要各自承担过错。因此,超市将合同所收取的款项退还给叶某,叶某同时应当向超市返还商品。
另外,叶某在诉状中强调涉案商品在食用时有异味,说明叶某在发现商品有问题的时候,没有及时向商家反馈,涉案商品当时是否存在食用安全问题是不得而知的。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6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满足: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超市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应检查食品的贮存条件,按照食品包装、标签、说明的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
本案涉及纠纷的商品“双汇肘花火腿”外包装载明“需冷藏”“贮存条件:0℃-4℃”。但超市未按照包装要求进行冷藏,而是将涉案火腿放置普通货架上销售,违反保证该食品安全必须的贮存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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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基地原房东突然不合理涨价,大叔大姨负担不起。所以想换个地方
⚠️大家有没有那种合适的地方
适合养流浪狗,大概200只左右,
要求:
周围有围挡、可以住人,有水电、可以跑车,远离住人的村庄。房租一年8000左右,在羊亭、张村、初村附近,2亩地左右就可以
联系电话:1856314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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