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灵宝市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等方式。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
(一)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人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
(二)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任何公民所举报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单位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灵宝市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等方式。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
(一)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人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
(二)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任何公民所举报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单位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2月12至13日两日(正月初一初二)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各项交通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防事故,保畅通”的理念,共出动警力320余人次,车辆40余台次,查处教育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20余起,其中酒驾5起,无证驾驶1起,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1起,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两日来全市道路秩序良好,未发生长时间大面积交通拥堵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月13日,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跟随第一场春雨紧急启动降雨天气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对辖区209国道、新310国道、三灵快道等重点路段进行不间断巡逻,并对辖区函谷关、薰衣草庄园、西册网红桥、老城渡口等热门旅游景点及火车站、恒隆广场、时代广场美道家、市体育馆等重点人员聚集区域进行定点保通,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区域交通有序畅通。 https://t.cn/R2WxQPg
分局动态--灵宝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辖区枯水季节水环境安全,近期,灵宝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灵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第三污水处理厂以及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督导。
督导要求,各污水处理厂一要加强水质检测,密切监测进水水质、水量,有效加强调节,降低进水波动,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二要发挥在线监控设施的积极作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要根据冬季根据冬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特点和进水水质,及时调整各工段设备运行参数;四要做好消毒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辖区枯水季节水环境安全,近期,灵宝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灵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第三污水处理厂以及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督导。
督导要求,各污水处理厂一要加强水质检测,密切监测进水水质、水量,有效加强调节,降低进水波动,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二要发挥在线监控设施的积极作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要根据冬季根据冬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特点和进水水质,及时调整各工段设备运行参数;四要做好消毒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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