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孩子在公共场所受伤,该谁负责?】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公共场所对少年儿童来说并不安全,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防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很容易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伤害。那么,一旦发生这些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陪伴的父母是否也应该担责?近日,记者梳理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释法明理,以期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教育机构特别是监护人,有一个警醒...详情链接:https://t.cn/EfMIYXE
【贵州首批养老服务示范园区和示范机构公布】10月31日,贵州省民政厅组织召开全省第一批养老服务示范园区和示范机构授牌仪式,对全省20个养老行业服务标杆进行了授牌。此次入选的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园区,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具备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完备,入住率不低于80%,入院老人综合满意率不低于90%。 贵州省十大养老示范园区名单、贵州省十大养老示范机构名单有哪些?戳图了解!via今贵州
健身房受伤是谁的责任
案情:李先生先生在一家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年卡。他在第一次体验健身服务时,会所教练没有给李先生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人告知李先生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结果,李先生健身时被器材夹伤一条腿。李先生觉得是健身会所的过错致使自己受伤,遂向健身会所的经理要求赔偿。经理却称会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该会所第一次体验健身服务时,会所教练没有给其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告知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受伤与其管理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健身会所应该对李先生所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李先生并非第一次来体验健身服务,并且之前健身会所曾告知过其健身器材的使用事项以及对他进行过指导,这总情况下如果李先生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而受伤,那么李先生对其受伤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健身会所的责任。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张丽飞
案情:李先生先生在一家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年卡。他在第一次体验健身服务时,会所教练没有给李先生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人告知李先生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结果,李先生健身时被器材夹伤一条腿。李先生觉得是健身会所的过错致使自己受伤,遂向健身会所的经理要求赔偿。经理却称会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该会所第一次体验健身服务时,会所教练没有给其进行现场指导,也没有告知使用健身器材的注意事项,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受伤与其管理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健身会所应该对李先生所受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李先生并非第一次来体验健身服务,并且之前健身会所曾告知过其健身器材的使用事项以及对他进行过指导,这总情况下如果李先生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而受伤,那么李先生对其受伤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健身会所的责任。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张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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