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执行法官决绝腾迁的老人,为何最后却送去了一面锦旗?】
近日,农民工老毕把一面写有“办利民之事,怀爱民之心”的锦旗,送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于卓识手上。老毕握住于法官的手说:“于法官,感谢你为我讨回‘血汗钱’。”于法官笑着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四个服务”活动开展以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出台多项措施,切实把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人才服务、为基层服务活动推向纵深,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服务群众有温度
买房是每个家庭的一件大事儿,也是一件喜事儿。然而,家住南关区某小区的梁某买了房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梁某购买了孙某的住房,正当梁某准备搬进新家时,却遭到了孙某母亲刘某的阻拦,刘某声称房子是她的,女儿卖房与她无关,拒不搬出该房屋,无奈梁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南关区法院判令住房占有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迁出该房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已74岁高龄,故先期对其进行了走访,耐心倾听刘某的诉求,并表示可以为其租赁过渡性住房,但刘某以生活困难且身患疾病为由拒不腾房。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能依法对其进行强制腾迁。考虑到被执行人身体状况,执行法官在腾房前做了大量准备,提前准备好轮椅、急救药等物品。腾迁时,刘某又表示其生活困难没有养老保险拒绝腾迁。本着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全程对刘某进行温言劝说,并表示帮助其协调社区办理低保。刘某又说预交了500元燃气费用望申请人返还。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沟通无果后,主动垫付了500元钱交于刘某。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热心细致的工作触动,于当日配合法官腾迁完毕。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腾迁结束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跑有关部门为刘某办理低保事宜,直至刘某的低保办理完成。看到法官为自己忙前跑后,想想自己当初的无理举动,刘某后悔不已,就花钱做了一面锦旗并亲自送到法院以示感谢。
强制执行是司法工作中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容忽视。南关区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强制腾房”变为“主动腾空”,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依法审慎灵活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努力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将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助企纾困有力度
今年5月初,南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接到一起涉企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案件很简单,但是执行起来却难度大,原因只有一个:被执行企业没有钱。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请求法院对吉林省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第三期罚款和滞纳金3万元准予执行。收到材料后,南关法院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未如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和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主要从事客车租赁服务,疫情导致老客户不再有租赁客车的需求,还要支付房租、员工的保障性工资以及客车保险等,正在四处寻找新的订单,确实存在经营困难。办案法官审查后认为,疫情期间,全市实施交通管制,该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且仍需要支付一定成本,客观上存在经营困难,鉴于该公司在此前已经履行完毕两期缴纳罚款义务,信用较好,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可以通过协调方式解决,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办案人遂在立案前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联络员取得联系。经过几次沟通协调,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与该公司负责人就宽缓期限达成一致,该公司负责人承诺于2022年8月末前缴纳剩余罚款。长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亦表示如果该公司按时缴纳罚款,同意免除滞纳金。至此,该件案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化解。
“四个服务”活动开展以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便企、利企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通涉企行政诉讼绿色通道,力促涉企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协调化解,加大涉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以精准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灵活有效措施,帮助企业纾难解困,积极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案件执行有效度
“三角债”是经济纠纷的难点,也是许多法官不愿意“碰”的案件。前不久,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赵伟接手一件这样“棘手”的案件。
曹某在某公司处购买了两套燃气热水器,在自己开办的宾馆中使用。某公司交付设备并通过验收后,只收到了部分设备款项,剩余尾款曹某迟迟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便将曹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曹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不仅没有收到尾款连曹某本人也联系不上了。
接手该案件后,赵伟在查找可执行财产线索时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出售给被执行人曹某的两套热水器可以作为可执行财产。经多次走访核实,被执行人曹某的宾馆系租赁第三人某酒店的房屋,现在该宾馆被某酒店回收使用,曹某还欠付某酒店租金几百万元。针对法院将要查封热水器的情况,第三人某酒店负责人表示不理解。办案人员对第三人耐心解释,虽然酒店与曹某存在债务纠纷,但并未判决和申请执行,且热水器作为动产,所有权从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法院可以查封曹某名下热水器。酒店负责人听后表示理解,但请求法院在热水器拍卖完毕前由酒店使用。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助企服务的精神,在征得某公司的同意后,执行法官采取了“活封”的查封措施,在不影响设备使用的情况下,贴上封条,并告知第三人使用期间应维护设备,不得损坏。酒店负责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可是,经过评估拍卖程序,设备流拍后应由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接收,执行法官多次通知第三人停止使用该设备,但第三人一改往常态度,拖延交付,执行法院只得强制腾迁。
当法院进行强制腾迁时,某酒店经理抗拒执行,以没有设备间钥匙为由,拒不配合执行法官工作。赵伟法官早有准备,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开锁公司将门锁打开,终于见到了设备。在设备放水期间,执行干警耐心地做第三方的工作,释法明理告知法律后果,劝导第三人放弃不配合的态度,可以考虑将设备买下来。经过执行法官们的多次调解协调,最终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一致,设备就这样“腾迁”完毕。
终于,一起看似无解的经济纠份案件,被赵伟法官巧妙化解,而且达到三方满意。
“四个服务”活动开展以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寻求多方共赢的结案效果。
近日,农民工老毕把一面写有“办利民之事,怀爱民之心”的锦旗,送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于卓识手上。老毕握住于法官的手说:“于法官,感谢你为我讨回‘血汗钱’。”于法官笑着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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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已74岁高龄,故先期对其进行了走访,耐心倾听刘某的诉求,并表示可以为其租赁过渡性住房,但刘某以生活困难且身患疾病为由拒不腾房。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能依法对其进行强制腾迁。考虑到被执行人身体状况,执行法官在腾房前做了大量准备,提前准备好轮椅、急救药等物品。腾迁时,刘某又表示其生活困难没有养老保险拒绝腾迁。本着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全程对刘某进行温言劝说,并表示帮助其协调社区办理低保。刘某又说预交了500元燃气费用望申请人返还。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沟通无果后,主动垫付了500元钱交于刘某。被执行人被执行法官热心细致的工作触动,于当日配合法官腾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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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初,南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接到一起涉企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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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故事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是一家以期刊、图书和新媒体三位一体、综合发展的新型出版机构。公司下辖《故事会》、《故事会》校园版等杂志,以及中华民族文化大系编辑部、新媒体发展部、出版发行部等部门,专业从事上述杂志以及相关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业务;相关书刊的版权合作;数字化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的设计、制作、生产和市场推广等。
岗位名称:《故事会》杂志编辑 1人
岗位职责:
负责故事期刊及相关读物的编辑工作。期刊编辑——有较强的组稿、编稿、改稿能力;图书编辑——能积极开发故事类出版读物选题。
任职要求:
1、喜爱故事文学,有作品发表或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2、有较好的形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
4、性格开朗,工作勤奋,有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沟通能力。
5、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戏剧文学、新闻出版专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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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商标维权批量诉讼怎样做的?#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医疗机构商标维权批量诉讼怎样做的?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华美”是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头部品牌,然而却没有商标注册,法律风险完全不设防。全国华美医疗美容机构被商标权利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自2017年3月起提起30余起商标侵权诉讼。
中国消费医疗行业经验和胜诉判例,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以一己之力抵御华美商标侵权案件,为各地法院还原了“华美”在医疗美容行业的真实情况。在当前的各地判决中,除一审、二审非孙律师代理的做出企业名称变更且最高经济赔偿115万元的东莞华美等广东省内判决外,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山西高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南京中院、福州中院、淮安中院,以及本期选取的海口中院判决均做出企业名称不需要变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降低金额经济赔偿的判决。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酸菜鱼等等已经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华美”商标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成都华美公司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全国华美医疗美容机构坐视不管,在华美医美机构投入巨额资金和努力创造不菲经营业绩和市场知名度后再主张权利,是否涉嫌攫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是否在法理上缺乏正当性和公平性?是否构成权利怠于行使的滥用权利行为等话题,欢迎法律界、媒体界共同探讨。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琼01民初741号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美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告海南华美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海南华美使用“华美”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海南华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4、被告海南华美应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股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涉商标经注册和转让,原告享有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享有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华美”文字突出使用于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营业场所等实体广告上,用于识别服务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故被告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企业字号中的“华美”字样与原告持有的“华美”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但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告成立时其登记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案涉商标是案外人华美牙科诊所于2001年12月21日和2005年7月21日取得。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2015年11月27日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据在被告成立时“华美”文字商标在医美领域有过商标性使用,亦无证明证明2016年前涉案“”华美文字商标在海南的医美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案涉商标使用范围也仅限于成都、重庆。原告是一家管理性企业,自身并不具有医疗资质,其分支机构只有凭许可证才可经营;其虽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但不能就此证明是知名企业。无论是早前成立的华美牙科诊所还是原告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均以口腔医疗服务为主,并不具有医疗美容的项目、且2011年后全国就有上海华美、广州华美、重庆华美等多家以“华美”命名的医美机构。被告经营项目主要是医疗美容,与原告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上差异较大。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公司及“华美”商标在2016年时影响力已经辐射至全国包括海南省。 因此,被告成立时使用“华美”字号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的混淆,被告经多年的经营宣传,在海南地区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识别性。 综上,被告企业字号虽登记为“华美”,但其成立之时,涉案“华美”商标在海南省及医美领域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亦有较大区别,被告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不存在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故原告主张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宣传内容均与美容整形有关,其并未攀附原告,亦未有贬损原告声誉之意,虽然牙科诊所或口腔医院为医院的下位概念,但牙科诊所和美容整形两者服务对象不同,前者为患者,后者为普通消费者,分属不同医疗科目。因此被告宣传内容没有攀附原告之意,亦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未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虽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但其与案外人所签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系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授权许可的范围、权限、条件与本案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综合双方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营业务不同,原告并不具有美容整形的经营资质,未在海南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牙病患者一般会选择就近就医,因此被告在海南经营对位于成都的原告影响有限等等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重庆高院和最高院判决认定重庆华美整形美容服务不侵害商标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以及南京中院、淮安中院、福州中院、海口中院,均不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不正当竞争均不成立。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是2018年,广东省东莞法院判决是2020年的,无论法院级别和时间来看,除广东、山东判决以外的全国各地的判决应当作为在先判例进行检索。
广东高院、山东高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即判决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高额的经济赔偿。考察其原因是:(1)对于成都华美提交证据没有给予甄别,从而导致其所证明的涉案商标使用知名度和影响力给予错误采信; (2)对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之前广州华美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追溯的错误采信。对于华美商标侵权案必须考量在被告成立时采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攀附行为,必须考察案涉商标在被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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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医疗机构商标维权批量诉讼怎样做的?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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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琼01民初741号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美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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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虽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但其与案外人所签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系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授权许可的范围、权限、条件与本案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中不具有参考性。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综合双方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营业务不同,原告并不具有美容整形的经营资质,未在海南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牙病患者一般会选择就近就医,因此被告在海南经营对位于成都的原告影响有限等等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重庆高院和最高院判决认定重庆华美整形美容服务不侵害商标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宁夏高院、广西高院以及南京中院、淮安中院、福州中院、海口中院,均不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不正当竞争均不成立。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是2018年,广东省东莞法院判决是2020年的,无论法院级别和时间来看,除广东、山东判决以外的全国各地的判决应当作为在先判例进行检索。
广东高院、山东高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即判决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高额的经济赔偿。考察其原因是:(1)对于成都华美提交证据没有给予甄别,从而导致其所证明的涉案商标使用知名度和影响力给予错误采信; (2)对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之前广州华美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追溯的错误采信。对于华美商标侵权案必须考量在被告成立时采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攀附行为,必须考察案涉商标在被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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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商标维权批量诉讼怎样做的?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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