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二组,江志先到四川省信访办反应2009年4月29日合法住房和铺面,被九江镇府无任何合法手续强行拆除,通过法律诉讼在2010年四川省双流县法院行初25号判决书判决九江镇府拆除江志先的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不愿承单法律责任九江政府委派,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和邹家场社区书记,给我们的承诺书,当时安置房以没有了,说等西锦小区二期建好了就给我们安置2019年5月修好安置时说没有加盖政府公章为由一直没有安置久拖没有解决的承诺书,和承包的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至今没有任何补偿。希望四川省信访办能查明事实,还人民群众公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https://t.cn/RJZoI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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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40分,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邹家场社区四组李红,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区十法院,关于我向成都市政法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曹巍在审理我诉“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占地(2019)川01行终317号行政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包屁袒护被告双流区国土资源局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件做调查,法官李亚承办,书记员钱净记录,并告知会将调查情况转院领导后再反馈到成都市政法教育整顿饭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控告人父亲李秀成,向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占用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四组,(原升平村五组)的土地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征地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政府信息。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双国土资信[2018]1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控告人父亲,经核查,无该政府信息。可见,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明显属于违法占地。2018年6月30日,控告人父亲向双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查处占有四川省双流区九江镇邹家场四组(原升平村五组)的土地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的违法占地行为”。双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7月2日,向控告人做出书面答复,经核查:“双温路属乡村道路公共设施,其项目建设经原双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双发改投资[2010]031号证据材料中,得知:“双温路扩建项目总长约6600米(约占地500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工程主要设施道路、排水、照明、绿化及交安设施等”,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第二条,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六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农村道路改扩建后,路面或路基宽度超过上限,以及只设单向车道的路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控告人父亲不服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答复》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随即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答复;2、撤销被告市国土局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8]1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川0191行初39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李秀成的诉讼请求。
控告人父亲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0191行初39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行终31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控告人事实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显然违反了《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第十条第一款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项、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根据《法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https://t.cn/R6jarUO
2018年6月6日,控告人父亲李秀成,向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占用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四组,(原升平村五组)的土地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的征地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政府信息。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双国土资信[2018]15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控告人父亲,经核查,无该政府信息。可见,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明显属于违法占地。2018年6月30日,控告人父亲向双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查处占有四川省双流区九江镇邹家场四组(原升平村五组)的土地建设双温路改建工程项目的违法占地行为”。双流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7月2日,向控告人做出书面答复,经核查:“双温路属乡村道路公共设施,其项目建设经原双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双发改投资[2010]031号证据材料中,得知:“双温路扩建项目总长约6600米(约占地500亩,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工程主要设施道路、排水、照明、绿化及交安设施等”,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第二条,农村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六米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米。农村道路改扩建后,路面或路基宽度超过上限,以及只设单向车道的路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控告人父亲不服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答复》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随即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双流国土局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答复;2、撤销被告市国土局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成国土资复[2018]130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川0191行初39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李秀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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