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金融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据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消息称,《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指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详情请点击:https://t.cn/AiFhYEIr
据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消息称,《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指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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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巴需要的是欲望满足,而身体需要的是营养补充。
美味人人需要,生活必不可少,但热爱健康生活的我们不仅要关注嘴巴的需求,更要关注身体的需求。
故事带给我们的思考——
这张图背后有个故事。是一个叫瓦特斯的人,他突发奇想,建立一个制作小组,耗费两年时间广泛收集数据,
并对大量统计数字进行整理,由此拍成一部记录片,名为《人类足迹》( Human Footprint),
描绘了一幅关于人们生活中每个细节的图画,让每个人都了解一个人从生到死走过的足迹。
在众多统计中,有一项是关于他所在城市,平均每个人一生要吃多少东西:
吃掉的苹果数量:5272个
吃掉的母牛数量:4.5只
吃掉的鸡数量:1201只
吃掉的马铃薯:23吨
用掉的食品包装吨数:8.49吨
原来咱们一生吃这么多的东西呀。
我想问大家一下,您喜欢吃什么?你喜欢吃的这些是你的身体喜欢吗?还是您的嘴巴以及由嘴巴引起的“大脑愉快感”让你喜欢这些食物?
人体系统进化出了很多强大的功能,比如说这个嘴巴,这个嘴巴里头有舌头,这个舌头上有味蕾。
如果是腐败的东西,嘴巴和味蕾就告诉大脑,说这个不能吃。这就是进化出的保护机制。
但嘴巴和味蕾遇到喜欢的味道,它也会刺激大脑,表现出很开心,很幸福,我还要。这就是所谓的口腹之欲。
这个欲望是人类最大的欲望,没有之一。很多时候,我们选择吃什么,更多依赖于嘴巴的欲望:
爱吃辣的就更多选择辣
爱吃面食就顿顿面
爱吃肉的更是无肉不欢
我们心里知道营养要均衡,可是真正做起来太难了,这得要多么强大的自律呀。
甜味是带给人愉悦的一种味道,但是因糖致病的案例越来越多,糖摄入过多给胰岛工作带来的过度负担,使糖尿病患者的比例逐年攀升。
糖不仅仅是指糖块,那些美味的甜点、含糖饮料、甚至酸奶中都有可观数量的糖。
今天的食品添加剂中的香料,甜味剂,増味剂等,都是为了满足嘴巴的,这些东西让你感到好吃,想吃,喜欢吃。
据统计,全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多达14000多种。
我们一生吃那么多东西,吃什么?怎么吃?真的是我们的“人生大事"!
那些口腹之欲,我们是不可能完全舍弃的。甚至由于工作原因,吸烟喝酒也无法完全避免,那么,我们就更加要给身体它真正需要的东西。
这些帮助人体系统更加健康的营养补充剂,它不见得好吃,但它们却是身体最需要的食粮。
世界卫生组织将营养素摄入不足或营养失衡称之为“隐性饥饿”。
“嘴巴在享受,身体在忍受”这种现象其实一点也不好玩,真的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的愚昧,
身体是唯一陪伴我们终生的,金钱不是,权力不是,甚至亲情也不是,所以,各位朋友,对自己的身体好一些吃一些身体真正需要的东西。
美味人人需要,生活必不可少,但热爱健康生活的我们不仅要关注嘴巴的需求,更要关注身体的需求。
故事带给我们的思考——
这张图背后有个故事。是一个叫瓦特斯的人,他突发奇想,建立一个制作小组,耗费两年时间广泛收集数据,
并对大量统计数字进行整理,由此拍成一部记录片,名为《人类足迹》( Human Footprint),
描绘了一幅关于人们生活中每个细节的图画,让每个人都了解一个人从生到死走过的足迹。
在众多统计中,有一项是关于他所在城市,平均每个人一生要吃多少东西:
吃掉的苹果数量:5272个
吃掉的母牛数量:4.5只
吃掉的鸡数量:1201只
吃掉的马铃薯:23吨
用掉的食品包装吨数:8.49吨
原来咱们一生吃这么多的东西呀。
我想问大家一下,您喜欢吃什么?你喜欢吃的这些是你的身体喜欢吗?还是您的嘴巴以及由嘴巴引起的“大脑愉快感”让你喜欢这些食物?
人体系统进化出了很多强大的功能,比如说这个嘴巴,这个嘴巴里头有舌头,这个舌头上有味蕾。
如果是腐败的东西,嘴巴和味蕾就告诉大脑,说这个不能吃。这就是进化出的保护机制。
但嘴巴和味蕾遇到喜欢的味道,它也会刺激大脑,表现出很开心,很幸福,我还要。这就是所谓的口腹之欲。
这个欲望是人类最大的欲望,没有之一。很多时候,我们选择吃什么,更多依赖于嘴巴的欲望:
爱吃辣的就更多选择辣
爱吃面食就顿顿面
爱吃肉的更是无肉不欢
我们心里知道营养要均衡,可是真正做起来太难了,这得要多么强大的自律呀。
甜味是带给人愉悦的一种味道,但是因糖致病的案例越来越多,糖摄入过多给胰岛工作带来的过度负担,使糖尿病患者的比例逐年攀升。
糖不仅仅是指糖块,那些美味的甜点、含糖饮料、甚至酸奶中都有可观数量的糖。
今天的食品添加剂中的香料,甜味剂,増味剂等,都是为了满足嘴巴的,这些东西让你感到好吃,想吃,喜欢吃。
据统计,全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多达14000多种。
我们一生吃那么多东西,吃什么?怎么吃?真的是我们的“人生大事"!
那些口腹之欲,我们是不可能完全舍弃的。甚至由于工作原因,吸烟喝酒也无法完全避免,那么,我们就更加要给身体它真正需要的东西。
这些帮助人体系统更加健康的营养补充剂,它不见得好吃,但它们却是身体最需要的食粮。
世界卫生组织将营养素摄入不足或营养失衡称之为“隐性饥饿”。
“嘴巴在享受,身体在忍受”这种现象其实一点也不好玩,真的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的愚昧,
身体是唯一陪伴我们终生的,金钱不是,权力不是,甚至亲情也不是,所以,各位朋友,对自己的身体好一些吃一些身体真正需要的东西。
蘅皋向晚舣轻航。卸云帆、水驿鱼乡。当暮天、霁色如晴昼,江练静、皎月飞光。那堪听、远村羌管,引离人断肠。此际浪萍风梗,度岁茫茫。
堪伤。朝欢暮散,被多情、赋与凄凉。别来最苦,襟袖依约,尚有余香。算得伊、鸳衾凤枕,夜永争不思量。牵情处,惟有临歧,一句难忘。
——柳永 《彩云归》
鉴赏
这是一首语言极其雅致、意境极其苍茫凄美、绘景抒情都极好的词作。
词之开篇,“蘅皋向晚舣轻航”两句为我们描述了一位匆匆的行客,在傍晚时分,停船靠岸,准备“卸”下“云帆”,在船上住宿。这两句简单交代了时间、地点以及事由。接着词便进入了景物的描写:“当暮天、霁色如晴昼,江练静、皎月飞光”,寥寥数语便描绘出一幅美丽幽静、让人沉醉的夜景图,在清朗的夜色中,皎洁月光的照射下,平静的江水宛如一条白色的绸带,散发着明亮的光彩,月光水色上下辉映,潋滟无际。词人轻舟独泊,置身于如此空阔的境界中,定会感到自身的极其渺小,这种漂泊无依的孤独感也不由得使人茫然、伤感。所以词人所描绘的意境虽是优美的,而词人所透露出的情感却让人凄然。
“那堪听、远村羌管,引离人断肠”,这时,远方村庄飘来阵阵的羌笛声。羌笛之声乃凄切之声,所传达的也是一种凄切之情。夜深人静,远方传来凄切的羌笛声,而词人又置身于一片茫茫苍苍的空阔之中,耳所闻、目所睹都使人生出凄清、悲凉之感,更何况是如柳永这样常年漂泊、饱受离别之苦的人。所以,他说这笛声“那堪听”,他是受不了这样凄切的笛声的,可偏偏却是声声入耳,更“引”得他这个“离人”“断肠”。“那堪”二字使离人面对此情此景所引发的凄苦之意更深一层的表达了出来。
“此际浪萍风梗,度岁茫茫”,词人在这样的茫茫空际中陷入了“断肠”的悲伤中,他感到此刻的自己就如同随水漂流的浮萍或凭风吹扬的草木,不知道明天会到哪里,明天又是什么样子,没有办法主宰自己,没有办法改变现状,未来、前途、希望都是渺茫的,既不可知,也不可为,更无法去期待,“度岁茫茫”四字写尽了美好年华在迷茫中消逝的痛苦。以柳永之性格、际遇,他所引发的凄凉之感,所产生的迷茫之情,较之常人更为浓重,更加难以摆脱。
所有眼前面对的一切,都是令人伤感的,所以词的换头仅以“堪伤”二字,直抒其怀,既是对上片感伤情感脉络的顺承,又引起了下片感伤具体内涵的进一步表述,其短促的音节,非常适于表达词人无奈的心痛。“朝欢暮散,被多情、赋与凄凉。别来最苦,襟袖依约,尚有余香”,“朝欢暮散”是曾经的享乐生活,“凄凉”是如今的现状,“多情”是痛苦的根源,正所谓“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柳永《雨霖铃·寒蝉凄切》),所以“别来最苦”。因“多情”而伤离别,因离别而有痛苦,层转层深,层深层叙,情感表述真切、强烈。仿佛“依约”间,词人嗅到了“襟袖”中尚存的伊人的丝丝“余香”,这其实是因思念而产生的幻觉,由此也可看出词人思念之深切。
下片后半部分词人转换角度从对方着想。“算得伊、鸳衾凤枕,夜永争不思量”,由自己对“伊”的“思量”推想到“伊”对己的“思量”,由自己的侧夜难眠联想到“伊”的孤枕不眠,心痛、感伤,其体贴温存,感人至深。接下来词人又把笔墨宕开,有推想转到回忆:“牵情处”,“惟有临岐”,“一句难忘”。词人舍其他不言,专择取分别时的一个镜头,就要远行,他们之间定有许多话想说,可千言万语,无从说起,又无法说尽,终于只化作临分别时的那句叮咛。这个情景,这句叮咛,已深深刻印在词人的心中。词的结尾宛如一个特写的定格,有着强调、放大情感的效果,凄楚动人,令人黯然神伤。
《乐府余论》云:“柳词曲折委婉,而中具浑论之气,虽多俚语,而高处足冠群流。”柳永这首词“曲折委婉”,二言、三言、四言、五言、六言,长短不一的句式使音节流转顿挫,极易于抒发曲折委婉之情,且有一唱三叹的效果,极为动听;这首词又“具浑论之气”,词中之景象阔大,水天一色,意境既优美凄恻又悠远苍茫;这首词还“高处足冠群流”,写景有全景亦有细节,写情有感想、幻想、推想和回想,极其铺陈,而且相思之情隐然结合了身世漂泊、志意追寻与落空的感慨,情感抒发十分丰满。但在语言上,这首词却不用俚语,颇具高雅清扬的气度。总之,这首《彩云归》堪称柳永慢词长调中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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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伤。朝欢暮散,被多情、赋与凄凉。别来最苦,襟袖依约,尚有余香。算得伊、鸳衾凤枕,夜永争不思量。牵情处,惟有临歧,一句难忘。
——柳永 《彩云归》
鉴赏
这是一首语言极其雅致、意境极其苍茫凄美、绘景抒情都极好的词作。
词之开篇,“蘅皋向晚舣轻航”两句为我们描述了一位匆匆的行客,在傍晚时分,停船靠岸,准备“卸”下“云帆”,在船上住宿。这两句简单交代了时间、地点以及事由。接着词便进入了景物的描写:“当暮天、霁色如晴昼,江练静、皎月飞光”,寥寥数语便描绘出一幅美丽幽静、让人沉醉的夜景图,在清朗的夜色中,皎洁月光的照射下,平静的江水宛如一条白色的绸带,散发着明亮的光彩,月光水色上下辉映,潋滟无际。词人轻舟独泊,置身于如此空阔的境界中,定会感到自身的极其渺小,这种漂泊无依的孤独感也不由得使人茫然、伤感。所以词人所描绘的意境虽是优美的,而词人所透露出的情感却让人凄然。
“那堪听、远村羌管,引离人断肠”,这时,远方村庄飘来阵阵的羌笛声。羌笛之声乃凄切之声,所传达的也是一种凄切之情。夜深人静,远方传来凄切的羌笛声,而词人又置身于一片茫茫苍苍的空阔之中,耳所闻、目所睹都使人生出凄清、悲凉之感,更何况是如柳永这样常年漂泊、饱受离别之苦的人。所以,他说这笛声“那堪听”,他是受不了这样凄切的笛声的,可偏偏却是声声入耳,更“引”得他这个“离人”“断肠”。“那堪”二字使离人面对此情此景所引发的凄苦之意更深一层的表达了出来。
“此际浪萍风梗,度岁茫茫”,词人在这样的茫茫空际中陷入了“断肠”的悲伤中,他感到此刻的自己就如同随水漂流的浮萍或凭风吹扬的草木,不知道明天会到哪里,明天又是什么样子,没有办法主宰自己,没有办法改变现状,未来、前途、希望都是渺茫的,既不可知,也不可为,更无法去期待,“度岁茫茫”四字写尽了美好年华在迷茫中消逝的痛苦。以柳永之性格、际遇,他所引发的凄凉之感,所产生的迷茫之情,较之常人更为浓重,更加难以摆脱。
所有眼前面对的一切,都是令人伤感的,所以词的换头仅以“堪伤”二字,直抒其怀,既是对上片感伤情感脉络的顺承,又引起了下片感伤具体内涵的进一步表述,其短促的音节,非常适于表达词人无奈的心痛。“朝欢暮散,被多情、赋与凄凉。别来最苦,襟袖依约,尚有余香”,“朝欢暮散”是曾经的享乐生活,“凄凉”是如今的现状,“多情”是痛苦的根源,正所谓“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柳永《雨霖铃·寒蝉凄切》),所以“别来最苦”。因“多情”而伤离别,因离别而有痛苦,层转层深,层深层叙,情感表述真切、强烈。仿佛“依约”间,词人嗅到了“襟袖”中尚存的伊人的丝丝“余香”,这其实是因思念而产生的幻觉,由此也可看出词人思念之深切。
下片后半部分词人转换角度从对方着想。“算得伊、鸳衾凤枕,夜永争不思量”,由自己对“伊”的“思量”推想到“伊”对己的“思量”,由自己的侧夜难眠联想到“伊”的孤枕不眠,心痛、感伤,其体贴温存,感人至深。接下来词人又把笔墨宕开,有推想转到回忆:“牵情处”,“惟有临岐”,“一句难忘”。词人舍其他不言,专择取分别时的一个镜头,就要远行,他们之间定有许多话想说,可千言万语,无从说起,又无法说尽,终于只化作临分别时的那句叮咛。这个情景,这句叮咛,已深深刻印在词人的心中。词的结尾宛如一个特写的定格,有着强调、放大情感的效果,凄楚动人,令人黯然神伤。
《乐府余论》云:“柳词曲折委婉,而中具浑论之气,虽多俚语,而高处足冠群流。”柳永这首词“曲折委婉”,二言、三言、四言、五言、六言,长短不一的句式使音节流转顿挫,极易于抒发曲折委婉之情,且有一唱三叹的效果,极为动听;这首词又“具浑论之气”,词中之景象阔大,水天一色,意境既优美凄恻又悠远苍茫;这首词还“高处足冠群流”,写景有全景亦有细节,写情有感想、幻想、推想和回想,极其铺陈,而且相思之情隐然结合了身世漂泊、志意追寻与落空的感慨,情感抒发十分丰满。但在语言上,这首词却不用俚语,颇具高雅清扬的气度。总之,这首《彩云归》堪称柳永慢词长调中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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