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虚”是糖尿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些穴位可以调治脾虚
有这样一则信息:就是说有个人被诊为糖尿病,他因此非常害怕,整天茶不思饭不想,就想自己死了怎么办;后来这个人真的死了,怎么死的?因为耽误了治疗,再加上情绪极度抑郁,后来真的发生了并发症,人就这样完了。在我看来,这个人是被自己吓死的。如果他能正视这个病情,摆正心态,也不会有这个结果了。
糖尿病在中医里属于“消渴”范畴,我们古人对此病早有论述,《素问奇病论》载:“帝曰:有病口甘者,病名为何?何以得之?岐伯曰:此五气之溢也,名曰脾瘅。夫五味入口,藏于胃,脾为之行其精气,津液在脾,故令人口甘也,此肥美之所发也,此人必数食甘美而多肥也,肥者令人内热,甘者令人中满,故其气上溢,转为消渴。”
这是黄帝与岐伯的一段对话,意思是,黄帝问岐伯:有的病人口中发甜,这是什么病?是怎么得的?岐伯回答道:这是由于食物的精气向上泛滥,病名“脾瘅”。
正常情况下,饮食到了胃以后,经过初步的消化,再由脾运化至全身。如果脾有热,失去正常的运化功能,则津液停留,向上泛溢,所以使人产生口中发甜的症状。这是因为饮食过于肥美所诱发的疾病。得了这种病的人平时大都喜欢吃肥甘厚味的食物,而厚味使人生内热,甘味使人胸腹满闷。因此食气上溢出现口甜,时间长了就转成消渴了。
在这里,“脾瘅”类似于我们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前期,即胰岛素抵抗引起的空腹血糖受损、糖耐量受损,如果防治不及时,就会发展成消渴,即临床期糖尿病。
“三多一少”的典型症状
中医认为,消渴有上、中、下三消之分。上消属肺,主要表现为口渴多饮;中消属胃,表现为多食善饥;下消属肾,以多尿为主。因此,糖尿病便具有了“三多一少”的典型症状。
1、多饮
早期的上消,主要表现为口渴,平时多喝水才会感觉舒服一点,这是肺热津伤所致。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按摩肺俞、合谷、鱼际、三阴交等穴来进行调节。肺俞穴虽属于膀胱经,但它是肺的背俞穴,是肺气聚集的地方,对于调节肺脏有很好的功效。找肺俞穴时,先低头,脖子后面正中有一个骨性的突起,此处是第7颈椎的棘突,往下数3个这样的突起是第3胸椎棘突,再往两边1.5寸处就是此穴。
合谷穴是大肠经的原穴,大肠经与肺经相表里。
鱼际穴是肺经要穴,它在手大拇指第1掌指关节后凹陷处,大约相当于第1掌骨中点桡骨的赤白肉际处。
平时多对这几个穴位进行按摩,对血糖有很好的调节效果。
2、多食
一旦肺燥热,它的输布津液的功能受损,便会引起胃燥津伤,脾阴虚耗,中焦脾胃运化就会受到抑制,就会产生中消症状。
消谷善饥是中消典型的症状。什么是消谷善饥呢?它是由中焦热盛所致的胃内食物消化快的症状,也就是说你不停地吃,但老觉着饿。为什么这样呢?就是因为燥热伤胃、胃火炽盛所致。《灵枢大惑论》载:“胃热则消谷,谷消故善饥。”此时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给身体减负,调理身体,修复疲惫不堪的脾胃。这时你的主食不能吃得过少(主食应当根据个人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体重等具体情况而定);平时要少食多餐,可将每天饮食总量分配到4-5餐中;也不要因为怕油腻而单纯吃素,要做到荤素搭配。平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按摩穴位的方法进行辅助治疗。其中,脾俞、胃俞、中脘、足三里等穴都能很好地调节脾胃功能。
脾俞穴是脾的背俞穴,胃俞穴是胃的背俞穴,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各自对应的脾和胃的功能。脾俞穴在背部,当第11胸椎棘突下,旁开1.5寸。胃俞穴在背下部,于第12胸椎棘突下,自正中线向左右两侧用食指、中指并拢量取2横指处即是此穴。
3、多尿
肾功能不好导致的糖尿病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多尿,我们可以通过多按摩肾俞穴、太溪穴、三阴交穴来调节肾的功能。
4、体重减少
由于胃的无序工作,盲目地快速消化食物,必然增加脾化血的工作量,导致脾热。胃热、脾热使人体代谢加快,导致人体消瘦、乏力。
有这样一则信息:就是说有个人被诊为糖尿病,他因此非常害怕,整天茶不思饭不想,就想自己死了怎么办;后来这个人真的死了,怎么死的?因为耽误了治疗,再加上情绪极度抑郁,后来真的发生了并发症,人就这样完了。在我看来,这个人是被自己吓死的。如果他能正视这个病情,摆正心态,也不会有这个结果了。
糖尿病在中医里属于“消渴”范畴,我们古人对此病早有论述,《素问奇病论》载:“帝曰:有病口甘者,病名为何?何以得之?岐伯曰:此五气之溢也,名曰脾瘅。夫五味入口,藏于胃,脾为之行其精气,津液在脾,故令人口甘也,此肥美之所发也,此人必数食甘美而多肥也,肥者令人内热,甘者令人中满,故其气上溢,转为消渴。”
这是黄帝与岐伯的一段对话,意思是,黄帝问岐伯:有的病人口中发甜,这是什么病?是怎么得的?岐伯回答道:这是由于食物的精气向上泛滥,病名“脾瘅”。
正常情况下,饮食到了胃以后,经过初步的消化,再由脾运化至全身。如果脾有热,失去正常的运化功能,则津液停留,向上泛溢,所以使人产生口中发甜的症状。这是因为饮食过于肥美所诱发的疾病。得了这种病的人平时大都喜欢吃肥甘厚味的食物,而厚味使人生内热,甘味使人胸腹满闷。因此食气上溢出现口甜,时间长了就转成消渴了。
在这里,“脾瘅”类似于我们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前期,即胰岛素抵抗引起的空腹血糖受损、糖耐量受损,如果防治不及时,就会发展成消渴,即临床期糖尿病。
“三多一少”的典型症状
中医认为,消渴有上、中、下三消之分。上消属肺,主要表现为口渴多饮;中消属胃,表现为多食善饥;下消属肾,以多尿为主。因此,糖尿病便具有了“三多一少”的典型症状。
1、多饮
早期的上消,主要表现为口渴,平时多喝水才会感觉舒服一点,这是肺热津伤所致。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按摩肺俞、合谷、鱼际、三阴交等穴来进行调节。肺俞穴虽属于膀胱经,但它是肺的背俞穴,是肺气聚集的地方,对于调节肺脏有很好的功效。找肺俞穴时,先低头,脖子后面正中有一个骨性的突起,此处是第7颈椎的棘突,往下数3个这样的突起是第3胸椎棘突,再往两边1.5寸处就是此穴。
合谷穴是大肠经的原穴,大肠经与肺经相表里。
鱼际穴是肺经要穴,它在手大拇指第1掌指关节后凹陷处,大约相当于第1掌骨中点桡骨的赤白肉际处。
平时多对这几个穴位进行按摩,对血糖有很好的调节效果。
2、多食
一旦肺燥热,它的输布津液的功能受损,便会引起胃燥津伤,脾阴虚耗,中焦脾胃运化就会受到抑制,就会产生中消症状。
消谷善饥是中消典型的症状。什么是消谷善饥呢?它是由中焦热盛所致的胃内食物消化快的症状,也就是说你不停地吃,但老觉着饿。为什么这样呢?就是因为燥热伤胃、胃火炽盛所致。《灵枢大惑论》载:“胃热则消谷,谷消故善饥。”此时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给身体减负,调理身体,修复疲惫不堪的脾胃。这时你的主食不能吃得过少(主食应当根据个人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和体重等具体情况而定);平时要少食多餐,可将每天饮食总量分配到4-5餐中;也不要因为怕油腻而单纯吃素,要做到荤素搭配。平时我们也可以通过按摩穴位的方法进行辅助治疗。其中,脾俞、胃俞、中脘、足三里等穴都能很好地调节脾胃功能。
脾俞穴是脾的背俞穴,胃俞穴是胃的背俞穴,它们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各自对应的脾和胃的功能。脾俞穴在背部,当第11胸椎棘突下,旁开1.5寸。胃俞穴在背下部,于第12胸椎棘突下,自正中线向左右两侧用食指、中指并拢量取2横指处即是此穴。
3、多尿
肾功能不好导致的糖尿病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多尿,我们可以通过多按摩肾俞穴、太溪穴、三阴交穴来调节肾的功能。
4、体重减少
由于胃的无序工作,盲目地快速消化食物,必然增加脾化血的工作量,导致脾热。胃热、脾热使人体代谢加快,导致人体消瘦、乏力。
#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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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你也许会熟悉这样一群人:他也许是你的同事,默默承担压力,努力给家人更好的生活;他也许是你常去的小吃店的老板,从早到晚忙碌,想给孩子幸福的未来。但是,当非法集资诱惑出现……或许有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就投一次?”从而也让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他们真的能守住血汗钱甚至得到高额利息吗?下面的案例将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无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揽从业人员,采取口口相传、媒体宣传、推介会等形式,以投资理财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线下签订多种理财合同手段,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15470000元。至案发,未返还金额高达28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高额利息是场梦,勿让钱财变成空。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且根据时政热点不断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通过许诺回报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实际上,绝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参与非法集资后,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对大家进行温馨提示:一定要理性对待理财、投资项目,多一份怀疑,少一分侥幸。切莫被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和所谓“高回报”忽悠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如若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苗头,要及时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通过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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