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说案#【P2P平台回款有望?小心被“二次收割”!】

6月12日,椒江的某P2P受害者小远收到一则短信,内容为所有爆雷平台将开展清退工作,投资者可加指定Q群接受退款。信以为真的小远立马加入指定Q群。

进群后,小远发现部分群成员发布了回款成功的截图,这波聊天记录加上他跟个别群友私信交谈了一下,他觉得这群应该是官方渠道,便满怀期待能收回钱款。

接着,小远主动联系负责返款的群成员,对方表示需要小远自行承担因回款而产生的20%税费,才能发还其投资款。于是,为了尽快回款,小远就按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了26268元,很快对方又以“保证金”“解冻费用”等名义诱导小远分多次转账了78806元。结果,对方试图再次索要20万元的“手续费”,小远才意识到被骗,遂报案,损失共计105074元。

#台州网警•网络安全天天学# 网警提醒:司法途径是 P2P退款的唯一选择,切勿相信所谓的维权群、回款群,也不要相信非官方的回款办法,此类均为诈骗,一切以官方公告为准。如遇到类似情况,请大家立刻拨打110报警。

【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江西日报头版报道:我省深入推进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综述

策马扬鞭再奋蹄

——我省深入推进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综述

顺势而为、乘势而上、驭势而进,方能在高质量发展的赛道上赢得主动、占据先机。

虎年伊始,省委、省政府以“新春第一会”的形式,高规格召开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推进大会,吹响了强力推动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的冲锋号角。全省上下以“起步就冲刺、开局就决战”的姿态,勠力同心、锐意进取,推动双“一号工程”取得实质性突破,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蹄疾步稳,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全面铺开,呈现高点起步、成效初显的良好局面。

既要看到成绩,也要保持清醒。当前,制约双“一号工程”深入推进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依然存在,全省上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维,瞄准一流的“坐标系”,拿出一流的“硬举措”,锚定既定目标,全力推进双“一号工程”落地见效,以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激发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

瞄准新赛道,抢抓新风口,蹄疾步稳推动数字经济大发展

数字经济浪潮汹涌而至,正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今年以来,我省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立足发展实际,聚焦发展目标及产业赛道、应用场景、集聚区、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形成了“1+3+4”的政策体系,吹响了江西迈向数字经济做优做强新阶段的前进号角。

如何把“规划图”变成“施工图”,把“时间表”变成“计程表”?关键在于要跑出落实落地的“加速度”。全省上下以系统务实的举措,有力推动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实现良好开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呈现规模快速扩大、数字场景应用加快拓展、数字赋能加速壮大的良好态势。

项目是产业发展的根本和基石。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聚焦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重点领域,推进实施一大批新型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平台、重点产业项目,聚多方之力打造一流数字生态。

一季度,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新开工18个、累计开工87个,完成投资24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5.3%;新基建项目新开工62个、竣工8个,完成投资209.5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39%,均超过序时进度。精准开展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全省利用省外项目中数字经济项目实际进资486.7亿元、占比23.2%;引进数字经济制造领域“5020”项目15个、投资额395.5亿元。

“努力使江西在全国数字经济版图中占得一席高地,关键要抢抓‘新风口’,在供需两端持续发力,实现换挡提速、变道超车。”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供给端,我省把产业赛道作为破题之举,研究提出了7条基础赛道、6条新兴赛道和7条融合赛道,“一道一策”努力寻求突破。在需求端,把应用场景作为关键一招,为更多市场主体创造迈上“新赛道”的机会。

产业赛道做深做细。我省紧盯前沿技术和产业风口,深化与顶级智库的合作研究,谋篇布局产业赛道。省发改委积极对接中国信通院、中科院深圳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和有关风投机构,开展省级层面重点推进的产业赛道研究;省科技厅在硅基半导体、智能传感器等领域设立重大研发专项;九江市选择主攻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5条赛道,鹰潭市深耕传感器、网络安全等6条赛道等。

把应用场景作为关键一招,加快促进应用场景建设需求与数字技术产品有效对接,实现共赢发展。一季度,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应用场景建设需求382个,数字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解决方案573个,覆盖生产制造、金融服务、公共安全等17个领域;通过遴选形成“机会清单”“产品清单”各200个。

以“数”为“翼”,江西产业蝶变新气象正在孕育。一季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6.3%,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38.7%,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全省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实现营业收入1925亿元,同比增长20.5%。

啃下“硬骨头”,铲除“拦路虎”,以铁的决心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

3月1日,在景德镇市政务服务中心,景德镇武标瓷业有限公司的梅女士在企业开办服务专区窗口,收到一份手提的“惠企大礼包”,营业执照证书、免费刻制的印章、税控盘、发票、惠企政策汇编材料等一应俱全,让她颇为惊喜。

开办企业是创业者迈入市场的第一步,开办程序难不难、效能高不高,是衡量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我省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目前,全省企业开办一个工作日办结率已达到95%,9个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全面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已日益成为影响一个地方发展的根本性因素。今年2月份,省委、省政府吹响营商环境大提升“一号工程”冲锋号角,先后出台“一号改革工程”意见和对标提升方案、“放管服”改革13条等配套文件,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啃下“硬骨头”、铲除“拦路虎”的决心,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出台一系列破题之策。

政策组合拳效应初显,营商环境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截至一季度末,我省一般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的办结率均达99%。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率、联合验收率分别达到57.25%、42.64%,房建和市政项目全面实现联合图审。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率达96.2%。同时,涌现出赣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项目一站式审批,南昌9省10市跨省通办、用水用气报装“先通后补”,九江惠企政策“精准送、快速兑”“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一链办等改革亮点。

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就要想企业之所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市场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我省相继出台降本增效“30条”、助企纾困“28条”等政策举措,真金白银,干货十足,既考虑当前,也顾及长远,给市场企业吃下了定心丸。同时,构建“线上+线下”政策兑现“快通道”,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方式,推动惠企政策红利加快从“纸上”落到“账上”。

降本增效、助企纾困等政策的落地见效,让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一季度,全省累计为企业减负约353.9亿元,为企业办理税费缓缴65.2亿元,发放创业贷款45.1亿元。

环境如水,发展如鱼,海阔方可凭鱼跃。随着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深入实施,形成了以“干部创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一季度,在重重压力之下,我省市场主体实现逆势高速增长,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5.5万户,同比增长52.6%。

担当作为,乘势而上,不断开创双“一号工程”建设新局面

形势喜人,形势也催人。一季度,我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实现强劲开局。然而,当前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增多。

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之策、制胜之道,也是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经济形势的重要举措。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按下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的“快进键”,稳住和扩大来之不易的好势头。

毋庸置疑,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奋勇争先,推动双“一号工程”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制约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仍然存在,各地推动双“一号工程”落实落地的进度有快有慢,效果参差不一——

在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领域,我省产业能级有待增强,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实力偏弱,赛道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力度有待加大,应用场景需求有待挖掘。一季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方面,九江市、宜春市、上饶市同比分别增长66.8%、41.2%、35.3%,而萍乡市、新余市增速较慢。

在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领域,存在理念认识和责任传导还有差距、系统对接和数据归集仍有困难、经验做法提炼推广不够等问题。一季度,在“一照通办”改革事项覆盖率方面,新余市、南昌市、宜春市分别完成总许可事项数72.6%、30%、30%,而景德镇市、萍乡市、九江市则分别完成2.88%、3.32%、4.7%。

在全省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暨“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动员会上,省委、省政府作出部署,要强攻双“一号工程”,因时而谋、因势而动,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持续做优做强数字经济,深入实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行动。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动员令已经发出,好政策更要真落实、硬落实。我省将坚持高位推进,实行清单管理,强化督促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数字经济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强化考核评价导向作用,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

行百里者半九十,咬定青山不放松。全省上下要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深刻把握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双“一号工程”的目标要求,瞄准方向、选准路径,抢占先机、乘势而上,加快实现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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