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城高速控制性工程东河1号特大桥左线合龙 】近日,由中铁十一局承建的开城高速控制性工程东河1号特大桥左线顺利合龙。这是继2月27日南长沟特大桥右线合龙后,该标段在开城高速“主战场”取得的又一重大胜利,将为今年开城高速全线通车提供坚实保障。#开城高速#
东河1号特大桥位于大进镇朱家村与云凤村之间,横跨东河,是整个开城高速B3合同段主体工程的枢纽区域。该桥全长446.44米,其中主跨高160米,最大墩高129.1米,桥面距河面垂直距离210米。引桥采用预应力砼(后张)T梁,共包含T梁40片。
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阮凯介绍,东河1号特大桥所在地地形复杂,两岸都是高山,为方便施工,项目部前期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花了5个多月建成一座长120米、宽6米的钢便桥。
“施工过程中,有一群穿梭高山、河流的‘蜘蛛人’。”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测量主管谷送奎说,为保证测量数据每日更新,他们穿着救生衣,游过20米宽的东河到达对岸,爬上倾斜角为60度的高山,才能到达最佳测量位置,确保数据准确。
“质量是东河1号特大桥的生命,也是我们的底线。”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现场技术负责人屈承阳说,他们严格支架搭设、测量放样、模板拼装、支架预压、钢筋绑扎、预应力管道安装、混凝土浇筑等每一道工序,确保东河1号特大桥左线顺利合龙。根据施工计划,右线还剩4个节段,预计4月中下旬合龙。(记者:王丽娟 通讯员:李灿)
东河1号特大桥位于大进镇朱家村与云凤村之间,横跨东河,是整个开城高速B3合同段主体工程的枢纽区域。该桥全长446.44米,其中主跨高160米,最大墩高129.1米,桥面距河面垂直距离210米。引桥采用预应力砼(后张)T梁,共包含T梁40片。
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阮凯介绍,东河1号特大桥所在地地形复杂,两岸都是高山,为方便施工,项目部前期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花了5个多月建成一座长120米、宽6米的钢便桥。
“施工过程中,有一群穿梭高山、河流的‘蜘蛛人’。”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测量主管谷送奎说,为保证测量数据每日更新,他们穿着救生衣,游过20米宽的东河到达对岸,爬上倾斜角为60度的高山,才能到达最佳测量位置,确保数据准确。
“质量是东河1号特大桥的生命,也是我们的底线。”东河1号特大桥项目部现场技术负责人屈承阳说,他们严格支架搭设、测量放样、模板拼装、支架预压、钢筋绑扎、预应力管道安装、混凝土浇筑等每一道工序,确保东河1号特大桥左线顺利合龙。根据施工计划,右线还剩4个节段,预计4月中下旬合龙。(记者:王丽娟 通讯员:李灿)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肥硕母狗娟的恶行及其狗嘴脸照片
王丽娟
职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王丽娟
职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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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举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
被举报人: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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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被举报人:王丽娟
职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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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办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确切知道原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王丽娟不仅不按规定不予立案,反而在其他法官拒绝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其作为未成年法庭的法官遵循外界要求后出于某种目的多次打电话要求案件当事人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找她。由于该王丽娟未能给案件当事人发出传票。因此,案件当事人拒绝去法院找她,但该王丽娟频繁打电话骚扰案件当事人,干扰案件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并欺骗案件当事人说:“立案后一个半月案子就结了。”但该王丽娟在立案后两年之久才审结案件。
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随心所欲遵循他人要求审判案件。该王丽娟将简单的案件分两次开庭,但经过两次开庭后仍一直不给出判决,故意延长审判时间。该王丽娟将两次开庭的时间分别安排在了2010年底和2011年元宵节当天,中间经过2011年春节。但即使这样该王丽娟也不按照程序规定的时间做出判决。
三、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频繁传唤案件当事人,强迫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的罪行。
该王丽娟在审理案件期间,频繁打电话让案件当事人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找她,且其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她的时间都安排在每年比较大的法定节假日前几天。案件当事人去海淀法院找到她后,该王丽娟就问案件当事人认不认罪并要求案件当事人承认没有做过的罪行,案件当事人不承认根本没有的罪行,该王丽娟就不对案件做出判决。后来,案件当事人在该王丽娟多达数十次的传唤后,精神出现异常,倒在路上,案件当事人的律师请求该王丽娟尽快给出案件判决,该王丽娟说“人没死就判不了”。
四、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设计谋害案件当事人。在王丽娟分两次开庭审理案件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几次请求该王丽娟给出判决结果,但该王丽娟拒绝做出判决。该王丽娟一边不想让案件当事人在北京工作和生活,一边又说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当事人不能离开北京。后案件当事人亲属找到该王丽娟,请求允许带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该王丽娟同意了。但是在案件当事人回乡治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该王丽娟和其书记员就数次给案件当事人亲属打电话,强令案件当事人亲属带案件当事人马上到北京去海淀法院找她接受询问。案件当事人亲属告知该王丽娟案件当事人在山东济南治疗,尚未治愈,恐去北京发生意外,向其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去北京并向其询问去北京为了询问何事以及案件何时判决。该王丽娟都不予答复。(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一案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后至2011年4月19日案件当事人亲属去海淀法院询问案件审判结果,案件审理已经超过法定审结时间,当日王丽娟告知案件当事人亲属案件没有判决结果后,案件当事人亲属取得了该王丽娟的同意后才带案件当事人离开北京回乡治病。因此案件当事人并未脱保。但后来该王丽娟通知公安将案件当事人列为了网逃人员。2012年3月2日深夜,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派出所门口,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打倒案件当事人后,踩住案件当事人的四肢,使用细尼龙绳打单结套在案件当事人的脖子上,将案件当事人当场绞杀至死。
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为了掩盖2012年3月2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察周建伟、李海川和中关村派出所警察张旭、冯小涛、警车司机等人使用细尼龙绳谋杀案件当事人的罪行,滥用职权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议函》文件诬告案件当事人脱保,并恶意发起对案件当事人的逮捕程序。
六、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滥用职权,故意超过法定审理案件时间规定审结案件。2012年3月3日,案件当事人被二次非法关押后,该王丽娟对同一案件仍拒不做出判决。直至2012年8月17日该王丽娟才做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在案件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该王丽娟对案件的审判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
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超出起诉书起诉内容,自行添加诬陷案件当事人的情节并以此情节对案件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王丽娟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判决书中自行增添了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0]1708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的“在他人参予处理纠纷时持刀砍人”的情节,并以此枉法判案件当事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九个月的刑罚。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该判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607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
八、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王丽娟在审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2824号刑事案件时,徇私枉法,故意颠倒事实,将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在开庭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故意在判决书中写成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辩方证据没有异议,该王丽娟对他人诬告案件当事人的伪证不仅故意不予排除反而加以引证,对案件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故意不予采纳和引证,故意扣押对案件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予归还。该王丽娟将案件当事人在开庭时作为被告人证据提交的北京市教委驳回中科院研究生院对学生退学处理决定的文件予以扣留,至今不予返还。
该王丽娟通过违法立案,任意拖案,随意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亲自添加捏造情节等犯罪手段审判案件,恶意诬告陷害谋害等方式荼毒案件当事人达三年之久。请求对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诬陷谋害案件当事人、颠倒事实、非法采信、隐匿和扣留案件证据、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审案判案等违纪违法犯罪的王丽娟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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