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美容师证书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一)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工作五年以上;(三)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高级美容师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方式按照标准参照型要求考核(也称水平考核)。知识要求和心智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题型及配分比例为:填空题20%,是非判断题20%,选择题20%,素描题20%或色彩绘画题20%,问答题10%,综合分析题10%。技能要求采取实际操作考核和成品考评。考核题目结构为:操作项目,操作时间,操作要求,使用的设备、工具、原材料,评分标准等。
一、申报条件(一)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工作五年以上;(三)取得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经正规高级美容师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美容师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方式按照标准参照型要求考核(也称水平考核)。知识要求和心智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题型及配分比例为:填空题20%,是非判断题20%,选择题20%,素描题20%或色彩绘画题20%,问答题10%,综合分析题10%。技能要求采取实际操作考核和成品考评。考核题目结构为:操作项目,操作时间,操作要求,使用的设备、工具、原材料,评分标准等。
关于品牌背景:
因诗美这个品牌沉淀了5年,之前走的都是高端美容院、院线产品专供路线 所以市面上有一些贵妇小姐姐都知道这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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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记录# 【通辽男子7年间杀害4名女性 一审判死刑】日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6年发生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的“6·17”重大杀人埋尸案,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志在2009年至2016年7年间,杀害包括“2016.6·17”案被害人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女护士王某在内共4名女性。法庭对被告人许志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全部财产。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志,别名许强,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龙弯桶村,无职业。被告人许志于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顺市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许志的主要犯罪地在通辽市,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许志抢劫案移送通辽市公安局管辖,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看守所。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许志先后在内蒙古通辽市、辽宁省抚顺市共作案4起,其中实施强奸、故意杀人作案1起,实施抢劫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作案1起,共致4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抢劫三起,劫得财物价值15509元,致二人死亡;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以暴力手段强奸三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33800元,数额巨大。
在法庭判决书上曝光了许志的作案过程:
一、受害人王某某,女,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人
2009年4月8日21日许,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被人杀死焚尸家中。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某系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火灾现场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被杀案现场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
2009年4月初,许志因琐事对家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产生怨恨,4月8日21时许,许志来到王某某家称与父亲发生争吵无处可去。经王某某同意,许志在王某某家吃饭、留宿。
期间,许志趁王某某不备,从后面勒住王某某脖子,并击打其面部、头部,用腰带将王某某勒死。期间,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在挪动王某某尸体时,许志取走王某某身上400元钱,并制造她在睡觉中被烧死的假象,之后,从后门逃跑。
案发时,许志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二、受害人修某某,女,49岁,辽宁省朝阳市人
2016年6月7日晚,修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辽河东岸大坝附近遇害被埋尸。经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推断该死者为金属钝性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手段。
2016年6月份,许志在工地捡一把斧子,随后在西辽河大坝上寻找抢劫目标。期间,看到背着单肩包的修某某,许志趁受害人不备用斧子击打其头部,将其拽下大坝,后又拖到大坝下方的树丛中,继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和颈部十多下,并在附近挖出大概四十厘米深的坑,将对方尸体掩埋。
许志将修某某的黄金项链、银手镯、单肩背包内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拿走。途中将其女式背包掩埋在埋尸地点东北侧的一根电线杆下,将其手机砸碎后掩埋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一个房屋地基处,将作案用的斧子丢弃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草丛中。
此次许志共抢到现金600多元、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戒指和项链变卖后共得了一万多元钱,这些钱的大部分都买彩票及吃喝喝玩乐,一周左右就花完了。6月9日,许志将银手镯扔在去往沈阳的大客车上。他从修某某包里还翻到两三张银行卡,其中有一张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他拿这张银行卡在抚顺南站附近的抚顺银行和中信银行试着取钱,都没成功。
三、受害人王某,女,29岁,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医院护士
2016年6月17日晚上,许志在亲水人家旁边的大坝上寻找作案目标。期间,看到王某从大坝一侧走来,并低头玩手机微信。许志用斧子多次击打王某头部,在王某不动后,许志翻看王某的衣服兜,在裤子右侧兜内翻出一把福特车的钥匙和一部三星手机。期间,在对王某实施强奸后,许志用斧子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埋尸。
在王某车内搜寻钱物无果后,许志驾驶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往木里图镇方向开,想找个偏僻的地方把车烧了。在此期间,反侦察能力较强的许志将王某手机用灭火器砸碎后丢弃,并在驾驶过程中拉下遮阳板,防止被监控拍摄。在木里图镇一处玉米地附近的树丛内,许志将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焚毁。
四、受害人宋某,女,22岁,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人,患有精神疾病
2016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女受害者宋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二街源泰美容院一层门洞内避雨时遭到强奸抢劫后被杀害。法医鉴定:宋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6年7月20日晚上8时许,许志用一件棕色上衣包着羊角锤寻找抢劫目标,跑到附近门洞内坐在椅子上避雨,期间,宋某也进入门洞内避雨。许志趁其不备,用锤子多次击打宋某的头部,随后许志对宋某实施强奸时,看见单元门口有个老人往这里看,许志放弃强奸的想法。又拿起羊角锤用锤头朝宋玉后脑右侧打了有四五下后,用棕色上衣包着宋某的黑色挎包和作案用的锤子从单元门出来逃跑。
许志供述:他顺着大马路一直往东走,快到10路公交车站终点站时打开抢来的包想拿出点钱坐车、买吃的,里边就有一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他购买了食物和水,然后上了10路公交车一直坐到终点站腈纶厂。下车后仔细翻这个包,发现里边有三张银行卡和宋某的身份证。后来许志还把身份证上生日当做密码试图在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未成功后把银行卡扔了。
10月12日16时30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判决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齐晓英)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志,别名许强,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龙弯桶村,无职业。被告人许志于2016年7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抚顺市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许志的主要犯罪地在通辽市,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17日将许志抢劫案移送通辽市公安局管辖,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看守所。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许志先后在内蒙古通辽市、辽宁省抚顺市共作案4起,其中实施强奸、故意杀人作案1起,实施抢劫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作案1起,实施抢劫、强奸作案1起,共致4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抢劫三起,劫得财物价值15509元,致二人死亡;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以暴力手段强奸三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33800元,数额巨大。
在法庭判决书上曝光了许志的作案过程:
一、受害人王某某,女,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人
2009年4月8日21日许,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被人杀死焚尸家中。经法医尸检证实:王某某系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火灾现场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被杀案现场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
2009年4月初,许志因琐事对家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产生怨恨,4月8日21时许,许志来到王某某家称与父亲发生争吵无处可去。经王某某同意,许志在王某某家吃饭、留宿。
期间,许志趁王某某不备,从后面勒住王某某脖子,并击打其面部、头部,用腰带将王某某勒死。期间,对王某某实施强奸,在挪动王某某尸体时,许志取走王某某身上400元钱,并制造她在睡觉中被烧死的假象,之后,从后门逃跑。
案发时,许志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二、受害人修某某,女,49岁,辽宁省朝阳市人
2016年6月7日晚,修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辽河东岸大坝附近遇害被埋尸。经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推断该死者为金属钝性物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手段。
2016年6月份,许志在工地捡一把斧子,随后在西辽河大坝上寻找抢劫目标。期间,看到背着单肩包的修某某,许志趁受害人不备用斧子击打其头部,将其拽下大坝,后又拖到大坝下方的树丛中,继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和颈部十多下,并在附近挖出大概四十厘米深的坑,将对方尸体掩埋。
许志将修某某的黄金项链、银手镯、单肩背包内的钱包、手机等财物拿走。途中将其女式背包掩埋在埋尸地点东北侧的一根电线杆下,将其手机砸碎后掩埋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一个房屋地基处,将作案用的斧子丢弃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草丛中。
此次许志共抢到现金600多元、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戒指和项链变卖后共得了一万多元钱,这些钱的大部分都买彩票及吃喝喝玩乐,一周左右就花完了。6月9日,许志将银手镯扔在去往沈阳的大客车上。他从修某某包里还翻到两三张银行卡,其中有一张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他拿这张银行卡在抚顺南站附近的抚顺银行和中信银行试着取钱,都没成功。
三、受害人王某,女,29岁,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医院护士
2016年6月17日晚上,许志在亲水人家旁边的大坝上寻找作案目标。期间,看到王某从大坝一侧走来,并低头玩手机微信。许志用斧子多次击打王某头部,在王某不动后,许志翻看王某的衣服兜,在裤子右侧兜内翻出一把福特车的钥匙和一部三星手机。期间,在对王某实施强奸后,许志用斧子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埋尸。
在王某车内搜寻钱物无果后,许志驾驶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往木里图镇方向开,想找个偏僻的地方把车烧了。在此期间,反侦察能力较强的许志将王某手机用灭火器砸碎后丢弃,并在驾驶过程中拉下遮阳板,防止被监控拍摄。在木里图镇一处玉米地附近的树丛内,许志将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轿车焚毁。
四、受害人宋某,女,22岁,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人,患有精神疾病
2016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女受害者宋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二街源泰美容院一层门洞内避雨时遭到强奸抢劫后被杀害。法医鉴定:宋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6年7月20日晚上8时许,许志用一件棕色上衣包着羊角锤寻找抢劫目标,跑到附近门洞内坐在椅子上避雨,期间,宋某也进入门洞内避雨。许志趁其不备,用锤子多次击打宋某的头部,随后许志对宋某实施强奸时,看见单元门口有个老人往这里看,许志放弃强奸的想法。又拿起羊角锤用锤头朝宋玉后脑右侧打了有四五下后,用棕色上衣包着宋某的黑色挎包和作案用的锤子从单元门出来逃跑。
许志供述:他顺着大马路一直往东走,快到10路公交车站终点站时打开抢来的包想拿出点钱坐车、买吃的,里边就有一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他购买了食物和水,然后上了10路公交车一直坐到终点站腈纶厂。下车后仔细翻这个包,发现里边有三张银行卡和宋某的身份证。后来许志还把身份证上生日当做密码试图在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未成功后把银行卡扔了。
10月12日16时30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判决被告人许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齐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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