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向恶势力妥协#
这个社会真的是我们引以为傲的所谓安全的社会吗.......
好像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都是,女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学了很多自救的办法,可是却从来没有人教从小教男孩子,不要做伤害女性的事,要保护女性。
即使我们学了很多所谓自救自保的能力,可每每发生相关事件,才惊觉身为女性,我们有多无力。
好像没有网络闹大闹开,就得不到一个处理,得不到一个所谓正义,但这始终只是表面的冰山一角,黑暗处还有多少人在绝望的挣扎呢?
这不是女权,这是人权
生而为人,我很悲哀
这个社会真的是我们引以为傲的所谓安全的社会吗.......
好像从小我们受到的教育都是,女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学了很多自救的办法,可是却从来没有人教从小教男孩子,不要做伤害女性的事,要保护女性。
即使我们学了很多所谓自救自保的能力,可每每发生相关事件,才惊觉身为女性,我们有多无力。
好像没有网络闹大闹开,就得不到一个处理,得不到一个所谓正义,但这始终只是表面的冰山一角,黑暗处还有多少人在绝望的挣扎呢?
这不是女权,这是人权
生而为人,我很悲哀
抄书第112天:你不是炮灰,你是炮弹
像冰山一样,善良宽厚是底色,也是我们强大的支撑,它能够支撑着我们冰上的部分任意变化而不会被打倒。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历重重的困难,例如朋友被教唆后远离,男友的背叛、工作的不顺心、他人靠手段往上爬而自己却在原地......
发生这些事情时,我可能会在脑海里想着怎么去让教唆的人身败名裂,怎么让男友后悔,要不要自己也用手段等等,也会和朋友述说自己的行动计划。
真要上时,还是会下不了这个决心去行动。
我们知道,自己有自己的路要走,与其耍手段,不如踏踏实实把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过得风生水起,这比一时冲动做的事情,可有用有效多了。
因为自己过得好时,那些以前对自己不好的人和不利的事,都是成为脚下的基石,被自己脚踏过去后被远远甩在身后。
自己有更好的人生要过,作为不是炮灰而是炮弹的自己,使命怎么会是眼前的小事呢,自己还有更大的光明等着自己去享受呢。
#抄书 #抄书打卡 #抄书静心 #书中自有黄金屋#阅读可以增加智慧,抄书也能深有体会
像冰山一样,善良宽厚是底色,也是我们强大的支撑,它能够支撑着我们冰上的部分任意变化而不会被打倒。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历重重的困难,例如朋友被教唆后远离,男友的背叛、工作的不顺心、他人靠手段往上爬而自己却在原地......
发生这些事情时,我可能会在脑海里想着怎么去让教唆的人身败名裂,怎么让男友后悔,要不要自己也用手段等等,也会和朋友述说自己的行动计划。
真要上时,还是会下不了这个决心去行动。
我们知道,自己有自己的路要走,与其耍手段,不如踏踏实实把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过得风生水起,这比一时冲动做的事情,可有用有效多了。
因为自己过得好时,那些以前对自己不好的人和不利的事,都是成为脚下的基石,被自己脚踏过去后被远远甩在身后。
自己有更好的人生要过,作为不是炮灰而是炮弹的自己,使命怎么会是眼前的小事呢,自己还有更大的光明等着自己去享受呢。
#抄书 #抄书打卡 #抄书静心 #书中自有黄金屋#阅读可以增加智慧,抄书也能深有体会
[衰][衰] 【围观改变中国司法现状!围观让枉法滥权的法官、检察官无路可逃!】法律人不敬畏法律,就会为所欲为、无底线可言,司法为民就是扯蛋。如此乱象意味着社会正义沦丧,司法机关已很大程度上沦为打击善良民众、保护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以下就是中国司法中的一件混账事,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四)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五)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此案已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衙门”法院、 从上到下司法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以下就是中国司法中的一件混账事,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法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四)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五)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遭开发商勾结当地政府违法強拆、此案已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衙门”法院、 从上到下司法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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