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开潼关肉夹馍小吃店#【究竟哪些人可以开“潼关肉夹馍”小吃店?详解来了】“潼关肉夹馍”所属的集体商标有何特殊之处?“沙县小吃”遍布全国,背后存在商标纠纷吗?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等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全国有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该协会表示,商户只有加入协会才能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加入协会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无独有偶,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也起诉了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称这些商户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纠纷答记者问时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1日,河南周口市西华县表示,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经营者维权。
“潼关肉夹馍”所属的集体商标 有何特殊之处?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王国华介绍,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简单来说,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是某一集体组织,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因此,集体商标是为集体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王国华律师表示,在商标的使用上,集体商标有特殊的表现: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此次陷入商标纠纷的“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发现,其于2015年12月14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在我国,商标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前两者为普通商标,后两者为特殊商标。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介绍,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纯羊毛”“绿色食品”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绿色食品”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因此,只要某生产商的产品达到了国家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要求的“绿色食品”标准,那么不管该商户在哪个城市,提出相应手续,都可以使用该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申请、注册都要经过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商品质量具有统一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监管和监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李伟民教授介绍,二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使用主体的不同。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只有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才能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以后,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另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哪些人可以开“潼关肉夹馍”小吃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重要模式。从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
据媒体此前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的理由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因此要求商户赔偿,金额为3万元到5万元不等。如商户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并支付一定的加盟费。
以此次商标纠纷为例,在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下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具体到纬度、经度范围,行政区划上包括城关镇、秦东镇等6个乡镇。因此只有在潼关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商户,才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潼关区域以外的商家则不能使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权向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户收取加盟费?答案是否定的。
王国华律师向央视网记者解释:“外地的肉夹馍商户不能异地加盟协会,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是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及其成员,只能使用该商标,无权向外地商户许可该商标的使用权,更不能收取会费。”
简单来说,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来决定的,“并不是向协会说的那样,只要外地商户交了加盟费就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了,协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中还提到“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王国华律师表示,这表明集体商标并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而言,无论其是否加入协会,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潼关”),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王记老潼关肉夹馍”等。
“沙县小吃”遍布全国 背后存在商标纠纷吗?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沙县小吃”商标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申请,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在上述“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那么开遍全国的“沙县小吃”为何不存在地域限制?
李伟民教授解释称,原则上来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非仅限于原产地或发源地本地商户使用,这取决于商标注册主体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的相关章程和规则。
上述商标纠纷案中,外地商户之所以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是因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申请时备案的《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换言之,如果某集体商标注册主体并未限制特定区域,那么外地商户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集体商标所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只要申请入会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便可以使用该商标,“沙县小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李伟民教授介绍,当前我国集体商标的产品类别主要为果蔬等农产品,这类产品往往更加依赖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地理因素限制,“比如说只有在陕西富平种植苹果才会有特定的味道和色泽,但是换到东南沿海某城市,就没有这样的口感”。所以自然生长的原产地产品更加依赖地理环境因素,在申请集体商品进行保护时,往往有地域等因素的范围的限制,超过限定地区的产品,即使品质和质量非常接近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难有适用集体商标的空间。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加工技术的进步,譬如肉夹馍、米皮、拉面等食品小吃类商品,即便离开了地理标志最初所在地或发源地,不依赖于地方地理因素,也依然能够达到和原先同样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李伟民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主体在制定章程和规则时应该更加人性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现实,不能简单‘一刀切’限定生产区域”。
“目前许多公众对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识是存在误区的,并不是说这个商标中含有某地地名,就一定是某地独有的”,事实上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不是唯一答案。李伟民教授解释道。以沙县小吃为例,虽然它是集体商标,但是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有商户使用该商标,它脱离了最初单纯地域性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沙县饮食文化的传播,甚至拉动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
李伟民教授表示,未来的《商标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范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审查标准,应从注重从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审查转移到注重人文、质量和服务标准上。肉夹馍、米皮、拉面这类小吃,其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因此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过多考虑其地理因素。
李伟民教授也提到,证明商标或许比集体商标更适合肉夹馍这类小吃,因为前者不限制商户的特定区域,只强调商品的质量和标准,有更多不同地方的经营主体可以加入其中。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宣传地理标志所在地或发源地的特色产品和城市形象,同时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也是得到保障的,“这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具有很大意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等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全国有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该协会表示,商户只有加入协会才能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加入协会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无独有偶,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也起诉了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称这些商户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纠纷答记者问时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1日,河南周口市西华县表示,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商标起诉事宜。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表示将立即停止对全国经营者维权。
“潼关肉夹馍”所属的集体商标 有何特殊之处?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王国华介绍,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简单来说,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是某一集体组织,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因此,集体商标是为集体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
王国华律师表示,在商标的使用上,集体商标有特殊的表现: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此次陷入商标纠纷的“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发现,其于2015年12月14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在我国,商标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前两者为普通商标,后两者为特殊商标。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介绍,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验能力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纯羊毛”“绿色食品”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绿色食品”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因此,只要某生产商的产品达到了国家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要求的“绿色食品”标准,那么不管该商户在哪个城市,提出相应手续,都可以使用该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申请、注册都要经过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商品质量具有统一标准,并且都要接受监管和监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李伟民教授介绍,二者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使用主体的不同。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只有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才能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以后,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另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哪些人可以开“潼关肉夹馍”小吃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重要模式。从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
据媒体此前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的理由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因此要求商户赔偿,金额为3万元到5万元不等。如商户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并支付一定的加盟费。
以此次商标纠纷为例,在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下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具体到纬度、经度范围,行政区划上包括城关镇、秦东镇等6个乡镇。因此只有在潼关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商户,才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潼关区域以外的商家则不能使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权向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户收取加盟费?答案是否定的。
王国华律师向央视网记者解释:“外地的肉夹馍商户不能异地加盟协会,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是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及其成员,只能使用该商标,无权向外地商户许可该商标的使用权,更不能收取会费。”
简单来说,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来决定的,“并不是向协会说的那样,只要外地商户交了加盟费就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了,协会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中还提到“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王国华律师表示,这表明集体商标并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而言,无论其是否加入协会,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潼关”),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王记老潼关肉夹馍”等。
“沙县小吃”遍布全国 背后存在商标纠纷吗?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沙县小吃”商标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申请,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在上述“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外地商户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那么开遍全国的“沙县小吃”为何不存在地域限制?
李伟民教授解释称,原则上来说,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非仅限于原产地或发源地本地商户使用,这取决于商标注册主体在申请商标时提交的相关章程和规则。
上述商标纠纷案中,外地商户之所以无权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是因为“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申请时备案的《规则》中明确界定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换言之,如果某集体商标注册主体并未限制特定区域,那么外地商户的产品和服务达到了集体商标所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准,只要申请入会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便可以使用该商标,“沙县小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李伟民教授介绍,当前我国集体商标的产品类别主要为果蔬等农产品,这类产品往往更加依赖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地理因素限制,“比如说只有在陕西富平种植苹果才会有特定的味道和色泽,但是换到东南沿海某城市,就没有这样的口感”。所以自然生长的原产地产品更加依赖地理环境因素,在申请集体商品进行保护时,往往有地域等因素的范围的限制,超过限定地区的产品,即使品质和质量非常接近原产地保护的产品,也难有适用集体商标的空间。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产加工技术的进步,譬如肉夹馍、米皮、拉面等食品小吃类商品,即便离开了地理标志最初所在地或发源地,不依赖于地方地理因素,也依然能够达到和原先同样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李伟民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主体在制定章程和规则时应该更加人性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现实,不能简单‘一刀切’限定生产区域”。
“目前许多公众对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认识是存在误区的,并不是说这个商标中含有某地地名,就一定是某地独有的”,事实上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不是唯一答案。李伟民教授解释道。以沙县小吃为例,虽然它是集体商标,但是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有商户使用该商标,它脱离了最初单纯地域性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沙县饮食文化的传播,甚至拉动了当地旅游经济发展。
李伟民教授表示,未来的《商标法》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规范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和审查标准,应从注重从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审查转移到注重人文、质量和服务标准上。肉夹馍、米皮、拉面这类小吃,其本身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因此在餐饮服务类别上不宜过多考虑其地理因素。
李伟民教授也提到,证明商标或许比集体商标更适合肉夹馍这类小吃,因为前者不限制商户的特定区域,只强调商品的质量和标准,有更多不同地方的经营主体可以加入其中。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宣传地理标志所在地或发源地的特色产品和城市形象,同时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也是得到保障的,“这对品牌价值的提升具有很大意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了解南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业务 实施细则
业务定位
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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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重点工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业务是指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简称转贷平台)为符合合作金融企业(银行和放贷机构)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农户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转贷,不得用于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其他用途。
转贷平台与资金专户管理
(一) 受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金融集团)作为南宁市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履行相关职责。南宁金融集团与合作金融企业签订转贷资金的相关合作协议,并开立或指定银行专户作为转贷资金在该行唯一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对转贷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南宁金融集团作为转贷资金运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受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关于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并接收相关材料,对其申请做准入资格审查、审核并决定转贷资金的授信额度、期限等。
(三)合作金融企业指有意愿与转贷平台签署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国有控股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贷前合作金融企业须同意出具《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申请对象及准入条件
转贷资金的申请对象限于在南宁市(含区、县)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下均简称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属于仓储、批发与零售、农林牧渔业、服务业(含住宿餐饮、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传播、旅游等)、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
2.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3.申请的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4.合作金融企业同意续贷并向转贷平台出具加盖公章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原贷款有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该担保公司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的需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其生产、经营;
2.其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符合前述4.1款之规定;
3.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4.申请人配偶(如有)及其所控股投资或经营的企业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禁止性因素
企业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能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一)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涉及未决的较大诉讼案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南宁金融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的。
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金融企业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但单个申请人在同一授信期和最高限额内可分多笔使用。
(二)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转贷管理平台可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必要方式收回转贷资金。
(三)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使用前60天的日费率为0.4‰;超过60天的,超过部分日费率计算公式为=(人民银行最新公布一年期LPR的四倍/365天)‰。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报告,并填制《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
(二)申请人申请转贷资金用以还贷的原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金融企业盖章同意续贷的《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贷款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有效的续贷担保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自有资金还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转贷资金的,需提交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资料,含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相关个人近两个月在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等。
(六)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公司为企业申请转贷资金提供的担保意向书(如申请人原贷款及续贷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
转贷资金申请、审批及使用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的30日前同时向南宁金融集团及合作金融企业提出转贷续贷申请。合作金融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的,在《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加盖该机构公章。
(二)南宁金融集团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企业资格审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南宁金融集团按审批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审批通过后,南宁金融集团与申请人签署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约定资金使用费率和支付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借出前南宁金融集团会同合作金融企业检查核实申请人还贷账户的安全状况。
(四)在申请人贷款到期当日前,南宁金融集团通过转贷资金专户将转贷资金汇入申请人还款账户,通知合作金融企业立即划扣并完成还贷工作。
(五)合作金融企业应在申请人还贷后,按《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约定及时完成续贷手续及续贷贷款放款工作。续贷贷款划入申请人还款账户当日,合作金融企业即受托支付将等值于转贷资金本金的续贷贷款划转至转贷资金专户,完成申请人的还款。
(六)南宁金融集团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材料立卷归档。第九条 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汇报
南宁金融集团每季度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汇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
转贷资金风险控制
(一)申请人为企业的,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申请人为个人的,其配偶和其投资控股或经营的企业须作为转贷资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方。
(二)申请人原贷款已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同一担保公司向转贷平台即南宁金融集团为申请人申请的转贷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相关转贷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于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合作金融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续贷金额或改变抵押担保条件,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如合作金融企业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转贷资金归还或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借款人不配合及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造成合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续贷的情形除外)。因合作金融企业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金融企业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机构当年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五)对逾期不能收回的转贷资金,南宁金融集团应及时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视追偿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保全并执行债务人资产。同时,针对风险项目追偿情况南宁金融集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合作金融企业应明确转贷联络部门及对接人,负责转贷资金事宜的沟通协调。
(二)合作金融企业签署《南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联合审批表》的应为市级或以上级别,若市级或以上级别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签署该审批表的,应在合作金融企业与转贷平台的转贷资金合作框架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并由合作金融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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