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7月16日起,顺庆区这个地段封闭施工1个月!】因四海街道路改造施工,现需对顺庆区茂源南路与四海街交叉路口实施封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闭时间
2022年7月16日0时至2022年8月16日0时。
二、禁止通行方向
茂源南路南北双向禁止直行。
三、绕行路线
过往车辆可绕行镇江西路、马市铺路、茂源北路、环都大道、清源南路等道路。
四、注意事项
市民驾车出行,请及时关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FM91.5南充交通音乐广播,了解实时信息,并合理安排绕行线路,由此给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2年7月12日
一、封闭时间
2022年7月16日0时至2022年8月16日0时。
二、禁止通行方向
茂源南路南北双向禁止直行。
三、绕行路线
过往车辆可绕行镇江西路、马市铺路、茂源北路、环都大道、清源南路等道路。
四、注意事项
市民驾车出行,请及时关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FM91.5南充交通音乐广播,了解实时信息,并合理安排绕行线路,由此给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2年7月12日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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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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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西宁# #公交车# 【#西海调查# 专用车道让西宁公交快起来了吗?】“公交专用道运行好几年了,每天早晚高峰,还是有很多私家车、出租车等社会车辆占道。”近日,有读者向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反映这一情况,呼吁广大司机文明出行。
2018年以来,西宁陆续开通多条公交专用道。公交车作为大容量的交通出行方式,及公交专用道的开通运行,可以提高公交车的运营效率,给广大市民带去便利。公交专用道运行4年多时间,现状如何?近日,西海全媒体记者前往柴达木路、五四大街、胜利路等路段实地探访。
记者调查
不同路段,公交车通行各不相同
7月8日8时许,正值早高峰,柴达木路上的车辆来来往往。一辆4路公交车从马坊西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进入马坊东公交站。
柴达木路马坊路段南半幅有4个车道,道路的上方,悬挂着每一个车道行驶车辆的标志。其中,3个车道标有“小型车道”字样,还有一个车道是公交车图案,并标有“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30分”的字样。这是公交专用道的优先使用时间。最南侧的道路显示为非机动车道。
8时21分,因前方的公交专用道被占,4路公交车驾驶员只能驾车慢慢行驶,整个公交专用道被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驾驶员按了几次喇叭后,见前方无路可走,只能慢慢挪动。
站在柴达木桥上望去,4条机动车道上,各种车辆排了5列。从马坊东公交站乘坐4路公交车一路往东,总有私家车、出租车与公交车抢道,还有部分车辆停在公交专用道。公交车驾驶员要么鸣笛示意前车驶离公交专用道,要么默默跟随。
公交车行驶至胜利路时,乘客能明显感受到车速有所加快。“我几乎每天都要从马坊东乘坐4路公交车前往中心广场,比较容易堵车的路段就是柴达木路。”西宁市民任女士说。
与柴达木路不同,9路公交车行驶的路线,全线覆盖公交专用车道,而这条车道的使用时间是每天7时至21时。7月11日12时44分,记者从三角花园东公交站乘坐9路公交车前往海湖新区。一路上,除了等路口的红灯,9路公交车一路畅通无阻。20分钟后,公交车抵达海湖中学。每天往返于海湖新区和西门两地的李先生说:“我每天乘坐9路公交车上班,高峰期半个小时就到单位了。”
公交司机
有的路段行驶快,有的路段行驶慢
公交专用道运行4年多,到底有没有让公交车快起来?驾驶1路公交车多年的冯师傅说,1路公交车行驶的公交专用道有胜利路路段、中心广场路段、西宁大厦路段等,高峰期有公交专用道被私家车、出租车占道的现象,公交车跑不起来,尤其是胜利路路段,一到高峰期,公交车一出西宁浴池公交站就会出现堵车的情况。
驾驶4路公交车的李师傅说,公交专用道的运行既方便了广大市民,也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效率。目前,西宁市大部分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能快速通过,给乘客节省了不少时间,不过也有部分路段存在私家车抢道、占道的现象,导致公交车行驶缓慢。
李师傅说,柴达木路由西向东,经过马坊西后就会出现社会车辆抢占公交专用道的情况,有些胆子大的司机,发现第一次走公交专用道没被电子抓拍后,会经常走公交专用道。还有些司机抱有侥幸心理,看有车行驶在公交专用道上,也会驶入公交车道。
交警部门
强化电子警察
加大民警现场执勤执法力度
2018年1月,西宁市第一条公交专用道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续,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西关大街、海晏路、胜利路、柴达木路、昆仑大道西段、时代大道、五四西路延伸段、宁大路等路段设置了公交专用道。
为有效防止个别车辆随意占道停车、临时停靠,致使公交车出现借用社会车道避让的现象,影响公交车出行效率,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完善公交专用道相关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前提下强化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系统应用,同时加强民警现场执勤执法力度,严格纠正公交专用道内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西宁市公交专用道正常运行。
记者从西宁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公交专用道的服务能力,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调西宁市交通局、西宁市规建局等部门,持续优化公交专用道交通秩序。优化调整公交车发车调度频次,避免专用道资源浪费,促进公交专用道的利用最大化,防止专用道内公交车过度闲置集中;持续研究公交线路、调度、站点设置,组织加大站点设施的服务,参照广大群众合理意见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能力。严格审核西宁市管道路和区管道路的开挖占道,严格把控施工作业期限,降低道路资源占用。
公交专用道内涉及占道施工作业的,将实行严格审核审批,绝不允许擅自占道或开挖;修剪公交专用道沿线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内的树枝和花草,确保公交车行驶空间和交通标志、信号灯、监控设备不被遮挡,交通信息指示清晰、完整、准确;清理整治公交专用道沿线的占道经营和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要求垃圾转运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等作业车辆,优先避让公交车,完成作业任务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减少公交车通行线路的中央隔离开口,同时,封闭道路两侧多余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提高公交车运行效率。(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
2018年以来,西宁陆续开通多条公交专用道。公交车作为大容量的交通出行方式,及公交专用道的开通运行,可以提高公交车的运营效率,给广大市民带去便利。公交专用道运行4年多时间,现状如何?近日,西海全媒体记者前往柴达木路、五四大街、胜利路等路段实地探访。
记者调查
不同路段,公交车通行各不相同
7月8日8时许,正值早高峰,柴达木路上的车辆来来往往。一辆4路公交车从马坊西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进入马坊东公交站。
柴达木路马坊路段南半幅有4个车道,道路的上方,悬挂着每一个车道行驶车辆的标志。其中,3个车道标有“小型车道”字样,还有一个车道是公交车图案,并标有“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30分”的字样。这是公交专用道的优先使用时间。最南侧的道路显示为非机动车道。
8时21分,因前方的公交专用道被占,4路公交车驾驶员只能驾车慢慢行驶,整个公交专用道被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驾驶员按了几次喇叭后,见前方无路可走,只能慢慢挪动。
站在柴达木桥上望去,4条机动车道上,各种车辆排了5列。从马坊东公交站乘坐4路公交车一路往东,总有私家车、出租车与公交车抢道,还有部分车辆停在公交专用道。公交车驾驶员要么鸣笛示意前车驶离公交专用道,要么默默跟随。
公交车行驶至胜利路时,乘客能明显感受到车速有所加快。“我几乎每天都要从马坊东乘坐4路公交车前往中心广场,比较容易堵车的路段就是柴达木路。”西宁市民任女士说。
与柴达木路不同,9路公交车行驶的路线,全线覆盖公交专用车道,而这条车道的使用时间是每天7时至21时。7月11日12时44分,记者从三角花园东公交站乘坐9路公交车前往海湖新区。一路上,除了等路口的红灯,9路公交车一路畅通无阻。20分钟后,公交车抵达海湖中学。每天往返于海湖新区和西门两地的李先生说:“我每天乘坐9路公交车上班,高峰期半个小时就到单位了。”
公交司机
有的路段行驶快,有的路段行驶慢
公交专用道运行4年多,到底有没有让公交车快起来?驾驶1路公交车多年的冯师傅说,1路公交车行驶的公交专用道有胜利路路段、中心广场路段、西宁大厦路段等,高峰期有公交专用道被私家车、出租车占道的现象,公交车跑不起来,尤其是胜利路路段,一到高峰期,公交车一出西宁浴池公交站就会出现堵车的情况。
驾驶4路公交车的李师傅说,公交专用道的运行既方便了广大市民,也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效率。目前,西宁市大部分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公交车能快速通过,给乘客节省了不少时间,不过也有部分路段存在私家车抢道、占道的现象,导致公交车行驶缓慢。
李师傅说,柴达木路由西向东,经过马坊西后就会出现社会车辆抢占公交专用道的情况,有些胆子大的司机,发现第一次走公交专用道没被电子抓拍后,会经常走公交专用道。还有些司机抱有侥幸心理,看有车行驶在公交专用道上,也会驶入公交车道。
交警部门
强化电子警察
加大民警现场执勤执法力度
2018年1月,西宁市第一条公交专用道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续,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西关大街、海晏路、胜利路、柴达木路、昆仑大道西段、时代大道、五四西路延伸段、宁大路等路段设置了公交专用道。
为有效防止个别车辆随意占道停车、临时停靠,致使公交车出现借用社会车道避让的现象,影响公交车出行效率,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完善公交专用道相关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前提下强化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系统应用,同时加强民警现场执勤执法力度,严格纠正公交专用道内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西宁市公交专用道正常运行。
记者从西宁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公交专用道的服务能力,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调西宁市交通局、西宁市规建局等部门,持续优化公交专用道交通秩序。优化调整公交车发车调度频次,避免专用道资源浪费,促进公交专用道的利用最大化,防止专用道内公交车过度闲置集中;持续研究公交线路、调度、站点设置,组织加大站点设施的服务,参照广大群众合理意见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能力。严格审核西宁市管道路和区管道路的开挖占道,严格把控施工作业期限,降低道路资源占用。
公交专用道内涉及占道施工作业的,将实行严格审核审批,绝不允许擅自占道或开挖;修剪公交专用道沿线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内的树枝和花草,确保公交车行驶空间和交通标志、信号灯、监控设备不被遮挡,交通信息指示清晰、完整、准确;清理整治公交专用道沿线的占道经营和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要求垃圾转运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等作业车辆,优先避让公交车,完成作业任务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道;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减少公交车通行线路的中央隔离开口,同时,封闭道路两侧多余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提高公交车运行效率。(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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