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乳洞又名岩石室、罗汉洞,是由地下河的侵蚀而形成的石灰岩溶洞,位于杭州灵隐飞来峰冷泉溪南岸。洞内有北宋时期刊刻的罗汉像十九尊。由于洞形结构的不规则性,这些罗汉像也并未呈明显的十六罗汉或者十八罗汉样式分布,所以学界对玉乳洞罗汉组像存在着是“十六罗汉”还是“十八罗汉”的争议。
据南宋《淳佑临安志》里对“岩石室龙泓洞”的记载:
在天竺山灵鹫院理公岩之北,晏殊云:在灵隐山下,吴赤乌二年,葛仙翁于此得道。舆地志曰:有石洞,彻浙江下,过萧山,有采石乳者,入其洞,闻波浪之声。后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岩石室”与“龙泓洞”在这里被作为同一个洞的两个名字,而后世实际上又称“玉乳洞”为“岩石室”;第二,文中明确提及了在龙泓洞中“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但是现今的龙泓洞内却并无十六罗汉像,亦毫无罗汉像被损毁的痕迹,只有一尊菩萨像以及一善财童子立像,且即使在龙泓洞外两畔也完全找不到十六罗汉像的造像踪迹。
后来的《咸淳临安志》则直接沿用了《淳佑临安志》的这一说法——“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即便到了明代,《成化杭州府志》也还是继续采用《淳佑临安志》的说法,记载了龙泓洞中“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而并未详细记载“玉乳洞”的有关情形。直至田汝成的《西湖游览志》中,才出现了对玉乳洞的详细描述,但只言“题刻甚多”、“漫漶不可辨”,却丝毫未提及里面的造像情况:
玉乳、射旭二洞,宛转通明,悬泉淅淅,乳溜若凝,肪然有径,可陟山巅。壁间题刻甚多,苔藓侵蚀,漶漫不可辨,竒石累累,若镂若刻,信天巧所为,非人力也。
直到清康熙年间的《武林灵隐寺志》中,才终于出现玉乳洞中有“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的记载(且“一名罗汉洞”),而且原来冠于“龙泓洞”名下的“岩石室”也开始被当作“玉乳洞”的别名,同时“玉乳洞”与过去志书中所记载的“龙泓洞”一样,被认为是葛仙翁的得道之地:
玉乳洞,一名岩石室,一名罗汉洞。吴赤乌二年,葛孝先于此得道。后人就道两壁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其回旋曲折小有蛮蜗,涓滴沁凝,大旱不竭。岂上仙蜕白石之茧,而龙鼻为大阴之户耶?
从这段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实际上还是以南宋《淳佑临安志》对龙泓洞的描述为基础,只是将“岩石室”之名、葛仙翁得道之说、“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之事挪移到了“玉乳洞”这一名称之下。
在《民国杭州府志》中,则有这么一段综合性的描述:
龙泓洞在天竺山理公岩北(《一统志》)。灵隐山有石穴,傍入,行数十步,有清流水,广丈余。昔有人采钟乳水际,见异迹,或云是龙迹,闻穴里隆隆有声便出,不识所远近(《太平御览》引《钱塘记》)。一名“岩石室”,晏元献云,吴赤乌二年,葛仙翁于此得道,有石洞,彻浙江下,过萧山,有采石乳者入其洞,闻波浪声。后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或云龙泓洞即寿圣院龙井,非也(《咸淳志》)。洞壁旧镌罗汉,郡志称“罗汉洞”(《钱塘县志》)。
按《乾隆志》云,《方舆胜览》谓飞来峰为葛仙得道之所,正与晏殊说合。盖洞在飞来峰下,亦得举峰以言之也。秦少游作《龙井记》,乃以葛仙事移属于彼潜氏所辨,其即指少游欤?万历旧志有罗汉洞。《灵隐寺志》有玉乳洞与此洞并载者误。
其中明确指出《灵隐寺志》(即《武林灵隐寺志》)误把“玉乳洞”与“龙泓洞”并载。其主要原因,应该是因为二者在三事(即前文中曾经指出过的“岩石室”之名、葛仙翁得道之说、“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之事)上完全是一样的。
总的来说,在宋代,并没有“玉乳洞”这一称谓,只有“龙泓洞”以及龙泓洞内罗汉像雕凿情况的记载,直至明代才开始出现“玉乳洞”这一叫法,而直到清代,才开始有关于玉乳洞罗汉造像情况的描述,而从文字内容来看,这些记载均以《淳佑临安志》里关于龙泓洞的记述为蓝本。
但是,在现今的龙泓洞内根本不存在罗汉造像的痕迹,更不要说是“十六罗汉”像。考虑到现今的玉乳洞内有大体量的北宋罗汉造像,而龙泓洞则无,所以我们可以据此认为,南宋以来的方志中所描述的“在龙泓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就是指玉乳洞中有十六罗汉像。由于《淳佑临安志》中的相关文字系有关玉乳洞罗汉像最早的官方记载,且这一记载为宋代、明代、清代、民国时期的方志所一直沿用,在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对“凿住世罗汉十六尊”的说法提出否定和怀疑之前,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不仅最早而且已延续了上千年的方志记载,是可靠的。
关于玉乳洞内的罗汉造像情况,早在北宋熙宁六年日本僧人释成寻造访灵隐寺时,就已经留下了“十六罗汉”的私人记载,到了南宋,在《淳佑临安志》里留下的最早的官方记载,也称玉乳洞中的罗汉像为“十六尊”。此后历经明、清、民国时期,历代方志文献均使用的是“十六罗汉”的提法。然而所谓玉乳洞“十八罗汉”的说法,则从未见诸任何古籍,在晚近一些研究者的著录里才开始出现。[good]#文物代言人##历史那些事##文化##读书# https://t.cn/A6J82iKA
据南宋《淳佑临安志》里对“岩石室龙泓洞”的记载:
在天竺山灵鹫院理公岩之北,晏殊云:在灵隐山下,吴赤乌二年,葛仙翁于此得道。舆地志曰:有石洞,彻浙江下,过萧山,有采石乳者,入其洞,闻波浪之声。后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岩石室”与“龙泓洞”在这里被作为同一个洞的两个名字,而后世实际上又称“玉乳洞”为“岩石室”;第二,文中明确提及了在龙泓洞中“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但是现今的龙泓洞内却并无十六罗汉像,亦毫无罗汉像被损毁的痕迹,只有一尊菩萨像以及一善财童子立像,且即使在龙泓洞外两畔也完全找不到十六罗汉像的造像踪迹。
后来的《咸淳临安志》则直接沿用了《淳佑临安志》的这一说法——“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即便到了明代,《成化杭州府志》也还是继续采用《淳佑临安志》的说法,记载了龙泓洞中“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而并未详细记载“玉乳洞”的有关情形。直至田汝成的《西湖游览志》中,才出现了对玉乳洞的详细描述,但只言“题刻甚多”、“漫漶不可辨”,却丝毫未提及里面的造像情况:
玉乳、射旭二洞,宛转通明,悬泉淅淅,乳溜若凝,肪然有径,可陟山巅。壁间题刻甚多,苔藓侵蚀,漶漫不可辨,竒石累累,若镂若刻,信天巧所为,非人力也。
直到清康熙年间的《武林灵隐寺志》中,才终于出现玉乳洞中有“后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的记载(且“一名罗汉洞”),而且原来冠于“龙泓洞”名下的“岩石室”也开始被当作“玉乳洞”的别名,同时“玉乳洞”与过去志书中所记载的“龙泓洞”一样,被认为是葛仙翁的得道之地:
玉乳洞,一名岩石室,一名罗汉洞。吴赤乌二年,葛孝先于此得道。后人就道两壁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其回旋曲折小有蛮蜗,涓滴沁凝,大旱不竭。岂上仙蜕白石之茧,而龙鼻为大阴之户耶?
从这段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实际上还是以南宋《淳佑临安志》对龙泓洞的描述为基础,只是将“岩石室”之名、葛仙翁得道之说、“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之事挪移到了“玉乳洞”这一名称之下。
在《民国杭州府志》中,则有这么一段综合性的描述:
龙泓洞在天竺山理公岩北(《一统志》)。灵隐山有石穴,傍入,行数十步,有清流水,广丈余。昔有人采钟乳水际,见异迹,或云是龙迹,闻穴里隆隆有声便出,不识所远近(《太平御览》引《钱塘记》)。一名“岩石室”,晏元献云,吴赤乌二年,葛仙翁于此得道,有石洞,彻浙江下,过萧山,有采石乳者入其洞,闻波浪声。后有人就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或云龙泓洞即寿圣院龙井,非也(《咸淳志》)。洞壁旧镌罗汉,郡志称“罗汉洞”(《钱塘县志》)。
按《乾隆志》云,《方舆胜览》谓飞来峰为葛仙得道之所,正与晏殊说合。盖洞在飞来峰下,亦得举峰以言之也。秦少游作《龙井记》,乃以葛仙事移属于彼潜氏所辨,其即指少游欤?万历旧志有罗汉洞。《灵隐寺志》有玉乳洞与此洞并载者误。
其中明确指出《灵隐寺志》(即《武林灵隐寺志》)误把“玉乳洞”与“龙泓洞”并载。其主要原因,应该是因为二者在三事(即前文中曾经指出过的“岩石室”之名、葛仙翁得道之说、“凿住世罗汉十六尊”之事)上完全是一样的。
总的来说,在宋代,并没有“玉乳洞”这一称谓,只有“龙泓洞”以及龙泓洞内罗汉像雕凿情况的记载,直至明代才开始出现“玉乳洞”这一叫法,而直到清代,才开始有关于玉乳洞罗汉造像情况的描述,而从文字内容来看,这些记载均以《淳佑临安志》里关于龙泓洞的记述为蓝本。
但是,在现今的龙泓洞内根本不存在罗汉造像的痕迹,更不要说是“十六罗汉”像。考虑到现今的玉乳洞内有大体量的北宋罗汉造像,而龙泓洞则无,所以我们可以据此认为,南宋以来的方志中所描述的“在龙泓洞两畔凿住世罗汉十六尊”,就是指玉乳洞中有十六罗汉像。由于《淳佑临安志》中的相关文字系有关玉乳洞罗汉像最早的官方记载,且这一记载为宋代、明代、清代、民国时期的方志所一直沿用,在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对“凿住世罗汉十六尊”的说法提出否定和怀疑之前,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不仅最早而且已延续了上千年的方志记载,是可靠的。
关于玉乳洞内的罗汉造像情况,早在北宋熙宁六年日本僧人释成寻造访灵隐寺时,就已经留下了“十六罗汉”的私人记载,到了南宋,在《淳佑临安志》里留下的最早的官方记载,也称玉乳洞中的罗汉像为“十六尊”。此后历经明、清、民国时期,历代方志文献均使用的是“十六罗汉”的提法。然而所谓玉乳洞“十八罗汉”的说法,则从未见诸任何古籍,在晚近一些研究者的著录里才开始出现。[good]#文物代言人##历史那些事##文化##读书# https://t.cn/A6J82iKA
大结局之后,甚至有一个计划,这部剧要不要过段时间再看一次?是不是还有一些忽略的细节,比如服装、配饰,比如妆容,比如演员们可圈可点的演技。这部剧给了主演们很多面部镜头,甚至是眼神的特写,他们几乎都在这样的特写和放大下完成了对角色的诠释,对于主演来说,剧中的角色不是他们驾轻就熟的重复,而是可以作为代表作之一去呈现的一部剧。温柔的结局:故人们都在归来什么样的结局才是好的结局?在影视剧中不留遗憾,封存圆满的结局是更能抚慰人心的,就这一点而言,这部剧做到了。为了消灭顺德和朱厌,多少人付出了代价?飞濂神君和雷泽神君为了修补琉璃心灯献祭,离殊去取灯火再度烟消云散,林昊青在被顺德控制的情况下与纪云禾对战被刺坠崖,洛锦桑为保护空明被刺,纪云禾最终自己入阵......三百年后,才是真正的结局空明接管了仙师府,与洛锦桑成婚,并且即将有他们的子女还是想吐槽一下,咱们要是当初换个颜值高一些的演员,没准观众对这部剧的喜爱程度会再增加几分,在这一点上我也是有这样的私心,毕竟还是有一些颜控,演技另说,但颜值形象是真的不该轻易妥协(不是说影视圈只看外貌的意思)。卿瑶接管北渊尊主,世间只有爱情才值得期待吗?如果不能跟自己最心仪的人在一起,那何必非要为了有伴侣而寻找伴侣呢?飞濂神君和雷泽神君重塑仙骨,小天君身边的三位老神仙又可以重聚,这样的结局也让人欣慰,往往大战之后,失去朋友故人,安静祥和背后的代价过于沉重,能够让故人归来才是温柔的结局。林昊青劫后余生,思语陪伴左右这部剧中,我竟然真的很喜欢林昊青这个角色,一直在牺牲,一直在筹划,我甚至不能仅仅用痴情来表达这个角色,他的能力不是很强,但是万花谷谷主的身份让他必须去承担道义和责任,有的人想要解救苍生,林昊青想的是解救万花谷。仙侍思语对他的陪伴,恰如卿舒对林沧澜的陪伴,一开始以为是反派,没想到最后竟然是生死相依不离不弃的陪伴者。雪三月遇到了重生的离殊,这个设定完全弥补了原著中的遗憾,为什么让小猫咪去取火种做灯芯?为什么一定要生离死别?为什么这个家族的命运就是为了天地正道去献祭?这种宿命论能打破吗?好在有一线生机。看过关于雪三月的番外,她成了仙师之后灵力最强的御灵师,她游走于人间,遇到了一个屠狼的少年,那少年便一直要跟着她,照顾她,那恐怕就是离殊。我还挺喜欢这两位演员的,此次是因为有《一生一世》在前,对他有一个脸熟,扮演雪三月的演员是第一次在影视剧里关注到,他们的辅线故事我觉得很好看。终于说到了主角,纪云禾长意,我只是好奇,为什么云禾在最后会变成一只鱼,不是九尾狐吗?怎么三百年之后就成了一只鱼?原著中的尾声,长意把北渊交给了空明,自己带着纪云禾由北向南来到大海。纪云禾站在岸边,夕阳将她的影子拉得很长,忽然之间,远处一声破水之声。纪云禾眼瞳倏尔睁大,一条巨大的蓝色鱼尾在海面仰起。鳞片映着波光,将纪云禾漆黑的眼瞳也染亮。她唇角微微一动。从未觉得海浪如此温暖,海风也吹得这般温柔。但说到结局,我却还想说说顺德的结局,顺德的故事,如果用顺德的话去说,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天君的女儿,四海八荒最尊贵的仙姬,爱上了宁清,但爱而不得,小天君说过姐姐的脾气是在仙师身边养坏的,原本汝菱不是那么嚣张跋扈的个性。在这部剧之前,我对郭晓婷的印象是《前行者》里的女学生江韵清,民国抗战剧,没有看过角色太多惊喜。原著《驭鲛记》,说的就是驯化鲛人的故事,顺德想要得到鲛人的尾巴最新裙,想要鲛人臣服,后来是希望纪云禾臣服,但最终她没有得逞,这世界不可能让她一人意愿为所欲为。郭晓婷在剧中做了很多比较狰狞的表情,但是她这次的造型是真的好看。最后喊着“与我同葬”,眼泪顺着眼角留下来,这就是作为演员的演技,我到最后都不觉得对汝菱这个角色有多少恨意,本质上她是一个自私的受害者,最开始是被虚伪的宠爱诓骗,但因为自己不愿意清醒,成为朱厌的傀儡,那一刻,她想的就是毁灭一切。故事中的合虚神君讲过很多道理,对小天君说机缘说正道,也说如何看待过去和未来,在这样一个神话的氛围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人性,有男女之爱,有对天下苍生的大爱,也有追求自由的人性华彩,故事是需要内核的,这个内核起码打动了我。喜欢讲道理打辩论的纪云禾,单纯正义的鲛人长意,被责任强压着的林昊青,对主人绝对忠诚的卿舒、思语,有正义之爱的汝钧、宁悉语,仙侠剧讲的是天上和人间的故事,朱厌的恶是天生的,宁清的恶是自寻的,如菱的恶是被滋养的。任嘉伦没有重复自己,迪丽热巴没有重复自己,满分10分,这部剧我打7分。,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等三人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4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姚师兵、郭威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及许敏、姚师兵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驳回许敏、姚师兵、郭威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许敏、姚师兵对杜新枝的诉讼请求。
关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权利,不仅是血缘亲情的情感表达、伦理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许敏夫妇丧失了对亲子郭威的监护权利,郭威也因被错抱而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骨肉分离长达28年,血缘亲情和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许敏、姚师兵以及郭威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杜新枝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1)许敏、姚师兵在诉状中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中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故许敏、姚师兵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2)关于网友关注的是“错抱”还是“偷换”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已依法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不予立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通知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本案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故杜新枝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记者问: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该案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承办法官: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多年前“错抱”,导致许敏夫妇与亲子郭威骨肉分离长达28年,后果严重。因此,我们在考量赔偿金额上,对许敏等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依法给予了充分保护,以抚慰其受到的伤害,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许敏、姚师兵、郭威各项损失共998361.1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指导意见,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5000元——10万元的标准把握。考虑到“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许敏夫妇常年四处为姚策寻医问药甚至不惜“割肝救子”仍经历丧子之痛,都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基于此,法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其他赔偿项目上,也尽可能照顾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比如许敏、姚师兵主张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为姚策治疗乙肝的费用307230元,但其仅提交了8913.5元的医疗费票据。考虑到姚策幼年时即被发现患有乙肝,许敏、姚师兵带着姚策到处求医,从治病到发现错抱时间久远,其没有保存全部治疗费票据符合情理,要求其提供全部治疗费票据也过于严苛。法院参考同时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2003年至2011年期间治疗姚策乙肝医疗费2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从姚策出生到死亡期间的营养费,根据常识,对患乙肝的姚策的确需要格外用心照料和一定的特殊营养,故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1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寻亲差旅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记者:有网民质疑是“偷换”不是“错抱”,法院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关注到网民的观点,对个别网民提出的“偷换”质疑,我们高度重视。本案庭审前,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对有关人员的户口、家族族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同时期婴儿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开封两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程序,对相关事实又进一步调查,仍然认为不存在偷换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并在庭审时通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医生、护士等6名证人出庭,就新生儿喂养、洗澡、护理及是否有手环、婴儿包被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询问、发问、质证。经查明,当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婴儿管理上系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尚未采取为新生儿佩戴手环的管理措施。另外,合议庭注意到,姚策在3岁左右才发现患有乙肝。常识常情常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一双父母愿意将自己刚出生的、看上去体征正常的婴儿与别人偷换;同时,作为法官,从尊重常情常理考虑,也难以能相信,杜新枝十月怀胎是为了偷换别人的孩子。
记者:你作为承办法官,审理这个案件有什么感受?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心中有感动、有感慨、也有期待。
感动于至真至纯的亲情。通过审理本案,我们看到,多年来两个家庭对两个孩子精心抚养,两个孩子各自在养父母的培育和爱护下,完成学业,成家立业,两对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倾尽所能地奉献父母大爱,尤其是许敏夫妇“割肝救子”的真情,令人感动。姚策病逝后,两对父母仅剩一个孩子,特别是两对父母亲情反目后,郭威处于生育之情和养育之恩的纠缠撕扯当中,虽左右为难,仍尽力抚慰两对父母,其对血缘和养育之情的珍视、对家庭和睦的渴盼,都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中母慈子孝的优良传统。
感慨于错抱造成的伤害弥补之难。“错抱”一事造成亲子分离28年的悲剧,在亲情相认后本应其乐融融,但由于姚策的病逝使得两对父母很难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恰在此时,个别网民炒作“偷换”话题,让两个家庭陷入严重的亲情撕裂状态,由互相认亲、抚慰伤痛演变为质疑、争执乃至过激言行。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把弥合心灵创伤、促成两个家庭谅解作为重要目标,竭尽所能力促双方握手言和,尽快回归平静生活,先后多次到江西、驻马店与相关当事人见面沟通,但正由于28年共同生活的经历和美好回忆无法忘却,各方难以释怀,调解未能成功。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期待各方尽快修复创伤。我们希望本案对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能使两个家庭不再被个别网民炒作的“偷换”所迷惑,放下过往,珍惜当下,共守亲情,尽早回归平静、和睦幸福;希望通过这一判决使得“错抱”案情背后显示出的亲情和向善的力量受到各方面的呵护、鼓励和弘扬;也希望两个家庭的伤疤不再被反复揭开,让时间和幸福生活成为修复创伤的最佳良药。(来源:开封鼓楼法院)⑮
2022年4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许敏、姚师兵、郭威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及许敏、姚师兵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驳回许敏、姚师兵、郭威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许敏、姚师兵对杜新枝的诉讼请求。
关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等监护权利,不仅是血缘亲情的情感表达、伦理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时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许敏夫妇丧失了对亲子郭威的监护权利,郭威也因被错抱而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骨肉分离长达28年,血缘亲情和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许敏、姚师兵以及郭威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构成侵权,应对许敏、姚师兵、郭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杜新枝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1)许敏、姚师兵在诉状中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要求杜新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中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故许敏、姚师兵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2)关于网友关注的是“错抱”还是“偷换”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已依法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不予立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通知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本案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故杜新枝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记者问:
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该案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承办法官: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多年前“错抱”,导致许敏夫妇与亲子郭威骨肉分离长达28年,后果严重。因此,我们在考量赔偿金额上,对许敏等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依法给予了充分保护,以抚慰其受到的伤害,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赔偿许敏、姚师兵、郭威各项损失共998361.1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指导意见,河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5000元——10万元的标准把握。考虑到“错抱”孩子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损害方面,比如“错抱”造成许敏夫妇与郭威骨肉分离,许敏夫妇常年四处为姚策寻医问药甚至不惜“割肝救子”仍经历丧子之痛,都给许敏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基于此,法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赔偿许敏、姚师兵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这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有较大突破,体现了对被侵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其他赔偿项目上,也尽可能照顾受损害方的合理诉求。比如许敏、姚师兵主张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为姚策治疗乙肝的费用307230元,但其仅提交了8913.5元的医疗费票据。考虑到姚策幼年时即被发现患有乙肝,许敏、姚师兵带着姚策到处求医,从治病到发现错抱时间久远,其没有保存全部治疗费票据符合情理,要求其提供全部治疗费票据也过于严苛。法院参考同时期治疗乙肝的通常费用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2003年至2011年期间治疗姚策乙肝医疗费2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从姚策出生到死亡期间的营养费,根据常识,对患乙肝的姚策的确需要格外用心照料和一定的特殊营养,故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10万元。许敏夫妇主张寻亲差旅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的均予以支持。
记者:有网民质疑是“偷换”不是“错抱”,法院查明的情况是什么?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也关注到网民的观点,对个别网民提出的“偷换”质疑,我们高度重视。本案庭审前,开封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就许敏控告郭某宽、杜某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对有关人员的户口、家族族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同时期婴儿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经开封两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等程序,对相关事实又进一步调查,仍然认为不存在偷换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卷宗材料,并在庭审时通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年的医生、护士等6名证人出庭,就新生儿喂养、洗澡、护理及是否有手环、婴儿包被情况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询问、发问、质证。经查明,当时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婴儿管理上系采取统一样式的襁褓,并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的圆牌,仅以圆牌上注明的床号对新生儿加以区分,尚未采取为新生儿佩戴手环的管理措施。另外,合议庭注意到,姚策在3岁左右才发现患有乙肝。常识常情常理告诉我们,天下没有一双父母愿意将自己刚出生的、看上去体征正常的婴儿与别人偷换;同时,作为法官,从尊重常情常理考虑,也难以能相信,杜新枝十月怀胎是为了偷换别人的孩子。
记者:你作为承办法官,审理这个案件有什么感受?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心中有感动、有感慨、也有期待。
感动于至真至纯的亲情。通过审理本案,我们看到,多年来两个家庭对两个孩子精心抚养,两个孩子各自在养父母的培育和爱护下,完成学业,成家立业,两对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倾尽所能地奉献父母大爱,尤其是许敏夫妇“割肝救子”的真情,令人感动。姚策病逝后,两对父母仅剩一个孩子,特别是两对父母亲情反目后,郭威处于生育之情和养育之恩的纠缠撕扯当中,虽左右为难,仍尽力抚慰两对父母,其对血缘和养育之情的珍视、对家庭和睦的渴盼,都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中母慈子孝的优良传统。
感慨于错抱造成的伤害弥补之难。“错抱”一事造成亲子分离28年的悲剧,在亲情相认后本应其乐融融,但由于姚策的病逝使得两对父母很难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恰在此时,个别网民炒作“偷换”话题,让两个家庭陷入严重的亲情撕裂状态,由互相认亲、抚慰伤痛演变为质疑、争执乃至过激言行。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始终把弥合心灵创伤、促成两个家庭谅解作为重要目标,竭尽所能力促双方握手言和,尽快回归平静生活,先后多次到江西、驻马店与相关当事人见面沟通,但正由于28年共同生活的经历和美好回忆无法忘却,各方难以释怀,调解未能成功。我们感到十分遗憾。
期待各方尽快修复创伤。我们希望本案对事实与责任的认定能使两个家庭不再被个别网民炒作的“偷换”所迷惑,放下过往,珍惜当下,共守亲情,尽早回归平静、和睦幸福;希望通过这一判决使得“错抱”案情背后显示出的亲情和向善的力量受到各方面的呵护、鼓励和弘扬;也希望两个家庭的伤疤不再被反复揭开,让时间和幸福生活成为修复创伤的最佳良药。(来源:开封鼓楼法院)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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