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想着跟大家一起回忆这首歌,是因为看了《情歌》MV的4K修复版,再一次被里面的故事所感动,并发现了曾经未发现,又至关重要的小细节。

《情歌》
填词:陈没
谱曲:伍冠谚
编曲:陈建骐
原唱:梁静茹
发行时间:2009年1月16日

------------歌词解析------------

「时光是琥珀」看到曾经的恋物,想起那一段被凝固住的时光,再回望时是否曾经的快乐与眼泪,都已随着时间流逝,被反锁在回忆里

「情书再不朽」时光易逝,再不朽的情话都变成沙漏里的沙子,青春飞逝,就像天上的白云,时而苍狗时而海鸥一样变幻莫测转瞬即逝

那时候「闪过的念头」,像潺潺流水一样,偷偷地溜走。是啊,「命运好幽默,让爱的人都沉默」。那时候的我,想用一整个宇宙,换你眉眼间的那颗红豆

「回忆如困兽」在过去多少个夜里凶猛袭来,而寂寞的夜久了,那头名为回忆的野兽也变得渐渐温柔。不再耿耿于怀于过去,放开紧握的拳头,「反而更自由」

「缱绻胶卷」回忆就像慢动作播放的默片,定格在那一个深情十指紧扣的画面。画面一转,「我们在告别的演唱会,说好不再见」

「长镜头,越拉越远,越来越远,时隔好几年」,多年之后,我们还能够再见会是怎样的呢「我们在怀念的演唱会,礼貌的吻别」

「你写给我,我的第一首歌」这是你和我十指紧扣共同写下的歌,我们共同写下了前奏,「可是那然后呢」,只留下我一个人去完成

而剩下的我该如何,「还好我有,我这一首情歌」得以慰藉,「轻轻的,轻轻哼着,哭着笑着」就这样,成为我一个人的「天长地久」

「陪我唱歌」吧,唱你写给我的情歌清唱也可以,「舍不得短短副歌」也舍不得我们短短的回忆,即使「心还热着,也该告一段落」

而未来的我该如何,「还好我有,我下一首情歌」,生命就像潺潺流水汇聚成的河流静静地相拥,曾经的回忆定格「永远,天长地久」

------------歌词解析------------

在MV中,我们看到男主,第一次来到吉他社就被吉他社长兼师姐所吸引,沉醉于师姐的美貌的时候调音弄断了琴弦。画面一转,男主在自己书柜里,发现了师姐送的琴弦,有点暗送秋波之意,在男主心中这就是定情信物了。

紧接着,男主决定为师姐一首歌,并把爱意都写进了歌词里面。最为明显的就是,想用一整个宇宙换师姐眉眼间的那颗比做红豆的痣。

然而命运总是那么的幽默,在男主写好歌想送给师姐的时候,发现了师姐已经跟师兄一起了。这时候的画面,来到了两个地方:本来以为「缱绻胶卷,重播默片」是写的男主与师姐,没想到是让男主沉默的师姐与师兄十指紧扣的画面;而接下来的画面,长镜头越拉越远越来越远,配合男主愣住的画面拉远镜头,成为全片最具意境的画面。
而这两个画面所配合的歌词,是不同段落的同一段旋律,这种编排,甚至让人不禁怀疑,到底是先有MV还是先有歌曲。

然而这种饱含情感的编排,不仅出现在一个地方。
全片的设计,就是一场时空交错的青春,将过去与现在交织在一起,配合着歌词与画面,把过去跟现在无缝地连接在一起,讲述了一个爱而不得并且包了售后讲诉多年后回望的故事。
画面的开头,梁静茹来到了学校里,她跟我们一样都是一个旁观者,她将吉他社里吉他里那盘破旧的磁带放进收音机时,唤醒了整个故事。
当第二遍「你和我十指紧扣,默写前奏」响起时,画面来到了师姐身上,多年后回到母校,回忆也被这首歌唤起。

师姐停住,所站的位置,很可能就是当年想把《情歌》给她的那个楼梯口。此时的镜头是越推越近,跟越拉越远相呼应,暗示了两人的距离(情感的距离),从越来越远到越来越近的转变。
紧接着,师姐跑到吉他社门口,在《情歌》里回忆过往热泪盈眶。男主最后的歌声响起,「永远天长地久」。

「这一首情歌」跟「下一首情歌」,代表着的是以前与以后,以前是「你写给我,我的第一首歌」,以后会如何谁知道呢!(很多人说这会想到玛莎)
也许曾经的情歌,没法一起再唱了;也许我们都会有了各自的新生活。
然而在时间长河里,那些回忆会永远定格,如同河流一同相拥,又分道扬镳。
至少我们曾经反锁在琥珀里的回忆,永远天长地久了。

瓦是有鱼君,瓦们下个MV见。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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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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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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