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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应予分别受理
——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虽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替代的,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
标签:|诉讼程序|刑民交叉|借款合同|牵连关系
案情简介:2015年,银行等为文化公司向投资公司信托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文化公司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期间,部分担保人的经办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适用该条规定,须有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该条仅适用于同一法律主体因相同法律事实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且该纠纷虽作为民商事案件立案,但法律关系实质为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商事法律关系。此时民商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民刑交叉案件并未完全同一,如当事人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或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仅因两案之间具有一定牵连关系而形成民刑交叉,此时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系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一般而言,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②本案与有关刑事案件系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就法律关系而言,本案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借款人与部分担保人涉嫌犯罪或被生效裁判认定有罪,并不涉及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就法律责任主体而言,本案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仅有部分当事人系刑事案件被告,银行等当事人并非刑事案件被告。本案部分法律事实虽与刑事案件产生交叉,但并非完全重合。本着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原则,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对其私权利进行救济,故法院应予受理本案。
实务要点: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虽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替代的,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鸿荣金融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见《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纳斯特公司与永恒诚公司、进出口银行A分行、李某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少阳,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刘少阳、张安成;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76)。
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应予分别受理
——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虽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替代的,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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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银行等为文化公司向投资公司信托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文化公司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期间,部分担保人的经办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适用该条规定,须有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该条仅适用于同一法律主体因相同法律事实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且该纠纷虽作为民商事案件立案,但法律关系实质为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商事法律关系。此时民商事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民刑交叉案件并未完全同一,如当事人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或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仅因两案之间具有一定牵连关系而形成民刑交叉,此时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系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一般而言,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②本案与有关刑事案件系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就法律关系而言,本案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借款人与部分担保人涉嫌犯罪或被生效裁判认定有罪,并不涉及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就法律责任主体而言,本案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责任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仅有部分当事人系刑事案件被告,银行等当事人并非刑事案件被告。本案部分法律事实虽与刑事案件产生交叉,但并非完全重合。本着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原则,应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对其私权利进行救济,故法院应予受理本案。
实务要点: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虽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替代的,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与广发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恒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鸿荣金融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见《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刑事应分别受理——纳斯特公司与永恒诚公司、进出口银行A分行、李某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少阳,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编写人刘少阳、张安成;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76)。
健中鸿道国医健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Q3C3T
企业名称:深圳市健中鸿道国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建中,注册资本:成立日期:2017年08月29日,营业期限自:2017年08月29日
营业期限至: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年08月29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宝龙小区0巷0号30层000
经营范围: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生物制品、医药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工艺美术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食品、医疗器械、保健器材、保健设备、远红外线产品、保健用品、美容产品、滋补类中药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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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至: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年08月29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宝龙小区0巷0号30层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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