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购房者如何维权?应当主张哪些权利?】
1、将广西河池的集体维权的一系列判例摘录如下,供参考!
2、谁有错,谁负责;钱被谁吞了,就从谁的嘴里吐出来!
3、法律的规则,应当是越简单明了、越实用越好。
4、很多人将法律故意搞得复杂、大词连篇,不说人话,无非就是想把人当猴耍,忽悠老百姓。
【简要案情及判决概要】
购房者交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支付部分贷款;开发商烂尾,不能按期交房。购房者集体维权、集体诉讼,法院一揽子判决:
1、解除购房合同;
2、解除贷款合同;
3、开发商向购房者归还首付款、已支付的贷款;赔偿损失。
4、开发商向银行归还未剩余的贷款、罚息。
5、购房者对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当然,购房者需要作出选择】
1、到底是真的不想要房了,要求解除合同?
2、还是对收房、房价上涨仍抱有一丝期望,只想是延缓付贷?
3、还有,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房产收了、卖了,购房者已经交付的首付款、还给银行的贷款,该怎么办?以下判例,讲得很清楚。
【本系列案件的焦点】
1,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予以支持。
2,购房者主张银行不履行监管职责,违规划拨款项,与开发商伟弘公司的共同行为导致购房者的损失,故银行应对购房者的购房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优先权。法院认为:如果购买房已交付全部购房款项,其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如果购房者通过首付和银行按揭的组合方式完成全部购房款的交付,则只对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的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广西河池的一系列判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410—449号等一系列《民事判决书》数十件
以”覃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为例。
【案情】
1、2015年3月3日,覃旦、郑巧与被告伟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总价款334992元
2、买受人在签合同前已经支付了定金50000元,该定金在签合同时抵作房价款,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在2015年3月3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67992元,余额167000元向邮政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3、出卖人(伟弘公司)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房屋延期交付,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4、覃旦、郑巧支付首付款167992元,支付一户一表、契税、测绘费、评估费等费用共计7180元。
5、提起诉讼时,楼房尚未竣工,已经长时间停止建设,亦尚未进行恢复施工。
【判决】
1、解除覃旦、郑巧与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解除覃旦、郑巧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3、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覃旦、郑巧首付款167992元、一户一表费、契税、评估费、测绘费等费用共计7180元及覃旦、郑巧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59962.2元和利息30829.37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
4、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覃旦、郑巧损失(以首付款1679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5、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本金107037.80元、利息及罚息1820.72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6、确认上诉人覃旦、郑巧对宜州市房屋在首付款167992元和已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962.2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后仍有偿还贷款本金的,则依据有效还款凭证计算)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将广西河池的集体维权的一系列判例摘录如下,供参考!
2、谁有错,谁负责;钱被谁吞了,就从谁的嘴里吐出来!
3、法律的规则,应当是越简单明了、越实用越好。
4、很多人将法律故意搞得复杂、大词连篇,不说人话,无非就是想把人当猴耍,忽悠老百姓。
【简要案情及判决概要】
购房者交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支付部分贷款;开发商烂尾,不能按期交房。购房者集体维权、集体诉讼,法院一揽子判决:
1、解除购房合同;
2、解除贷款合同;
3、开发商向购房者归还首付款、已支付的贷款;赔偿损失。
4、开发商向银行归还未剩余的贷款、罚息。
5、购房者对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当然,购房者需要作出选择】
1、到底是真的不想要房了,要求解除合同?
2、还是对收房、房价上涨仍抱有一丝期望,只想是延缓付贷?
3、还有,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将房产收了、卖了,购房者已经交付的首付款、还给银行的贷款,该怎么办?以下判例,讲得很清楚。
【本系列案件的焦点】
1,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予以支持。
2,购房者主张银行不履行监管职责,违规划拨款项,与开发商伟弘公司的共同行为导致购房者的损失,故银行应对购房者的购房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3,对于优先权。法院认为:如果购买房已交付全部购房款项,其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如果购房者通过首付和银行按揭的组合方式完成全部购房款的交付,则只对已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的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广西河池的一系列判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410—449号等一系列《民事判决书》数十件
以”覃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为例。
【案情】
1、2015年3月3日,覃旦、郑巧与被告伟弘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总价款334992元
2、买受人在签合同前已经支付了定金50000元,该定金在签合同时抵作房价款,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在2015年3月3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67992元,余额167000元向邮政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3、出卖人(伟弘公司)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房屋延期交付,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4、覃旦、郑巧支付首付款167992元,支付一户一表、契税、测绘费、评估费等费用共计7180元。
5、提起诉讼时,楼房尚未竣工,已经长时间停止建设,亦尚未进行恢复施工。
【判决】
1、解除覃旦、郑巧与被告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解除覃旦、郑巧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3、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覃旦、郑巧首付款167992元、一户一表费、契税、评估费、测绘费等费用共计7180元及覃旦、郑巧已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59962.2元和利息30829.37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
4、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覃旦、郑巧损失(以首付款1679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5、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本金107037.80元、利息及罚息1820.72元(截止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6、确认上诉人覃旦、郑巧对宜州市房屋在首付款167992元和已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支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962.2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后仍有偿还贷款本金的,则依据有效还款凭证计算)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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