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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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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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全国两会聚焦# 【今年要干这些大事】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1.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
2. 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
3.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
4. 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
5.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
6.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
7. 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
8. 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9.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10.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1.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13. 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14. 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15. 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16.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17. 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18.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9. 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
20. 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
21.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2.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
23. 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
24.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5. 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26.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7. 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28. 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29.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30. 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
31. 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32.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
33. 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34. 给种粮农民再次发放农资补贴,加大对主产区支持力度。
35.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36. 新建1亿亩高标准农田。
37. 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38. 开展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
39.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
40.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41. 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
42.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43. 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与待遇保障。
44. 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45. 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46. 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
47. 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提高30元和5元。
48. 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49. 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50. 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补齐妇幼儿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等服务短板。
51.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2.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53. 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54. 用好北京冬奥会遗产。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促进全民健身蔚然成风。
55.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56. 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57. 全面深化练兵备战,坚定灵活开展军事斗争。
58. 完成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59. 加强水电路气信邮等基础设施建设。
60.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
来源 |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1.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
2. 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
3.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
4. 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
5.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
6.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
7. 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
8. 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9.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10.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1.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13. 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14. 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15. 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16.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17. 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18.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9. 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
20. 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
21.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2.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
23. 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
24.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5. 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26.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7. 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28. 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29.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30. 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
31. 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32.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
33. 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34. 给种粮农民再次发放农资补贴,加大对主产区支持力度。
35.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36. 新建1亿亩高标准农田。
37. 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38. 开展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
39.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
40.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41. 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
42.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43. 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与待遇保障。
44. 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45. 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46. 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
47. 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提高30元和5元。
48. 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49. 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50. 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补齐妇幼儿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等服务短板。
51.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2.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53. 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54. 用好北京冬奥会遗产。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促进全民健身蔚然成风。
55.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56. 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57. 全面深化练兵备战,坚定灵活开展军事斗争。
58. 完成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59. 加强水电路气信邮等基础设施建设。
60.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
来源 |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2022全国两会聚焦# 【#今年要干这些大事#】
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1.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
2. 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
3.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
4. 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
5.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
6.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
7. 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
8. 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9.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10.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1.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13. 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14. 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15. 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16.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17. 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18.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9. 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
20. 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
21.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2.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
23. 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
24.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5. 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26.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7. 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28. 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29.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30. 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
31. 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32.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
33. 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34. 给种粮农民再次发放农资补贴,加大对主产区支持力度。
35.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36. 新建1亿亩高标准农田。
37. 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38. 开展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
39.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
40.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41. 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
42.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43. 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与待遇保障。
44. 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45. 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46. 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
47. 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提高30元和5元。
48. 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49. 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50. 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补齐妇幼儿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等服务短板。
51.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2.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53. 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54. 用好北京冬奥会遗产。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促进全民健身蔚然成风。
55.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56. 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57. 全面深化练兵备战,坚定灵活开展军事斗争。
58. 完成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59. 加强水电路气信邮等基础设施建设。(央视)
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1.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
2. 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
3.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
4. 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
5.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
6.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
7. 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
8. 实施全面节约战略。
9. 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10.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1.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13. 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14. 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15. 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16. 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17. 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
18.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9. 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
20. 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
21.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2.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
23. 实施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
24.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5. 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26. 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7. 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28. 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29.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30. 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
31. 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32.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
33. 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34. 给种粮农民再次发放农资补贴,加大对主产区支持力度。
35.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切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36. 新建1亿亩高标准农田。
37. 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38. 开展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
39. 启动乡村建设行动。
40.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41. 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
42.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43. 加强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在职培训与待遇保障。
44. 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45. 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46. 加快培养理工农医类专业紧缺人才。
47. 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提高30元和5元。
48. 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49. 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
50. 继续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医疗机构,补齐妇幼儿科、精神卫生、老年医学等服务短板。
51. 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2.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53. 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54. 用好北京冬奥会遗产。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促进全民健身蔚然成风。
55.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56. 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57. 全面深化练兵备战,坚定灵活开展军事斗争。
58. 完成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59. 加强水电路气信邮等基础设施建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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