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1986年—1989年从全国各地被人贩子拐卖到江苏省徐州市所属6个县的妇女共有48100名,最小的仅13岁,即便确认被拐,法院也是判决不准予离婚,还有教师李秀娟事件后续到底怎么“严肃处理”了?徐州是派来抹黑我国的境外邪恶势力吧!#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以案说法##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调至死刑# https://t.cn/RVJk9aF
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的底线呢?[疑问][疑问][疑问]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孙庭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孙庭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拒绝被拐卖到丰县妇女离婚要求的审判员,曾给情人写离婚承诺书,并盖法院公章】 昨晚,据中国经济周刊发文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百家讲坛主讲人、历史学者张宏民爆料,2013年对拐卖到丰县妇女的离婚要求予以拒绝、号召要以家庭为重的审判员黄涛(上文案例2),就是在2010年到2015年间写了七张赌咒发誓,我保证为你离婚的承诺书,并且在上面盖丰县人民法院公章的法官。 2015年,山东商报报道原文: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 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 去年底刚刚荣获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的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向本报记者承认,保证书确是其所写。 本报获悉的七份保证书中,最早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署名黄涛的保证人表示: “亲爱的刘英,我保证以后不再惹你生气,我应该好好的对待你,我非常爱你,心心相印,永不变心,海枯石烂。” 这份保证书,写于一张红色格子的稿纸上,落款处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 同样加盖公章的保证书还有两份,书写时间分别为同年十月和次年十一月。 …… 最后黄涛的处理结果是被开除党籍并撤职。》https://t.cn/A6iB60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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