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罚20.7万! #济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问题。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外罚:
一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
罚。
三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
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财险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外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
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9日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s://t.cn/Rx1Ljdp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问题。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外罚:
一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
罚。
三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
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财险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外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
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9日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s://t.cn/Rx1Ljdp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罚20.7万! #济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问题。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外罚:
一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
罚。
三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
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财险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外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
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9日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违法违规问题。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外罚:
一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十六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
罚。
三是太平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给予
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太平财险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外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
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2年6月29日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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