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超话]#不完全四月plog[送花花]
好像四月发生了很多事 感觉过的很快
但是我还是很想回家
来自家里的关心
虽然都有做好准备 但是面临对时候还是会害怕
怂怂本人了
奶奶知道我五一不能回家
特意给了三百块钱让妈妈发给我
希望奶奶现在可以把身体养好 等我上班赚钱
暑假回家给奶奶换手机!
在网上看到别人教的怎么做小饼干
发给妈妈 妈妈做好了
好评如潮 都吃到了 就我没有[失望]
云游紫竹苑
白色的花倒是不常见
偶然看到 还挺有遗世独立对感jio
还有媛媛姐姐上岸成功[打call]
再次发出贺电
这个月看到了很多的新闻
让人有思考 让人失望的
有产生过这个世界好糟糕 就这样的消极想法
但是我们不应该消极
都已经知道有问题了
那我们应该要让已经有能力去解决问题
而不是消极 放任问题
“真正的乐观主义者是在困境中仍以昂扬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
4-23读书日看到的关于女性的答案之书
-“未来女性的生活会更好吗?”
“希望对我来说就像绝望的一部分
是它的副产品 向来如此”
-“明天会更好吗?”
“时间的长河 生命的长河
一切都浩浩荡荡 永不反复”
云养宠物✓
又有谁能拒绝一只小鸭子呢
宿舍一起开黑了
输的很惨
卑微女大学生在线祈求别推搭[苦涩]
新赛季上分好难 来人救救孩子吧
生活是由光怪陆离的碎片构成的
每一天都是独一无二的
所以 当然要记录啦 又不会一直记得[爱你]
好像四月发生了很多事 感觉过的很快
但是我还是很想回家
来自家里的关心
虽然都有做好准备 但是面临对时候还是会害怕
怂怂本人了
奶奶知道我五一不能回家
特意给了三百块钱让妈妈发给我
希望奶奶现在可以把身体养好 等我上班赚钱
暑假回家给奶奶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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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妈妈 妈妈做好了
好评如潮 都吃到了 就我没有[失望]
云游紫竹苑
白色的花倒是不常见
偶然看到 还挺有遗世独立对感jio
还有媛媛姐姐上岸成功[打call]
再次发出贺电
这个月看到了很多的新闻
让人有思考 让人失望的
有产生过这个世界好糟糕 就这样的消极想法
但是我们不应该消极
都已经知道有问题了
那我们应该要让已经有能力去解决问题
而不是消极 放任问题
“真正的乐观主义者是在困境中仍以昂扬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
4-23读书日看到的关于女性的答案之书
-“未来女性的生活会更好吗?”
“希望对我来说就像绝望的一部分
是它的副产品 向来如此”
-“明天会更好吗?”
“时间的长河 生命的长河
一切都浩浩荡荡 永不反复”
云养宠物✓
又有谁能拒绝一只小鸭子呢
宿舍一起开黑了
输的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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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由光怪陆离的碎片构成的
每一天都是独一无二的
所以 当然要记录啦 又不会一直记得[爱你]
重庆,许先生在某嗒平台上接了一个顺风车单,搭载了3名乘客去广安,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以非法从事网约车服务为由罚款10000元。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先生准备从重庆到四川广安办事,为了节省点油钱,他决定拼车出行,顺路再捎带几个人。
于是,他就打开某嗒平台寻找顺路的乘客,没一会,还真发现了蒋某在上面发布了订单,也要去广安,于是他就接了下来,乘客统过平台支付车费199元。
事发当天,许先生驾车拉着妻子,接上了将某等三人,出发去广安。不曾想,刚到高速入口处就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拦下。
经调查,执法人员告知许先生,其从事了未经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罚款1万元。
许先生一听要罚这么多,赶紧申辩称自己是顺路捎带几个人,分摊一点成本,没有盈利的目的,是从事的顺风车,不应该处罚。
但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未采纳许先生的意见,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具有营运性质,需要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但是顺风车,是国家鼓励节约能源、便利出行的方式,无需取得许可。
许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就看其行为到底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
那么,什么是顺风车呢?顺风车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各地政府结合实际作出规定,本案发生在重庆,那么就适用重庆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许先生首先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在某嗒平台上接的单子,该单子在平台上显示为“顺风车”,而不是网约车,平台能够在重庆区域派单、接单,自己有理由相信这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顺风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并不违法。
对此,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则认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顺风车需要由司机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而后乘客选择乘坐。
但是,本案中是乘客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许先生选择的乘客,因此,不符合顺风车的基本特征。
许先生还认为,车费是平台核定和收取的,自己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分摊一点出行的成本。
为了说明许先生是为了赚钱,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真地算了一笔账。
事发当日重庆市92号汽油价格为每升7.06元,许先生的小型轿车综合燃油消耗量为6.2L/100KM,重庆两江收费站到四川广安0元,此次行程110公里。
执法支队核算此次行程的燃料成本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08.15元,除许先生之妻外的三名乘客承担燃料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五分之三(即64.89元),平台收取了14元服务费,许先生实际收到车费185元。
据此,执法支队认为,许先生一共盈利了120.11元,收取费用远超分摊成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乘”应具备以下特征,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乘客选择乘坐;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在本案中,首先,系乘客蒋某先通过手机上的“某嗒”软件设置目的地,系统生成订单后,许先生通过平台接受订单并前往指定地点接送乘客,许先生基于搭乘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其后接单所提供的某嗒顺风车服务不属于《合乘暂行规定》所包含的合乘情形。
其次,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乘客所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此次合乘出行的分摊费用,不属于合乘行为分摊成本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符合《合乘暂行规定》私人合乘的特定条件。
因此,许先生从事网约车经营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先生的诉求,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许先生在诉讼中,还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认为,收取的费用是平台设定的,自己并没有定价权,如果按照交通综合执法队的计算方法,那么平台定价会导致所有合乘出行分摊都高出《合乘暂行规定》的规定,则所有的顺风车都“不合法”。
实际上,这一观点从法律上讲,并不能免去许先生的责任,因为,平台是否存在违规,并不影响对许先生是否违法的认定,如果平台的行为违规,依法也应当对平台进行处罚,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案件。
不过,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也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要求一个不以运输为业的人计算油价、油耗、过路费等成本,太过苛刻,而平台以此为业务,无论是对于法规,还是行业现状,都比较熟悉,从平台入手更有利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先生准备从重庆到四川广安办事,为了节省点油钱,他决定拼车出行,顺路再捎带几个人。
于是,他就打开某嗒平台寻找顺路的乘客,没一会,还真发现了蒋某在上面发布了订单,也要去广安,于是他就接了下来,乘客统过平台支付车费199元。
事发当天,许先生驾车拉着妻子,接上了将某等三人,出发去广安。不曾想,刚到高速入口处就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拦下。
经调查,执法人员告知许先生,其从事了未经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罚款1万元。
许先生一听要罚这么多,赶紧申辩称自己是顺路捎带几个人,分摊一点成本,没有盈利的目的,是从事的顺风车,不应该处罚。
但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未采纳许先生的意见,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具有营运性质,需要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但是顺风车,是国家鼓励节约能源、便利出行的方式,无需取得许可。
许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就看其行为到底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
那么,什么是顺风车呢?顺风车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各地政府结合实际作出规定,本案发生在重庆,那么就适用重庆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许先生首先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在某嗒平台上接的单子,该单子在平台上显示为“顺风车”,而不是网约车,平台能够在重庆区域派单、接单,自己有理由相信这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顺风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并不违法。
对此,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则认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顺风车需要由司机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而后乘客选择乘坐。
但是,本案中是乘客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许先生选择的乘客,因此,不符合顺风车的基本特征。
许先生还认为,车费是平台核定和收取的,自己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分摊一点出行的成本。
为了说明许先生是为了赚钱,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真地算了一笔账。
事发当日重庆市92号汽油价格为每升7.06元,许先生的小型轿车综合燃油消耗量为6.2L/100KM,重庆两江收费站到四川广安0元,此次行程110公里。
执法支队核算此次行程的燃料成本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08.15元,除许先生之妻外的三名乘客承担燃料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五分之三(即64.89元),平台收取了14元服务费,许先生实际收到车费185元。
据此,执法支队认为,许先生一共盈利了120.11元,收取费用远超分摊成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乘”应具备以下特征,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乘客选择乘坐;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在本案中,首先,系乘客蒋某先通过手机上的“某嗒”软件设置目的地,系统生成订单后,许先生通过平台接受订单并前往指定地点接送乘客,许先生基于搭乘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其后接单所提供的某嗒顺风车服务不属于《合乘暂行规定》所包含的合乘情形。
其次,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乘客所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此次合乘出行的分摊费用,不属于合乘行为分摊成本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符合《合乘暂行规定》私人合乘的特定条件。
因此,许先生从事网约车经营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先生的诉求,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许先生在诉讼中,还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认为,收取的费用是平台设定的,自己并没有定价权,如果按照交通综合执法队的计算方法,那么平台定价会导致所有合乘出行分摊都高出《合乘暂行规定》的规定,则所有的顺风车都“不合法”。
实际上,这一观点从法律上讲,并不能免去许先生的责任,因为,平台是否存在违规,并不影响对许先生是否违法的认定,如果平台的行为违规,依法也应当对平台进行处罚,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案件。
不过,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也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要求一个不以运输为业的人计算油价、油耗、过路费等成本,太过苛刻,而平台以此为业务,无论是对于法规,还是行业现状,都比较熟悉,从平台入手更有利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重庆,许先生在某嗒平台上接了一个顺风车单,搭载了3名乘客去广安,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以非法从事网约车服务为由罚款10000元。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许先生准备从重庆到四川广安办事,为了节省点油钱,他决定拼车出行,顺路再捎带几个人。
于是,他就打开某嗒平台寻找顺路的乘客,没一会,还真发现了蒋某在上面发布了订单,也要去广安,于是他就接了下来,乘客统过平台支付车费199元。
事发当天,许先生驾车拉着妻子,接上了将某等三人,出发去广安。不曾想,刚到高速入口处就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拦下。
经调查,执法人员告知许先生,其从事了未经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罚款1万元。
许先生一听要罚这么多,赶紧申辩称自己是顺路捎带几个人,分摊一点成本,没有盈利的目的,是从事的顺风车,不应该处罚。
但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未采纳许先生的意见,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具有营运性质,需要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但是顺风车,是国家鼓励节约能源、便利出行的方式,无需取得许可。
许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就看其行为到底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
那么,什么是顺风车呢?顺风车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各地政府结合实际作出规定,本案发生在重庆,那么就适用重庆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许先生首先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在某嗒平台上接的单子,该单子在平台上显示为“顺风车”,而不是网约车,平台能够在重庆区域派单、接单,自己有理由相信这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顺风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并不违法。
对此,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则认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顺风车需要由司机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而后乘客选择乘坐。
但是,本案中是乘客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许先生选择的乘客,因此,不符合顺风车的基本特征。
许先生还认为,车费是平台核定和收取的,自己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分摊一点出行的成本。
为了说明许先生是为了赚钱,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真地算了一笔账。
事发当日重庆市92号汽油价格为每升7.06元,许先生的小型轿车综合燃油消耗量为6.2L/100KM,重庆两江收费站到四川广安0元,此次行程110公里。
执法支队核算此次行程的燃料成本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08.15元,除许先生之妻外的三名乘客承担燃料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五分之三(即64.89元),平台收取了14元服务费,许先生实际收到车费185元。
据此,执法支队认为,许先生一共盈利了120.11元,收取费用远超分摊成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乘”应具备以下特征,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乘客选择乘坐;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在本案中,首先,系乘客蒋某先通过手机上的“某嗒”软件设置目的地,系统生成订单后,许先生通过平台接受订单并前往指定地点接送乘客,许先生基于搭乘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其后接单所提供的某嗒顺风车服务不属于《合乘暂行规定》所包含的合乘情形。
其次,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乘客所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此次合乘出行的分摊费用,不属于合乘行为分摊成本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符合《合乘暂行规定》私人合乘的特定条件。
因此,许先生从事网约车经营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先生的诉求,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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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观点从法律上讲,并不能免去许先生的责任,因为,平台是否存在违规,并不影响对许先生是否违法的认定,如果平台的行为违规,依法也应当对平台进行处罚,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案件。
不过,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也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要求一个不以运输为业的人计算油价、油耗、过路费等成本,太过苛刻,而平台以此为业务,无论是对于法规,还是行业现状,都比较熟悉,从平台入手更有利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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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准备从重庆到四川广安办事,为了节省点油钱,他决定拼车出行,顺路再捎带几个人。
于是,他就打开某嗒平台寻找顺路的乘客,没一会,还真发现了蒋某在上面发布了订单,也要去广安,于是他就接了下来,乘客统过平台支付车费199元。
事发当天,许先生驾车拉着妻子,接上了将某等三人,出发去广安。不曾想,刚到高速入口处就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拦下。
经调查,执法人员告知许先生,其从事了未经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罚款1万元。
许先生一听要罚这么多,赶紧申辩称自己是顺路捎带几个人,分摊一点成本,没有盈利的目的,是从事的顺风车,不应该处罚。
但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未采纳许先生的意见,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许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具有营运性质,需要取得许可后才能从事,但是顺风车,是国家鼓励节约能源、便利出行的方式,无需取得许可。
许先生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就看其行为到底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
那么,什么是顺风车呢?顺风车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各地政府结合实际作出规定,本案发生在重庆,那么就适用重庆关于顺风车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许先生首先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在某嗒平台上接的单子,该单子在平台上显示为“顺风车”,而不是网约车,平台能够在重庆区域派单、接单,自己有理由相信这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顺风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并不违法。
对此,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则认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顺风车需要由司机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而后乘客选择乘坐。
但是,本案中是乘客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许先生选择的乘客,因此,不符合顺风车的基本特征。
许先生还认为,车费是平台核定和收取的,自己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分摊一点出行的成本。
为了说明许先生是为了赚钱,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认真地算了一笔账。
事发当日重庆市92号汽油价格为每升7.06元,许先生的小型轿车综合燃油消耗量为6.2L/100KM,重庆两江收费站到四川广安0元,此次行程110公里。
执法支队核算此次行程的燃料成本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08.15元,除许先生之妻外的三名乘客承担燃料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五分之三(即64.89元),平台收取了14元服务费,许先生实际收到车费185元。
据此,执法支队认为,许先生一共盈利了120.11元,收取费用远超分摊成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乘”应具备以下特征,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路线、里程等出行信息;乘客选择乘坐;乘客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在本案中,首先,系乘客蒋某先通过手机上的“某嗒”软件设置目的地,系统生成订单后,许先生通过平台接受订单并前往指定地点接送乘客,许先生基于搭乘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其后接单所提供的某嗒顺风车服务不属于《合乘暂行规定》所包含的合乘情形。
其次,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乘客所支付的费用明显超出此次合乘出行的分摊费用,不属于合乘行为分摊成本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符合《合乘暂行规定》私人合乘的特定条件。
因此,许先生从事网约车经营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许先生的诉求,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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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观点从法律上讲,并不能免去许先生的责任,因为,平台是否存在违规,并不影响对许先生是否违法的认定,如果平台的行为违规,依法也应当对平台进行处罚,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案件。
不过,个人认为,这一观点也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要求一个不以运输为业的人计算油价、油耗、过路费等成本,太过苛刻,而平台以此为业务,无论是对于法规,还是行业现状,都比较熟悉,从平台入手更有利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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