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某和女友在租房内睡觉,中介突然出现在门外,催交房租,男子没有理会,不料中介竟推门而入,掀开了被子,女友没穿衣服,吓得尖叫起来,陈先生见状顿时怒火中烧,直接扑上去和中介扭打起来,最终力气耗尽,被按倒在床上。
今年4月,陈先生通过中介,在江北区租了套房,双方签订了1年合同,押一付三。他是4月18号签订的合同,根据时间来算,也就是7月18号到期,但是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每期固定18号收租(每期提前一个月),分别于2022.04.18,2022.6.18,2022.9.18,2022.12.18,2023.3.18支付该房屋租金。
合同还约定的违约条款,如逾期3日未支付房租,则构成违约,租客应在甲方通知之日搬离,若未搬离,则视为租客自动放弃屋内设施及物品所有权,租客所缴纳保证金和未住满房租不予退还。
既然约定好了,那么就按约定来执行吧,可是陈先生因其他原因,并不打算续租了。而中介则表示,若是不按规定,交下个季度的房租,那么就要陈先生提前一个月搬走,对此陈先生没有接受。
而矛盾点,就在这里。
时间来到收租的日子,也就是6月19日,双方对于房租之事,还是没能协商一致,陈先生坚持住满3个月才搬走,中介坚持要提前一个月搬走,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6月20日,双方报了警,但是这属于合同纠纷,警方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6月22日,中介再次找上门,随后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中介董某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双方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董某一口咬定,只有他一人动手,最终2人被定性为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陈先生和董某分别给予罚款100元和5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对于这个处罚,很多人有异议,陈先生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还真不是,通过视频以及人证的描述,虽然董某有掀被子的举动,惹怒了陈先生,如果只是制止对方的行为,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陈先生不仅制止,还动了手,甚至咬伤董某,双方扭打在一起。
打架斗殴违法,不管是先动手还是后还手,双方都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掀被子和闯入房间,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你动手,和对方互殴,这性质就变了。
其次,中介是怎么进入房间的?属于非法闯入吗?
根据董某的说辞,他表示:“是他违约在先,我是被套路了。”
他表示,事发当时,他在门外敲门,陈先生却在屋内,对他进行各种辱骂,他一气之下就想开门进入,却发现门没有上锁,开门后站在门口和陈先生理论。
这里有个细节,中介开门进入?也就是说中介手里有钥匙,而不是暴力破门。但是陈先生要求其退出房间,董某却并没有退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为何却没受处罚呢?
因为双方有合同约定,逾期3日未支付房租,租客应在甲方通知之日搬离,也就是说,逾期3日之后,在中介通知之时就应该办搬离,陈先生则不再享有房屋居住权。双方约定日期是6月18日,中介是22号上门的,陈先生已经违约。
但是,就算陈先生违约,中介对其“驱离”时,仍有义务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可采取暴力手段,董某掀被子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一般的侵犯隐私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陈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给予赔偿。
然后,这个视频是怎么来的?
从画面可以看到,从董某进入房间开始,视频就已经在录制了,难道陈先生和女友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吗?董某表示,事后经过警方调解,他已经答应退还陈先生的押金和房租,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算完美解决了,可是却被陈先生拒绝了。
陈先生以有视频为由,声称要将其发到网上,提出5万元封口费,才会删视频。
从头到尾来看,都是因为陈先生的违约,而引起的纠纷,在中介退了一步,提出归还租金和押金,却还想索要更多,涉嫌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董某表示,陈先生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他也会保留自己的诉讼权利。
也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违约条款,清楚违约责任,若是等到事后,才说当时没仔细看,这样,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
今年4月,陈先生通过中介,在江北区租了套房,双方签订了1年合同,押一付三。他是4月18号签订的合同,根据时间来算,也就是7月18号到期,但是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每期固定18号收租(每期提前一个月),分别于2022.04.18,2022.6.18,2022.9.18,2022.12.18,2023.3.18支付该房屋租金。
合同还约定的违约条款,如逾期3日未支付房租,则构成违约,租客应在甲方通知之日搬离,若未搬离,则视为租客自动放弃屋内设施及物品所有权,租客所缴纳保证金和未住满房租不予退还。
既然约定好了,那么就按约定来执行吧,可是陈先生因其他原因,并不打算续租了。而中介则表示,若是不按规定,交下个季度的房租,那么就要陈先生提前一个月搬走,对此陈先生没有接受。
而矛盾点,就在这里。
时间来到收租的日子,也就是6月19日,双方对于房租之事,还是没能协商一致,陈先生坚持住满3个月才搬走,中介坚持要提前一个月搬走,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6月20日,双方报了警,但是这属于合同纠纷,警方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6月22日,中介再次找上门,随后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中介董某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双方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董某一口咬定,只有他一人动手,最终2人被定性为互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陈先生和董某分别给予罚款100元和5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对于这个处罚,很多人有异议,陈先生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还真不是,通过视频以及人证的描述,虽然董某有掀被子的举动,惹怒了陈先生,如果只是制止对方的行为,那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陈先生不仅制止,还动了手,甚至咬伤董某,双方扭打在一起。
打架斗殴违法,不管是先动手还是后还手,双方都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掀被子和闯入房间,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你动手,和对方互殴,这性质就变了。
其次,中介是怎么进入房间的?属于非法闯入吗?
根据董某的说辞,他表示:“是他违约在先,我是被套路了。”
他表示,事发当时,他在门外敲门,陈先生却在屋内,对他进行各种辱骂,他一气之下就想开门进入,却发现门没有上锁,开门后站在门口和陈先生理论。
这里有个细节,中介开门进入?也就是说中介手里有钥匙,而不是暴力破门。但是陈先生要求其退出房间,董某却并没有退出,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为何却没受处罚呢?
因为双方有合同约定,逾期3日未支付房租,租客应在甲方通知之日搬离,也就是说,逾期3日之后,在中介通知之时就应该办搬离,陈先生则不再享有房屋居住权。双方约定日期是6月18日,中介是22号上门的,陈先生已经违约。
但是,就算陈先生违约,中介对其“驱离”时,仍有义务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可采取暴力手段,董某掀被子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一般的侵犯隐私行为并不是刑事犯罪,陈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给予赔偿。
然后,这个视频是怎么来的?
从画面可以看到,从董某进入房间开始,视频就已经在录制了,难道陈先生和女友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吗?董某表示,事后经过警方调解,他已经答应退还陈先生的押金和房租,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算完美解决了,可是却被陈先生拒绝了。
陈先生以有视频为由,声称要将其发到网上,提出5万元封口费,才会删视频。
从头到尾来看,都是因为陈先生的违约,而引起的纠纷,在中介退了一步,提出归还租金和押金,却还想索要更多,涉嫌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董某表示,陈先生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他也会保留自己的诉讼权利。
也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违约条款,清楚违约责任,若是等到事后,才说当时没仔细看,这样,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
压实各方责任,永靓家园业主投诉事件本可以不发生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号“安居北京”推送《房屋性质和维修责任您都清楚吗?》、《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谁来负责?》等系列推文,为大家详细普及遇到“房屋漏水问题应该怎么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就只需要找开发企业维修”等知识,告诉大家不要再“病”急乱投医了。
责任: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早在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就指出: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开发商一个产品制造商,也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违规指定一些分包单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
但是也有开发商仍“念拖字决”。2020年,永靓家园还有3个月左右就进入开发商交房阶段了,部分业主却发现永靓家园项目存在“楼顶防水层漏水”、“表面有裸露钢筋、达不到居住标准且硬性主体框架结构安全”以及“防水层施工不达标”等问题,虽然永靓有多位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邻居,多次与开发商反复沟通。但并未让事情发生变化,让各方正视业主们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最理想的情形是通过各方努力,相互监督、共同促成业主问题尽快圆满解决的局面;然而现实的情形却很犯法:各方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维修久拖不决。
其实早在房屋预验、尚未入住的时候,就有部分业主发现存在卫生间淋浴区倒坡等问题;入住后不久,200多户业主相继出现卫生间门口地板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异味等。多位业主就经历了多次报修,但始终未能解决。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高度重视,邀请建筑学、给排水、内装、施工等专业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独立专家调查组,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专家调查组对永靓家园项目的调查,部分住户卫生间出现异味、管道堵塞、地板墙面洇湿。调查结论包括:“项目参建各方对户内中水系统设备安装及应用中各环节重视不足,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深入配合”、“项目参建各方未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后期使用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处置不力,致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2021年6月7日《新京报》也在报道中提到:“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整改因施工不到位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发生的地板、墙面洇湿等问题接报后第一时间处置,并彻底修复”。
尴尬:400多户业主问题久拖未决
但是颇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时隔1年,至今还有400多户永靓家园业主家里“卫生间门口漏水返潮”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居住在卫生间倒坡、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臭味和潮湿生虫的房子内。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直未予以积极维修,还劝业主等拆除中水系统之后再进行维修,曾经还用“等拆中水的时候,给换卫生间一个新门来还劝说业主等待”,、“因疫情放假没师傅修不了”等托辞,迫使业主在地板浸水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发霉、沤水臭味以及潮湿生虫的房间中过春节、盼开工维修,有的业主已经等了一年多了。
业主们还发现了更多施工质量问题,例如部分淋浴地漏、洗衣机地漏管口与排水管道竖向管口连接处存在断接或管口错位,甚至还存在部分位置墙体手一抠就掉落灰渣,以及洗手盆盆体从台板掉落、卫生间门框严重腐烂、下水道污水立管检查口盖子没拧紧漏污水臭气、通风道软管脱落等各种施工不到位的问题。
反思:各方责任清晰 不该发生的漏水维权事件
事实上,为确保工程质量“生命线”,让广大购房人住得安心,北京市住建委也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发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商是第一工程质量责任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七点要求,包括:应主动宣传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受理业主报修时,应建立问题台账,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验收时应当绘制维修部位示意图,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签认。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施工单位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负责返修。
《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维修工作。”
然而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入住5个月突然爆出卫生间大面积漏水”的永靓家园小区,业主却遭遇到长达两年时间的维修拖延,不得不多次采取投诉等维权措施,这就显得非常耐人寻味。
试想,在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卫生间地面防水设计构造做法,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不要将淋浴地漏悬空而是与管口紧密连接,按照标准在过门石处做挡水门槛、检查立管检查口是否拧紧,对安装好的马桶通水测试验收,还会出现后期的地砖下垫层积水引发的变质发臭、地板鼓包、墙体洇水、淋浴区倒坡、马桶漏水漏臭、立检口未拧紧漏污水臭气等一系列问题吗?
试想,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永靓家园卫生间地面防水构造做法未按图施工、未按标准施工、未经闭水试验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至合格交付,还会出现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鼓包、墙体洇水、垫层积水变质发臭、孳生细菌蚊虫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么?
试想,当永靓家园出现业主报修“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时,开发商和物业积极维修,严格按照维修部位绘图、确认,还会让业主们一边一边拨打投诉电话么?当出现业主投诉,如果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查找原因,还会有“永靓家园关于开发商久拖不修,大念拖字诀”的领导留言板留言么吗?
试想,在已经出现了上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开发商能够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调维修,质监站也能够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的话,还会让业主们在返水反味、漏水漏臭的居住环境下忍受一年多时间,不得不多次投诉吗?
如果上面三个环节中,有一个被完全、严格履行到位,永靓家园也就不出现“倒坡入住,淋浴如游泳”的问题,不会存在“刚交房就漏水”的矛盾,更不会出现“投诉无门,一群年轻人在百忙之中写论文、查资料、做实验,查找卫生间漏水原因”的怪现象。
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早有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心系百姓相继推出了多项细则,为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是否严格,就成为了保障房屋质量合格、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是让购房人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一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号“安居北京”推送《房屋性质和维修责任您都清楚吗?》、《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谁来负责?》等系列推文,为大家详细普及遇到“房屋漏水问题应该怎么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就只需要找开发企业维修”等知识,告诉大家不要再“病”急乱投医了。
责任: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早在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就指出: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开发商一个产品制造商,也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违规指定一些分包单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
但是也有开发商仍“念拖字决”。2020年,永靓家园还有3个月左右就进入开发商交房阶段了,部分业主却发现永靓家园项目存在“楼顶防水层漏水”、“表面有裸露钢筋、达不到居住标准且硬性主体框架结构安全”以及“防水层施工不达标”等问题,虽然永靓有多位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邻居,多次与开发商反复沟通。但并未让事情发生变化,让各方正视业主们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最理想的情形是通过各方努力,相互监督、共同促成业主问题尽快圆满解决的局面;然而现实的情形却很犯法:各方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维修久拖不决。
其实早在房屋预验、尚未入住的时候,就有部分业主发现存在卫生间淋浴区倒坡等问题;入住后不久,200多户业主相继出现卫生间门口地板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异味等。多位业主就经历了多次报修,但始终未能解决。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高度重视,邀请建筑学、给排水、内装、施工等专业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独立专家调查组,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专家调查组对永靓家园项目的调查,部分住户卫生间出现异味、管道堵塞、地板墙面洇湿。调查结论包括:“项目参建各方对户内中水系统设备安装及应用中各环节重视不足,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深入配合”、“项目参建各方未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后期使用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处置不力,致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2021年6月7日《新京报》也在报道中提到:“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整改因施工不到位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发生的地板、墙面洇湿等问题接报后第一时间处置,并彻底修复”。
尴尬:400多户业主问题久拖未决
但是颇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时隔1年,至今还有400多户永靓家园业主家里“卫生间门口漏水返潮”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居住在卫生间倒坡、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臭味和潮湿生虫的房子内。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直未予以积极维修,还劝业主等拆除中水系统之后再进行维修,曾经还用“等拆中水的时候,给换卫生间一个新门来还劝说业主等待”,、“因疫情放假没师傅修不了”等托辞,迫使业主在地板浸水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发霉、沤水臭味以及潮湿生虫的房间中过春节、盼开工维修,有的业主已经等了一年多了。
业主们还发现了更多施工质量问题,例如部分淋浴地漏、洗衣机地漏管口与排水管道竖向管口连接处存在断接或管口错位,甚至还存在部分位置墙体手一抠就掉落灰渣,以及洗手盆盆体从台板掉落、卫生间门框严重腐烂、下水道污水立管检查口盖子没拧紧漏污水臭气、通风道软管脱落等各种施工不到位的问题。
反思:各方责任清晰 不该发生的漏水维权事件
事实上,为确保工程质量“生命线”,让广大购房人住得安心,北京市住建委也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发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商是第一工程质量责任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七点要求,包括:应主动宣传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受理业主报修时,应建立问题台账,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验收时应当绘制维修部位示意图,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签认。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施工单位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负责返修。
《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维修工作。”
然而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入住5个月突然爆出卫生间大面积漏水”的永靓家园小区,业主却遭遇到长达两年时间的维修拖延,不得不多次采取投诉等维权措施,这就显得非常耐人寻味。
试想,在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卫生间地面防水设计构造做法,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不要将淋浴地漏悬空而是与管口紧密连接,按照标准在过门石处做挡水门槛、检查立管检查口是否拧紧,对安装好的马桶通水测试验收,还会出现后期的地砖下垫层积水引发的变质发臭、地板鼓包、墙体洇水、淋浴区倒坡、马桶漏水漏臭、立检口未拧紧漏污水臭气等一系列问题吗?
试想,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永靓家园卫生间地面防水构造做法未按图施工、未按标准施工、未经闭水试验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至合格交付,还会出现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鼓包、墙体洇水、垫层积水变质发臭、孳生细菌蚊虫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么?
试想,当永靓家园出现业主报修“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时,开发商和物业积极维修,严格按照维修部位绘图、确认,还会让业主们一边一边拨打投诉电话么?当出现业主投诉,如果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查找原因,还会有“永靓家园关于开发商久拖不修,大念拖字诀”的领导留言板留言么吗?
试想,在已经出现了上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开发商能够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调维修,质监站也能够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的话,还会让业主们在返水反味、漏水漏臭的居住环境下忍受一年多时间,不得不多次投诉吗?
如果上面三个环节中,有一个被完全、严格履行到位,永靓家园也就不出现“倒坡入住,淋浴如游泳”的问题,不会存在“刚交房就漏水”的矛盾,更不会出现“投诉无门,一群年轻人在百忙之中写论文、查资料、做实验,查找卫生间漏水原因”的怪现象。
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早有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心系百姓相继推出了多项细则,为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是否严格,就成为了保障房屋质量合格、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是让购房人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一环。
压实各方责任,永靓家园业主投诉事件本可以不发生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号“安居北京”推送《房屋性质和维修责任您都清楚吗?》、《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谁来负责?》等系列推文,为大家详细普及遇到“房屋漏水问题应该怎么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就只需要找开发企业维修”等知识,告诉大家不要再“病”急乱投医了。
责任: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早在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就指出: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开发商一个产品制造商,也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违规指定一些分包单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
但是也有开发商仍“念拖字决”。2020年,永靓家园还有3个月左右就进入开发商交房阶段了,部分业主却发现永靓家园项目存在“楼顶防水层漏水”、“表面有裸露钢筋、达不到居住标准且硬性主体框架结构安全”以及“防水层施工不达标”等问题,虽然永靓有多位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邻居,多次与开发商反复沟通。但并未让事情发生变化,让各方正视业主们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最理想的情形是通过各方努力,相互监督、共同促成业主问题尽快圆满解决的局面;然而现实的情形却很犯法:各方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维修久拖不决。
其实早在房屋预验、尚未入住的时候,就有部分业主发现存在卫生间淋浴区倒坡等问题;入住后不久,200多户业主相继出现卫生间门口地板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异味等。多位业主就经历了多次报修,但始终未能解决。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高度重视,邀请建筑学、给排水、内装、施工等专业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独立专家调查组,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专家调查组对永靓家园项目的调查,部分住户卫生间出现异味、管道堵塞、地板墙面洇湿。调查结论包括:“项目参建各方对户内中水系统设备安装及应用中各环节重视不足,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深入配合”、“项目参建各方未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后期使用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处置不力,致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2021年6月7日《新京报》也在报道中提到:“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整改因施工不到位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发生的地板、墙面洇湿等问题接报后第一时间处置,并彻底修复”。
尴尬:400多户业主问题久拖未决
但是颇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时隔1年,至今还有400多户永靓家园业主家里“卫生间门口漏水返潮”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居住在卫生间倒坡、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臭味和潮湿生虫的房子内。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直未予以积极维修,还劝业主等拆除中水系统之后再进行维修,曾经还用“等拆中水的时候,给换卫生间一个新门来还劝说业主等待”,、“因疫情放假没师傅修不了”等托辞,迫使业主在地板浸水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发霉、沤水臭味以及潮湿生虫的房间中过春节、盼开工维修,有的业主已经等了一年多了。
业主们还发现了更多施工质量问题,例如部分淋浴地漏、洗衣机地漏管口与排水管道竖向管口连接处存在断接或管口错位,甚至还存在部分位置墙体手一抠就掉落灰渣,以及洗手盆盆体从台板掉落、卫生间门框严重腐烂、下水道污水立管检查口盖子没拧紧漏污水臭气、通风道软管脱落等各种施工不到位的问题。
反思:各方责任清晰 不该发生的漏水维权事件
事实上,为确保工程质量“生命线”,让广大购房人住得安心,北京市住建委也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发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商是第一工程质量责任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七点要求,包括:应主动宣传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受理业主报修时,应建立问题台账,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验收时应当绘制维修部位示意图,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签认。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施工单位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负责返修。
《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维修工作。”
然而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入住5个月突然爆出卫生间大面积漏水”的永靓家园小区,业主却遭遇到长达两年时间的维修拖延,不得不多次采取投诉等维权措施,这就显得非常耐人寻味。
试想,在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卫生间地面防水设计构造做法,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不要将淋浴地漏悬空而是与管口紧密连接,按照标准在过门石处做挡水门槛、检查立管检查口是否拧紧,对安装好的马桶通水测试验收,还会出现后期的地砖下垫层积水引发的变质发臭、地板鼓包、墙体洇水、淋浴区倒坡、马桶漏水漏臭、立检口未拧紧漏污水臭气等一系列问题吗?
试想,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永靓家园卫生间地面防水构造做法未按图施工、未按标准施工、未经闭水试验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至合格交付,还会出现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鼓包、墙体洇水、垫层积水变质发臭、孳生细菌蚊虫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么?
试想,当永靓家园出现业主报修“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时,开发商和物业积极维修,严格按照维修部位绘图、确认,还会让业主们一边一边拨打投诉电话么?当出现业主投诉,如果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查找原因,还会有“永靓家园关于开发商久拖不修,大念拖字诀”的领导留言板留言么吗?
试想,在已经出现了上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开发商能够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调维修,质监站也能够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的话,还会让业主们在返水反味、漏水漏臭的居住环境下忍受一年多时间,不得不多次投诉吗?
如果上面三个环节中,有一个被完全、严格履行到位,永靓家园也就不出现“倒坡入住,淋浴如游泳”的问题,不会存在“刚交房就漏水”的矛盾,更不会出现“投诉无门,一群年轻人在百忙之中写论文、查资料、做实验,查找卫生间漏水原因”的怪现象。
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早有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心系百姓相继推出了多项细则,为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是否严格,就成为了保障房屋质量合格、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是让购房人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一环。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微信号“安居北京”推送《房屋性质和维修责任您都清楚吗?》、《质量保修期内产生的维修谁来负责?》等系列推文,为大家详细普及遇到“房屋漏水问题应该怎么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就只需要找开发企业维修”等知识,告诉大家不要再“病”急乱投医了。
责任: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早在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吴慧娟就指出: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开发商一个产品制造商,也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但是也有部分单位违规指定一些分包单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
但是也有开发商仍“念拖字决”。2020年,永靓家园还有3个月左右就进入开发商交房阶段了,部分业主却发现永靓家园项目存在“楼顶防水层漏水”、“表面有裸露钢筋、达不到居住标准且硬性主体框架结构安全”以及“防水层施工不达标”等问题,虽然永靓有多位业主代表和热心业主邻居,多次与开发商反复沟通。但并未让事情发生变化,让各方正视业主们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最理想的情形是通过各方努力,相互监督、共同促成业主问题尽快圆满解决的局面;然而现实的情形却很犯法:各方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维修久拖不决。
其实早在房屋预验、尚未入住的时候,就有部分业主发现存在卫生间淋浴区倒坡等问题;入住后不久,200多户业主相继出现卫生间门口地板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异味等。多位业主就经历了多次报修,但始终未能解决。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高度重视,邀请建筑学、给排水、内装、施工等专业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独立专家调查组,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专家调查组对永靓家园项目的调查,部分住户卫生间出现异味、管道堵塞、地板墙面洇湿。调查结论包括:“项目参建各方对户内中水系统设备安装及应用中各环节重视不足,在建设过程中缺乏深入配合”、“项目参建各方未制定完善的服务体系,后期使用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处置不力,致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2021年6月7日《新京报》也在报道中提到:“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制定的维修方案,整改因施工不到位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发生的地板、墙面洇湿等问题接报后第一时间处置,并彻底修复”。
尴尬:400多户业主问题久拖未决
但是颇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时隔1年,至今还有400多户永靓家园业主家里“卫生间门口漏水返潮”问题仍未解决,仍然居住在卫生间倒坡、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卫生间沤水臭味和潮湿生虫的房子内。
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直未予以积极维修,还劝业主等拆除中水系统之后再进行维修,曾经还用“等拆中水的时候,给换卫生间一个新门来还劝说业主等待”,、“因疫情放假没师傅修不了”等托辞,迫使业主在地板浸水潮湿、墙体洇水脱皮发霉、沤水臭味以及潮湿生虫的房间中过春节、盼开工维修,有的业主已经等了一年多了。
业主们还发现了更多施工质量问题,例如部分淋浴地漏、洗衣机地漏管口与排水管道竖向管口连接处存在断接或管口错位,甚至还存在部分位置墙体手一抠就掉落灰渣,以及洗手盆盆体从台板掉落、卫生间门框严重腐烂、下水道污水立管检查口盖子没拧紧漏污水臭气、通风道软管脱落等各种施工不到位的问题。
反思:各方责任清晰 不该发生的漏水维权事件
事实上,为确保工程质量“生命线”,让广大购房人住得安心,北京市住建委也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发布的《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商是第一工程质量责任人”。《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七点要求,包括:应主动宣传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示业主质量问题报修电话,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渗漏等质量问题;受理业主报修时,应建立问题台账,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验收时应当绘制维修部位示意图,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签认。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施工单位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负责返修。
《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对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维修工作。”
然而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入住5个月突然爆出卫生间大面积漏水”的永靓家园小区,业主却遭遇到长达两年时间的维修拖延,不得不多次采取投诉等维权措施,这就显得非常耐人寻味。
试想,在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卫生间地面防水设计构造做法,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不要将淋浴地漏悬空而是与管口紧密连接,按照标准在过门石处做挡水门槛、检查立管检查口是否拧紧,对安装好的马桶通水测试验收,还会出现后期的地砖下垫层积水引发的变质发臭、地板鼓包、墙体洇水、淋浴区倒坡、马桶漏水漏臭、立检口未拧紧漏污水臭气等一系列问题吗?
试想,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永靓家园卫生间地面防水构造做法未按图施工、未按标准施工、未经闭水试验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至合格交付,还会出现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鼓包、墙体洇水、垫层积水变质发臭、孳生细菌蚊虫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现象么?
试想,当永靓家园出现业主报修“卫生间门口潮湿、地板起鼓、墙体洇水脱皮”时,开发商和物业积极维修,严格按照维修部位绘图、确认,还会让业主们一边一边拨打投诉电话么?当出现业主投诉,如果质量监督部门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查找原因,还会有“永靓家园关于开发商久拖不修,大念拖字诀”的领导留言板留言么吗?
试想,在已经出现了上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开发商能够履行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调维修,质监站也能够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维修义务的话,还会让业主们在返水反味、漏水漏臭的居住环境下忍受一年多时间,不得不多次投诉吗?
如果上面三个环节中,有一个被完全、严格履行到位,永靓家园也就不出现“倒坡入住,淋浴如游泳”的问题,不会存在“刚交房就漏水”的矛盾,更不会出现“投诉无门,一群年轻人在百忙之中写论文、查资料、做实验,查找卫生间漏水原因”的怪现象。
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早有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心系百姓相继推出了多项细则,为百姓的安居乐业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是否严格,就成为了保障房屋质量合格、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是让购房人提升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一环。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