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小区内挪车算不算酒驾?】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近日,河南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9天时间,共查处各类酒驾醉驾3101起。其中,不少“酒司机”被查后表示:主观上没有想要酒驾,抱有“交警不一定查住我”的幻想等。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梳理最近几年我省交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裁判案例,为您寻找答案。
【答案1:酒后路对面挪车,涉嫌醉驾】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有人说:开得不远,当然不算。也有人说:只要是开了,就算!到底算不算呢?
2020年11月30日晚,确山县一辆沿铁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小轿车慌慌张张地停到了街边路沿石上,被确山县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并上前盘查,司机慌张的表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你喝酒了吗?”民警问道。“我喝了,但是我就是想挪动一下车子,我的车原本停在斜对面洗浴中心门口,我怕影响交通,我就开出来想停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我这是挪车,不算是酒驾。”司机连忙解释道。
随即,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7mg/100ml,已远远超过醉驾的标准,系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记者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其中指出,当事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不过,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答案2:酒后撞上小区车库挡杆,因醉驾获刑】
郑州市惠济区的一个小区中,金先生准备开车送一名朋友回家,谁知道与地下车库的保安发生了冲突,保安表示,金先生的车不能离开,他却强行开车出车库,撞上了车库门口的挡杆。
保安报警,金先生被抓获,半年后,他坐在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庭的被告人座位上。
仅仅与保安冲突,撞坏了挡杆,怎么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原来,当天晚上金先生与朋友吃饭,席间大量饮酒,先返回了家中,又准备开车送朋友回家。警察赶到,发现金先生浑身酒气,一测血醇酒精含量,显示为176.75mg/100ml。
法院认为,金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鉴于其初犯、偶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为,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 《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答案3:醉酒后骑电动车,被刑拘】
“今晚聚餐肯定得喝酒,还是骑电动车出门吧!”你是不是有过这样的念头,或者做过这样的事情?
2020年9月12日凌晨,内乡人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半挂货车追尾。车祸导致其鼻梁骨、脊椎骨骨折,面部、身体多处擦伤。经抽血检测,胡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2.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
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后特意不敢开车,骑个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回家中不?会不会也被交警抓到当酒驾处理了?
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者共享单车均为非机动车,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被交警查到,也会按照酒驾处理。因为市面上大多数的电动车都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条件,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市民酒后驾驶这些车辆,被交警当场控制,并固定了相关酒精测试和血液样本等证据的话,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答案4:醉驾找人“顶包”,3人均获刑】
2019年8月12日晚9时许,孙某参加婚宴并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回家,在行驶至325省道鸠山镇段时,与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孟某某立即报警,孙某为逃避责任没有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交警随后找到孙某,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不过,孙某为了摆脱自己的醉酒驾车责任,在公安机关问询时,却声称自己并没有酒后开车,还让同车人刘某杰到交警队作伪证,证明案发时孙某并无驾驶车辆。第二天,孙某又让其亲戚苏某刚主动到交警队,谎称事故发生时是苏某刚在开车。三人的描述引起警方的怀疑,经过进一步立案侦查,三人如实交代了事情原委,并对顶包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刚、刘某杰为其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苏某刚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孙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刘某杰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最终3人均获刑。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显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延伸:这些酒驾误区要避免】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有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只有驾驶汽车才算,实际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搭酒驾车出事不用担责
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通过喝水想让酒精含量降下来是徒劳的。民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平安无事。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自己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
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
十八线小县城 这些孩子们才上三年级 每天风雨照常 雷打不动的进行教育的内卷 我们的资源当然不能跟你们大城市的人比 他们本该享受他们愉快的童年 却因为跟你们争强那一点仅有的资源而无限内卷 而你们大城市的孩子享受那么多的政策还不知足 还要掠夺我们 难道我告诉他们无论怎么努力到头来他们不会赞赏你 而且还会嘲笑你只是一个#小镇做题家# 吗 你们就真的忍心吗 良心呢!
《通胀预期真的有那么重要吗?》部分摘抄
大致讲的是真实通胀与通胀预期的关系,因为论文重要却太长这里直接说一些结论:金融市场里所出现的中短期通胀预期指标往往无法成为真正的通胀走势。而真正能反应真实通胀走势的其实是长期通胀预期,长期的又与薪资成本密切相关这点可以从二者历史走势的高度拟合得出。引入具体参数解释就是如新凯恩斯主义菲利普斯曲线、短频的PCE预期可能都无法反馈真实通胀,而与劳动力工资-价格螺旋相关的参数更能反馈真实通胀,比如反映劳动力失业率与职位空缺关系的贝弗里奇曲线模型就可能更适合分析一下长期通胀预期。
作者:Jeremy B. Rudd;来源:美联储 中文译本来自智堡:https://t.cn/A6a9Ya8i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所有这些模型都成立,它们所说的预期其实都指的是短期通胀预期。然而在政策圈里,至少在美国,人们最关心的是长期预期——它被认为是通胀的“锚”,也是过去50年美国通胀动态重要变化的源泉。
我们所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与通胀动态最相关的其实是长期预期】。如图1所示,通胀的长期随机趋势与基于调查的长期通胀预期之间似乎有一种低频相关性。
图1参数注解:专业预测者的通胀预期-黑线,家庭通胀预期-红线,长期通胀趋势-黑色虚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胀长期趋势的稳定性——更准确地说,这种趋势似乎几乎完全不受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也许是目前美国通胀过程中最显著的特征;它与1970年代和80年代的经验有很大的不同(见图2)。
图2参数注解:1960年后的总体PCE通胀-红线,核心PCE通胀-黑线与长期PCE趋势-黑色虚线”
“然而,相关不等于因果,图2也可能反映了通胀预期调查的受访者根据实际通胀情况,做出了合理的通胀预测。此外,近年来通胀预期的变化,来自调查以及TIPS收益率隐含的估计似乎也并没有反映在通胀趋势的变化中,说明这种因果关系可能并不存在。”
“对通胀动态的另一种解释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通胀的长期行为与劳动力成本息息相关。
图3参数注解:通胀随机趋势-黑色虚线与单位劳动力成本随机趋势-蓝线”
“其次,通胀的随机趋势在1990-91年经济衰退后,出现了整体向下平移
说明这一点的另一种方式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通胀这一动态的一个重要特征似乎是,缺乏强劲的工资-价格螺旋。】”
“在继续我们的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观察一下真实的“工资谈判”是如何进行的。现在除少数还有工会组织的行业,目前只占美国就业人数的6%,正式的工资谈判在美国已经消失了。而在这样一个以“自由意志”为主导的就业市场,雇主为了挽留员工,会将生活成本的变化计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上:如果雇主开出的工资远低于生活成本,那么更多员工将会辞职,而这使得雇主不得不提高现有员工的工资,以及支付给新员工的工资。
上世纪60和70年代的通胀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一项关于当时工资决定的研究指出:“似乎存在这样一个通胀门槛,【当生活成本上升的速率高于此门槛时,它就会成为工资决定中的一个重要考量】”。研究还发现:“当物价增速加快,通胀基础变宽,扩散到整个商品与服务领域时,工资就开始直接对物价变化做出反应”。显然60年代中期的通胀达到了这一水准。当时CPI增长率上扬到3%左右,且“涨幅扩散到大部分的分项”,而居家食品项的涨幅达到了5%。
因此,1995年后稳定通胀的实际成因是:通胀不再进入工人的就业决策——人们不再,或者很少因为工资跟不上生活成本而辞职。当然他们还是会因为能得到高薪工作而跳槽,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紧俏,长期失业可能性较小的时候。”
“通胀是否开始影响工资决定是一个分水岭。。。不幸的是,这些发展往往需要几年,而不是几个月或者几个季度才能厘清。
话接上文最后一点,我的替代性解释的一个重要政策意义是,相比于试图将通胀预期重新“锚定”在某个通胀目标上,我们不如尽力确保通胀永远不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也就意味着,一项为了抬升通胀趋势而有意拉高通胀的政策往往不仅危险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人们可能因此开始更加关注通胀,导致通胀再次开始响应经济的变化。
另一个问题则【更加实际。在某些方面,关注长期通胀预期,类似于政策制定者以单一的充分就业指标为目标——例如,自然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一样,长期通胀预期也不能直接测量,而是需要从经验模型中推导而来。】因此,如果通胀预期被当做了政策工具或者中间目标,这将向政策变量中加入又一个不可测因素。而正如Orphanides指出的那样,严重依赖于不可测之物往往会以悲剧收场(笔者注:70年代政策失误,过分宽松的一大因素即低估了自然失业率,导致政策没有对正产出缺口快速响应)。”
大致讲的是真实通胀与通胀预期的关系,因为论文重要却太长这里直接说一些结论:金融市场里所出现的中短期通胀预期指标往往无法成为真正的通胀走势。而真正能反应真实通胀走势的其实是长期通胀预期,长期的又与薪资成本密切相关这点可以从二者历史走势的高度拟合得出。引入具体参数解释就是如新凯恩斯主义菲利普斯曲线、短频的PCE预期可能都无法反馈真实通胀,而与劳动力工资-价格螺旋相关的参数更能反馈真实通胀,比如反映劳动力失业率与职位空缺关系的贝弗里奇曲线模型就可能更适合分析一下长期通胀预期。
作者:Jeremy B. Rudd;来源:美联储 中文译本来自智堡:https://t.cn/A6a9Ya8i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所有这些模型都成立,它们所说的预期其实都指的是短期通胀预期。然而在政策圈里,至少在美国,人们最关心的是长期预期——它被认为是通胀的“锚”,也是过去50年美国通胀动态重要变化的源泉。
我们所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与通胀动态最相关的其实是长期预期】。如图1所示,通胀的长期随机趋势与基于调查的长期通胀预期之间似乎有一种低频相关性。
图1参数注解:专业预测者的通胀预期-黑线,家庭通胀预期-红线,长期通胀趋势-黑色虚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胀长期趋势的稳定性——更准确地说,这种趋势似乎几乎完全不受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也许是目前美国通胀过程中最显著的特征;它与1970年代和80年代的经验有很大的不同(见图2)。
图2参数注解:1960年后的总体PCE通胀-红线,核心PCE通胀-黑线与长期PCE趋势-黑色虚线”
“然而,相关不等于因果,图2也可能反映了通胀预期调查的受访者根据实际通胀情况,做出了合理的通胀预测。此外,近年来通胀预期的变化,来自调查以及TIPS收益率隐含的估计似乎也并没有反映在通胀趋势的变化中,说明这种因果关系可能并不存在。”
“对通胀动态的另一种解释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通胀的长期行为与劳动力成本息息相关。
图3参数注解:通胀随机趋势-黑色虚线与单位劳动力成本随机趋势-蓝线”
“其次,通胀的随机趋势在1990-91年经济衰退后,出现了整体向下平移
说明这一点的另一种方式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通胀这一动态的一个重要特征似乎是,缺乏强劲的工资-价格螺旋。】”
“在继续我们的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观察一下真实的“工资谈判”是如何进行的。现在除少数还有工会组织的行业,目前只占美国就业人数的6%,正式的工资谈判在美国已经消失了。而在这样一个以“自由意志”为主导的就业市场,雇主为了挽留员工,会将生活成本的变化计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上:如果雇主开出的工资远低于生活成本,那么更多员工将会辞职,而这使得雇主不得不提高现有员工的工资,以及支付给新员工的工资。
上世纪60和70年代的通胀经历就很能说明问题。一项关于当时工资决定的研究指出:“似乎存在这样一个通胀门槛,【当生活成本上升的速率高于此门槛时,它就会成为工资决定中的一个重要考量】”。研究还发现:“当物价增速加快,通胀基础变宽,扩散到整个商品与服务领域时,工资就开始直接对物价变化做出反应”。显然60年代中期的通胀达到了这一水准。当时CPI增长率上扬到3%左右,且“涨幅扩散到大部分的分项”,而居家食品项的涨幅达到了5%。
因此,1995年后稳定通胀的实际成因是:通胀不再进入工人的就业决策——人们不再,或者很少因为工资跟不上生活成本而辞职。当然他们还是会因为能得到高薪工作而跳槽,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紧俏,长期失业可能性较小的时候。”
“通胀是否开始影响工资决定是一个分水岭。。。不幸的是,这些发展往往需要几年,而不是几个月或者几个季度才能厘清。
话接上文最后一点,我的替代性解释的一个重要政策意义是,相比于试图将通胀预期重新“锚定”在某个通胀目标上,我们不如尽力确保通胀永远不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也就意味着,一项为了抬升通胀趋势而有意拉高通胀的政策往往不仅危险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人们可能因此开始更加关注通胀,导致通胀再次开始响应经济的变化。
另一个问题则【更加实际。在某些方面,关注长期通胀预期,类似于政策制定者以单一的充分就业指标为目标——例如,自然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一样,长期通胀预期也不能直接测量,而是需要从经验模型中推导而来。】因此,如果通胀预期被当做了政策工具或者中间目标,这将向政策变量中加入又一个不可测因素。而正如Orphanides指出的那样,严重依赖于不可测之物往往会以悲剧收场(笔者注:70年代政策失误,过分宽松的一大因素即低估了自然失业率,导致政策没有对正产出缺口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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