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术挽回男友还化解了父母的阻力】和男友谈了一年多,感情一直都是很好的,虽然期间有些小吵小闹,但也影响不到我们的感情,不过我们在一起的一年多时间我们都是没见过父母的,可是今年家里知道了我谈了恋爱,问了我很多事情。最后知道男友是哪里的人之后还极力反对我们在一起,说男友那个地方很穷,又远,回趟家不容易,不过如何就是不让我和男友在一起,还说不分开就要断绝关系这些,面临这样的问题我真的好难选择,哭了一周时间,有时候哭停了一看到男友发来的消息又想到家里带来的压力心里真的好难受,权衡之下我选择了单方面和男友说了分手,我知道我选择哪一边都会后悔,可是一边是养我的父母一边是爱我的男友,要做这样的选择真的心很痛。男友不知道我的原因,在我说了分手后对我很不理解,想要来找我说清楚但是被我无情的拒绝了,男友也很生气,说以后都不要再见了,对我很失望。我想去解释,可是我又怕最后自己会更难选择,后来我和家里一个多月没有说过一句话,我心里其实挺恨他们的,要这样棒打鸳鸯。后来是父亲先忍不住了跟我谈了很多,说他们这样都是为了我好,但看到我这样还是很心痛,他会尊重我的选择,我妈那边会沟通沟通,加上我自己也放不下,于是还没有等我妈那边发声我自己就找到了律令堂预测风水团队茅山术道法团队做了和合术调理,因为我看到很多案例是做了和合术挽回男友还能化解家里父母的阻力的,所以我也希望我的情况能够这样解决了。法事调理了一周时间男友加回了我的微信,我也跟他道了歉,说清楚了事情的原委,他知道后也原谅了我,在法事增强的当天我们就和好了,法事增强第七天我妈对的态度也有了转变,虽然不是说很好,但也丢了一句话说你爱怎么选怎么选吧!这次的感情难题总算是过去了,法事效果还真是和网友回馈的一样,能够让感情和好化解父母的阻力,让我和男友重新在一起。 #分手挽回案例##律令堂##律令堂和合##律令堂斩桃花##律令堂催婚姻##转运风水##昆明律令堂预测风水##七日和合##七日和合术##和合术法事##回心转意法事#
【收到的“520”红包,分手后要返还吗?】在恋爱的过程中,为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常会在特殊的日子中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如“520”“1314”等。那么,双方一旦分手,这些转出的钱是否可以要回呢?本栏目结合具体案例给予相关剖析。
恋爱期间
女子转给男方近6万元
小刘(女)在网络聊天软件中认识了帅气的小陈(男),两人一见如故,聊得火热,没过多久便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恋爱的过程中,小刘为表达爱意,常常会给小陈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如“520”“1314”等,并备注说明“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有的款项转出后,小刘会在微信聊天中对小陈说:“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给叔叔买手机的钱”等。
其间,小陈因个人原因向小刘借款,并在收到款项后表示待有钱再偿还。这样一来二往,小刘给小陈转账共计59739元。
可好景不长,后双方分手,小刘要求小陈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所有钱款,双方争执无果。小刘遂将小陈诉至法院,并表示上述钱均是小陈向其借款。
法院裁定
近2万元为赠予不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陈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从转账详情来看,小刘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的事实不符。关于转账说明备注有“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金额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因前述转账的数字谐音与情侣间的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结合双方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等亲昵话语,故可以认定前述转账应为小刘向小陈作出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借款;关于转账后备注为“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给叔叔买手机的钱”,这些款项的转账说明可以证明系小刘为小陈交房租、基于小陈亲属生日或购买手机等目的,而向小陈给付款项,并无证据证明小陈有向小刘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这些转款共计19639元应为小刘赠予小陈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除以上款项外,小刘向小陈转账的剩余款项共计40100元。其中,部分转账有小陈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刘要求小陈归还的信息为证的,以及其他款项虽无直接证据显示是否为借款,但小刘已在短信中明确向小陈催要还款,小陈对小刘提出要求还款的请求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仅表明“没有钱”“我有再还给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小刘向小陈出借401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小陈至今没有归还任何欠款,小刘主张小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终判令小陈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40100及利息。
真实意思
表示的证据需保留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转账红包实属正常,尤其是像520、1314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关于赠与目的明确的红包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偿行为,接收红包的一方不需要履行义务。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此外,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情侣热恋也应保持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赠与是现代恋爱中常见的现象,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要注意保存证明真实意愿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恋爱期间
女子转给男方近6万元
小刘(女)在网络聊天软件中认识了帅气的小陈(男),两人一见如故,聊得火热,没过多久便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在恋爱的过程中,小刘为表达爱意,常常会给小陈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如“520”“1314”等,并备注说明“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有的款项转出后,小刘会在微信聊天中对小陈说:“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给叔叔买手机的钱”等。
其间,小陈因个人原因向小刘借款,并在收到款项后表示待有钱再偿还。这样一来二往,小刘给小陈转账共计59739元。
可好景不长,后双方分手,小刘要求小陈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所有钱款,双方争执无果。小刘遂将小陈诉至法院,并表示上述钱均是小陈向其借款。
法院裁定
近2万元为赠予不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陈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从转账详情来看,小刘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的事实不符。关于转账说明备注有“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金额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因前述转账的数字谐音与情侣间的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结合双方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等亲昵话语,故可以认定前述转账应为小刘向小陈作出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借款;关于转账后备注为“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给叔叔买手机的钱”,这些款项的转账说明可以证明系小刘为小陈交房租、基于小陈亲属生日或购买手机等目的,而向小陈给付款项,并无证据证明小陈有向小刘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这些转款共计19639元应为小刘赠予小陈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除以上款项外,小刘向小陈转账的剩余款项共计40100元。其中,部分转账有小陈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刘要求小陈归还的信息为证的,以及其他款项虽无直接证据显示是否为借款,但小刘已在短信中明确向小陈催要还款,小陈对小刘提出要求还款的请求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仅表明“没有钱”“我有再还给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小刘向小陈出借401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小陈至今没有归还任何欠款,小刘主张小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终判令小陈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40100及利息。
真实意思
表示的证据需保留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转账红包实属正常,尤其是像520、1314这种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关于赠与目的明确的红包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法律上是一种无偿行为,接收红包的一方不需要履行义务。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此外,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情侣热恋也应保持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赠与是现代恋爱中常见的现象,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要注意保存证明真实意愿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粤姐姐话你知# 【两老买房赠女儿女婿 要求实现居住权 法官支持诉求并提醒:依法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章程】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很常见的事,然而,孩子的住房问题是解决了,可父母的居住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
2009年,70多岁的李某夫妻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
彼时,李某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女儿和女婿,使用权归李某夫妻直至两人均去世时止。该房屋购买之后,一直由李某夫妻居住使用。
去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将“居住权”收录其中。为能安心居住在房子里,李某夫妻要求女儿协助其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然而,女儿表示同意父母继续使用该房屋至两人终老,但不愿意办理居住权登记。无奈之下,李某夫妻遂将女儿诉至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女婿协同李某夫妻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期限从居住权登记生效之日至李某夫妻死亡之日。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https://t.cn/A6XUu5aX #南粤女声# #分手后爸爸发来的微信#
2009年,70多岁的李某夫妻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
彼时,李某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女儿和女婿,使用权归李某夫妻直至两人均去世时止。该房屋购买之后,一直由李某夫妻居住使用。
去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将“居住权”收录其中。为能安心居住在房子里,李某夫妻要求女儿协助其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然而,女儿表示同意父母继续使用该房屋至两人终老,但不愿意办理居住权登记。无奈之下,李某夫妻遂将女儿诉至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女婿协同李某夫妻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期限从居住权登记生效之日至李某夫妻死亡之日。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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