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24小时# 【洛阳发布8起典型案例,涉及苏宁易购、蜜雪冰城、丹尼斯……】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11月8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南昌路分公司售卖啤酒未明码标价问题
11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当日在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南昌路分公司超市购买金星啤酒,结账时商家收其24元,其认为和货架上的标价9.5元不符,与店方协商,店方工作人员却称货架上标价9.5元的是另外一种“金星鲜啤”,其购买的是金星啤酒24元,货架上没有标价。
王先生认为店方的说法不合理,且店方对该啤酒没有明码标价,属于诱导消费,于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王先生反映属实,店方确实存在该商品未明码标价情况,已责令店方立即改正,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商家已给王先生表达歉意并办理退款,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案例二:洛阳盈众汽车有限公司购车纠纷
11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于今年9月29日在洛阳盈众汽车有限公司交付定金3000元,用于预定购买雪佛兰品牌汽车,并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最迟10月20日交付车辆,但至今商家都没有按照约定给王女士提供车辆,其间多次与商家沟通都没有结果,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专业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经了解,因疫情反复,导致部分地区物流延迟,厂家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经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积极协调双方处理,商家最终同意为王女士进行解决,并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表达歉意,双方和解。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定金缴纳后,交易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双方皆负有履约责任,且本案例中交易双方也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违约方即要承担违约责任,故而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双倍定金款项。
■案例三: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质量问题
11月17日,消费者任先生反映其于2021年1月在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50万元购买宝马品牌家用轿车。近几日发现车辆在正常使用且无剐蹭的情况下,四个轮毂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氧化。因车辆轮毂氧化威胁到行车安全且还在三包期内,怀疑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对其轮毂进行检测,但都没有结果。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车辆专业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联系厂家对其车辆轮毂进行了检测,在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对氧化较为严重的两个轮毂进行了更换,并承诺另外两个轻微氧化的轮毂,在任先生后续使用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到店处理。任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规定,本案例中家用汽车售后需积极承担售后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或更换易耗零部件。
■案例四:洛阳市全力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1月12日,消费者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当日在龙门大道与展览东路交叉口路东边“洛阳市全力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其于当日下午2点40分驶入该停车场两个小时后驶离,商家却收其10元停车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已责令该停车场立即整改,要求退还陈先生10元停车费用,对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另行处理。陈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严禁自行定价”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涧西区万达广场林清轩护肤品专卖店化妆品问题
11月7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其于今年10月底在涧西区辽宁路万达广场1楼的林清轩护肤品专卖店,花费3000元购买了眼霜、洁面膏、面膜、面霜、水乳、护肤油,使用后皮肤发痒、过敏,其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
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进货凭证及检验合格材料齐全,但邓女士使用该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也属实,后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表示愿意退还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邓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赋予了消费者消费的安全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家应承担化妆品的商品质量及不良反应的检测报告责任。
■案例六:高新区居然之家喜临门家具质量问题
11月23日,消费者季女士反映其于今年9月在高新区居然之家二楼的喜临门家具店花费3000元购买一张床,到家后发现有明显的异味,后静置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床的异味并无减轻消除,遂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遭商家拒绝,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商家退货,季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家具销售者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自购买家具后9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生虫、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质量问题;或一般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或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商家应予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购价一次清理货款。
■案例七:洛龙区蜜雪冰城饮品店食品质量问题
11月23日,消费者谢女士反映其当天在洛龙区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美食街内的蜜雪冰城饮品店购买11元的饮料,饮用时发现饮品内有虫子,怀疑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该商家已对其进行赔偿,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谢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针对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在日常监管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洛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南昌路贵都店售卖美的洗衣机质量问题
11月15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6月20号在洛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南昌路贵都店购买的美4900元的美的牌滚筒洗衣机,8月1号店方送货安装后发现有漏水的情况,经美的售后上门检测后,漏水现象属于洗衣机性能故障,遂与商家协商退货,但是商家迟迟不给其解决,故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已向李女士道歉,为其办理了退款手续,李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三包规定,本案中的商品已经售后鉴定为性能故障,商家理应承担三包责任。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案例一: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南昌路分公司售卖啤酒未明码标价问题
11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当日在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南昌路分公司超市购买金星啤酒,结账时商家收其24元,其认为和货架上的标价9.5元不符,与店方协商,店方工作人员却称货架上标价9.5元的是另外一种“金星鲜啤”,其购买的是金星啤酒24元,货架上没有标价。
王先生认为店方的说法不合理,且店方对该啤酒没有明码标价,属于诱导消费,于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王先生反映属实,店方确实存在该商品未明码标价情况,已责令店方立即改正,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商家已给王先生表达歉意并办理退款,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案例二:洛阳盈众汽车有限公司购车纠纷
11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其于今年9月29日在洛阳盈众汽车有限公司交付定金3000元,用于预定购买雪佛兰品牌汽车,并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最迟10月20日交付车辆,但至今商家都没有按照约定给王女士提供车辆,其间多次与商家沟通都没有结果,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专业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经了解,因疫情反复,导致部分地区物流延迟,厂家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经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积极协调双方处理,商家最终同意为王女士进行解决,并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表达歉意,双方和解。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定金缴纳后,交易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双方皆负有履约责任,且本案例中交易双方也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违约方即要承担违约责任,故而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双倍定金款项。
■案例三: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质量问题
11月17日,消费者任先生反映其于2021年1月在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50万元购买宝马品牌家用轿车。近几日发现车辆在正常使用且无剐蹭的情况下,四个轮毂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氧化。因车辆轮毂氧化威胁到行车安全且还在三包期内,怀疑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对其轮毂进行检测,但都没有结果。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车辆专业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联系厂家对其车辆轮毂进行了检测,在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对氧化较为严重的两个轮毂进行了更换,并承诺另外两个轻微氧化的轮毂,在任先生后续使用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到店处理。任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的规定,本案例中家用汽车售后需积极承担售后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或更换易耗零部件。
■案例四:洛阳市全力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1月12日,消费者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当日在龙门大道与展览东路交叉口路东边“洛阳市全力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其于当日下午2点40分驶入该停车场两个小时后驶离,商家却收其10元停车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已责令该停车场立即整改,要求退还陈先生10元停车费用,对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另行处理。陈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严禁自行定价”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涧西区万达广场林清轩护肤品专卖店化妆品问题
11月7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其于今年10月底在涧西区辽宁路万达广场1楼的林清轩护肤品专卖店,花费3000元购买了眼霜、洁面膏、面膜、面霜、水乳、护肤油,使用后皮肤发痒、过敏,其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
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进货凭证及检验合格材料齐全,但邓女士使用该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也属实,后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表示愿意退还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邓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赋予了消费者消费的安全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家应承担化妆品的商品质量及不良反应的检测报告责任。
■案例六:高新区居然之家喜临门家具质量问题
11月23日,消费者季女士反映其于今年9月在高新区居然之家二楼的喜临门家具店花费3000元购买一张床,到家后发现有明显的异味,后静置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床的异味并无减轻消除,遂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遭商家拒绝,于是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商家退货,季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家具销售者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自购买家具后90天内,同一产品发生危及安全健康及断榫、断料、开焊、塌陷、断簧、弹簧刺出、锈蚀、生虫、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质量问题;或一般问题经两次修理、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或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商家应予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购价一次清理货款。
■案例七:洛龙区蜜雪冰城饮品店食品质量问题
11月23日,消费者谢女士反映其当天在洛龙区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美食街内的蜜雪冰城饮品店购买11元的饮料,饮用时发现饮品内有虫子,怀疑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该商家已对其进行赔偿,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谢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针对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在日常监管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洛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南昌路贵都店售卖美的洗衣机质量问题
11月15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6月20号在洛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南昌路贵都店购买的美4900元的美的牌滚筒洗衣机,8月1号店方送货安装后发现有漏水的情况,经美的售后上门检测后,漏水现象属于洗衣机性能故障,遂与商家协商退货,但是商家迟迟不给其解决,故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已向李女士道歉,为其办理了退款手续,李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三包规定,本案中的商品已经售后鉴定为性能故障,商家理应承担三包责任。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千元借款,竟“滚”到了65万?!
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一些犯罪分子趁机作乱,借用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大肆进行电信诈骗和“套路贷”犯罪。新兴金融工具成为犯罪“热土”,暴露出金融、电信等部门的监管不足与制度漏洞,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1、“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
是正规企业”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曾侦破一起利用手机App进行“套路贷”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68名,这是洛阳市公安局建局以来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一起案件。
经查,2019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的手机软件,虚假注册公司、虚假宣传,网络放贷1.8万余人次,电话催收1.3万余人次,获利1000多万元。暴力催收导致洛阳理工学院一名学生坠桥自杀,多名受害者精神异常。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范某是“套路贷”的受害者。2018年,25岁的他在手机App上借款1500元用于零花,不曾想掉进“套路贷”陷阱。他说,1500元用6天,扣掉手续费等,到手只有1050元,感觉利息特别高。两三天后,他就不断接到其他小贷平台的电话,声称自家利息低,不用审核。这些平台一次放款千元左右,最多不超过3000元,数日即须归还。为了周转,范某3个月先后在“魔法救急”等77个平台借款10万元,还款47万后,还欠18万元。
“每天一醒就想着今天该还哪几笔钱了,还有哪个亲戚没借过,该咋说……每天都浑浑噩噩,做不了任何事情,都是这种电话缠着你。”范某说,“一直到后来,自己都有点坚持不住了,想过自杀一了百了。”
后来,范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异常,陪他到公安机关咨询,方知这是“套路贷”,他才得以脱身。不再还钱后,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对范某和家人进行群发短信、P图等恶意骚扰和侮辱诽谤,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最后,范家人不得不全部换掉手机号,新婚妻子也提出离婚。
河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陈光辉告诉半月谈记者,像范某这样的受害者不胜枚举,有些流离失所,有些精神崩溃,有些为还钱走上犯罪道路。
陈某是安徽一家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客服部经理,公司承接多家网贷公司的催收业务。她管着40多个座席(催收员),工作内容就是抽查座席电话,指导他们按话术催收。每个座席每天至少要打400个电话,每催收回来1万元可提成1000元。
“我干这个两三年了,是正规渠道招聘进来的。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也是正规企业,每年寒暑假都到大专院校招聘,还赞助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我怎么会想到这是违法的呢?”陈某反问,“如果放贷、催贷违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家?为什么没人管?这又不是很难查。包括我的手机,每天都收到很多要不要贷款的短信。”
2、有牌照的有人管,
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的宗存生已经在刑侦一线工作数十年。他说,通过侦办电信诈骗、“套路贷”案件,警方发现当前网络上的贷款平台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的,存在很大的欺诈性,致使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
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处长郑海清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技术手段落后。现有的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主要针对传统的语音电话网,手机、互联网没包含。二是主管部门不清晰。对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端治理,到底是网信办、公安局还是通信管理局管理,都没有清晰的界定。三是打击手段落后,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科技、信息化属性不相适应,大多数只能案发后识别。
一些不合理规定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一次营业厅一下来了几十位老年人,一看就是号贩子组织来的。工作人员报警,警察来后说号码没开,也没实施犯罪,管不了。最后,工作人员只好乖乖地给这些人开了号。河南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部副总经理陈戈说,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作为运营商,既然别人购买了服务,他们就不好进行拦截,不然会被投诉。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存争议。“借贷宝”是九鼎控股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年来因平台发生多起犯罪案件名誉受损。“借贷宝”公共关系部的杨某说,平台只是一个交易场所,按交易次数收费,至于交易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签阴阳合同,无法掌握。
法律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法上的主体,但又有“公”的属性,理应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平台在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应达到一种平衡,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
杨某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国家曾给200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颁发过牌照,有效期5年。后来随着问题的出现,国家对这些机构进行整顿,持照企业数量下降近半。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家未颁发牌照,也不将这些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造成有牌照的有人管,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3、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林生认为,电信诈骗、“套路贷”等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都属于高科技犯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技术手段的便捷性。这种远程实施的犯罪是一种蔓延性犯罪,被害人比较广泛,数额特别大。二是通常有一定的匿名性。这种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侦破难度大,取证困难,对侦破成本、破案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互联网金融犯罪如果不得到及时遏制,法律的威慑与预防效应将失效。
他认为,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三大运营商应担负起主力军的责任。通信自由权是相对的。运营商与用户有契约,既要保证信息源发送方的合法权利,也要保证接收方得到的是合法安全的信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紫剑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体现在三大类:一是互联网支付,二是互联网借贷,三是互联网众筹。这些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监管跟不上脚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推出牌照管理,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曾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对P2P网络借贷逐步形成“1+3”监管框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备付金集中存管。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品类繁杂,前期的野蛮生长积累了不少问题,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机构协调上的空白点,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对应管理。
赵紫剑认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协会的互律作用、企业的自律作用以及金融消费者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尤其是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监管,明确准入门槛;借助大数据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手段;厘清部门权限边界,加大协调配合,扩大社会宣传。
(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一些犯罪分子趁机作乱,借用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大肆进行电信诈骗和“套路贷”犯罪。新兴金融工具成为犯罪“热土”,暴露出金融、电信等部门的监管不足与制度漏洞,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1、“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
是正规企业”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曾侦破一起利用手机App进行“套路贷”犯罪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68名,这是洛阳市公安局建局以来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一起案件。
经查,2019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的手机软件,虚假注册公司、虚假宣传,网络放贷1.8万余人次,电话催收1.3万余人次,获利1000多万元。暴力催收导致洛阳理工学院一名学生坠桥自杀,多名受害者精神异常。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范某是“套路贷”的受害者。2018年,25岁的他在手机App上借款1500元用于零花,不曾想掉进“套路贷”陷阱。他说,1500元用6天,扣掉手续费等,到手只有1050元,感觉利息特别高。两三天后,他就不断接到其他小贷平台的电话,声称自家利息低,不用审核。这些平台一次放款千元左右,最多不超过3000元,数日即须归还。为了周转,范某3个月先后在“魔法救急”等77个平台借款10万元,还款47万后,还欠18万元。
“每天一醒就想着今天该还哪几笔钱了,还有哪个亲戚没借过,该咋说……每天都浑浑噩噩,做不了任何事情,都是这种电话缠着你。”范某说,“一直到后来,自己都有点坚持不住了,想过自杀一了百了。”
后来,范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异常,陪他到公安机关咨询,方知这是“套路贷”,他才得以脱身。不再还钱后,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对范某和家人进行群发短信、P图等恶意骚扰和侮辱诽谤,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最后,范家人不得不全部换掉手机号,新婚妻子也提出离婚。
河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陈光辉告诉半月谈记者,像范某这样的受害者不胜枚举,有些流离失所,有些精神崩溃,有些为还钱走上犯罪道路。
陈某是安徽一家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客服部经理,公司承接多家网贷公司的催收业务。她管着40多个座席(催收员),工作内容就是抽查座席电话,指导他们按话术催收。每个座席每天至少要打400个电话,每催收回来1万元可提成1000元。
“我干这个两三年了,是正规渠道招聘进来的。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也是正规企业,每年寒暑假都到大专院校招聘,还赞助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我怎么会想到这是违法的呢?”陈某反问,“如果放贷、催贷违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家?为什么没人管?这又不是很难查。包括我的手机,每天都收到很多要不要贷款的短信。”
2、有牌照的有人管,
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的宗存生已经在刑侦一线工作数十年。他说,通过侦办电信诈骗、“套路贷”案件,警方发现当前网络上的贷款平台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的,存在很大的欺诈性,致使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
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处长郑海清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技术手段落后。现有的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主要针对传统的语音电话网,手机、互联网没包含。二是主管部门不清晰。对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端治理,到底是网信办、公安局还是通信管理局管理,都没有清晰的界定。三是打击手段落后,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科技、信息化属性不相适应,大多数只能案发后识别。
一些不合理规定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一次营业厅一下来了几十位老年人,一看就是号贩子组织来的。工作人员报警,警察来后说号码没开,也没实施犯罪,管不了。最后,工作人员只好乖乖地给这些人开了号。河南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部副总经理陈戈说,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作为运营商,既然别人购买了服务,他们就不好进行拦截,不然会被投诉。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存争议。“借贷宝”是九鼎控股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年来因平台发生多起犯罪案件名誉受损。“借贷宝”公共关系部的杨某说,平台只是一个交易场所,按交易次数收费,至于交易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签阴阳合同,无法掌握。
法律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私法上的主体,但又有“公”的属性,理应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平台在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应达到一种平衡,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
杨某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国家曾给200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颁发过牌照,有效期5年。后来随着问题的出现,国家对这些机构进行整顿,持照企业数量下降近半。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家未颁发牌照,也不将这些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造成有牌照的有人管,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3、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林生认为,电信诈骗、“套路贷”等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都属于高科技犯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技术手段的便捷性。这种远程实施的犯罪是一种蔓延性犯罪,被害人比较广泛,数额特别大。二是通常有一定的匿名性。这种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侦破难度大,取证困难,对侦破成本、破案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互联网金融犯罪如果不得到及时遏制,法律的威慑与预防效应将失效。
他认为,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三大运营商应担负起主力军的责任。通信自由权是相对的。运营商与用户有契约,既要保证信息源发送方的合法权利,也要保证接收方得到的是合法安全的信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紫剑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体现在三大类:一是互联网支付,二是互联网借贷,三是互联网众筹。这些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监管跟不上脚步。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推出牌照管理,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曾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之后对P2P网络借贷逐步形成“1+3”监管框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备付金集中存管。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品类繁杂,前期的野蛮生长积累了不少问题,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机构协调上的空白点,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对应管理。
赵紫剑认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协会的互律作用、企业的自律作用以及金融消费者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尤其是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监管,明确准入门槛;借助大数据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手段;厘清部门权限边界,加大协调配合,扩大社会宣传。
(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中国梦·黄河情# 【“走进黄河”行|黄河湿地公园美不美,鸟类数量最有“发言权”】水系成线,沼泽连片,水禽群飞。11月11日,大河报记者跟随2019“走进黄河”集中采访团来到洛阳市吉利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看到保护区内水系环绕、林草丰茂、沼泽连片、水禽群飞的湿地滩涂景观基本形成,俨然成了“候鸟栖息天堂”。
黄河湿地生态公园,吸引候鸟栖息
冬日暖阳下,清澈的黄河水沿着黄河古道静静流淌,大堤上,人们自在骑行。漫步在吉利黄河湿地公园的栈道上,鸟群时而飞过。
这一番景象,对于吉利黄河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杨永锋来说,再熟悉不过了。从2016年开始,他从早到晚都要背着几十公斤重的摄影器材观测鸟类。
“原来的鸟类没有这么多,随着湿地公园的生态越来越好,我们已经监测到了248种鸟类。”说起鸟,杨永锋一下打开了话匣子,这几年间,他自己用相机记录下的鸟类就有116种,苍鹭、斑嘴鸭、豆雁、白鹭、大鹁、黑鹳、天鹅,都成了相机镜头里的“常客”,用他的话说,“天鹅在这里都不稀罕。......https://t.cn/Air6lC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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