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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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奋进吧山东##这就是山东#【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开新局,省党代会绘就强省发展新蓝图】5月28日上午,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开幕,李干杰代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对过去5年所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今后5年发展作了部署。山东今后五年的主要目标是,在“走在前、开新局”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创造更多标志性成果,推动各方面工作实现新跃升。围绕目标,报告部署了十二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一
  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科技是强省之本。山东将构筑高能级创新平台,加快创建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高标准建设中科院济南科创城、海洋大学研究中心,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升科技创新效能,推行“军令状”“揭榜挂帅”等机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设立一批专业化中试基地,打造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引育一流创新人才,加快人才强省建设,完善评价激励和收入分配政策,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让更多“千里马”在山东创新创业赛道上竞相奔腾。

  重点任务二
  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实体经济是强省建设的重中之重。报告提出,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加大对老工业城市转型支持力度,建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领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基地。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做强氢能及储能、量子科技、空天信息、磁悬浮等示范园区,建好用好山东未来网络研究院等平台。

  同时,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搭建工业设计、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共享制造、柔性制造、楼宇制造等模式。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翻番。加快山东半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建设,打造5G全连接工厂和全场景数字经济园区。

  重点任务三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报告提出,加大基础设施、产业和民生等领域投入,深入实施“七网”建设行动。支持济南、青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进一步打响“好品山东”品牌。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加快构建干线、支线和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智慧流通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内河航运,加密优化中欧班列(齐鲁号)图定线路和开行频次。

  重点任务四
  深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报告提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生产能力稳定在1100亿斤以上。建好粮油、畜禽、水产、果蔬等种质资源库,打造种业强省。支持预制菜、乳业等产业发展,培育烟台苹果、寿光蔬菜、半岛渔业、沿黄肉牛等百亿级、千亿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强化乡村能人示范引领,实施乡村好青年培养计划和人才回归工程,培育更多“新农人”。大力发展乡村富民产业,因地制宜建设“创业车间”。

  重点任务五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报告提出,建设山东半岛世界级港口群,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海河陆空“四港”联动,加快实施小清河复航工程,畅通陆海经济通道。做强重大涉海平台,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提升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发展水平,建设“海上粮仓”。

  重点任务六
  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全面优化“一群两心三圈”格局,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和强劲动力源。报告提出,以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为牵引,服务和推动各类国家战略落实。加强与中原、关中等城市群协作发展,建设沿黄达海大通道、现代产业大走廊。

  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为统领,促进济青都市圈高水平协作、三大经济圈协同发展。加快省会经济圈同城化,实施“强省会”战略,省市一体推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成形起势、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强化胶东经济圈一体发展,支持青岛建设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增强国际门户枢纽功能,打造沿海现代化建设示范带。大力推动鲁南经济圈转型跨越,促进沂蒙革命老区、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培育济青科创智造廊带、沿黄文化旅游生态廊带、鲁南物流能源廊带、运河文化经济廊带。支持有条件的毗邻县域打造一体化发展先行区。推进双向城镇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各类要素自主有序流动。

  重点任务七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是强省建设的必由之路。报告提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稳慎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拓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创建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山东自贸试验区2.0版,加快上合示范区“四个中心”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无证明之省”建设,推动“证照分离”全覆盖。

  重点任务八
  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强省建设,要以民主凝聚力量、用法治护航发展。报告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数字经济、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等领域地方立法,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重点任务九
  全面促进文化繁荣兴盛

  报告提出,实施文明创建工程,实现地级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覆盖。高水平建设沿黄、环黄渤海、曲阜、淄博、泰山、崂山等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片区。加快长城、大运河、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山东段建设,打造一批文化新地标。

  重点任务十
  持续推动民生改善和共同富裕

  坚持就业优先,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鼓励勤劳创新致富。扩大普惠学前教育供给,加快建设全国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推进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打造“15分钟健康服务圈”。

  重点任务十一
  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山东将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市场化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建设“近零碳”示范工程和碳达峰试点园区,办好碳达峰碳中和论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城市建成区雨污合流管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70%以上。

  重点任务十二
  促进更高水平安全发展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报告提出,筑牢国家安全屏障,严守安全发展底线,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强化风险意识,坚决守好粮食、能源、网络、金融、产业链供应链、生态环境等“一排底线”。(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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