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染红头发 又想剪短头发p1是我的新造型 嘿嘿
多想想这些事情就不会一直不开心了吧
张哥周六叫我出去玩 记得上次非常非常难过时候也是他叫我出去玩(ps:当时还不太想去 因为太远了hhh)而且回去发朋友圈还给他截掉了他当时还生气了p2的眼镜框框就是张哥 以前高中时候他坐讲桌边的单座 我坐第一排 每天都聊天 还很认真的给我准备生日礼物写了贺卡画了Q版的他自己但是他当时问我啥时候过生时候非常不屑一顾还带着我跟当时闹矛盾的女的吵架笑死了现在想想 而且我泪失禁熟一点的朋友都知道 情绪一激动就流眼泪根本控制不住 他就问我你哭啥
啧 突然又想到我高中时候有段时间老是emo 就总是哭 就很难过 张哥一边骂我一边给我递纸(痛骂我[微笑])还有很多很多人和事 像是凡子哥也很好(凡子哥每天带我一起玩就是对他映象也很深因为一些事情 是开心的事情哦!) 芳子最好哈哈哈
有每次都能发现我不开心叫我出去玩的朋友真的很好!他还劝我 怎么怎么样 庆幸有很好的朋友(智莉和大黄也很好浅提一下 毕竟是为数不多的知道我微博的哈哈哈哈)
p3是张哥(现在的他比这个照片胖3圈 kfc 和金拱门害人啊)
p4和凡子
p5是芳子
我也不会一直不开心的对吧
没有遇到好的爱情 可是我遇到了很好的朋友 https://t.cn/RtboV07
多想想这些事情就不会一直不开心了吧
张哥周六叫我出去玩 记得上次非常非常难过时候也是他叫我出去玩(ps:当时还不太想去 因为太远了hhh)而且回去发朋友圈还给他截掉了他当时还生气了p2的眼镜框框就是张哥 以前高中时候他坐讲桌边的单座 我坐第一排 每天都聊天 还很认真的给我准备生日礼物写了贺卡画了Q版的他自己但是他当时问我啥时候过生时候非常不屑一顾还带着我跟当时闹矛盾的女的吵架笑死了现在想想 而且我泪失禁熟一点的朋友都知道 情绪一激动就流眼泪根本控制不住 他就问我你哭啥
啧 突然又想到我高中时候有段时间老是emo 就总是哭 就很难过 张哥一边骂我一边给我递纸(痛骂我[微笑])还有很多很多人和事 像是凡子哥也很好(凡子哥每天带我一起玩就是对他映象也很深因为一些事情 是开心的事情哦!) 芳子最好哈哈哈
有每次都能发现我不开心叫我出去玩的朋友真的很好!他还劝我 怎么怎么样 庆幸有很好的朋友(智莉和大黄也很好浅提一下 毕竟是为数不多的知道我微博的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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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是芳子
我也不会一直不开心的对吧
没有遇到好的爱情 可是我遇到了很好的朋友 https://t.cn/RtboV07
#青木滉平[超话]#
Duet八月号大西风雅提及
被青木邀请去主题乐园玩,这次也是第1次去,对主题乐园里面也不是很了解,在去之前还有一点担心来着。但是,里面非常有趣,看到青木情绪高昂的样子,也非常开心(笑。
在园内的一个酒店住了下来,因为是在房间里故意不开电视度过了,所以就感觉好像一直在梦里的世界一样。
感谢亲友支持[开学季]
Duet八月号大西风雅提及
被青木邀请去主题乐园玩,这次也是第1次去,对主题乐园里面也不是很了解,在去之前还有一点担心来着。但是,里面非常有趣,看到青木情绪高昂的样子,也非常开心(笑。
在园内的一个酒店住了下来,因为是在房间里故意不开电视度过了,所以就感觉好像一直在梦里的世界一样。
感谢亲友支持[开学季]
浙江杭州,女子徐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有钱男子于某。因徐某相貌出众,青春靓丽,于某被深深吸引。为此,于某开展了一场耗资80余万的“豪”追,终于抱得美人归。
但好景不长,不久后两人分手。分手后,于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恋爱期间支出的86万。
原来,于某在恋爱期间,为了博得美人欢心,无论是生日、圣诞节,还是情人节,只要是节日他都会发给徐某一个5200元的红包。平时,只要徐某不开心,于某也会发红包哄她。在两人恋爱一周年之际,于某十分豪气地发给徐某11万的红包,并且在春节前送给徐某价值40多万的宝马车。
在于某的金钱攻势下,徐某虽然接受了他,但骨子里还是看不起于某,认为于某没有自己高,年纪又比自己大。因此,两人在相处一年之后,矛盾便慢慢展现,最终爆发,导致两人分手,引发本案。
在法庭上,徐某认为于某发的红包,送的车,都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自己没有理由返还。更何况,自己花了2年的时间陪于某,这两年的青春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何种性质?分手后又是否需要返还?
实践中,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属于赠与,但根据具体情况,也有可能是借贷,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
1.恋人之间的转账一般属于赠与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 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的,属于法律上等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或向对方转账时含有“520”、“1314”、“666.66”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2.恋人之间的转账可能构成借贷
即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也不意味着恋爱期间不能产生借贷关系。恋人关系虽然较为亲密,但毕竟两人还未结婚,仍属于独立个体,双方财产也没有发生混同,仍然也是有可能发生借贷的,并且基于两人的特殊关系,借贷发生的几率会更大。
当然,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主张权利一方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 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小张与小孙于2018年至2019年间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小张通过支付宝和微信频繁向小孙转账40余万元,除退回的转账外,实际转账给小孙11.4万元。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孙曾多次向小张表示借小张的钱,表示以后有钱了会还。
后来,小孙通过微信向小张转账4万元,但是剩余款项,小孙未予偿还。小张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孙归还欠款4万元。
3.恋人之间的大额转账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既然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以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
具体到本案,于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赠与徐某财物,对于价值40多万的宝马轿车、单笔11万的转账,显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两人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于某当然有权要求返还。但对于情人节、圣诞节等特殊时间节点于某发送的单笔金额为“5200”的红包,是否认定为“大额转账”,还要根据于某的经济实力,予以综合衡量,原则上我认为徐某是无需返还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所有转账均认定为“大额转账”,判决徐某返还86万。目前,徐某已经提起上诉。
你认为,徐某的抗辩主张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吗?徐某是否应该返还86万?
但好景不长,不久后两人分手。分手后,于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恋爱期间支出的86万。
原来,于某在恋爱期间,为了博得美人欢心,无论是生日、圣诞节,还是情人节,只要是节日他都会发给徐某一个5200元的红包。平时,只要徐某不开心,于某也会发红包哄她。在两人恋爱一周年之际,于某十分豪气地发给徐某11万的红包,并且在春节前送给徐某价值40多万的宝马车。
在于某的金钱攻势下,徐某虽然接受了他,但骨子里还是看不起于某,认为于某没有自己高,年纪又比自己大。因此,两人在相处一年之后,矛盾便慢慢展现,最终爆发,导致两人分手,引发本案。
在法庭上,徐某认为于某发的红包,送的车,都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自己没有理由返还。更何况,自己花了2年的时间陪于某,这两年的青春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何种性质?分手后又是否需要返还?
实践中,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属于赠与,但根据具体情况,也有可能是借贷,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
1.恋人之间的转账一般属于赠与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 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的,属于法律上等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或向对方转账时含有“520”、“1314”、“666.66”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2.恋人之间的转账可能构成借贷
即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也不意味着恋爱期间不能产生借贷关系。恋人关系虽然较为亲密,但毕竟两人还未结婚,仍属于独立个体,双方财产也没有发生混同,仍然也是有可能发生借贷的,并且基于两人的特殊关系,借贷发生的几率会更大。
当然,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主张权利一方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 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小张与小孙于2018年至2019年间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小张通过支付宝和微信频繁向小孙转账40余万元,除退回的转账外,实际转账给小孙11.4万元。在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孙曾多次向小张表示借小张的钱,表示以后有钱了会还。
后来,小孙通过微信向小张转账4万元,但是剩余款项,小孙未予偿还。小张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孙归还欠款4万元。
3.恋人之间的大额转账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既然大额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以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
具体到本案,于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赠与徐某财物,对于价值40多万的宝马轿车、单笔11万的转账,显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两人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于某当然有权要求返还。但对于情人节、圣诞节等特殊时间节点于某发送的单笔金额为“5200”的红包,是否认定为“大额转账”,还要根据于某的经济实力,予以综合衡量,原则上我认为徐某是无需返还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所有转账均认定为“大额转账”,判决徐某返还86万。目前,徐某已经提起上诉。
你认为,徐某的抗辩主张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吗?徐某是否应该返还8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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